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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網路貼女裸照 不構成散布猥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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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rotor
時間:
2010-3-3 05:57 PM
主題:
即時新聞---網路貼女裸照 不構成散布猥褻物
【中央社╱台北3日電】
1名男子在自己的網路相簿中,張貼女性全裸照片,遭檢方依散布猥褻物品罪起訴。法院審理後,認為現今國人性觀念日漸開放、西風東漸,認定照片不構成猥褻物品,判決無罪。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37歲的成姓男子,去年8月間將20張女性裸露照片刊登在自己的網路相簿中,供不特定人士觀賞;其中1張照片中女子甚至一絲不掛,遭檢方認定為散布猥褻圖片而起訴。
全案經法院審理後,法官引用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07號及617號,認為刑法所定義的「猥褻物品」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易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的資訊。認定成男所張貼的照片並無特寫性器官或性愛畫面,並未達到猥褻程度。
法官也於判決書中指出,現代社會西風東漸、媒體發達,國人的性觀念日漸開放,坊間也常見女性裸露畫面。因此,在衡量社會整體對於認定猥褻物的標準後,判決成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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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漸的 ,終於我們的龐大臃腫的法院也開始有了一些新思維了
不過 各位 這是不最終判例 也不見得每一位法官都會用這種思維去判案(一審法官通常比較年輕..)
所以不要以為日後就可以高枕無憂的亂貼圖
畢竟 拼業績的鴿子滿天飛 愛整人的檢察官到處是 他光起訴你 就夠你雞飛狗跳了
所以 還是要低調阿.....
不過說真的 台灣這公然猥褻的"定義"與法律見解 真的落後世界非常多年.....哀....
之前還有在部落閣PO自己剛生的孩子的全裸照也被起訴的案例
我真懷疑那個鴿子大人是不是戀童癖....看到嬰兒裸照也會有"FU".....
唉......
.....之前的新聞
:2008/11/19 04:34 蕭博文/台北報導
警方衝績效衝過頭!一名呂姓父親為珍藏愛子童年記憶,將三張愛子嬰兒時期全裸照片放到網站上分享,卻被警方以散布未滿十八歲猥褻圖片為由移送法辦。但檢方認為,嬰兒裸身照片根本無法刺激或滿足性慾,處分不起訴。
[rotor 在 2010-3-3 05:5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jox
時間:
2010-3-6 11:12 AM
總覺得怎麼審都會有人持不同意見,
這一類型的有無違法真的需要有新思維的法官好好審理一下了
發表人:
jimshow2001
時間:
2010-3-6 12:57 PM
我記得
以前取締這些東西的時候 警察還要一片一片的記錄違規的時間 畫面
不知道這件事情還有沒有??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0-3-6 05:14 PM
忽然讓我想起這個新聞
以下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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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貼2月大嬰兒裸照 女同學觸法被查
http://www.tvbs.com.tw/news/news_list.asp?no=aj100920081022194244
台北一名謝同學,將表弟的生活照放在網路上,但其中2張表弟2個多月大,洗澡拍的裸露照,卻被警方懷疑是意圖散步色情圖片,遭到約談,還要她期中考請假來警局報到;警方表示,是因為無法辨識照片中的幼童和張貼人的關係,有必要約談,但當事人抱怨實在是小題大作,太擾民。
這謝同學在網路張貼當時才2個多月大的表弟,洗澡裸露第三點的照片,竟被警方認為公然提供他人下載,涉嫌違反未成年性交易防治法,遭到約談。
當事人謝同學:「是用手機拍就已經很模糊不清,又是小孩子,根本看不到什麼,竟然因為這樣2張照片,叫要我去說明一下,我覺得大概有90%的人,都不知道這種照片要鎖起來。」
謝同學說,警方在電話中,不相信自己和表弟的關係,認為他有散佈色情圖片的犯意,要他在期中考時請假,到警局說明,結果人到了警局又臨時要她改時間,相當擾民。
謝同學強調,網站相簿裡 300多張表弟的照片,是要供家人紀念,所以照片沒有加上密碼,想不到表弟的洗澡照片,竟然會讓自己觸法!
中正二警分局警備隊長張久宜:「如果說她並沒有註明註解,或者是沒有鎖碼的情形下,我們很難去釐清網站站主,是不是因為基於一個色情的意圖,而放置照片。」
這麼說,難道在網路上貼自己孩子裸照的父母,也得先向警方證明親子關係嗎?警方強調,因為國外對於未成年幼童的裸照相當重視,但當事人想問的是,國內多的是其他色情網站,怎麼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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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可以貼『成年裸照』但千萬不能貼『小蘿莉』的,免得直接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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