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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笑話] [新聞]台灣的奇妙法律---殺人前記得喝酒 [打印本頁]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3-24 09:39 AM     主題: [新聞]台灣的奇妙法律---殺人前記得喝酒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79/IssueID/20100323
防衛過當獲減刑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于並求刑七年,法院審理期間,他堅稱是正當防衛。但法官認為,于搶到槍後應該把槍丟遠再徒手制止死者,若擔心死者搶回槍枝危及兩人生命,也應射擊死者的手、腳等非要害處,讓他喪失攻擊能力就好,因此認定于朝死者頭部開槍已屬防衛過當。
合議庭考量于沒前科,而且是因為行車糾紛被死者持槍糾纏,為了自我防衛才誤殺死者,因此以自首、防衛過當為由兩度減刑,于雖然提出上訴,但仍然被駁回,最後被判三年徒刑定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321/78/22fne.html
運將換手 醉妹開車 撞死2人 (造成2位大學生騎士死亡)

羅女酒駕罔顧人命,造成多人死傷仍飾詞狡辯,惡性非輕,判她1年6個月徒刑;至於李姓司機,將車交由羅女駕駛因而肇事,判9個月徒刑。


這位防衛過當的仁兄看到這則新聞,應該會後悔說他是自衛而不是酒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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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台北縣一名酒客因為嫌酒店小姐太胖,兩人起了口角,酒客一氣之下拿菸灰缸及椅子怒砸酒店小姐,酒店小姐失血過多死亡,一審法官重判1年1個月

酒精果然是出門殺人 居家暴力的最佳良伴
發表人: watchme    時間: 2010-3-24 11:19 AM

法律的目的不應該只是處罰犯罪之人,最大的功能應該是在避免惡人侵犯別人的權益。酒醉駕車撞死人,就是侵犯別人生存的權益,這時候的人權團體又在哪裡了呢?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10-3-24 12:44 PM

重判1年1個月

難怪銳老爸會那麼激動   
發表人: ags    時間: 2010-3-24 01:26 PM

這邊沒有提到是否和解?  有沒有和解是一個重要指標,同樣的過失致死,可以判你三年也可以緩刑5年。
防衛過當如果是徒手會判的比較輕(過失成份大),拿槍又是朝頭部開槍已經不是正常防衛,明顯有殺人意圖,判三年算輕了。

酒駕致人於死者(過失致死or公共危險罪),判刑確定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照。而且還有後續依據刑事判決的民事賠償問題。
那個司機也有連帶責任且被判9個月,他有喝酒嗎?

酒店小姐那個是有因果關係,因為吵架而出手致死。因為兩造一個是酒客一個是酒女有職業關係,應該還有現場人証証明酒女回嘴造成如此結果。

隔壁的不成材兒子去卡拉ok喝酒,和另一個剛假釋出來的酒客互毆,被對方一刀刺肚子隔屁。對方判10年抓回去關。
發表人: giogioh    時間: 2010-3-24 02:10 PM

樓上大大說得沒錯喔

有錢和解掉會判比較輕
你看林曉培還在外面趴趴走就知道了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3-24 03:01 PM

和解是民事部份喔
刑事部份是公訴沒得和解的
最多依悔意等等的從輕量刑
可是請看紅字部份
那些刑期可都是從重量刑的喔
因為依我國偉大的刑法規定
過失致死最重只能關兩年 最多只能罰兩千

是的。人命就是這麼賤
所以之前才有一堆砂石車倒車爆頭事件
而過失的定義就是
只要查無明確犯案動機都屬過失
讚吧
以後殺人帶瓶酒喝茫茫就好啦

刑法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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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ad5747 在  2010-3-24 03:2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3-24 04:39 PM

所以說如果警方要我作筆錄時
無論如何都要先等律師來
先和律師喬好後
才可以開始做筆錄的意思嗎?
發表人: s28741369    時間: 2010-3-24 07:27 PM


引用:
umin寫到:
所以說如果警方要我作筆錄時
無論如何都要先等律師來
先和律師喬好後
才可以開始做筆錄的意思嗎?


我想應該是律師懂的法律知識叫豐富,能夠保障你的權利,避免被警察濫用...

話說作筆錄時,一般人缺乏法律知識,警察很容易用這點來讓你伏法

之前的三顆子彈事件,槍手(?)家屬也因為沒有律師陪同作筆錄,而到後面一堆有的沒的事情勒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10-3-24 11:59 PM

因為法官會喝酒開車,
但不會自衛殺人,
先留後路給自己!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4-1 10:42 AM

有一點要先提一下
就是這三件事如果是媒體報導的,可能要再去找一下判決書本文,媒體太會斷章取義,基本上法官判刑原則上會依檢察官的求刑去做衡量,少數見解不一致會改成立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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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前,喝酒!可能會被另一個神奇的法條而把當時思慮不周的理由擋死,刑法第十九條三項
第一個案例,也只能推測他犯後態度良好有悔意,所以自首跟防衛過當兩個減刑條件才會被法官同時採用
第二個案例,過失致人於死,一年半是真的很重了,沙石車的案例不能擺在這一起講,沙石車倒車壓死人,主要要閃的是民事的巨額的賠償跟精神慰撫金(刑事躲不過),困難點在於沒辦法證明司機是故意倒車去壓死人
還有過失的定義是(範圍要小一點):不是出於有意為之或不違背本意,根據一般人的經驗法則,認定這件事應該被注意到,而你沒注意到或是你確信這件事不會發生,超過這個範圍...刑法不罰
第三個案例,就不清楚前因後果了,也許有其他沒提到的原因在才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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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刑事訴訟法在公訴案件上有效果類似和解的條文,抄來的認罪協商制度;在自訴案件,檯面上是撤回告訴,檯面下法官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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