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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擅自破門逮到裸身同眠 不算通姦 [打印本頁]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0-4-27 12:37 PM     主題: [轉貼]擅自破門逮到裸身同眠 不算通姦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27/4/24lro.html



擅自破門逮到裸身同眠 不算通姦
中時 更新日期:"2010/04/27 02:26" 馬瑞君/台中報導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裸身同床而眠只是純聊天,不算「抓姦在床」?一名王姓男子懷疑李姓妻子外遇,找徵信社跟監,發現李女與呂男參加尾牙宴後返回其住處,徵信社人員衝入拍到李女全裸與呂男同睡一床,但法官認為是非法取證不具證據能力,被告二人雖有瓜田李下之嫌,但無「積極證據」證明二人確有性行為,判決李女無罪。

王男向法官表示,好幾年前就曾聽友人說過,妻子在外面有男人,所以他才會委託徵信社跟監、想要查明真相。此案發生後,二人早已無法回復以往的夫妻生活,一個多月後即離婚,但王男堅持對其妻提妨害家庭告訴。

根據徵信社拍下畫面,九十六年十二月下旬,李女與呂男一同參加尾牙宴後,返回呂男住處,徵信社人員闖入,發現二人一起躺在床上,其中一人拉開棉被,李女與呂男均大聲尖叫,當時李女全裸、一絲不掛,呂男穿白色背心內衣、黑色四角褲。但法官認為非法取證,不具證據能力。

法官認為,李女當晚雖在呂家裸睡,縱有深夜相擁、依偎而眠,甚至撫摸等猥褻行為,有瓜田李下之嫌,但缺乏證據證明二人有性行為,因而做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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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人家只是脫光衣服蓋棉被純聊天
發表人: ico    時間: 2010-4-27 01:51 PM

沒警察同行是違法的
還可能證具不被採用還反被告
要抓時請大家注意..........
發表人: speed    時間: 2010-4-27 02:00 PM

掀被子的時機沒抓準
一定要在指揮艇組合的時候掀開才算
發表人: fatbird    時間: 2010-4-27 02:06 PM


引用:
speed寫到:
一定要在指揮艇組合的時候掀開才算


我笑了....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4-27 02:56 PM

法官認為非法取證,不具證據能力

這句才是重點
抓姦記得要帶警察
不然抓姦不成反被告的比比皆是
發表人: giogioh    時間: 2010-4-27 03:44 PM


引用:
speed寫到:
掀被子的時機沒抓準
一定要在指揮艇組合的時候掀開才算


大哥我真的笑翻了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0-4-27 03:45 PM

除了非法取證之外  重點是還有下一句
"缺乏證據證明二人有性行為,因而做出無罪判決"
現在外遇或是妨害家庭是一定要有性行為才算是嗎
這會不會讓很多男性朋友精神為之一振啊...
發表人: kkjkj    時間: 2010-4-27 04:13 PM


引用:
speed寫到:
掀被子的時機沒抓準
一定要在指揮艇組合的時候掀開才算


在下的學識不足~何謂"指揮艇組合"~請指點迷津
發表人: domingohct    時間: 2010-4-27 04:25 PM


引用:
speed寫到:
掀被子的時機沒抓準
一定要在指揮艇組合的時候掀開才算

這是無敵鐵金剛的術語,閣下莫非是五年級生?
發表人: jegow    時間: 2010-4-27 04:42 PM


引用:
kkjkj寫到:

引用:
speed寫到:
掀被子的時機沒抓準
一定要在指揮艇組合的時候掀開才算

在下的學識不足~何謂"指揮艇組合"~請指點迷津

說穿了,就一點意思都沒有了
只可意會,不可言傳
小朋友,以後你就會懂的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4-27 04:53 PM


引用:

法官認為,李女當晚雖在呂家裸睡,縱有深夜相擁、依偎而眠,甚至撫摸等猥褻行為,有瓜田李下之嫌,但缺乏證據證明二人有性行為,因而做出無罪判決。
==================================
嗯!!人家只是脫光衣服蓋棉被純聊天


所以他們兩個人只是在秘密研發人體暖被機,準備在瑞士發明大展為台灣爭光?
發表人: ETK    時間: 2010-4-27 05:26 PM

"非法取證不具證據能力" , 所以偷情時, 只要有打不破的鐵門, 就有時間可以湮滅證據, 絕對不怕抓 ??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10-4-28 12:14 AM


引用:
ETK寫到:
"非法取證不具證據能力" , 所以偷情時, 只要有打不破的鐵門, 就有時間可以湮滅證據, 絕對不怕抓 ??

破門而入必定違法取證
如果虎爛說火災讓他自行開門
就比較沒有違法問題

話說這應該只是就刑法上通姦罪而言
就算不成立通姦罪
民事上離婚應該還是會勝訴
就爭取監護權、精神上慰撫金應該還是OK
可是記者老是故意漏掉這個部分
難怪被高行建嫌太差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0-4-28 12:46 AM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除了非法取證之外  重點是還有下一句
"缺乏證據證明二人有性行為,因而做出無罪判決"
現在外遇或是妨害家庭是一定要有性行為才算是嗎
這會不會讓很多男性朋友精神為之一振啊...


稍早有看到另一篇報導
不過剛剛卻找不到(忘了在那看到....)
那篇報導有提到一個重點
除非有證據證明兩個人有性行為(例如擦了"鼻涕"的衛生紙)
不然現在法官通常都判無罪
發表人: 374095    時間: 2010-4-28 02:33 AM

不管有沒有罪,都很難得到信任了
發表人: sparrow    時間: 2010-4-28 06:29 AM

法律上有沒有罪已經不是重點
重點在夫妻倆之間的判決已經是有罪
發表人: 45326565    時間: 2010-4-28 07:29 AM

反正最後還是要離婚,這樣不用付贍養費,結果還不是一樣

畢竟通姦罪要判刑,基準點就在於有沒有'性交"這個事實行為存在,其實就算缺乏了直接證據,改拿間接證據(手機簡訊,通話紀錄,照片等等)還是能有足夠證據力的。

男方輸就輸在沒拍到關鍵性的一刻,不然就算攝影不具證據力,也能取得男/女方的自白,再用其他人事物證,應該不至於落到這樣下場。

不過上方新聞寫的是[王男堅持對其妻提妨害家庭告訴]應該是筆誤

正常是對呂男提出,或著是呂男配偶對李女提出,而且檢察官早就提出一次妨礙家庭與婚姻公訴,再自訴一次的結果我想勝算不大(除非還能補充新事證,不然真的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4-28 08:47 AM


引用:
45326565寫到:
反正最後還是要離婚,這樣不用付贍養費,結果還不是一樣


結果不一樣吧.
抓到通姦,判決離婚的話,不用分家當給對方.
沒抓到通姦,只能協議離婚.協議的話要看對方離不離,也就是得分家當,對方才會甘願離婚放你走人.
發表人: ad5747    時間: 2010-4-28 09:41 AM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除了非法取證之外  重點是還有下一句
"缺乏證據證明二人有性行為,因而做出無罪判決"
現在外遇或是妨害家庭是一定要有性行為才算是嗎
這會不會讓很多男性朋友精神為之一振啊...


這兩句是因果阿
因為破門而入所以兩人脫光在床上這件事不能在法庭上舉證
自然就缺乏證據判決兩人通姦
這種狀態下就算發現擦鼻涕的衛生紙
也是會被列入非法證物而不能舉證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4-28 10:01 AM


引用:
這兩句是因果阿
因為破門而入所以兩人脫光在床上這件事不能在法庭上舉證
自然就缺乏證據判決兩人通姦
這種狀態下就算發現擦鼻涕的衛生紙
也是會被列入非法證物而不能舉證


是啊,這叫毒樹結毒果理論.
法官對於非法採證結果,一律得假裝沒這東西,無視.

英美法庭裡有陪審團,有時非法採證的結果還是上菜,讓對方抗議後法官宣抗議成立,但是陪審團看到了.藉機動搖陪審團心證.
但台灣法庭法官只根據法條判案,不吃這一套.
發表人: kkjkj    時間: 2010-4-28 01:54 PM


引用:
只可意會,不可言傳
小朋友,以後你就會懂的


這是古時候的講法, 我再長的多大....我還是不會懂
發表人: 流水無情    時間: 2010-4-28 03:48 PM

只看證據,不看事實..白痴的法律。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10-4-29 01:06 AM


引用:
ken91寫到:

引用:
45326565寫到:
反正最後還是要離婚,這樣不用付贍養費,結果還不是一樣


結果不一樣吧.
抓到通姦,判決離婚的話,不用分家當給對方.
沒抓到通姦,只能協議離婚.協議的話要看對方離不離,也就是得分家當,對方才會甘願離婚放你走人.



引用:
流水無情寫到:
只看證據,不看事實..白痴的法律。



結果不一樣應該沒錯
不過差別只在於刑法上通姦罪成立與否
就是有沒有抓去關的機會而已
實際上通姦罪是進不了監獄的

沒抓到通姦,但有其他足夠佐證
民法上還是可以判決離婚
認定基礎和刑法不同
如果證據足夠可以請求慰撫金
贍養費的話就算有抓到通姦也不一定能要得到

只看新聞,不看法律
似乎更危險...
發表人: 45326565    時間: 2010-4-29 05:39 AM

我的意思是,不論告與不告,心結都已經存在,不是單方請求法院判定離婚,就是協議離婚。
只要是離婚,都是從民法打民事訴訟,只是離婚條件中,有含到通姦這項問題是需要刑法來認定這個事實是否存在。

而且通常拿到的應該是來自協商換取緩起訴/緩刑之後的賠償金,不過看的出來原苦主的精神打擊很大..但是這種合意行為還得要看結婚時間長短,夫妻相處是否融洽,相姦者經濟狀況,再由法官裁量。

除非是家財萬貫,普通小老百姓的話..大概能拿個幾十萬就該偷笑了....

現在協議離婚也不是就要分財產,只要兩造同意,不用分產也能離婚,就算要分配財產
法院對於夫妻財產制度還有聯合制與登記制(夫妻財產契約公證)兩種,只有聯合制才要均分兩方財產。

如果用聯合制度,要給法院分配,女方財產要是多於男方,法官是會判多的部分給少得一方。如果沒有打到離婚官司,單純只簽離婚同意書+公證人的話,是沒有辦法做強制財產分配的(有協商自然不論)。

贍養費不是離婚就拿的到,同樣要看條文而定(這部分就有延伸附則三條)。

單就新聞字述面而言,蓋棉被純聊天這事情無非就是瓜田李下,引人遐想,似乎大家都覺得有罪
但以刑法[無罪推定原則]和[罪刑法定主義]與[不可類推適用]這三大原則來說,是很難論罪的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4-29 09:17 AM


引用:

沒抓到通姦,但有其他足夠佐證
民法上還是可以判決離婚

其他佐證...說來容易,其實是最難的.

其他佐證這麼容易獲得,我想誰也不想去破門抓猴照相,在眾人面前(徵信社,警察,賓館服務生,鎖匠,X週刊讀者... )讓自己最難堪的隱私曝光.

就是因為其他佐證太難取得,所以抓猴者才想取得抓姦在床這種一翻兩瞪眼的鐵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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