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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女大體被偷窺 老爸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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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1-4 06:30 PM
主題:
愛女大體被偷窺 老爸打人
愛女大體被偷窺 老爸打人
更新日期:2009/11/04 04:09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捍衛女兒最後的尊嚴!苗栗縣陳姓男子的19歲女兒意外身亡,遺體送至台中縣大甲火葬場清洗更衣時,江姓殯葬業者不聽制止,拉開塑膠簾子偷瞄陳某女兒裸露的大體,陳某氣得3度揮拳,被判處拘役50日。
3度揮拳 捍衛愛女
判決書指出,全案發生在今年5月13日,當天中午由葬儀社人員將塑膠簾子拉上,為陳某女兒遺體清洗及更換衣物,另一家葬儀社江姓負責人,要闖進簾子內,陳某及另一名女兒都出言制止,稱裡面「有人換衣服」,江某還是拉開,瞄一下又把簾子拉上。
陳某覺得江某根本是對死去的女兒不敬,追上去就出拳揮打江某,並要他向女兒道歉,江某又拉開簾子,手掌合十,口中又唸唸有詞。
江某解釋 確認遺體
女兒大體再次暴露,陳某氣憤不已,認為他道歉態度不佳,再打一次;江某解釋自己是葬儀社業者,拉開簾子是要了解是不是自己的CASE,可是陳某愈聽愈氣,第3度衝上前痛毆,造成江某腦震盪合併暫時性意識喪失、口腔開放性撕裂傷、右眼瞼、左耳下瘀傷。
陳某說,女兒自殺身亡,相驗、解剖過程都已被人「看光光」,到火化前還要受辱,他才出手捍衛女兒最後尊嚴。陳某辯稱他的行為屬於義憤傷害,希望法官從輕判刑。
法官認為義憤傷害,是指一般人均無可容忍之憤怒,江某行為雖有不當,但還不到會引起公憤地步,依普通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4/78/1ua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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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官怪怪的,法官說義憤傷害是指一般人無可容忍的憤怒,我覺得一般"正常人"對這種事應該都沒辦法容忍才對,個人以為法官"超乎常人",大概已經到了看破紅塵世俗的程度了...
另外根據另一則新聞,殯葬業這種好像只能男的處理男的,女的處理女的,不然是會大不敬的...
[平凡小任 在 2009-11-4 06:3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ETL
時間:
2009-11-4 06:45 PM
法官雖然說不接受
不過打三次賠五萬
這樣好像算判很輕了?
發表人:
Louisgaru
時間:
2009-11-4 06:54 PM
那人連遺體都不放過
就不怕睡不著嗎..
[Louisgaru 在 2009-11-4 10:1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1-4 06:58 PM
引用:
SETL
寫到:
法官雖然說不接受
不過打三次賠五萬
這樣好像算判很輕了?
那是判那個揮拳老爸
而不是判看大體的
我記得刑法裡面也有毀損遺體罪
不知道褻瀆死者算不算在內
不知道這法官家裡以後會不會有人往生
乾脆弄個玻璃櫃露光全台灣巡展出好了
也許英明的法官會說:我絕對不會義憤傷人
我看過日本的送行者
裡面男的是有幫女的做
可是台灣應該還是滿嚴守份紀的
因為日本的跟別人根本就不一樣
出生受洗
結婚教堂
死亡類佛教
他們的和尚還可以取妻生子呢
[平凡小任 在 2009-11-4 07:0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sd20235
時間:
2009-11-4 07:14 PM
引用:
SETL
寫到:
法官雖然說不接受
不過打三次賠五萬
這樣好像算判很輕了?
罰金5萬要繳15萬的樣子
然後這只有刑事部份
民事部份另計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1-4 07:18 PM
引用:
asd20235
寫到:
罰金5萬要繳15萬的樣子
然後這只有刑事部份
民事部份另計
那是易科罰金的部分
因為監獄人犯太多好像幾個月以下的刑期都能易科罰金
換言之你不想被關就罰錢免關
不是說交了錢還要關
沒那麼殘忍
另外乘以三倍好像有拿掉了不過我也不太清楚
[平凡小任 在 2009-11-4 07:2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sd20235
時間:
2009-11-4 08:10 PM
引用:
平凡小任
寫到:
因為監獄人犯太多好像幾個月以下的刑期都能易科罰金
[平凡小任 在 2009-11-4 07:20 PM 作了最後編輯]
兩年的樣子...
可是在很多"人道團體"的加持下
就算殺人放火也是關兩年就出來了
發表人:
wudm
時間:
2009-11-4 08:29 PM
這樣亂看不怕被跟喔 ~~沒禮貌
發表人:
CADDIE
時間:
2009-11-4 09:16 PM
很多法官的心證本來就是莫名奇妙
這不過是又一樁而已
如果換我做是那老爸
我也一定衝上去痛毆那個人
台灣的法官最缺的就是設身處地的
同理心
[CADDIE 在 2009-11-4 09:1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09-11-5 10:43 AM
那個江姓殯葬業者應該要被告"非禮"吧?
人家都講先不要看了 你還在掀甚麼?
"未經家屬同意 自行看他人裸體"
這應該可以告"非禮"吧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1-5 12:43 PM
引用:
asd20235
寫到:
兩年的樣子...
可是在很多"人道團體"的加持下
就算殺人放火也是關兩年就出來了
你聽誰講的?
我表弟幫朋友拿一包不知什麼鬼的給人家
判了八年
還在關
殺人放火兩年出來
請舉例之
人道團體的加持
也請舉例之
不然我會覺得你是在唬爛
您可以研究一下監獄行刑法或者細則
還有累進處遇條例
假釋條件等
判斷一個人能不能殺人放火被判數十年甚至無期可以兩年出來
拜託不要再講那些好像古時候包青天時代的事情了
現代人如果你真的幹那些事被判刑很快就出來
媒體不會爆嗎?
法規法典都可以查
他怎麼亂搞?
http://blog.rootlaw.com.tw/rslaw ... %E9%87%8B%EF%BC%9F/
清大王水命案
洪曉慧被判18年,獄中表現超良好,應該也關不少年了吧,因為如果照二分之一她9年就可以出來了(假釋狀態)
http://www.wretch.cc/blog/elvisetaco/11346146
如果你講的人道團體那麼管用
麻煩你電話或地址給我我馬上跟他們聯絡
如果殺人放火兩年能出來毒品大概馬上就走出大門了吧
不然看我表弟他媽整天都以淚洗面我也很難受
成功馬上放出來之後我馬上登報跟你道歉
文章我也立馬砍掉如何
[平凡小任 在 2009-11-5 01:3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twneco
時間:
2009-11-5 03:13 PM
無須這麼激動阿,施主
把槍口對著看熱鬧又嘴碎的鄉民(like me)也沒用阿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09-11-5 07:43 PM
引用:
kenken
寫到:
那個江姓殯葬業者應該要被告"非禮"吧?
人家都講先不要看了 你還在掀甚麼?
"未經家屬同意 自行看他人裸體"
這應該可以告"非禮"吧
死人最可憐了,不會說話,法律也不把死人當人看.
所以是不能成立非禮的...
法官說葬儀社的人這種行為不足以引起"
公憤
",所謂公憤,乃是
法官諸公之憤
也.庶人小民之憤怒,尚不可謂之公憤是也.
發表人:
HOMEMARK
時間:
2009-11-6 02:11 PM
那意思是指可以亂打人嗎?
業者是承包這項業務,還是說是不同的呢?
新聞的片面之詞可以全然相信嗎?
而所謂的同理心是指什麼呢?
那萬物之死不就可以同樣的辨理嗎?
還是說人類是特別的呢?
人生下來就空空如也~~死也是空空如也~~~
所加諸的情感慾望,都是人心做罷啊!!
不小心又認真起來了~~~~唉!!!
發表人:
asd20235
時間:
2009-11-7 02:39 AM
引用:
平凡小任
寫到:
如果你講的人道團體那麼管用
麻煩你電話或地址給我我馬上跟他們聯絡
如果殺人放火兩年能出來毒品大概馬上就走出大門了吧
不然看我表弟他媽整天都以淚洗面我也很難受
成功馬上放出來之後我馬上登報跟你道歉
文章我也立馬砍掉如何
[平凡小任 在 2009-11-5 01:39 PM 作了最後編輯]
你好激動...
首先你得暸解一句話
"有沒有關係很有關係"
殺人放火兩年出來的罪名當然不是殺人放火
很多人就是有本事靠關係搞出"過失"兩個字
最近不就有一起連環CALL造成的殺人事件
結果某"犯罪者保護協會"幫兇手上訴
最後法官判定被殺害的死者也得負起部份責任
最後家屬得到賠償金額不到100萬
兇手則是付出0元
很多被判無期徒刑的
真的都是一下子就假釋的
再說靠關係欺負不懂法律的人多的是
遇到這種人,多都是兇手不僅不用入獄不用賠償
更甚者還拿得到賠償金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09-11-7 01:16 PM
引用:
你好激動...
首先你得暸解一句話
"有沒有關係很有關係"
殺人放火兩年出來的罪名當然不是殺人放火
很多人就是有本事靠關係搞出"過失"兩個字
最近不就有一起連環CALL造成的殺人事件
結果某"犯罪者保護協會"幫兇手上訴
最後法官判定被殺害的死者也得負起部份責任
最後家屬得到賠償金額不到100萬
兇手則是付出0元
很多被判無期徒刑的
真的都是一下子就假釋的
再說靠關係欺負不懂法律的人多的是
遇到這種人,多都是兇手不僅不用入獄不用賠償
更甚者還拿得到賠償金
怎麼讓我想起某周星馳梅艷芳的老電影橋段?
發表人:
leacks
時間:
2009-11-8 11:04 PM
在台灣,法律是黑暗的
法律是給懂得人的一把利劍
不然就不會有人想要天天按鈴申告
當然對於不懂的人,這就類似在眾失之下招受攻擊
一件事情,用不同的法條來判還會有不同的判法
當然要如何變成能用另一條法律來判,就是那些玩法律的工夫了
發表人:
speed
時間:
2009-11-9 09:24 AM
引用:
leacks
寫到:
在台灣,法律是黑暗的
法律是給懂得人的一把利劍
不然就不會有人想要天天按鈴申告
當然對於不懂的人,這就類似在眾失之下招受攻擊
一件事情,用不同的法條來判還會有不同的判法
當然要如何變成能用另一條法律來判,就是那些玩法律的工夫了
真的,感同身受
司法的「正義」都是判贏的一方才有的歌功頌德,輸的一方呢?
或許,這麼說打翻一船司法人員
但就是有大大小小的冤案產生,其中又以易科罰金的為最
為什麼?
負擔得起的罰金金額,就付了吧~
走過法院的人,絕對不想再去跟他們耗時間耗精力
他們常玩的把戲就是「磨」!!
正式開庭之前,光是前置的作業就得跑好幾趟
有時還要辦一堆證明文件,開庭時還盡挑那些證明文件的瑕疪
(明明先前收件的司法官都看過沒問題了的)
然後,就隨便判,胡亂判,不誇張,只因我們只是沒背景的尋常小老百姓
當然,不服可以再來,重新再跑一次程序
我相信,情節不重的話,大多數人會選擇自認倒楣(不是認輸)
雖不服,但也不願再玩下去,誰有那美國時間三天兩頭跑法院呢?
前面提到易科罰金的問題,一千就是一千,沒有乘於三的,那例子就是五萬
情理法,於情於理那爸爸都沒錯,於法不容…就是硬是要扔掉那五萬
這五萬不罰,再跟法院周旋的結果,精神金錢總合損失絕不止五萬
沒有遲來的正義,因為正義兩字已是「不法」的代名詞
發表人:
Hsingju
時間:
2009-11-9 06:05 PM
去看一下九品芝麻管吧!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有(官)係,從輕發落。
沒關係的,打入大牢。
官也收錢的。
清官會被排擠的。
有錢大家一起收。
官場生涯現形記。
發表人:
osaka
時間:
2009-11-9 07:06 PM
引用:
平凡小任
寫到:
[quote]
asd20235
寫到:
另外乘以三倍好像有拿掉了不過我也不太清楚
以前罰金是用銀元計算
銀元是中華民國的舊的法定貨幣
台幣只不過是地方性貨幣
銀元兌換新台幣是1:3
可是後來就廢除了銀元
法定貨幣改用新台幣
所以現在統一是用新台幣計
也就不用乘以3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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