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新聞]立院三讀 網路3度侵權ISP可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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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sonpp
時間:
2009-4-21 03:04 PM
主題:
[新聞]立院三讀 網路3度侵權ISP可停權
有名的三振法案..全世界目前好像只有法國跟台灣過..
其它國家都以有侵犯隱私的問題回絕
大家是不是會更小心啊??還是會害怕啊..
未來怎麼走呢??
會不會搞到跟音樂一樣..街上都沒什麼人敢放廣播或新音樂了
以下附新聞:
http://cna.com.tw/SearchNews/doDetail.aspx?id=200904210048
立院三讀 網路3度侵權ISP可停權
分類:國內國會
新聞等級:3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著作權法,除賦予網路服務提供者 (ISP)「責任避風港」,未來只要被認定三度網路侵權的使用者,ISP可依法對使用者停權。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由於網路科技發展,各類ISP常面對被告侵權的訴訟風險,但由於網路複製與傳輸技術便捷,侵害著作權行為不僅件數多且具擴散特性,且著作權人難對侵權者一一進行法律追訴。
修正條文賦予ISP「責任避風港」,一方面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得依法要求ISP移除網路流通的侵權資料;同時ISP也可針對侵權行為,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行政院提出的草案並未明確規範侵權次數與停止服務的關係,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日前初審通國民黨籍立委丁守中提出的修正動議,網路使用者一旦侵權三次、且由ISP告知,就可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此即「三振條款」。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表示,目前部分ISP已與權利人合作,採取防範網路侵權的自律行為,修法通過後,對原已自律的ISP並無影響;智財局也將續對尚未自律的ISP加強宣導。
丁守中認為,修法通過後對於網際網路的發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應可達成三贏的局面。980421#26;
發表人:
SETL
時間:
2009-4-21 04:45 PM
這法案真的徹底實行起來
什麼P2P都不用玩了...
不過有ISP想賺我們驢友的錢
不鳥那些權利人吧
發表人:
deep_dream
時間:
2009-4-21 05:10 PM
我覺得真的是要看是抓什麼東西,像日本動畫的危險性比較低~軟體要看情形~
電影的危險性高,音樂應該也是不安全的
不過音樂可以靠免空,電影就真的沒辦法了~
發表人:
godman
時間:
2009-4-21 05:24 PM
看到這新聞,不曉得會不會認真執行阿
尤其玩P2P的,每天流量都一定比較多
全台又那麼多P2P使用者,
究竟...ISP會不會跟用戶過不去呢?!
Case1:會,
=>那P2P真的要想辦法更低調了,或是轉像HTTP免空陣營(甚至免空也會被掃到)
=>感覺似乎不可能做到這樣絕,大家覺得呢 ?
Case2:不會,
=>這個方案會不會只是比較偏向"公開散佈版權物"的那種,也就是例如:
(1)BLOG上面放 "版權音樂" 或是 "版權軟體",真的,有人這麼做。
(2)比較容易上新聞的那種軟體的使用者,如: FOXY
無論如何,就持續觀望這新聞中這法案的真實目的 究竟 是甚麼 ?
發表人:
osaka
時間:
2009-4-21 05:52 PM
我一直在想這條法律有沒有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總之重點就是
不要太招搖
不要太公開...
發表人:
tf930302
時間:
2009-4-21 07:10 PM
說真的 如果ISP業者跟進管制P2P的話
第一個吃虧的就是他們了
如果真的管制P2P 那還有多少人需要那麼大的頻寬呢
發表人:
ggb255
時間:
2009-4-21 08:25 PM
我比較好奇的是有些東西根本不會出現在台灣.
甚至是禁止與沒有申請版權的東西.
那這樣還要禁止isp嗎??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09-4-22 12:01 AM
被認定三度網路侵權
這點很難認定
1.無法認定是你親自動手下載的,你也可以說被駭客入侵下載 他也無法賴在你頭上
2.如果是你點選的blog有侵權音樂,那要算在你頭上嗎?
3.可以反告ISP侵害憲法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4.因為3跟1的關係法官根本無法判你罪,可以反告ISP竊取個人機密資料
所以這法條有用嗎?沒有用的啦
除非警方要做個樣子隨便找一個人拿搜索票去抓還查扣機器
所以那立委是白忙一場啦
(以後看到他不要投給他)
再者,總唱片收入可能還比不上拍支廣告的收入
還有短期來講對ISP算是有降低成本,不過長期是會虧的(沒得抓哪還需要那麼快的網路)
還得加上儲存封包的設備.....
[OTTFFENT 在 2009-4-22 12:14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nanpan
時間:
2009-4-22 03:43 AM
不過看來流量較高的用戶可能會先被列入黑名單或觀察對象,等時機成熟或證據充足才會下手吧!
發表人:
jazzblue
時間:
2009-4-22 03:22 PM
我覺得給三次機會算是厚道了
第一次被抓到,使用者就會有警覺
抓檔就會特別小心 。
若被抓三次那就真的很白目了 !
網路使用者這麼多人, 不可能每個都去盯
相關單位只會鎖定一些流量大又不懂得低調的人
[jazzblue 在 2009-4-22 03:2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84143240
時間:
2009-4-22 04:30 PM
頂多變成HTTP方式了
麻煩了點
可是又沒什麼差別了
如果怕麻煩
盜版商就出現了
賺更大還不是一樣
黑NET要不要抓還不是知道呢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09-4-22 08:29 PM
引用:
jazzblue
寫到:
我覺得給三次機會算是厚道了
第一次被抓到,使用者就會有警覺
抓檔就會特別小心 。
若被抓三次那就真的很白目了 !
網路使用者這麼多人, 不可能每個都去盯
相關單位只會鎖定一些流量大又不懂得低調的人
[jazzblue 在 2009-4-22 03:26 PM 作了最後編輯]
要抓三次超容易~版權公司用釣魚的方式
你去抓上勾~沒兩下就通知你的isp
發表人:
jazzblue
時間:
2009-4-23 01:36 AM
引用:
cys070
寫到:
引用:
jazzblue
寫到:
我覺得給三次機會算是厚道了
第一次被抓到,使用者就會有警覺
抓檔就會特別小心 。
若被抓三次那就真的很白目了 !
網路使用者這麼多人, 不可能每個都去盯
相關單位只會鎖定一些流量大又不懂得低調的人
[jazzblue 在 2009-4-22 03:26 PM 作了最後編輯]
要抓三次超容易~版權公司用釣魚的方式
你去抓上勾~沒兩下就通知你的isp
被釣一次還學不乖就沒辦法了
只能說是白目了
發表人:
jamada
時間:
2009-4-24 05:31 PM
要抓可能抓不完…
不過也要看擁有版權者要不要抓了
網路傳播力量大,有時為了宣傳也會睜眼閉眼吧
網友們只能低調再低調囉…
(只能玩線上遊戲跟看網頁的台灣網路世界將成形?XD)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4-24 07:22 PM
我比較好奇的是
把你停權後的ISP當月的網路錢怎麼算?
一般來講台灣都是綁約的
你就算逾期未繳被斷線你錢還是要繼續繳
哪怕你完全沒辦法用也是如此
說來說去還是看擁有者和ISP怎麼去喬了
日本網路比我們快很多
他們就發展出屬於自己的抓檔軟體
台灣沒有那環境我認為還不需要那麼緊張啦
發表人:
Piscoes
時間:
2009-5-1 02:32 PM
國民黨籍立委丁**本身就有很多問題
記得當兵的時候
就有新兵入營不習慣
靠他爸是獅子會的某某
結果這位先生半夜打來關切(是關切還是關說--我也分不清)
搞的大家都不用睡
還連續了快1個月的思想教育課
真是服務選民很徹底
發表人:
laisu
時間:
2009-5-10 08:19 AM
玩p2p就低調一點就好,這樣麻煩就不會找,盡量使用糢糊連線.
發表人:
魏理宏
時間:
2009-5-18 10:17 AM
不管是不是模糊,他要抓就抓了,就算是釣魚的,掉到就上鉤,不是釣到大白鯊或大鯨魚,還要一番較量與搏鬥耗費力氣,誰倒楣就被送上供桌,這樣對P2P的用戶真的很不公平!
我認為這些立委真是太閒了!全世界都沒管到這地步,台灣要想爭第一也不用在這地方搞!好像美國弄了301等等的咚咚後,台灣就想拼命做績效、求表現一樣!問題是美國自己都沒搞這種玩意!(照樓上所言)更別說是違反憲法所賦予的人權。
時代的進步,資訊流通的勃發,是人類世界科技進步與文明普及的大潮!用這些繁細瑣碎的規範來限制,根本不合市場的趨勢與世界未來發展的方向,話說穿了,不管有無版權,資訊與知識的傳遞,我們所倚靠方法與工具或設備,都只是傳遞過程的一項媒介,不是做非法販賣牟取不當金錢利益,卻用這些法律來強加限制與懲罰,根本有違天理!為何?若說資訊單純分享也是侵權,那麼用肉眼看與用手拿筆抄寫,同樣也是媒介與方法的一種,那也是侵權囉!?圖書館裡的知識傳遞也是侵權囉!?口語傳遞也是侵權囉!?
只會逼迫有需要的人們轉而走向使用更極端更偏峰的方法,如同樓上所言,隨舉一例:只會促使黑市更加猖獗而已!
發表人:
poyu
時間:
2009-5-18 11:27 AM
憲法有用的話,立院也不會三讀通過這種鳥案了
我還在想應該是大寬頻越來越流行,導致最近不管是去黑市還是夜市買盜版的大減,所以來個
變相法案幫助黑市衝人氣。
唉~也不見立委帶頭去夜市抓那些光明正大賣盜版的,卻管到p2p上,管很大啊~!
立委為民眾喉舌?真不知道是為哪些民眾...
發表人:
魏理宏
時間:
2009-5-18 03:27 PM
引用:
poyu
寫到:
憲法有用的話,立院也不會三讀通過這種鳥案了
我還在想應該是大寬頻越來越流行,導致最近不管是去黑市還是夜市買盜版的大減,所以來個
變相法案幫助黑市衝人氣。
唉~也不見立委帶頭去夜市抓那些光明正大賣盜版的,卻管到p2p上,管很大啊~!
立委為民眾喉舌?真不知道是為哪些民眾...
為財團....
為社會上的高層、有權勢、也財力、有人望、有知名度的既得利益者們...
發表人:
htkstw
時間:
2009-5-19 06:03 AM
引用:
osaka
寫到:
我一直在想這條法律有沒有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
第二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刑法
第三百十五條之一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的想法是:
「法律千萬條 麥用嘎D喬 喬嘸麥按怎 硬拗提來到」
發表人:
hc_JCH
時間:
2009-6-2 12:14 PM
說實話
這條法的威力還比不上台電宣佈電費漲價
聽到漲電費我就在考慮要不要減少掛網網時間
發表人:
porsche3310
時間:
2009-6-3 02:35 PM
台灣越來越不自由了
連用個網路也變這樣
各項物資一直在漲
也沒看到有啥便民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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