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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打印本頁]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1-5 12:40 PM     主題: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伸手入少女胸口不算性騷擾 被告改判無罪
更新日期:2009/11/04 18:35 一名男子四年前被控伸手觸摸15歲少女胸部,一審被法官依強制猥褻判四年徒刑,經過多年纏訟,二審法官連續兩次審判,都以被告沒摸到少女乳房,不但不構成猥褻,也與意圖性騷擾行為不符,上訴審和更一審法官都認定無罪。


(劉怡伶報導)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這名男子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多次趁機伸入少女胸部;檢察官認為被告涉及強制猥褻罪,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也支持檢方看法,判被告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上訴審法官審理時,少女改稱,被告是有將手伸入其胸部,但沒有摸到乳房。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妨害性自主罪「猥褻」行為的定義,應觸摸到身體私處,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之行為,被告僅將手伸入少女脖子下胸口,與刑法猥褻罪定義內涵,並不相當。


二審法官更認為,被告這種行為,甚至也與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因此上訴審、更一審法官都認定,一審判被告四年徒刑,尚有未洽,遂將全案撤銷改判被告無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04/1/1ubl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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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這個判決怪怪的,以我個人的認知,只要你覺得受到性自主上的侵犯,應該就成立了。手伸到女生胸口處,雖然沒摸到,可是對方應該會感覺不快才是(因為你又不是她的什麼人)。法官這樣判我覺得很不好"性騷擾防治法所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你有那意圖而且有外顯行為應該就該當了,希望以後法官判到自己親人好友也能如此"寬容"阿...
發表人: giogioh    時間: 2009-11-5 01:12 PM

笑死人
法官不管是男是女我手伸進去胸口不知會不會也判我無罪?
發表人: 嗚^^c    時間: 2009-11-5 01:18 PM

現在不是改連"看"都不行了~___~"

台灣法律真是奇妙 小罪重判,大罪小判
發表人: 阿達猴    時間: 2009-11-5 04:48 PM

少女改稱....
↑也許另有原因?交易出了問題嗎?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09-11-5 06:42 PM

那我可以伸手到男人褲襠裡,然後說:報告法官,我沒摸到鳥...吧?
嗯,不是性騷擾...

但可能被告公然侮辱罪...  掏不到,掏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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