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dcat寫到:
請那位愛狗的「寶妹麻」打破車窗把狗救出來後,再請警察把「寶妹麻」(及那隻狗) 帶回警局偵訊筆錄並連絡狗主/車主。(沒辦法,國內的動物保護法令不完備。)
看過「動物星球」的「動物特勤組」,在美國邁阿密的「動保警察」若是過到同樣的情形,可能就是先破窗救狗出來後,再偵查看是誰把狗關起來,順便連絡狗主/車主到警局或法院走走。(在邁阿密虐待動物可是會被關的,他們的法令完備。)
[badcat 在 2009-7-15 12:43 PM 作了最後編輯]
badcat寫到:
看出差異點了嗎?當然不是請「警察」打破車窗。既然「寶妹麻」那麼愛狗,擔負點「毀損罪」來救狗,這位愛狗人士應該「願意」吧?(當然馬上就向「站在旁邊」的警方自首可減輕其刑。)
所以愛狗人士您可以抱怨法令不完備,但卻不能控訴警察沒有擔當 (負責「毀損罪」)。換做是你,你願意打破車窗救狗,然後承擔「毀損罪」賠錢給車主嗎?(尤其是光會喊喊「警察沒有擔當」的愛狗人士?每個禮拜有一起這樣的案例,那警察就賠不完了!)
[badcat 在 2009-7-15 02:16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