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930302寫到:
引用:
ROACH寫到:
http://times.hinet.net/times/article.do?newsid=2111789
撞死再婚男 和解未成再賠一次
TVBS / 2009/04/28
律師說,依照民法規定,
案件有權求償者,包括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因此如果要和解,最好是全體有請求權的人都要在和解書上簽名,如果無法確認,也必須要求家屬代表簽下無其他有請求權人的保證條款,才能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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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會不會冒出另外一個小孩說要驗DNA也可以求償
這個好誇張............
如果真的是這樣
那可以說上次那份和解書無效嗎???
畢竟上次簽名的時候少一個人,並不算對方全體同意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