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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評餐點難吃挨告 部落客嚇壞 網友抵制中壢KiKi屋 [打印本頁]

發表人: cheery    時間: 2009-7-21 05:22 PM     主題: [轉貼]評餐點難吃挨告 部落客嚇壞 網友抵制中壢KiKi屋

在自己的部落格寫美食評論、抒發心情,竟然可能會被業者告上法院!一名女網友今年6月中旬,到中壢一間以HELLO KITTY為號召的「KiKi屋」餐廳消費,之後就在部落格上圖文並茂寫心得,評論菜色和服務態度不佳,沒想到被業者看到,憤而提告。

清一色粉紅色系的HELLO KITTY擺滿整個空間,這間位於桃園縣中壢的特色餐廳「KiKi屋」,就是以HELLO KITTY為號召,吸引許多人上門光顧,只是裝潢氣氛佳,但餐點好吃嗎?

有網友在部落格上批評感覺不太優,飲料好水、好稀,169元的鍋燒麵像超市買的餐包,還說服務不好。原本只是單純寫寫自己用餐後的想法,沒想到被業者看到一狀告上法院,還和恐嚇扯上邊。

「KiKi屋」業者林佩綺受訪時表示,「會去提告也不是因為他寫的那些文章,是因為他打電話來跟我恐嚇,不知道他寫那些目的,是讓我怕,還是隨便寫一寫攻擊我。」提告之外,業者還在門邊貼告示,指責網友是恐怖分子,美食評論是網路謠言,更上網在網友的部落格上留言回擊,指責網友拍照已經侵權,要網友把網誌拿掉,否則擺得愈久、傷害愈大、賠得愈多。甚至更寫說,「『小妹妹』不要因為無聊的行為,連累朋友上法院」等字眼。

莫名官司纏身,讓這名網友簡直嚇壞了,不但立刻改內容,更直接道歉,但業者還是不肯罷休,林佩綺表示,「我要知道她是誰,我到目前為止,都是我在明他們在暗,他們到底是誰?我根本不知道,我覺得就算在網路上,大家講話還是要留點口德。」

部落客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寫美食評論,卻吃上官司,這樣頭一遭遇上的狀況,其他網友錯愕,認為服務業該有被批評的雅量。只是業者堅持透過司法挽回生意和聲譽,也讓網友很不滿,揚言抵制拒吃,聲援部落格言論自由。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蕭化明、郭淑靜)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09-7-21 05:44 PM

台灣有些人或店家就是經不起批評
還腦羞成怒動不動就告人毀謗和防害名譽...
就算沒告成也讓被告嚇到閉嘴~

[cys070 在  2009-7-21 05: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pisces39    時間: 2009-7-21 05:48 PM

拍照就是侵權,那一堆主題餐廳不是都很愛人家去拍,順便宣傳!
明明就是爛貨還怕人家說,去告只是會讓生意變壞而已,因為以後去吃的人都要很小心吶
發表人: NYY    時間: 2009-7-21 06:11 PM

沒去吃過不知道上面的描敘真實性!但言論自由以不侵權行為為主!即使是在網路上亦同,看來沒證據最好別在網路上亂評論比較安全,以免像張曼娟一樣!
發表人: 貓神官    時間: 2009-7-21 08:31 PM


引用:
NYY寫到:
沒去吃過不知道上面的描敘真實性!但言論自由以不侵權行為為主!即使是在網路上亦同,看來沒證據最好別在網路上亂評論比較安全,以免像張曼娟一樣!

先去看一下兩造說法吧
網友並不是是非不分的

事件懶人包
http://alex6609.pixnet.net/blog/post/25433549


引用:
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散佈於眾之意圖,
而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之行為,且所指摘或傳述者,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為構成要件。

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俾使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又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
並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

而立法者另於第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係法律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
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
使法院得據以於個案中就可能的基本權衝突情形,
於違法性的判斷上做進一步的衡量決定,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另外說一句,KIKI屋死定了…這件事搞大以後,三麗鷗公司說沒授權相關產品使用權給KIKI屋
現在人家公司要提告啦~

[貓神官 在  2009-7-21 08:3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09-7-21 09:16 PM


引用:


另外說一句,KIKI屋死定了…這件事搞大以後,三麗鷗公司說沒授權相關產品使用權給KIKI屋
現在人家公司要提告啦~

[貓神官 在  2009-7-21 08:38 PM 作了最後編輯]

讚啦.
好不好吃,部落客事件始末且不談.授權這件事,真是做小偷還大聲嚷抓賊,活該.
發表人: lin8lin    時間: 2009-7-21 09:39 PM

研究指出一個人在眾目睽睽之下通常表現會很正常
一個人在私底下或是一群人在一起通常就會出亂子
網路是一個可匿名的世界
但不代表就可以在上面漫罵
我想事情不一定像報導一樣一面倒

東西很難吃、服務態度不好、冰塊加太多,都是主觀意識
寫在網誌上也不會造成毀謗罪
女網友會道歉一定另有原因(有把柄在人手上)
雖然表面上道歉,或許私底下搞小動作,恐嚇有可能是她朋友或是見義勇為的網友的傑作
網友也不必太急於表態要抵制或力挺
多聽聽去過的人的聲音
記者總是要下個聳動的標題來吸引人

第二、就我所知,不管任何商店,其內部的裝璜、擺設,甚至於價目表,除非店家允許,私人拍照、攝影都是一種侵權的行為,美食節目都是經過安排,店家同意的地方才能拍。台灣人隨便慣了,就算有標示禁止的也不一定遵守,何況照片擺在部落格,還盡說些壞話,業者當然氣炸

第三、業者說這位女網友在店裡一待就是9小時,要是服務不好、菜難吃會逗留這麼久嗎?
上星期我到台北縣縣民廣場,圓型地下室有一間餐廳點了石鍋蓋飯,我吃到飯粒中間有硬硬的感覺,飯可能沒熟,我當下就跟老闆講,老闆馬上拿了一碗白飯來給我看,說剛剛就是用同一鍋飯來做的,要我吃看看有沒有熟,我吃了幾口都ok,老闆過了一會兒又說,你可能不習慣吃蓋飯,我要廚師不要拌那麼久,在給你換一碗,於是那天我吃了約4碗飯的份量,如果不好吃也不會吃那麼多

如果吃到不合自己口味的東西怎麼辦,我的作法是這樣:
1.請領班或經理來試吃,運氣差的時候沒人理你,運氣好的可能就打折或免費送你一盤
2.不好吃的不要勉強吃完,要留下來給店家看,有用心經營的店家會發現你留下哪些菜,一定是不夠好吃才會留下來,如果好吃,客人會打包,不必當場撂狠話,跟店家爭得面紅耳赤
發表人: aa666    時間: 2009-7-21 10:03 PM

才剛買房子在中壢...現在知道有這間黑店了。
要小心別不小心走進去。
發表人: kiruachu    時間: 2009-7-21 10:18 PM

不好吃也不能說....
說不好吃就告毀謗...
那網路上部落格文章隨便找
好像都可以告到滿天飛了...
發表人: Louisgaru    時間: 2009-7-21 11:28 PM

搞這麼大負面效果不是比別人批他的還慘,最後搞死自己的原來是自己啊。
發表人: auster1237    時間: 2009-7-21 11:54 PM

現在在網路上發言

本來就要小心一點了

先不管到底好不好吃

商品的所有權是屬於商家的

即使消費者付費買也是一樣吧

要在公開的地方談論還是低調一點吧

至少圖要小心一點就是了

現在很容易被抓到小把抦的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09-7-22 12:07 AM

感覺店家少東跟魚翔拳有點像
發表人: flute_even    時間: 2009-7-22 12:45 AM

部落格不是自己紓發情感的地方嗎
我想那些文章也只是去吃過的感覺吧
怎麼看也無惡意損毀商譽
台灣也是有言論自由的吧
只能說店家太沒肚量啦~~
若自己東西真的很好吃的話~生意自然會好的
不好吃自然顧客會減少
不檢討還怪罪他人~~
看到新聞整個觀感就不好了~~
自食惡果阿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09-7-22 11:52 AM


引用:
Observer寫到:
感覺店家少東跟魚翔拳有點像


可能師出同門吧

不知道他會不會 魚翔拳奧義-毀天滅地之唯我崩潰拳!

不過他應該沒看過 料理鼠王吧

好的料理是不怕評分的

而且現在大家吃東西喜歡東拍西拍 貼部落格也不稀奇了

我哥就是這樣 每次出去吃飯 他每道菜都要拍...

[Ailio 在  2009-7-22 11:55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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