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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MSN劈腿傳情 判離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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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lazyman
時間:
2009-10-2 08:48 AM
主題:
[轉貼] MSN劈腿傳情 判離婚有效!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001/69/1s5ns.html
過去想離婚,一定要有抓姦在床或是錄音錄影的證據,不過現在破綻主義當道,要是利用手機簡訊、MSN、E-MAIL傳情劈腿,也能成為訴請離婚的有效證供,就有民眾一直抓不到丈夫偷腥外遇的證據,後來發現電腦裡MSN的甜蜜對話紀錄,偷偷列印下來,法官判決准許離婚。
本來人稱陳太太,但現在變成李小姐,和丈夫離婚已經一個月,之前夫妻倆為了生不出孩子苦惱,還曾找過代理孕母,但萬萬沒想到,她一直懷疑在大陸工作的丈夫有外遇,無意中在丈夫的電腦中找到證據,傷心又難過,她和丈夫攤牌後,丈夫不願放棄外遇對象,李小姐決定不愛了,放手祝他們幸福,但丈夫就是不肯離婚,她只好把丈夫和外遇女子的MSN甜蜜對話,偷偷列印下來,打離婚官司,法院審理後,依破綻主義,認定丈夫有婚外情,判准離婚,
所謂的破綻主義當道,指的是"法官判定婚外情標準",以前標準是捉姦在床,才能證明配偶出軌,現在修法後,以簡訊、MSN舉證就可以離婚,這也是近期離婚率飆高的原因。昔日丈夫的MSN,都是對自己的甜言蜜語,如今卻是對另外一個女人的關心,破綻主義當道,劈腿的人,用簡訊、MSN傳情,這些都成為配偶,訴請離婚的呈堂證供。(完整影音新聞請見:
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0910
/200910010324358.html)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09-10-2 12:55 PM
不了解?
msn紀錄都是文字檔或html這個都可以更改阿.....
這也可以當證據?
不像
日記(可認筆跡)
照片(明明就是你)
錄音(就是你的聲音)
至少可以證明他就是他
發表人:
obt
時間:
2009-10-2 02:25 PM
法官不懂電腦.
發表人:
嗚^^c
時間:
2009-10-2 10:00 PM
傳錯人也不行
其實法官是宅宅,只相信電腦
發表人:
marxjs
時間:
2009-10-3 12:15 AM
抓姦在床根本抓不到好嗎
除非衝進去時兩人正連在一起 可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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