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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 禽獸 父姦女3年 鍊足囚禁 13歲女受辱不敢聲張「怕父被抓 弟沒人養」 [打印本頁]

發表人: lazyman    時間: 2009-7-7 01:36 PM     主題: [轉貼] 禽獸 父姦女3年 鍊足囚禁 13歲女受辱不敢聲張「怕父被抓 弟沒人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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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獸 父姦女3年 鍊足囚禁
13歲女受辱不敢聲張「怕父被抓 弟沒人養」
2009年07月07日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真是禽獸不如,北縣一名父親六年前趁幼子熟睡,強姦同床當時才十三歲女兒,她擔心父親坐牢沒人賺錢,「兩個弟弟怎麼辦?」隱忍三年,期間遭父強姦至少一百二十次,她兩名弟弟也曾窺見父親獸行;她不堪淫辱逃家,返家後竟被父親用鐵鍊鍊腳鎖在房內禁錮。法官日前依強姦等罪將獸父判刑八年。

合議庭法官林秀鳳、吳維雅、黃珮茹在判決書中痛斥江姓獸父,「為逞一己私慾,嚴重危害女兒身心健康,甚至以鐵鍊拘禁,為社會人倫、法理所不容。」並認定他在女兒未滿十四歲時多次強姦,此部分判刑七年六月,女兒年滿十四歲後仍不改獸行,涉及《刑法》修法後的一罪一罰,累計刑責四十四年四月,而私行拘禁則論罪六個月,但因他完全認罪,合併只判徒刑八年。

竟發簡訊「預約強姦」

據了解,受害少女出庭時痛哭陳述忍辱三年的悲慘,她泣不成聲說:「我怕爸爸被抓去坐牢,沒人賺錢,兩個弟弟怎麼辦?」還說:「一開始我只要反抗就被爸爸打,打久了,我乾脆不反抗。」獸父則在檢方偵訊時否認強姦女兒,直到今年二月法院審理時才認罪,但他辯稱女兒不讀書,逃家交男友,才把她鎖起來。
士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二○○三年間,從事建築工的江姓男子(三十四歲)帶著一女二子與續絃妻子,住進北縣淡水鎮某工地工寮,十一月某日上午,他趁家人外出,把當時十三歲女兒叫進房間撫摸胸部,還說:「不聽話就掐死妳!」但因她用力抗拒而作罷。
當天晚上,江以妻子不在,女兒要照顧弟弟為由,叫女兒與讀國小的弟弟同睡一床,再趁兒子熟睡後,爬上床強摸女兒胸部和下體,她怕弟弟醒來看到不堪場面,不敢呼叫,只不斷小聲叫爸爸「不要」,江見她不敢大聲嚷嚷,乾脆剝光女兒衣服強姦。
之後江約每周一次在工寮、住處或汽車旅館、貨櫃屋等地強姦女兒,有一回還在汽車旅館服用不明藥丸後看A片助性,連姦女兒兩次,甚至出外工作性慾大起時,發簡訊「預約強姦」命女兒不要鎖房門,否則以後就不讓她上學、打工,在家中天天姦她。

繼母不忍報警揭惡行

由於江每次都避開續弦妻子強姦女兒,因此妻子不知情,但他兩名幼子多次聽到姊姊房間有掙扎聲,好奇架梯子爬上去,從木板隔間上方目睹父親壓著姊姊上下抽動。從二○○三年十一月到二○○六年十二月的三年間,他至少強姦女兒一百二十次。
為弟忍辱遭姦三年後,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十六歲的少女終於受不了逃家,同月底被父親勸回後遭毒打,並用鐵鍊加鎖扣住她腳踝,另頭扣在房間衣櫃腳,房間門也另上鎖頭,所幸繼母兩天後回家發現女兒遭囚禁,於心不忍報警,才揭發這件醜陋的逆倫慘劇。
律師丁昱仁認為,「雖是法律許可範圍,但真的判太輕!」律師盧天成則認為,「法官可能審酌被告認罪才輕判。」

熟人強暴案高達七成

現代婦女基金會董事賴芳玉昨憂心說:「這個可惡的爸爸受到制裁固然重要,但更該關心女兒的心理復健。」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執行長林月琴則說:「有些父親認為,我生的女兒為什麼不能享用,這種偏差觀念很難矯正,須培養小孩有勇氣把身體被侵犯的事說出來,否則,有些不可說的秘密會毀掉孩子一生。」
根據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統計,截至五月底,今年全國共通報三千七百四十八件性侵害事件,並以十二歲到十八歲最多,共一千五百七十六人。去年全年全國共通報八千五百二十一起性侵害事件。內政部家防會副執秘張秀鴛昨晚表示,國內發生的性侵案件,「熟識強暴」就佔了七成,地點多在住家。
發表人: 嗚^^c    時間: 2009-7-7 01:57 PM

法官都是慈善團體出來的嗎,這麼佛心
發表人: yuhui0910    時間: 2009-7-7 02:34 PM

合議庭法官林秀鳳、吳維雅、黃珮茹在判決書中痛斥江姓獸父,「為逞一己私慾,嚴重危....
以下刪除

因為被"撞破城門"的 不是法官
對法官而言 "爽"的不是自己  看戲就好


重點:~奇怪啦 完全認罪XD 有這麼爽嗎?
發表人: 吳銘釋    時間: 2009-7-7 02:40 PM

法官怕判太高~改天自己的惡行被揭發~
會被關太久~所以輕判"同好"!!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7-7 03:40 PM

台灣很多罪都是沒辦法判重刑的
主因就是證據很難收集

就算姦了一百多次
也只能取最後一次來判
要判還要證據夠
不夠的話,也是不會判多重
發表人: dayi    時間: 2009-7-7 03:47 PM

有沒有人能把這個垃圾的住址找出來
一人一腳去踢爆他的LP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7-7 03:54 PM

刑法第一條就講了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換言之
假設你本來犯法時強姦規定只判一年
而後改成最輕判十年
就這部分你也只能給他判一年而已
所以要聲討的不是法官
而是那些立委諸公
法典有多重自然就可以判多重
不過這些法官真的判太輕了
我堂弟之前幫人運了包東西,被判8年
這個這樣亂搞也沒有判很重
你也許期待到監獄去管理人員發揮正義感嚴逞這些惡徒
可是上次看報導管理員黑錢就來不及了還正義感,哀...

另外熟人性侵確實比較常見
還是要給小朋友身體自主權維護的想法
就算是熟人也不能亂摸

[平凡小任 在  2009-7-7 04:0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09-7-7 11:40 PM

有人認識在籠中的兄弟嗎?
叫人好好"照顧"他.
看!


6樓我挺你!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7-7 11:49 PM

根據我的觀察
除非你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親朋好友
不然要教訓是沒什麼立基點可言
因為其實這個時代大家都自顧不暇了
找記者要資料可能還比較快吧...
發表人: shiuh    時間: 2009-7-8 09:25 AM

六樓的
要踢記得約我
我要多踢幾腳!!
發表人: kissme0369    時間: 2009-7-10 07:11 PM

要踢記得約小弟嘿   不過小弟不用踢的   小弟會拿棒球棍來桶
讓他屁眼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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