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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話家常] 被法院傳喚當證人是義務... [打印本頁]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09-4-16 07:44 AM     主題: 被法院傳喚當證人是義務...

前幾天聽一個朋友講
快要一年前他半夜看到有竊盜集團在偷轎車內的東西
當時他覺得奇怪,雖想問在幹嘛
但又怕是車主在搬自己的東西,所以沒多問
只是暗中記下竊賊的車號
隔天早上車主發現車內物品被偷
他很好心的把記下的車號給對方去報案
沒想到就因為這個舉動被法院傳喚兩次
他就在幹譙,去作證時嫌犯安安穩穩坐在位置上
證人反而是站在那邊被詢問
真不知道誰才是罪犯
而且居然直接就問他當初看到的是不是那個人.....
如果說完出去被揍誰要負責

他就說,這次去他要跟法官說已經過了那麼久,他什麼都忘了
而且上次失主都沒去法院,他幹嘛比失主還認真
我就跟他說乾脆不要去不就好了
結果他說,不行不去....傳票上有寫
被傳喚當證人要履證人的義務,若無故不到要被罰3萬以上
就算請假還要法官核准,如果法官不准一樣要到

聽完後我就跟他說我之前撿到手機送到警局的事
我們都在想.....有時候好心反而是給自己惹麻煩
發表人: dennischerry    時間: 2009-4-16 09:35 AM

可是電影不是這麼演的啊.....
警察要苦口婆心的來勸人出來作證...
是不可以強迫人一定要出來作證.

不過, 這裡不是美國, 在台灣叫義務
========================================================
證人作證須知

  證人之義務
    為協助司法機關發現事實之真相,並且作證為國民應盡之義務。

  證人之權利
    證人到場作證後,依法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刑事案件被拘提
   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證人之處罰
    證人經合法通知或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罰鍰,並得
  拘提之。
    又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亦得科以罰鍰。
    另證人有據實陳述之義務,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機關審判時,或於檢
  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
  者,依法構成偽證罪,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dennischerry 在  2009-4-16 09:37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4-16 09:39 AM

怕被揍...可以說不記得...應該沒關係....
但是證人最好不要作偽證........(有刑責的)
發表人: ur2581    時間: 2009-4-16 09:48 AM

所以被性侵的受害人不只是因為個人名聲而不去作證,

也是因為如果被通知犯人已被移送的話,那就要去作證,這時會連日常生活都因此受到影響。
發表人: qqchien    時間: 2009-4-16 12:23 PM

法律都是保護壞人的!
這也是現在社會越來越沒有愛心、同情心的原因之一吧!
不然哪天消失在世界上也沒人知道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09-4-16 02:25 PM

台灣的司法問題很多
只能祈禱不要碰上
不然肯定是有錢人贏
發表人: resetchen    時間: 2009-4-18 12:26 AM

中華文化一直有一句話:不做證、不做媒、不做保,那是至理名言呀,這三樣做的好,沒有好處,做不好身敗名裂.....
發表人: liaokk    時間: 2009-4-18 11:36 AM

大家都知道,在台灣,證據的效力大小關係是:法官的自由心證>>>物證>人證。

人證對判決的影響很小。

所以該挺身而出的時候,就該出手,沒什麼好怕的。

「為非作歹犯罪的人都沒在怕,沒道理為正義公理做對的事在害怕。」幾年前我娘為持槍搶劫案件出庭作做證,回來之後這樣告誡我們。
發表人: babachino    時間: 2009-4-19 07:20 PM

是義務。

實務上三次傳喚不到就拘。拘不到就通。

也是實務上,會連續傳喚你三次以上,就表示你的證詞對這個案件很重要。

還是去吧,還有證人費車馬費可以領。

如果作證時,你不想當面遇到某某人,或讓某某人聽到你的證詞。可以聲請迴避,也就是請某某人到外面去等。

如果怕某某人在外面等你,也可以聲請法院保護。放心法院會保護你的。
發表人: krsl    時間: 2009-4-19 07:32 PM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很多人實際上並不了解法律,想說有需要找個律師就好了,事實上基本法律常識還是該有的,就如同9樓所講的.
而且對方只是個竊賊,若是強盜我想我才會比較擔心他會報復我.
當每個人都漠視的時候,自己也出事的時候,就不能期待有人會幫助
發表人: knight0329    時間: 2009-4-19 07:40 PM

如果人人都這樣姑息罪犯,治安只會更不好

[knight0329 在  2009-4-19 07:4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polung    時間: 2009-4-20 12:22 AM

這種處境和我的同事蠻類似的。
他本月在某天晚上遇到前面的發財車撞飛人, 繼續開車走掉.
他開車把他給攔下來,要路人報警。
警察也來了,最後對方是酒駕撞到人...
當時他有到警局留資料...[證人]
回到家被他爹唸了一下,怕事後他們雙方的喬不定走上法院...證人就得出庭...

事後警局有來電要他到局裡寫筆錄 ...讓他很困擾!
發表人: 禽少    時間: 2009-4-23 05:00 AM


引用:
yang3642寫到:
怕被揍...可以說不記得...應該沒關係....
但是證人最好不要作偽證........(有刑責的)

請問我是朋友的律師所傳喚的證人!
但是要做僞證!因為挺朋友結果連累到母親!
這時才發現台灣司法制度的重大缺失!
我做了偽證!沒事!因為參予的共犯早已關了3年!
半年前朋友已將人名提供給法庭!結果竟然查了半年!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4-23 11:29 AM


引用:
禽少寫到:

引用:
yang3642寫到:
怕被揍...可以說不記得...應該沒關係....
但是證人最好不要作偽證........(有刑責的)

請問我是朋友的律師所傳喚的證人!
但是要做僞證!因為挺朋友結果連累到母親!
這時才發現台灣司法制度的重大缺失!
我做了偽證!沒事!因為參予的共犯早已關了3年!
半年前朋友已將人名提供給法庭!結果竟然查了半年!


是想問日後被查到...是否有刑責的問題嗎
這個還是請教2樓的 dennischerry  大  或是其他大大 ....

[yang3642 在  2009-4-23 11:36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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