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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立院開議/民法採「全面限定繼承」! 3種情形可回溯! [打印本頁]

發表人: cheery    時間: 2009-5-22 05:12 PM     主題: [轉貼]立院開議/民法採「全面限定繼承」! 3種情形可回溯!

記者林睿康/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22)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將採「全面限定繼承」,也就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另外,修正條文中,也通過「保證債務」、「代位繼承」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三種情形可回溯適用。

這次「民法繼承編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的修正重點包括:超過遺產之債務不必清償、繼承人可選擇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清算、同時兼顧繼承債權人的權益等。

修正條文指出,有關債務繼承償還,改採以「繼承人負限定責任」之繼承制度,也就是未來繼承人只要以所得遺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所有債務即可。

修正條文也指出,繼承人可以進入法院清算或自行辦理清算,繼承人可以視繼承財產關係之複雜程度,選擇最有利之清算程序。另外,債權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命繼承人進行清算程序。

修正條文明訂,繼承人如果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權利而處分遺產等惡意情事時,就不能主張限定責任。又如果繼承人未依規定清算,造成債權人權利受損,也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修正條文指出,對於本次修法施行前,若有「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種情形,可以溯及既往,也就是「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這3種情形的繼承人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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