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主題: [新聞] [分享]檢:以後案子怎麼辦得下去 [打印本頁]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09-7-3 02:21 PM     主題: [分享]檢:以後案子怎麼辦得下去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702/4/1maps.html

檢:以後案子怎麼辦得下去
更新日期:2009/07/02 03:17 蕭博文/台北報導
「真的太超過了!」承辦北縣父親性侵女兒四十次的檢察官,獲知法院無罪判決後,情緒相當激動,淚水一度在眼眶打轉!檢察官說,法官指少女內褲上精液反應可能是沾汙得來,認定父親無罪,但卻不調查精液是從何而來,檢察官氣憤的說「難道精液是女兒自己黏上去的嗎?」

檢察官指出,法官不採信少女證詞就算了,但難道連肛門採得的父親DNA,與內褲上的精液反應,都還不足以判父親有罪,這樣往後的性侵案到底要怎麼辦得下去?

一名曾偵辦過多起性侵案的檢察官表示,性侵害案件往往欠缺直接證據,親屬間更是如此,僅能靠間接證據與院檢以排除法,排除所有可能,才有辦法定加害人的罪,認為法官拘泥於少女證詞與DNA、精液都在生殖器外部的理由,見樹不見林,欠缺通盤考量。

該檢察官舉他曾偵辦一件兩歲半女童遭父親以手指性侵案件為例,因女童無完整表達能力,且僅有爺爺奶奶的證詞,偵辦難度相當高。但他詢問專業醫師意見後,排除所有導致女童肛門撕裂傷的可能,包括尿布疹、溜滑梯、衛生紙擦屁股等,才讓父親俯首認罪。

而本案中,法官既無法調查少女內褲上的精液與肛門的DNA從何而來,應用排除法訊問父親是否與少女同床共枕、是否可能因夢遺沾汙、是否衣物共洗時發生移轉等可能性,只以被告否認曾拿少女內褲自慰,又無自證己罪義務為由,認定與性侵無關,無法令人信服。

檢察官更進一步指出,十二歲少女雖已能清楚陳述事實,但也極可能因為創傷症候群或妄語症等心理狀態,導致證詞不一甚至矛盾,法院有必要請專業醫療人員協助鑑定少女精神狀態,不應斷然認定少女證詞有瑕疵。

至於承辦的檢察官,除不滿判決外,也對少女安危感到擔憂,他說過去曾有父親性侵女兒獲不起訴後,連忙向社會局要回孩子,他擔心本案的受害少女若再與父親同住,恐怕將再陷入遭性侵的險境,他只能儘快上訴,希望能有個合理判決。

PS:
小弟個人是無法接受這種判決
不知道中間到底出了甚麼錯 以致判無罪
真的很好奇
發表人: kkjkj    時間: 2009-7-3 07:34 PM

真的是越來越誇張了
之前那個摸奶事件已經夠讓我傻眼了
這個事件真的是很糟糕
還判決廣告的物化女性做啥
這些事件直接弄的,反而無罪...
發表人: wood1122    時間: 2009-7-3 07:50 PM

因為法官沒看到少女被性侵的樣子
所以只能判無罪了
不然隨便判刑,會被人權團體拿來當箭靶
發表人: 吳銘釋    時間: 2009-7-3 08:15 PM

簡單四個字可以解釋~
官官相護

不信把他抓到別的地檢審~
相信結果會不一樣!!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7-3 08:55 PM

審是法院在審

地檢只是負責偵辦跟調查
發表人: poliu    時間: 2009-7-4 12:15 AM


引用:

而本案中,法官既無法調查少女內褲上的精液與肛門的DNA從何而來,應用排除法訊問父親是否與少女同床共枕、是否可能因夢遺沾汙、是否衣物共洗時發生移轉等可能性,只以被告否認曾拿少女內褲自慰,又無自證己罪義務為由,認定與性侵無關,無法令人信服。


我倒覺得是檢察官的問題比較大,
檢察官沒辦法證明被告有罪那被告當然就無罪,
難道要他自己證明自己犯罪?
犯人本來就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
如果沒辦法證明犯罪還判有罪那不是更糟?
發表人: ur2581    時間: 2009-7-4 12:23 AM


引用:
poliu寫到:
我倒覺得是檢察官的問題比較大,
檢察官沒辦法證明被告有罪那被告當然就無罪,
難道要他自己證明自己犯罪?
犯人本來就沒有自證己罪的義務,
如果沒辦法證明犯罪還判有罪那不是更糟?


文中有提到這部份。

引用:

一名曾偵辦過多起性侵案的檢察官表示,性侵害案件往往欠缺直接證據,親屬間更是如此,僅能靠間接證據與院檢以排除法,排除所有可能,才有辦法定加害人的罪,認為法官拘泥於少女證詞與DNA、精液都在生殖器外部的理由,見樹不見林,欠缺通盤考量。


如果是在國外,犯人的確沒有義務來證明自己是否犯罪,

但在台灣不同,因為判決都是由法官獨自決定,因此為了害怕犯錯,

只要檢察官提不出確切的證據,那法官通常會判無罪。

所以現今才會出現一堆莫名其妙的判決.....


今年日本也採用跟美國一樣以陪審團的分式來判刑,不知道台灣什麼時後會跟進。

發表人: watchme    時間: 2009-7-4 11:11 AM

檢察官無法提出直接有效的證據證明嫌疑犯確實有犯罪, 那是檢察官能力的問題, 不是法官的問題, 法官不像檢察官, 一開始就認定嫌疑犯是有罪的, 要是檢察官認為嫌疑犯無罪, 根本不用起訴. 而法官則是從檢辯雙方的證據衡量嫌疑犯是否有罪. 當然法官的個性也會影響判決結果, 但多數都不會太離譜, 比較常發生的反而是檢察官用錯誤的法條起訴, 導致法官無法以該法條定罪, 最後落得嫌疑犯(還很確定有犯罪的那種), 逃過法網.

而台灣法治的觀念還很薄弱, 容易受媒體流言影響, 所以還不適合採用陪審團制度. 這還有得等. 舉個例子來說, 上下班交通擁擠的時候, 依照規定, 路邊是不能行車的, 但是你看幾個重要的路口, 哪條路不是三線道變成四到五線道, 這就是台灣的法治觀念.
發表人: jrala    時間: 2009-7-4 09:45 PM

這只能多炒幾天的新聞  然後下一個法官就會重重的判下去

不然有一堆智能快不足的髮棺  一直搞不懂狀況了!




歡迎光臨 TWed2k (http://twed2k.org/) Powered by Discuz!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