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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留性愛紀錄」網友圍剿劈腿大學男 [打印本頁]

發表人: cheery    時間: 2009-8-2 08:04 AM     主題: [轉貼]「留性愛紀錄」網友圍剿劈腿大學男

高雄市一名就讀文藻外語學院的男大學生,與多名女網友有感情糾紛並與國中女生發生性關係,成知名網路論壇「台灣論壇」討論焦點,網友封他為「台論之狼」,還查出男學生身家並在他的班級網頁留言譴責。高市社會局人員昨低調證實:「已接獲通報並已進入司法程序。」希望網友勿留言攻擊不相關人員,以免誤觸法網。

正義過頭
有多名自稱曾與該男大學生交往的女網友,自今年初起,陸續在台灣論壇(http://www.twbbs.net.tw)指控該男大學生劈腿,「以保存愛情為由、留下性愛紀錄」,引發熱烈討論,還指有名未滿14歲國中女生也曾與這名男大學生發生性關係。

網友還想投訴媒體
網友查出男大學生身家、在他母親部落格留言譴責,另在該男大學生就讀的文藻外語學院班級網頁留言,甚至發起網路投票,表決是否向媒體投訴。

遭指控的男大學生上周一上網回應質疑「交往期間什麼都OK,分手後又弄出一副全被強迫。」、「當初自己接受的事,現在全變成被我強迫,合理嗎?」暗示一切都是兩情相悅。但據了解,此男與未滿14歲國中女學生發生性關係,已遭送辦。

此風波被《維基百科》列為台灣論壇重大事件;遭指控的男大學生手機、部落格都已關閉。文藻校方於今年四月間輾轉獲知,交由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高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葉玉如不願透露案情,但強調「網友追求正義是好事,但群起圍剿,形同施行私刑,可能觸犯誹謗等罪嫌!」她提醒,一旦發現親友遭侵害,應向警政、社政單位通報才是正確的辦法。

與少女性交觸刑法
律師吳春生說,遭指控的男大學生若確與未滿14歲女生性交,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嫌;若有拍攝私密照片且惡意揭露,另涉妨害秘密罪。此案主若確實曾劈腿跟多位女生交往,在網路揭發者一定要掌握事實,否則揭露者及附和批評的網友恐涉及妨害名譽罪嫌。


轉貼於   蘋果日報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09-8-2 10:08 PM

送進去關個幾年
菊花開一開,就懂事了
發表人: kissme0369    時間: 2009-8-3 09:42 PM

醃了他   他就會從此乖乖的   也不會再有受害者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8-5 04:00 PM


引用:
Observer寫到:
送進去關個幾年
菊花開一開,就懂事了

如果有錢的話
在監獄裡應該滿吃香的
被開菊花者會另有他人
發表人: 藤原豆腐店    時間: 2009-8-5 04:56 PM

搞上未成年就認命吧,這下子有機會開菊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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