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生活常識] [轉貼]【昨天的社會防衛】刑罰嚇阻力的問題! @ 假圖天國 :: 痞客邦 PIXNET ::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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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u 時間: 2010-4-6 07:23 PM 主題: [轉貼]【昨天的社會防衛】刑罰嚇阻力的問題! @ 假圖天國 :: 痞客邦 PIXNET ::
【昨天的社會防衛】刑罰嚇阻力的問題! @ 假圖天國 :: 痞客邦 PIXNET ::
是說最近一陣子空閒時間被其它的事給佔滿了,因此沒有辦法更新部落格,不過這倒也不是壞事,因為死刑存廢的議題,好像也已經隨著人權律師部長的倉促下台,而暫時退燒了。在這個人權律師部長開始惹出爭議而被弄下台之前,小弟就先寫了兩篇文章,因為當時已經隱約感覺到,這個人權律師部長這樣蠻幹一定會出事。結果烏鴉嘴又不幸言中,在小弟我被法務部驚嚇完沒有多久後,議題就爆開了,人權律師部長真的嚇壞了社會大眾,政治口水滿天飛,廢除死刑的問題在人權律師部長的蠻幹中,成了無法討論的議題。很多報紙的社論都已經指出這個議題被糟蹋了,而且就毀在人權律師手上,這也算是一大諷刺。本部落格一向愛燒冷灶,向來避開敏感熱門話題,在這個廢除死刑的爭議逐漸退燒之際,也許更是我們可以來好好談談某些相關議題的最好時機。就是那些好像與死刑有關,但是又好像無關,但是基本上台灣沒有人注意,法務部也不太想要去處理的問題。
支持死刑者的重要論點之一,就是死刑可以嚇阻犯罪。這一點基本上沒有錯,反對死刑者通常會指出先進國家廢除死刑後,重罪並沒有上升的趨勢,以作為反駁的論點,但是這個論點有其基本的邏輯謬誤,不過這並不是我們今天要討論的重點。我們所要討論的是「嚇阻犯罪」這件事,也就是刑法課本上所說的「社會防衛」。社會防衛是刑法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是指刑法會讓想要犯罪的人,在想到刑法上的嚴厲處罰規定後,會思考萬一被抓可能要付出的慘痛代價,因此不敢犯罪,將犯罪扼止在犯罪思想萌芽的階段,以防衛這個社會不受犯罪侵害。簡單一點說,就是重罰可以嚇阻犯罪者。否則如果打砸燒搶都無罪,我還真的很想去砸了每次都亂停,擋住我家出入口的那輛車。但是問題在於社會大眾並不是每個人都唸過刑法,知道犯了什麼罪規定要判幾年,相反的社會大眾約束自己行為的指導方針,大都來自傳統的道德觀。比如說「殺人償命」、「不可以強姦別人」、「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拿」、「不能隨意損壞別人的東西」。但是問題在於,這些傳統道德觀念是與目前的刑法是有落差的,這也往往造成刑法社會防衛功能的喪失。
這樣說也許有些抽象,先舉個社會新聞當例子。前不久有群不良少男少女在夜間結夥遊蕩,剛好缺錢花用,碰巧在公園的暗處看到一對情侶,於是就上前抽戀愛稅,得手二仟多元新台幣,還起鬨要這對男女作出猥褻動作,男的怕這些不良少年傷害女朋友,於是照辦,但是女方氣不過,扯了其中一名不良少女的頭髮,打算作為DNA證據,這下惹惱了這群不良少年,除了繼續凌虐這對情侶外,其中一名不良少年還拉扯女方的衣褲,並且將手指插入她的私處,以為羞辱。事發後警方很快就逮到這群不良少年。當然這是結夥強盜,算是加重強盜罪,最輕本型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處的這個不良少年,還包括性侵,這算是強盜結合罪,可以處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其它人算不算是強盜結合罪的共同正犯,由於細節無法得知,也有辯方律師發揮的空間,因此暫不討論。但是其中一人最少判十年,最重可以判死刑,其它人最少也要判七年,這幾乎是確定的。報載這群不良少男少女被警方逮捕時,一開始還不知道事態嚴重,直到警方告知這都是可以羈押的重罪,最少都要判七年,才開始驚慌痛哭。所以這群不良少男少女根本不知道犯行的嚴重,與他們這種行為在刑法上所要付出的代價,才會作出這種惡劣行為,只得款二仟餘元竟換來七年牢獄之災,用手指插入被害女子私處的那個人,根本也不是真的要逞其獸慾,但是這種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一輩子的傷害,也從此要背上強盜結合罪的罪名。
這些不良少男少女在犯罪前,並不知道持刀強押情侶去抽戀愛稅的行為,就是結夥強盜,屬於加重強盜罪。還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處,更是強盜再兼強制性交。兩相結合是社會無法容忍的重大惡行,台灣的法律最高可以判到死刑的罪實在不多,而強盜結合強制性交,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問題來了,這群不良少年根本不知道刑法的處罰如何的重,那刑法又如何產生嚇阻的作用??社會有錯誤的認知,以為殺人者一定償命,但是事實上並不一定,而這群不良少年錯誤的以為抽戀愛稅再加上羞辱一下被害人只是輕微犯行,卻不知道犯下滔天大罪。台灣的法治教育落後又不受重視,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不彰,這又該怪誰??事實上從目前台灣教育體制中,對於公民法治教育的漠視,已經是一個很大的問題。遇過中小學老師說他們的畢業生帶水果刀去搶超商,以為了不起只是搶劫,但是卻被起訴很重的加重強盜罪,因此認為是檢察官故意整他們。但是事實上卻是從來沒有人告訴過這些學生,搶劫有二種,刑法上分搶奪與強盜,罪名與處罰差很多,帶水果刀去超商,用刀押著店員要他把錢全交出來,是完完全全的加重強盜罪無誤。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防衛社會??這些去犯下重罪的人腦袋裡根本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刑法的嚇阻力付之闕如。
事實上,在台灣目前的刑法架構中,殺人不一定償命,會被法官再三酙酌,仍然無法為其求生,都是罪大惡極,身上背的不止是一條人命而已。這些人比單純殺人越貨者還要惡質萬倍,早就視「殺人償命」這個道理於無物,因此刑法死刑對這些人的嚇阻力幾乎等於零,有沒有死刑他們都一樣會犯案。但是這種偏激的反社會人格畢竟是少數,因此就算廢除死刑,這種極端犯罪者的比例還是不會突然激增,因此這不能作為支持廢除死刑者的說服論點。但是死刑是能嚇阻身在犯罪邊緣的人,因為死刑支持了「殺人償命」這樣的道德觀,有助於社會防衛。即使殺人在台灣並不一定會判被死刑。但是相反的,在罪不及死的犯罪中,台灣社會貧乏的法治知識,卻又讓這些青少年不知道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再舉近日發生的一起社會案件為例,有人向債務人討債不成,懷疑債務人躲在店中拉下鐵門故意避不見面,因此去買來汽油,在債務人門前縱火示威。這樣的行為當然違反公安危險罪章,那猜猜看這要判幾年??答案是最輕本刑七年以上。而且因為這是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有犯行,不論是否實質造成公共安全危害,都是該當「放火或失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相信這個人如果知道他一時的氣憤縱火會造成這麼嚴重的處罰,他也不會犯下這樣的錯。
本文舉的二個例子,都指出刑法目前在社會防衛的功能上是非常有問題的,兩個案例裡的犯罪者,根本都不知道刑法對這些行為有多嚴厲的處罰,因此無以嚇阻這些犯罪者。那就算不廢除死刑,對台灣的治安仍然沒有什麼積極的改善效果,因為犯下殺人重罪者少,而搶劫性侵天天有,不良少年飆車砍人逞威風更是台中市最常見到的夜間街頭活動。我們今天因為廢除死刑的議題而談刑法的嚇阻性,如果一直糾結在為被害人與被害人家屬出一口氣,那也許永遠都沒有結果,因為反對死刑的人堅持的是,人死不能復生,就算槍決了死刑犯也於事無補,兩方基本上是各說各話。但是我們既然談到了社會防衛與刑法的嚇阻力,也許想作事的法務部長與教育部長就該好好想想,為什麼我們這個社會在過去沒有機會告訴那些犯下結夥強盜並性侵被害者的不良少男少女,他們這樣的行為有多嚴重。為什麼沒有讓那個為了討債而怒火中燒的債務人,瞭解為了討債而去縱火,將要付出這麼大的代價,因為火勢很有可能失控,造成大範圍的傷亡。我們事實上是有機會去阻止這些犯罪的,而且不用靠警察與巡邏,只要在課堂上、電視頻道上好好告訴這些人,社會對於那些犯行是不能容忍的,你這樣作就會受到很重的懲罰。讓其實不打算犯下重罪的人,不要輕易的以身試法。這也許才是今天我們討論社會防衛這個話題,社會大眾去辯論刑法的嚇阻力時,應該要有的意義。而不是只有單純的去推動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廉價正義,或是去伸張廉價的人權,阻止死刑的執行。
讓那些可能從小在弱勢家庭中長大,或是誤入歧途的社會邊緣人,有機會知道他們作什麼行為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更是他們應該要有的基本人權,國家社會不能廻避這樣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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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91 時間: 2010-4-6 08:54 PM
引用:
這些不良少男少女在犯罪前,並不知道持刀強押情侶去抽戀愛稅的行為,就是結夥強盜,屬於加重強盜罪。還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處,更是強盜再兼強制性交。兩相結合是社會無法容忍的重大惡行,台灣的法律最高可以判到死刑的罪實在不多,而強盜結合強制性交,就是其中之一。但是問題來了,這群不良少年根本不知道刑法的處罰如何的重,那刑法又如何產生嚇阻的作用??
所以只要有人無知,說不知道這樣做會犯什麼什麼罪的,那些罪都該廢了吧.
現學現賣,例如今天有則新聞:少年人不知道開天窗坐在車頂上兜風要罰錢,所以這則規定取消了吧,沒有嚇阻作用的.不是嗎?
只要有人說:啊,我不知道,這樣做居然犯這麼嚴重的法!就刪吧,以免擾民又無益於嚇組違規,維護社會秩序,...刪,刪,刪...
我想最後六法全書用一張小便條應該就可以寫完了.
引用:
讓那些可能從小在弱勢家庭中長大,或是誤入歧途的社會邊緣人,有機會知道他們作什麼行為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更是他們應該要有的基本人權,國家社會不能廻避這樣的責任。
所以國家養出惡魔人,是你我的責任,你我有義務要終身背債贖罪.所以,必須判終身監禁,一方面讓他們知錯,終身反省.一方面讓你我一輩子終身繳稅養他們,算是社會向他們道歉賠罪.(對不起...你會變無惡不作,是社會沒有好好照顧你...人性本善,寶貝,你會犯錯,是社會的錯...社會每一份子都要供養你,以懲罪愆...)
好大道理啊,社會菁英的思考邏輯真是深奧.
發表人:
lapogo 時間: 2010-4-6 08:59 PM
每個人的觀點都不同
但是我認為同是未滿18歲拿現在跟10年前20年30年前一比
我覺得死型嚇阻力更加需要
以前青少年犯罪頂多用拳頭打群架
現在不是刀就是槍
不要跟我說現在未滿18青少年還不能完全了解什麼樣的行為是犯法的....
隨便把手指伸到女生的私密處不是犯法.....喵的網咖一推14 15國中生都大方看"動作片"
美國最近有個青少年自殺事件受害者是轉學生在新學校常受到欺負最後自殺
最後相關執法單位將那些欺負人的青少年以"成人身份"起訴
我不能否認有些犯罪者真的是無心之過只是現在的社會情況我個人比較傾向於嚴法死型目前不能廢除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4-7 12:33 AM
引用:
lapogo寫到:
每個人的觀點都不同
但是我認為同是未滿18歲拿現在跟10年前20年30年前一比
我覺得死型嚇阻力更加需要
以前青少年犯罪頂多用拳頭打群架
現在不是刀就是槍
不要跟我說現在未滿18青少年還不能完全了解什麼樣的行為是犯法的....
隨便把手指伸到女生的私密處不是犯法.....喵的網咖一推14 15國中生都大方看"動作片"
美國最近有個青少年自殺事件受害者是轉學生在新學校常受到欺負最後自殺
最後相關執法單位將那些欺負人的青少年以"成人身份"起訴
我不能否認有些犯罪者真的是無心之過只是現在的社會情況我個人比較傾向於嚴法死型目前不能廢除
美國法律就是這樣.
小孩敢做大人才該做的行為,就得負起和成人同樣的責任.
以前學過英美法,有學過幾個歷史有名的判例.
例如小孩敢開車載別人,那你這個小孩就得和成年人載別人一樣,對乘客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
在美國法官和陪審團面前試試看裝無知裝無辜...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4-7 04:18 AM
引用:
ken91寫到:
美國法律就是這樣.
小孩敢做大人才該做的行為,就得負起和成人同樣的責任.
以前學過英美法,有學過幾個歷史有名的判例.
例如小孩敢開車載別人,那你這個小孩就得和成年人載別人一樣,對乘客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
在美國法官和陪審團面前試試看裝無知裝無辜...
怎麼跟我網路上隨便看到的一篇不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d68c10100gq6u.html?tj=1
照法律的設計不太可能要小孩子自己負責
而是家長要負責
假如小孩開車撞到人
叫可能身無分文的小孩負責?
根本沒有辦法負責吧
大抵都會追究是誰把小孩放出來四處亂跑的責任先
沒辦法說讓小孩子馬上就在第一線擔起責任
那大人只要專心生小孩就好了根本就不用管小孩子了
反正小孩子自己就能扛起責任
這我認為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美國的話他們對事情的規範也很有原則和條理
如果家長都不管小孩政府是可以強行把小孩從父母身邊帶走
而不是什麼小孩自己負責這種講法
這講法是真的滿匪夷所思的
[平凡小任 在 2010-4-7 04:25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4-7 09:48 A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ken91寫到:
美國法律就是這樣.
小孩敢做大人才該做的行為,就得負起和成人同樣的責任.
以前學過英美法,有學過幾個歷史有名的判例.
例如小孩敢開車載別人,那你這個小孩就得和成年人載別人一樣,對乘客負有一定的法律責任.
在美國法官和陪審團面前試試看裝無知裝無辜...
怎麼跟我網路上隨便看到的一篇不同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d68c10100gq6u.html?tj=1
照法律的設計不太可能要小孩子自己負責
而是家長要負責
假如小孩開車撞到人
叫可能身無分文的小孩負責?
根本沒有辦法負責吧
大抵都會追究是誰把小孩放出來四處亂跑的責任先
沒辦法說讓小孩子馬上就在第一線擔起責任
那大人只要專心生小孩就好了根本就不用管小孩子了
反正小孩子自己就能扛起責任
這我認為是不太可能的事情
美國的話他們對事情的規範也很有原則和條理
如果家長都不管小孩政府是可以強行把小孩從父母身邊帶走
而不是什麼小孩自己負責這種講法
這講法是真的滿匪夷所思的
[平凡小任 在 2010-4-7 04:25 AM 作了最後編輯]
你舉的例子有點雞同鴨講...
你舉的那篇講的是親權,以及父母法律上保護子女的義務...
我們在討論刑法耶...
小孩亂闖禍,大人要負責擦屁股,台灣和美國的民法,都是一樣的狀況.民法...
你認為美國的法律,'照理說'不可能要小孩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照哪國的理?
那麼最近那則少年霸凌死少年的新聞,美國法庭豈不是要抓父母親來審?但事實可不是這樣的狀況.翻譯雖然不完全適切,但美國法庭要審的,確實是那群闖禍的少年,霸凌別人致死的刑責.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4-7 10:47 PM
引用:
,只得款二仟餘元竟換來七年牢獄之災,用手指插入被害女子私處的那個人,根本也不是真的要逞其獸慾,...也從此要背上強盜結合罪的罪名。
我對開版文的這段文字非常感冒...完全在替犯罪者叫屈.
我只是搶兩千而已.
我只是用手插妳私處而已.
================
以上描述,完全站在加害者自我中心思考邏輯.
站在小百姓角度,有一天我被這樣搶這樣插,我實在沒辦法用同樣邏輯去思考,而輕鬆以對.
根本也不是真的要逞其獸慾
================
這推想好啊,出自被告律師的口吻是可預期的.然而這能說服大眾嗎?還是這能說服被害人,從而讓被害人對此傷害釋懷嗎?(原來他不是要性侵我啦,只是插好玩的啦.我沒被性侵,我沒被性侵...自我催眠是這麼有效啊...)
也從此要背上強盜結合罪的罪名
================
不然?該怎樣判?
"甚麼?才犯這麼輕的罪就拚這麼重?"原作是這麼認為.
才搶個兩千+才插個私處(而且用手插沒用雞巴插,還沒爽到就判我這麼重,有天理嗎)=第三百三十二條.
修正前的第三百三十二條~
91年1月30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
犯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故意殺人者。
原來的法律的確太嚴苛,針對各種犯行從輕微到嚴重程度,給法官的斟酌空間太小. 所以新法面對現實,給了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間.
有天理嗎?我覺得有.
符合這些犯行的人,假如法官審理後發現他們這夥人真的罪孽深重,判極刑.
然而,這個案例,很明顯看得出來根本不太可能有被告被判死刑.所以我覺得有天理.
這個案例中,可能(還未必確定)有人要被判十年.太重嗎?
看各位啦,假如大家都覺得自己老母的私處可以隨便借人用手插一下無所謂,自己妻子女兒的私處可以借人家用手插一下沒甚麼,還順便被搶點鈔票也無傷大雅...的確這樣判十年是太重了點啦.
發表人:
csky 時間: 2010-4-8 09:01 AM
引用:
修正前的第三百三十二條~
91年1月30日公佈修正前原條文:
犯強盜罪而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故意殺人者。
原來的法律的確太嚴苛,針對各種犯行從輕微到嚴重程度,給法官的斟酌空間太小. 所以新法面對現實,給了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間.
有天理嗎?我覺得有.
符合這些犯行的人,假如法官審理後發現他們這夥人真的罪孽深重,判極刑.
然而,這個案例,很明顯看得出來根本不太可能有被告被判死刑.所以我覺得有天理.
這個案例中,可能(還未必確定)有人要被判十年.太重嗎?
看各位啦,假如大家都覺得自己老母的私處可以隨便借人用手插一下無所謂,自己妻子女兒的私處可以借人家用手插一下沒甚麼,還順便被搶點鈔票也無傷大雅...的確這樣判十年是太重了點啦.
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把那個不良少年判死刑,而且儘快執行。
這是最好的宣傳效果,保證什麼邊緣少年,什麼弱勢家庭都會知道不可以這樣做。
一個不良少年沒有什麼社會生產力,還會破壞這個社會,罪證都在,照判就是了。
讓那些人權團體大吵特吵,媒體大鬧特鬧一番,教育效果才會百分之百。
靠什麼教育部沒有用的啦。
以前流行綁票撕票時,也不是改個法,殺了幾個人就改善很多了。
別說什麼人命無價,
其實人命的價值取決於自己的努力與對社會的貢獻。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4-8 09:23 AM
引用:
要讓社會大眾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直接把那個不良少年判死刑,而且儘快執行。
這是最好的宣傳效果,保證什麼邊緣少年,什麼弱勢家庭都會知道不可以這樣做。
一個不良少年沒有什麼社會生產力,還會破壞這個社會,罪證都在,照判就是了。
讓那些人權團體大吵特吵,媒體大鬧特鬧一番,教育效果才會百分之百。
靠什麼教育部沒有用的啦。
以前流行綁票撕票時,也不是改個法,殺了幾個人就改善很多了。
別說什麼人命無價,
其實人命的價值取決於自己的努力與對社會的貢獻。
老實說台灣20歲以上,不是唸法律系的人,能完全熟知刑法規定中,哪些犯罪行為得該當死刑之罪,哪些不是的人,總比例要是有超過三成,我懶X切下來曬乾給大家當鞋拔.
所以說,大家都不知道刑法怎麼罰,刑法就沒有嚇阻力,所以整部刑法廢光算了?
什麼思考邏輯啊...我要問.
"對","錯"這麼的基本的概念,少年們難道不該有?
搶人錢財,插人私處,這是錯的行為,不是嗎?就算不犯死罪,難道就可隨便為之?
知不知道犯死罪,對惡少們是重要的權益?因為一定要知道哪些是犯死罪的行為,惡少們才能避開這些該當死罪的行為,去搞些不犯死罪的不良行為?
什麼思考邏輯啊...我要再問一次.
開版轉貼那篇文,看完後的感想是:
來人啊,拖到資源回收筒去吧.
發表人:
ego 時間: 2011-8-19 01:24 PM
論語:「以德報怨,何如?」子曰:「何以報德?以直報怨,以德報德。」
現代人常講"以德報怨",但孔聖人根本就認為是錯的,你今天輕輕放過這些人,他會感恩改過嗎?
我們不需特別對待他,但輕輕放過這些人是否助長他犯更大的錯?還是讓他接受法律的制裁讓他知道他真的錯了?
引用:
這個國家最大的問題在於該受罰的人沒有受罰,像我們的陳前總統台大法律系畢業
他會不知道作什麼行為要付出什麼樣的代價?他還是作了?然後他還會問"阿扁錯了嗎?"
基本上國家社會不能廻避這樣的責任只有一個不要因為他無權無勢重罰他,也不要因為他是總統而輕放他.
發表人:
hsufo 時間: 2011-8-19 04:17 PM
偶做錯什麼了?哪一件是職權以外的事?
為何前任沒事偶卻有事?
這都是法官的個人心證是政治迫害
偶有錯嗎?偶才是受害者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1-8-19 04:54 PM
誤入歧途是我覺得最好笑的話,以此句話為這些人渣說情的,我覺得更好笑。
只要「心理健康」的人,就有責任為自己的任何行為負責,絕對沒有「誤入」這種事,也絕對不能拿來當成可被原諒的藉口。
這世上沒有誤入歧徒這種事,只有「故入歧途」而已(除非人家拿槍指著你的頭)。
我最喜歡舉我高中同學的例子了,他家裡是開賭場的,每天都有人帶刀帶槍進出,但他卻是乖乖牌的小孩一個,大學還考上了醫學院。
因此會不會做壞事,和環境並非有絕對關係(可能根本一點關係都沒有),我也聽過不少困苦中長大的人的故事。曾聽過一個故事,他是單親家庭,國中時有一天媽媽出門後就再也沒有回來,找親戚求援沒人理他,他只好自力更生。後來也是正正當當的一個人。反觀那個嬌生慣養的銳寶貝,做了什麼事我想大家心裡都有數。
因此那些「因為環境而誤入歧途絕對是屁話中的屁話」,之前受雇槍殺黑道老大的少年,被抓到不是還說「都是國中教育害了他」,結果被他的老師反嗆「和他同班的很多都上了國立大學,是他個人問題,不是教育問題」。
這些人渣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是教育、環境、國家、社會的錯,絕不是自己的錯。因此這種人渣有什麼好原諒的?
[Adsmt 在 2011-8-19 05:2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1-8-19 05:06 PM
這個佈落格蠻好笑的,我貼了兩篇質疑的文章,結果馬上就被砍了,禁不起別人質疑,這算什麼,不過廢文一篇,沒什麼好看,也不值得浪費時間去看。
發表人:
好下載 時間: 2011-8-21 08:15 PM
講來講去 看來還是法治的宣傳不夠,法務部應該多放點宣傳預算,直接講明,殺人放火者=死, 強盜強姦者=死, 砍殺父母者 =死,貪贓枉法者=關到死 多放點宣傳用恐嚇的手法來制止人犯罪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1-8-23 11:34 AM
台灣刑法是很好笑的刑法,判無期徒刑、十年二十年的,都關沒幾年就出來了。如果看過刺激1995就知道,美國終生監禁,都是關到犯人有「我不想出來了,直接死在監獄裡好了」的想法,才會放你出來,你只要還有一絲「想到外面看看」的想法,那就繼續關。(所以很多重犯都直接在監獄關到死了)
除此之外,上位者往往不食人間煙火,為了沽名釣譽,老是執行一些令人匪疑所思的命令。例如打死不執行死刑的前法務王部長;特赦罪犯導致一個副教授被罪犯殺死的前陳總統;還有當法務部長時大幅降低假釋門檻,導致社會大亂,成為犯罪天堂的馬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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