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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震武電視談法 車禍姐妹求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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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1-26 02:06 PM
主題:
謝震武電視談法 車禍姐妹求償成功
謝震武電視談法 車禍姐妹求償成功
更新日期:2009/11/26 12:59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縣清水一對蔡姓姐妹,2年前遭19歲少年騎車從後方撞上,分別受到輕重傷,在沒錢請律師打官司之下,偶然間在電視上看到律師謝震武在節目上說,肇事者未滿20歲,父母須付連帶責任,因此追加求償對方父母賠337萬成功。
2年前的這場車禍,讓蔡家姊妹生活變了調,面對媒體詢問,她們不願再回應這件痛苦的事。鄰居表示,「被人家撞到,瘦到剩一支骨也沒肉,就曾看到他們用輪椅推。」另一人則說,「每天都去復健,下午才會回來。」
事發當時,兩姐妹騎機車準備回家,卻遭19歲劉姓少年從後方撞上,其中妹妹擦傷,但姊姊卻下半身多處骨折。雖然少年被依過失傷害判刑3個月,但判決太輕,蔡家無法接受,卻又沒錢請律師,偶然間在電視上看到律師謝震武說,肇事者未滿20歲,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追加求償337萬成功。
肇事劉姓少年母親對此表示,「對我們來講實在很不公平(記者:孩子心情有受到影響嗎?),當然有啊,現在在當兵,當然受到影響很多,因為這件事他也是很煩。」
這樣的結果,少年母親無法接受,法官強調,雖然18歲可以考駕照,但民法規定20歲才算成年,不能因為有駕照就免除法定代理人的監督責任。(新聞來源:東森新聞記者蔡宛儒、張烔漢)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126/17/1vpk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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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怪怪的
滿18歲的話應該就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照道理也應該可以賠
不過照這條新聞來看
表示如果你生了小孩你可能要至少挺他到20歲
換句話說
如果你小孩子以後學騎車學開車
第三責任險還是保一保好
至少少點負擔
發表人:
kkjkj
時間:
2009-11-26 04:23 PM
就不要肇事就好啦...十禍九快...
發表人:
speed
時間:
2009-11-26 04:31 PM
刑法18
民法20
但真有那麼明確嗎? 也不盡然......
這18-20範圍內又有很多灰色地帶
尤其到了知法玩法的人手裡
更是混洧不清
或許有人會說,不就是以法律條文所列為準,哪有混洧不清咧?
我只能說…更多變數在司法、執法者的一念之間
發表人:
fen
時間:
2009-11-26 08:11 PM
18歲有完全的責任能力
20歲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未滿二十歲前想買些非日常必需用品
父母不同意可是不算數的
劉姓少年滿18歲被判刑三個月 這是刑事責任的問題
求償則是民事問題
兩者應無法混為一談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1-26 08:18 PM
我後來想了想
這新聞不是很詳細
可能少打了連帶賠償責任
至於法律的效力
我記得如果你結婚了又不同了
會變成完全行為責任(民法)
就算是未滿20也一樣
總之照道理家屬是要找這少年賠
可是這少年未滿20歲
所以他的父母要連帶賠償
我想是這個意思吧
當然我們還可以再推
現在一大堆尼特族
所以我認為關於20歲的部分可能還要再做修正比較符合時宜
[平凡小任 在 2009-11-26 08:2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jrala
時間:
2009-11-26 09:35 PM
肇事那家人據說 一毛錢都不賠 連去看被害者都沒有 這種人還敢說無法接受!!!
這要叫受傷的人怎麼辦? 倒楣? 活該?
發表人:
ags
時間:
2009-11-26 09:50 PM
撞人賠錢,天經地義。
不主動賠就算了,還說些狗屁倒灶的話。
不然照阿拉拍的方法來,把肇事者也打成下半身多重骨折比較好?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09-11-26 10:02 PM
他們家的房子看起來不錯........應該不像是租的.......
應該可以先對他父母的財產....聲請假扣押.....或是強制執行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1-26 10:49 PM
其實一般都是以刑逼民
畢竟一般人都不會想留下前科
像我之前附近的被撞也是
對方非常皮他老兄就告到底
本來很酷和解的時候說三萬你要不要不要拉倒
後來走到法院也是賠了五六十萬
對方也是說沒錢的最後還不是要乖乖吐出來
不過法官是有給他分期繳納啦
發表人:
kram
時間:
2009-11-29 11:30 PM
如果換他們兒子被撞
他應該也會說判三個月太輕
然後聽謝震武說過之後
也追加求償吧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09-11-29 11:46 PM
引用:
kram
寫到:
如果換他們兒子被撞
他應該也會說判三個月太輕
然後聽謝震武說過之後
也追加求償吧
其實這種心態就跟被警察抓到沒戴帽子的直指前面一個也沒戴帽子的警察沒抓他一樣
但問題是今天撞人的人就是對方
我認為
撞人的本來就理虧
該賠就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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