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yang3642寫到:
應該是竊盜罪..........(路邊的東西真的別亂撿)
如果找到對方....對方不還....才是侵占罪
我覺得如果成立的話比較像侵佔說
因為竊盜是先破壞對方的持有,再建立自己的所有
而侵占是早已經持有,而易持有為所有
舉例來講
假設今天你口袋有一皮夾,表示你持有這口袋,而我伸手進去你口袋A走皮夾,就是破壞了你本來對這皮夾的持有,變成自己所有皮夾,這是竊盜
但假設今天你去游泳,你把皮夾寄放給管理員,這時管理員已經合法的持有你的皮夾,可是管理員起了貪念,把你的皮夾A走,這就是早已經持有而易持有為所有,此乃侵佔
而本新聞中的DV事件,嚴格來講,被A走的話算是侵占遺失物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而竊盜可沒有這條,以上給您做個參考
[平凡小任 在 2009-7-21 02:05 PM 作了最後編輯]
yang3642寫到:
兄臺................
那些假設不適用
就好比提款機故障..........亂吐鈔............
使用者也是合法使用........是那提款機自己要故障亂吐鈔
問題是佔為己有....這樣也是侵占罪...........
台灣現行法律.............
路邊亂撿東西.....真的是竊盜罪......
(只是一般失主不知而已......警察也不會去管這些..但如果失主堅持的話...被查到..真的是竊盜罪...)
撿了不還.....對方真的可以提告侵占....(這新聞也真的發生過)
[yang3642 在 2009-7-21 02:32 PM 作了最後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