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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追捕誤殺人命 員警被判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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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1-6 06:18 PM
主題:
開槍追捕誤殺人命 員警被判1年半
開槍追捕誤殺人命 員警被判1年半
更新日期:2010/01/06 02:29 陳俊雄/北縣報導
中國時報【陳俊雄/北縣報導】
北縣警蘆洲分局五工派出所員警林冠宏,九十七年九月廿九日凌晨追查以紅毛巾蓋住車牌的機車時,朝騎車男子周士紘連開六槍,當場轟爆後座乘員吳廷男後腦。板橋地院認定林冠宏執勤過當,但以他賠償五百廿二萬元和解,判決一年六月並宣告緩刑三年。
前年九月廿九日凌晨五時許,十九歲男子周士紘騎車載朋友吳廷男行經三重中山路,周男因日前車牌遭警吊扣,把哥哥車牌裝在自己車上,還特地拿了條紅毛巾蓋住車牌,一路遮遮掩掩,反而引起員警好奇。
蘆洲警局警員林冠宏等三人接獲勤務中心通報,指稱有贓車自八里往三重、蘆洲方向逃逸,遂在三重中山橋下執行攔截勤務。正巧周、吳二人騎著蓋住車牌的機車經過,林冠宏等人見狀攔檢,但周士紘卻加速逃逸,林冠宏等人立即上車追捕,並在一陣追逐後,開槍打爆了吳廷男後腦。
警方第一時間護「自己人」,表示林冠宏是「對空連開六槍示警」,卻因子彈擊中一處公寓四樓的分離式冷氣機,「反彈」打中後座吳男後腦致死。
為了圓謊,連續搬出了「跳彈」、「對空鳴槍」、「遠程射擊」等說詞,引發家屬不滿,最後請來刑事局鑑識中心主任程曉桂,使用國內首見價值六百萬元的「三D雷射掃描儀」,搭配電腦建構現場空間,還原真相,證實致命子彈是從右耳後穿進後腦,直接打爆吳廷男頭部。
檢警調查發現,事發時林冠宏僅在第一槍對空鳴槍,之後五槍幾乎都是朝人射擊,許多官警因此遭連坐處分。
板院承審法官認為,林冠宏執行勤務時本應為高度注意義務,卻在用槍時機、用槍方式有所疏失,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宣告緩刑三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106/4/1y9vc.html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10-1-6 06:56 PM
這表示以後把車牌蓋起來
要飆車闖紅燈
警察也不能對你怎麼樣了
真是本年度最好的新聞了
交通守則可以丟了
發表人:
shiz99
時間:
2010-1-6 08:30 PM
蓋車牌、逃逸、鳴槍示意不理
這樣被打是活該,被打死算你倒楣
照這案例看來
乾脆不要警察好了,大家自求多福
所以我說台灣根本是....(←點開我頭像下的會員資料)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0-1-6 09:04 PM
這比較誇張啦,美國也不會這樣,不然 youtube 就不會有一堆美國警匪追逐影片。
鳴槍不理,RPG 搬出來直接連車一起轟掉就好了。
不過如果你具有傷害別人的企圖,例如故意衝撞路人,美國警察會直接拿槍斃了你。
發表人:
銘阿
時間:
2010-1-7 07:16 AM
才關一年半
那個人的命真不值
還是推崇以暴制暴
以眼還眼
發表人:
azactam
時間:
2010-1-7 09:00 AM
重點是這警察的態度吧?他說謊!!
如果他明知直接開槍有過當的疑慮,就不應該這樣做。
如果他不知那又何必說謊。
所以很明顯是他明知故犯吧,而且法官也沒判他去關!!
發表人:
鬼eric
時間:
2010-1-7 12:00 PM
如果重大違法的人都沒事,
那我守法幹嘛?
人性就是這樣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1-7 12:39 PM
追逐爆頭 這確實扯了點
但是如果是衝撞警車 被爆頭 我就會說這嫌犯活該
這案例 我只能說 這警察槍法差了點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1-7 12:57 PM
引用:
atree
寫到:
這表示以後把車牌蓋起來
要飆車闖紅燈
警察也不能對你怎麼樣了
真是本年度最好的新聞了
交通守則可以丟了
重點是說謊吧
而且騎贓車罪不至死吧?
騎贓車就可以斃了那監獄也不用開了
闖紅燈飆車一樣也罪不至死
闖紅燈把自己撞死了那是自負責任的問題
閣下應該搞清楚刑罰的設計
很多人可能覺得警察執法有至高無上的權力
可是警察也是人做的
他也會犯錯
你去期待一個會犯錯的人來執法這會不會是一個牽強的理由?
如果你要飆車闖紅燈就能射殺爆頭
我百分百贊成
不過我希望法律只針對你來做設計
因為我自己覺得很難辦到
以飆車來講好了
速限40你超過就算在飆車了→斃
紅燈左右轉很多條子會自動幫你算闖紅燈→斃
你是機車停在慢車到後面有轎車按喇叭要你讓路他要右轉,你跨越白線算闖紅燈→斃
我保證你命不夠用
講個比較理性的
如果員警覺得他自己站得住腳為什麼要說謊?
他就說因為對方飆車我就槍舉起來把他斃了不就好了幹嘛還要講跳彈?
我覺得就算我是警察這種事我也是不敢這樣講
[平凡小任 在 2010-1-7 01:1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1-7 01:24 PM
引用:
銘阿
寫到:
才關一年半
那個人的命真不值
還是推崇以暴制暴
以眼還眼
人命本來就不值錢阿
台灣的死刑名存實亡
殺1人跟殺10人都是關十多年而已
發表人:
wto987
時間:
2010-1-8 09:17 PM
引用:
Ailio
寫到:
追逐爆頭 這確實扯了點
但是如果是衝撞警車 被爆頭 我就會說這嫌犯活該
這案例 我只能說 這警察槍法差了點
應該是槍法太準了吧!直接一槍弊掉。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0-1-8 10:44 PM
少數條杯杯的不良習慣..用子彈追人...
至於這樣的習慣為何養成...
又跟大環境有關系了...
好警察難為..又常出老鼠屎..
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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