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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詐騙判2年 罰219萬免坐牢 [打印本頁]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09-8-16 02:55 PM     主題: [新聞]詐騙判2年 罰219萬免坐牢

詐騙判2年 罰219萬免坐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816/78/1p5s8.html

自由 更新日期:"2009/08/16 04:0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有錢可不必坐牢?因應釋字662號解釋、新修訂的刑法易科罰金規定,高等法院昨判決一件橫跨兩岸的詐欺集團案,罕見祭出以最高上限的易科罰金規定,判決被告需繳高額罰金。

此詐欺集團共犯19案,每案均可易科罰金,高院認定其惡性重大,判主要成員許育誠2年徒刑定讞,但提高至3000元折算1天,共需繳219萬元;另兩名成員林俊榮、楊明杰均判1年4月徒刑定讞,各需繳145萬5000元罰金,3人才能免於坐牢命運。

判決指出,溫武榮(已判決確定)和許育誠等人自97年7月起,在中國海口共組詐欺集團,以企業化模式進行詐騙犯行。

該集團由許育誠僱用林俊榮、楊明杰和數名中國人士,由海口市撥打詐騙電話到台灣詐騙,要求被害人交付或匯款到指定帳戶。

不過,因郭姓等19位民眾機警,均未受騙,刑事局連繫中國公安於去年7月28日將溫武榮、許育誠等人查獲,再依金門協議,將他們遣返回台。

高院審理後,以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判決許育誠犯19罪,每罪判3個月徒刑,應執行2年徒刑定讞,林俊榮、楊明杰各犯19罪,每罪判2月,應執行1年4月徒刑定讞,原本3人都應入獄服刑。

不過,因釋字662號解釋甫宣告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違憲,即修訂同時犯數罪,且每罪不超過6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許育誠等3人若繳罰金就無需坐牢。

合議庭認定,許等3人惡性重大,故不採平常1天1000元折算規定,改依罰金最上限的3000元折算1天的易科罰金規定,判3人需繳高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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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了解?這意思是說
只要我當詐騙集團只要騙三百萬以上
就算被抓到扣掉罰金219萬
至少我還賺80幾萬???

那這樣每個人也想當詐騙集團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09-8-16 03:00 PM

x的~這樣詐騙集團跟本就很好賺
發表人: jazzblue    時間: 2009-8-16 03:54 PM

拿騙來的錢繳罰款 ~ 根本不痛不癢
被肆放後 又重操舊業
難怪 詐騙 這麼猖獗

詐騙犯 根本不應該易科罰金
應直接抓進去 吃牢飯
發表人: Earlson    時間: 2009-8-16 03:54 PM

騙的錢另計吧
這只是刑事責任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09-8-16 05:06 PM


引用:
Earlson寫到:
騙的錢另計吧
這只是刑事責任


這就是一個問題的阿
法官怎知道他們騙多少錢
反正就說錢花光的.....刑事責任解決掉後

再來去秘密金庫當有錢人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09-8-16 08:29 PM

現在當詐騙集團真是太好賺了
罰的輕,賺的多....
發表人: jrala    時間: 2009-8-16 10:23 PM

法官也是詐騙集團的一員嗎?
發表人: 45326565    時間: 2009-8-16 10:26 PM

上面寫,這已經是最高型罰了

如果他的所有人頭帳戶有錢,會全部都被凍結。

所以它們才要用兩岸合作,這樣帳戶才不會被台灣查封掉
發表人: pujy1978    時間: 2009-8-16 10:33 PM

其實對這種人...
應該要用他騙到錢的數目~
來算要判多的刑罰才比較公平吧!!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09-8-17 01:40 AM

死刑啊...死之前要勞改
發表人: kk0114    時間: 2009-8-17 11:13 AM

個人傾向於:
1.勞改,但是別操壞他,操個半死就好...
2.趁還沒死,活體器官拍賣,一口氣解決多樣問題...
3.執行過程PO上網,供民眾欣賞,也可殺雞儆猴...

應該只有犯人本身和人拳團體不滿意吧...

適用於其他天怒人怨的罪犯。

那麼下屆的法務部長...選我!選我!

[kk0114 在  2009-8-17 11:14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09-8-17 01:24 PM

罰錢之前先把五肢剁掉!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09-8-17 07:02 PM


引用:
jrala寫到:
法官也是詐騙集團的一員嗎?


不關法官的事吧
法官已經判最高3000元抵一天了
重點在"大"法官的釋憲上
不過釋憲這種事很難說
搞不好下次換一批大法官就又有不同的解釋
我記得以前唸憲法時有讀到這樣的案例
同一案件後來的解釋與之前的解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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