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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運鈔車掉755萬 撿到可分3成 [打印本頁]

發表人: winer111    時間: 2009-10-12 10:21 AM     主題: [轉貼]運鈔車掉755萬 撿到可分3成

士瑞克保全公司運鈔車運鈔,裝有七百五十五萬元現鈔的三個大鈔袋,竟從未關好的運鈔車側門沿路掉,保全員渾然未覺,所幸被擔任義消的好心騎士何炘全部撿起來,送交警方。


門沒關好 三袋大鈔沿路掉

民法規定,遺失物拾得人可向失主求取十分之三報酬
,從這起運鈔車掉錢,路過騎士何炘拾起報警,且有目擊者與監視器畫面可佐證,何炘可依法向遺失現鈔的保全公司索求報酬,三袋現鈔七百五十五萬元的十分之三即「兩百二十六萬五千元」,換言之,法定的六個月內,何炘隨時都可向士瑞克保全公司索求這筆「車上掉下來的禮物」。


何炘昨晚說,當時只想趕快物歸原主,至於未來要不要請求法定的報酬?他說,「我還沒想那麼多!」士瑞克保全公司經理劉建鑫則表示,將調通聯紀錄或是警方筆錄,確定是誰先通報,才能做後續處理。


這件「掉鈔案」案情,離奇烏龍到令人難以置信,但保全公司昨晚已判斷是運鈔車「機械故障」,沒有人為故意的因素。


義消撿到 依法可要報酬226萬


士瑞克保全公司編號八十一號的運鈔車,昨天上午十一點多經過基隆市東明路口左轉欲前往東信路時,目擊者發覺運鈔車右側車門沒有關好,結果行進間因轉彎離心力,車上三個帆布鈔袋陸續掉在路中央;在上述路口賣車輪餅約六十歲的老闆目擊說:「當時雨勢很大,運鈔車掉下東西時,後方一輛計程車曾按喇叭示警,但運鈔車上人員渾然未覺,沒有停車查看,繼續開過橋後左轉,往信一路方向駛離」。


擔任義消的送貨員何炘,也正好騎機車跟在運鈔車後面,他說:「看見藍色的運鈔車右邊車門打開,三個大袋子就從車內掉出來」,當時他趕緊把機車停下,將這三個大袋子撿起移到路邊,正好轄區基隆市警二分局信義分駐所兩名員警,騎著巡邏機車返回派出所,何炘攔下警察,三人三部機車各載一袋,把三個大袋子載回派出所。


保全公司:機械故障非疏失


派出所所長張英華研判袋子裡的鈔匣應該裝有鉅額現鈔,但從鈔袋上又看不出是哪家保全公司,因此請員警先將鈔袋放到槍櫃室上鎖保管,一邊連絡轄內保全公司,最後才從其他保全公司人員處,查出鈔袋是士瑞克保全公司所有。


此時掉鈔的運鈔車已返回台北總公司,接到警方通知赫然發現鈔袋掉了,馬上派安全部門人員連同原運鈔車返回基隆,確認鈔袋條碼及流水編號,並清點三只鈔袋,其中兩袋各裝著四百萬、三百五十萬的千元鈔,另一袋則裝有五萬元的百元鈔。


士瑞克保全公司人員私下說:「運鈔車的車門不可能沒關上,過去從沒發生過這種事!」但事實擺在眼前就是如此,載鈔回所的員警得知掉在路上的鈔袋內裝著這麼多錢,忍不住咋舌。


警方調查,運鈔車昨由黃姓司機及張姓保全員載著鈔袋,到中國信託設在基隆市區的各便利商店ATM補鈔,運鈔車駕駛座前裝有監視器,監控運鈔車前後狀況,車門未關妥也會發出警示,即使設備故障,行駛中車門如果打開,從後視鏡也很容易發現。


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清楚拍到運鈔車行駛時,右側邊門打開,但兩名保全員都沒警覺,一名員警說「簡直讓人匪夷所思」。


保全公司人員昨天下午完成確認手續後,將裝有鉅款的鈔袋領回。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10-12 10:31 AM


引用:
winer111寫到:
士瑞克保全公司運鈔車運鈔,裝有七百五十五萬元現鈔的三個大鈔袋,竟從未關好的運鈔車側門沿路掉,保全員渾然未覺,所幸被擔任義消的好心騎士何炘全部撿起來,送交警方。

民法規定,遺失物拾得人可向失主求取十分之三報酬
,從這起運鈔車掉錢,路過騎士何炘拾起報警,且有目擊者與監視器畫面可佐證,何炘可依法向遺失現鈔的保全公司索求報酬,三袋現鈔七百五十五萬元的十分之三即「兩百二十六萬五千元」,換言之,法定的六個月內,何炘隨時都可向士瑞克保全公司索求這筆「車上掉下來的禮物」。

義消撿到 依法可要報酬226萬



以後這家運鈔車的後面.......可能都會有一堆人跟蹤......(我可能是其中之一)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0-12 11:17 AM

現在時代真的變了
撿到錢還人家是想分紅
一樣的
前些日子在正版討論區買正板的還被嗆聲是玩盜版
嗆聲的人也沒有怎麼樣
哀,時代是真的變了
烏鴉染染也可以變九官
那又何必要買九官呢
買烏鴉就好了
哀,有感而發應該不算離題吧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09-10-12 01:01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現在時代真的變了
撿到錢還人家是想分紅
一樣的
前些日子在正版討論區買正板的還被嗆聲是玩盜版
嗆聲的人也沒有怎麼樣
哀,時代是真的變了
烏鴉染染也可以變九官
那又何必要買九官呢
買烏鴉就好了
哀,有感而發應該不算離題吧


分紅那是媒體說的

也是民法規定 "最高 可要求的金額"

該名撿到錢的人 並沒有要求要十分之三的金額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0-12 01:08 PM


引用:
Ailio寫到:

分紅那是媒體說的

也是民法規定 "最高 可要求的金額"

該名撿到錢的人 並沒有要求要十分之三的金額

我知道
我只是看到這則新聞想起某些事情而已
有感而發這樣
在以前我們國小時代
每個禮拜都會表揚好人好事
從來沒想過分紅的東西
想來覺得有點遙遠...

法律的設計或許是為了鼓勵大家多做好事
可是也間接試探了最低限度的道德阿

[平凡小任 在  2009-10-12 01:1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09-10-12 03:19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Ailio寫到:

分紅那是媒體說的

也是民法規定 "最高 可要求的金額"

該名撿到錢的人 並沒有要求要十分之三的金額

我知道
我只是看到這則新聞想起某些事情而已
有感而發這樣
在以前我們國小時代
每個禮拜都會表揚好人好事
從來沒想過分紅的東西
想來覺得有點遙遠...

法律的設計或許是為了鼓勵大家多做好事
可是也間接試探了最低限度的道德阿

[平凡小任 在  2009-10-12 01:1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真巧 你說的事情上演了

新聞中的義消 沒表明說要拿三成報酬

但是有位計程車司機跳出來說 是他先發現的...
發表人: ARMANI    時間: 2009-10-12 06:42 PM

還有兩百多人打電話到警局
說他們也有目擊,所以也要分到獎金

切~~~~這就好笑了
如果火災現場,你們也有目擊,那是不是也算你們縱火
一堆不認份的人,就是"想空想旁",看了就叫人噁心

還是腳踏實地做事的好,別異想天開了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0-12 06:48 PM


引用:
Ailio寫到:
真巧 你說的事情上演了

新聞中的義消 沒表明說要拿三成報酬

但是有位計程車司機跳出來說 是他先發現的...

其實類似的新聞還滿多的
這個看看那個瞧瞧
很多事情原因不一樣可是結果大致是相同的
而且這時代想不勞而獲的太多了
如果說坐在樹下有機會拼到撞死的兔子當晚餐
我想很多人還是會躍躍欲試的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0-12 06:52 PM


引用:
ARMANI寫到:
還有兩百多人打電話到警局
說他們也有目擊,所以也要分到獎金

切~~~~這就好笑了
如果火災現場,你們也有目擊,那是不是也算你們縱火
一堆不認份的人,就是"想空想旁",看了就叫人噁心

還是腳踏實地做事的好,別異想天開了

我之前有貼火線勇氣1080p
你講的情形我是心有戚戚焉
這世界已經變成對我有利我才管
對我沒有利益我才不管
甚至為了這個利甘願造假
神佛真的沒了
想來也是個悲哀

像是一般我們在路上看到躺著的老人在那邊呻吟
一般正常的人應該像孟子講的馬上去救他什麼也沒想
可是時代變了
上次有一個救了反而被告
說是救他的人撞他的
哀...

[平凡小任 在  2009-10-12 06: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10-12 08:16 PM


引用:
ARMANI寫到:
還有兩百多人打電話到警局
說他們也有目擊,所以也要分到獎金

切~~~~這就好笑了
如果火災現場,你們也有目擊,那是不是也算你們縱火
一堆不認份的人,就是"想空想旁",看了就叫人噁心

還是腳踏實地做事的好,別異想天開了



剛剛看到新聞說上百人看到消息趕緊報案........警察也感嘆........貪心人太多了.....
其實報案者是沒有份...分獎金的...只有拾得者..並且送到警方.......這個才有
發表人: John.Wei    時間: 2009-10-12 10:36 PM

現在失業的人多
運鈔車後面
可能會有另類保全(碰運氣~!檢錢)
發表人: marxjs    時間: 2009-10-12 11:17 PM

民法有規定一定要給那30%嗎?有訂定什麼時候要給嗎?你可以索取我可以不給

想錢想瘋的人真多 這條訂定時是民國十八年 大家都沒出生! 根本不合用

又拾金不昧應指"拾獲"送到司法機關"登記" 頂多只有一兩人

其他人近百人呢?現在搞不好破百了 是"詐領" 即所謂心術不正自投羅網 被依詐欺法辦也是活該

結論很簡單 失主不願給 一毛都拿不到

[marxjs 在  2009-10-12 11:3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09-10-12 11:33 PM

我記得撿到者一定可以合法索取
只是不記得是幾成
發表人: wood1122    時間: 2009-10-13 06:44 AM

這真的是太扯
運鈔車竟然能運到掉現金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10-13 08:42 AM


引用:
marxjs寫到:
民法有規定一定要給那30%嗎?有訂定什麼時候要給嗎?你可以索取我可以不給

想錢想瘋的人真多 這條訂定時是民國十八年 大家都沒出生! 根本不合用

又拾金不昧應指"拾獲"送到司法機關"登記" 頂多只有一兩人

其他人近百人呢?現在搞不好破百了 是"詐領" 即所謂心術不正自投羅網 被依詐欺法辦也是活該

結論很簡單 失主不願給 一毛都拿不到

[marxjs 在  2009-10-12 11:36 PM 作了最後編輯]


剛剛看到新聞....保全公司說:未達索取報酬的標準....(這是個伏筆)
保全主管昨天拿了2個紅包......(我看厚度應該是幾萬塊)
就是想要用就種方式解決...........
我覺得要的到..............(但可能要打官司)........

之前有類似案例.............
好像掉約200多萬..............
保全公司則包20萬紅包解決.....免除被索求報酬
發表人: arcee    時間: 2009-10-13 09:15 AM

今早看了新聞
很明顯,保全公司想用兩個紅包打發掉拾獲者,
做的不夠漂亮
發表人: marxjs    時間: 2009-10-13 12:13 PM


引用:
yang3642寫到:

剛剛看到新聞....保全公司說:未達索取報酬的標準....(這是個伏筆)
保全主管昨天拿了2個紅包......(我看厚度應該是幾萬塊)
就是想要用就種方式解決...........
我覺得要的到..............(但可能要打官司)........

之前有類似案例.............
好像掉約200多萬..............
保全公司則包20萬紅包解決.....免除被索求報酬


參考一下政府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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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留置什麼?
葉雪鵬(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前幾天一家平面媒體大幅報導,主管民法修正案的法務部,已完成研議修正有關物權編中遺失物的相關法條草案,其中列有引自國外的立法例,讓遺失物的拾得人為了索取應得的報酬,得對拾得的遺失物享有留置權,並增訂「證件獎勵條款」的法條,立法以後如果有人遺失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或其他具有紀念性,但不具財產價值的物品,拾得人也可以請求給付報酬,報酬的多寡由拾得人與失主協議,協議不成,則由法院解決。立法的主要理由是希望利用報酬的給付,增加物歸原主的誘因。前述修正條文草案,已報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將函司法院徵求意見,會齊意見後再由兩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由於這立法動作關係多數人民的利益,所以媒體非常重視,於獲知消息後曾指派記者隨機訪問各階層民眾對修法的意見,當然正反意見都有,惟多數民眾認為「拾金不昧」,是國人自古流傳下來的美德,君不見曾有銀行工友拾獲兩千萬現金,毫不動心交由銀行招領。一旦修法成真,讓拾得人擁有留置權,豈不是逼令失主吐出酬金才能領回失物。道德物權化以後,如何鼓勵人心向善,恢復國人固有美德?另外據報導:拾得遺失物索取報酬而鬧進法院,台北地方法院近二十年來僅只受理一件。而民法物權編第八百零五條第二項的:「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是民法物權編於民國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公布時即有的規定,為時已有七十多年的歷史,大多數人都應知道。每年所遺失的物件,何止千千萬萬。竟甚少發生索取報酬的爭議。足見國人對於「拾金不昧」的明訓,已經深入人心,因此也有法律學家認為此際修法增訂索取報酬的留置權,欠缺必要性。目前距立法院進行法條的討論,最快也得一、二年,在這麼長的期間裡,各方各抒自見,供立法者參考,在集思廣益之下,未來必定能訂出大家都可以接受的好條文。
這裡暫且不談該不該賦予遺失物拾得人對遺失物的留置權,因為那畢竟是立法者深思熟慮的問題!所以只談談與這問題有關的民法上留置權的意義,也就是留置權能留置什麼的相關問題。
民法上的留置權,規定在民法物權編第九章中,法條自第九百二十八條起至第九百三十九條止,因為留置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公布的民法物權編有關擔保物權部分條文的修正案,留置權部分法條已併入修正,其中的第九百三十五條、第九百三十八條的法條,已在那次修正案中被刪除。有關規定留置權發生原因的第九百二十八條也在修正之列,新修正的第九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是對於留置權的定義作出說明,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其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由該修正法條來看,具有第一項所規定的情形,債權人便可以對所占有的他人動產享有留置權。至於第二項,則是第一項除外的規定,也就是凡是合予除外規定的情形,縱然有債權存在,但留置權卻被排除。依第一項所定的要件,債權若享有留置權,必須債權人擁有的債權發生時,與所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之間有牽連關係,也就是有連帶的關係,例如汽車所有人將車開進汽車修理廠修理,應付廠方的修理費與修理的這輛汽車,便有牽連關係。如果汽車所有人在該給付汽車修理費的時候不給付,修理廠方面是可以主張留置權,在修理費未付清以前,留置這汽車不讓開走。由上面所舉的例子來看,遺失物拾得人與拾得的遺失物之間,是有牽連關係。縱不修法給予明文規定,拾得人也可以依現行的留置權規定,主張有留置權。不過,這裡面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解決,那就是民法第九百二十八條所定的另一個要件,必須要「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才得留置。拾得人的報酬請求權是出於法律的規定,法律並沒有訂明失主該在何時給付酬金,就是沒有訂明清償期。拾得人若想行使留置權,還得先行完成一項手續,那就是要催告遺失所有人,在適當的一定期間內給付報酬,經催告不給付才符合「價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的要件,方得留置遺失物。
現行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拾得物經揭示後無人認領,依第八百零四條規定,亦應將拾得物送交警署或自治機關。而留置權以占有他人的動產為要件,送交警署後手頭已無拾得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09-10-13 12:55 PM

新聞說

說兩位民眾中,一位報案卻沒有親自撿拾鈔票,一位撿拾鈔票後送派出所,卻沒有親自報案,在民法報酬請求權上,兩人都是做一半,但公司會給紅包酬謝


看到鈔票幫忙抬到警察局說這是撿到的?這不算報案嗎?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10-13 04:14 PM

我是反對拾得人擁有留置權................
由公家單位保管.....(由這十分之三負擔一點保管費...)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09-10-15 11:12 AM

我同學在那家公司上班說
他一直靠妖年終掉光了
事情發生後總計近20個人被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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