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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警拚入籍換嘉獎 網友諷「可悲」 [打印本頁]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6-12 09:14 PM     主題: [新聞]警拚入籍換嘉獎 網友諷「可悲」

警拚入籍換嘉獎 網友諷「可悲」
更新日期:2010/06/12 03:32 楊宗灝/桃園報導
中國時報【楊宗灝/桃園報導】


桃園警方揪團入籍引爆記功爭議,儘管目前獎勵辦法並未確定,卻在網路上引起熱烈討論。有些網友認為拉一個戶口就記一嘉獎,實在「太好賺」,也有網友指責警察不務正業、獎勵太過於浮爛。對於眾多批評,部分基層員警叫屈:「執行上意卻惹了一身腥!」


冠軍警遊說115人 可獎勵上百筆


桃園縣拼升格確定過關,不過後續獎勵記功如何辦理,卻成為各方熱烈討論話題。尤其被視為幕後主要推手的桃園縣警局更成眾矢之的,揪團入籍冠亞軍還遭上級點名封口。


據了解,桃園縣警局為了達成二百萬人口升格任務,授意各分局警力揪團入籍,五月卅一日起只要遊說一人入籍,就記嘉獎一次。冠、亞軍分別有一一五人及六十一人成績,換算至少可以記上百筆嘉獎。


基層員警私下爆料,指稱幕後還有階級更高的「揪團達人」,只是礙於這兩天媒體大篇幅報導不敢「邀功」。網友則對桃園警方拉人搶績效做法不以為然,甚至還有人在《警光雜誌》討論區留言,抨擊縣警局私相授受。


縣警局回應 記功是同仁權益


「不務正業、獎勵過濫、不為足取、可悲可嘆!」網友ROC留言說。署名「黑」的網友說,某分局還定出未達績效處分標準,有些同事可能嘉獎還沒領到,就被藉口先行開鍘。


桃園縣警局對此澄清,表示揪團入籍主要配合縣政府升格政策,未來獎勵措施將與縣府討論後再做定論,不過基本上一定會維護基層同仁記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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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還好,總比拼命開罰單衝業績的警察善良.
發表人: jrala    時間: 2010-6-12 09:17 PM

難怪治安會不好了!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0-6-12 10:07 PM

我倒覺得開罰單有意義多了
畢竟那才是警察的業務範圍
大家為了拼升格  生了格  那又怎樣?
該城市的居民有更加安居樂業??
居民看到表象  以為房價被堆高  自己也有機會分杯羹
但真正有爽到的  是那些已經準備好要進去炒地皮的財團跟政客罷了...
發表人: giogioh    時間: 2010-6-13 10:29 AM

警察只是基層人員,上面如果沒有下指令他們敢做嗎?

而且揪入籍到底是損害到誰的權益了?總比抓你紅燈右轉開罰單來的好吧

現在新聞記者還比警察好做,隨便看看不負責任的網友一些酸言酸語就可以弄成一篇報導
這些記者水準又高到哪去?
發表人: ken91    時間: 2010-6-13 10:58 AM


引用:
giogioh寫到:
警察只是基層人員,上面如果沒有下指令他們敢做嗎?

而且揪入籍到底是損害到誰的權益了?總比抓你紅燈右轉開罰單來的好吧

現在新聞記者還比警察好做,隨便看看不負責任的網友一些酸言酸語就可以弄成一篇報導
這些記者水準又高到哪去?

照理說記者是應該花腦筋或是冒險深入事實而寫出報導.
可是現在的記者比較喜歡擁抱鄉民,寫出鄉民喜歡的報導.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6-13 11:06 AM

各位也許不知道
之前小弟在國小代課的時候
學校的老師有的怕自己失業
特地把小孩轉回自己的學校
所以拼入籍換嘉獎
還好啦

至於開罰單有意義
我倒覺得要看罰單的性質
如果你是吃公家頭路不是攤販
那你當然覺得開罰單有意義
因為罰單怎麼開都開不到你
就像之前小弟申訴警察罰單隔快一個月才寄出害我沒辦法注意有測速照相
結果女法官說得妙
她說不管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
但觀眾也許不知道
她們上班也許都有公務車坐
下班也有公務車載回來
罰單當然怎麼開也開不到她們身上阿

[平凡小任 在  2010-6-13 11:12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0-6-13 01:20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各位也許不知道
之前小弟在國小代課的時候
學校的老師有的怕自己失業
特地把小孩轉回自己的學校
所以拼入籍換嘉獎
還好啦

至於開罰單有意義
我倒覺得要看罰單的性質
如果你是吃公家頭路不是攤販
那你當然覺得開罰單有意義
因為罰單怎麼開都開不到你
就像之前小弟申訴警察罰單隔快一個月才寄出害我沒辦法注意有測速照相
結果女法官說得妙
她說不管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
但觀眾也許不知道
她們上班也許都有公務車坐
下班也有公務車載回來
罰單當然怎麼開也開不到她們身上阿

[平凡小任 在  2010-6-13 11:12 AM 作了最後編輯]


女法官這一句話也沒有錯啊...
以前在網路看過一篇文章
一個無照騎車的少年貼文幹譙警察無能  不去抓殺人犯抓逃犯  卻來開他罰單
結果一堆網友回文幹譙他  自己無照騎車被抓  摸摸鼻子就算了  還好意思貼文大放厥詞
如果連這種無照騎車都不抓  警察才是真正的無能...
否則警察也不該去掃黑啊
我不是混黑道  掃黑掃不到我  我當然贊成掃黑
但對於那些混黑道靠收保護費過日子的人  大概也會罵我吧...
發版大所謂的開罰單  指的應該是躲在路邊開交通罰單  我所指的罰單也是這一類
我認為  這樣的作為的確是很賤  但那是他的職責所在
除非是速限設得不合理  大馬路給你設速限40公里  還要開罰單
記得好像有一條路是設15公里  那就更可笑了...
至於攤販該不該開罰單  真的很難說
到過風景區  就有當地人隨便拿幾個飲料  雞蛋  烤肉在擺攤
攤販周邊髒亂不堪  顯見是攤販做完生意懶得清理  雞骨頭  飲料罐  塑膠袋就隨便留在原地
這種攤販該不該糾正?

[天涯浪子 在  2010-6-13 01:3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0-6-13 03:47 PM

最慘的是人民
由底層來看是嘉獎.那麼再上一層就是大功.更高層就是升官了福利更好退休俸更多
無疑稅收支出會更多.

放著罰單不開去拼入籍, 如果罰單是肉包.入籍就是未來的牛排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6-13 08:27 PM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女法官這一句話也沒有錯啊...
以前在網路看過一篇文章
一個無照騎車的少年貼文幹譙警察無能  不去抓殺人犯抓逃犯  卻來開他罰單
結果一堆網友回文幹譙他  自己無照騎車被抓  摸摸鼻子就算了  還好意思貼文大放厥詞
如果連這種無照騎車都不抓  警察才是真正的無能...
否則警察也不該去掃黑啊
我不是混黑道  掃黑掃不到我  我當然贊成掃黑
但對於那些混黑道靠收保護費過日子的人  大概也會罵我吧...
發版大所謂的開罰單  指的應該是躲在路邊開交通罰單  我所指的罰單也是這一類
我認為  這樣的作為的確是很賤  但那是他的職責所在
除非是速限設得不合理  大馬路給你設速限40公里  還要開罰單
記得好像有一條路是設15公里  那就更可笑了...
至於攤販該不該開罰單  真的很難說
到過風景區  就有當地人隨便拿幾個飲料  雞蛋  烤肉在擺攤
攤販周邊髒亂不堪  顯見是攤販做完生意懶得清理  雞骨頭  飲料罐  塑膠袋就隨便留在原地
這種攤販該不該糾正?

[天涯浪子 在  2010-6-13 01:32 PM 作了最後編輯]

如果有一天女法官站在跟我們一樣的高度
再講出同樣的話
那我再給她拍拍手
不然在此之前就是不食人間煙火
至於我講得那條路速限是50
罰單的話他是距離快一個月才送出來
我當初抗辯的要點是要提醒駕駛人該路段注意危險是不是應該罰單盡早寄出
而依照現行的法令員警開單可以三個月內再寄出都不會違法
沒錯我是違反了法令
我兩張罰單也都在第一時間就繳清了
不過我在意的是執法的怠惰
今天又不是古早牛車時代
罰單拍好不應該稱快一個月才寄出
如果你要提醒人注意應該拍好就要馬上寄了
你都有在看新聞不可能不知道上次南部某警局好像罰單真的撐三個月才寄的事件

至於攤商該不該取締我只能說
若要依法律法
也許很多夜市本來都不該存在
甚至很多傳統市場根本都不該存在
"到過風景區  就有當地人隨便拿幾個飲料  雞蛋  烤肉在擺攤
攤販周邊髒亂不堪  顯見是攤販做完生意懶得清理  雞骨頭  飲料罐  塑膠袋就隨便留在原地
這種攤販該不該糾正?"
我不是在跟你講攤商亂丟垃圾該不該糾正
事實上不管你不是市攤商只要亂丟垃圾都該被糾正
我講的是路邊擺攤就會被糾正這個東西
按照現行法令
很多東西都該被糾正
甚至拿出道交管理處罰條例
路口幾公尺幾公尺是紅線
幾公尺幾公尺可以設立公車站牌都有規定
我相信拿尺去量很多本身都會出包
此外走一趟派出所
派出所外面的人行道他們自己畫的機車格可以停
一般民眾的就不可能
反正你自己去對照看看就知道了
一條法律弄出來其實他們自己本身也很難去遵守
畢竟路多大條空地有多大都是固定的
就像之前我被開單去繳錢順便檢舉路邊看到的亂象
結果監理站也是一個不甩
因為被開單是你被開單的活該
事實上距離監理站一百公尺就有違規他自己不會處理也懶的鳥你
你以為法律是至高無上的對
那只是針對特定人士而已

PS.
你覺得不管有沒有測速照相都該遵守交通規則這句話很對
那我想請教你若按照一般道路速限70來算
當他要限速時是不是應該要善盡告知之義務?
結果我被拍的那隻是藏在樹叢中
速限告示很高要抬頭才看得到
因此我認為除非您根本沒在用車
不然你最好都開25比較好
因為上次看新聞有看到25的

[平凡小任 在  2010-6-13 08:5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0-6-13 10:46 PM

無論今天是哪個高度哪個職位的人說  不管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
即使今天是個殺人犯說這句話  我們還是得遵守交通規則
重點在於  我們應該要遵守交通規則  而不是說這句話的人是誰
違規被逮  就是受罰  沒別的...
市區道路限速應該是多少  相信考駕照的時候都應該知道了
舊條文:
行車速度,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無標誌者,應依左列規定:
              一、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公里。
              二、在市區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三○公里,郊外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公里。

就如我所說,40公里不合理,所以新條文也修正了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不管是新或舊條文,市區道路大概就是40或50公里
該地速限有特別高或特別低的,就會有標誌註明(我到屏東省道是有標誌可到70公里,市區有看過60公里)
沒有看到標誌,在市區就是乖乖開50公里  
任大所謂的"一般道路速限70"的資訊有點誤差
我也曾晚上沒車的時候,想說偷懶就紅燈右轉,當下就被咖嚓了,也沒標誌說不可紅燈右轉,但也就鼻子摸摸去繳罰單啊...

警方罰單寄送程序的確是有怠惰及疏失  這是應該去申訴的
但女法官說的那句話還是沒錯  不管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有沒有測速照相你都該遵守交通規則
跟不食人間煙火無關  不是有照相機的地方才需要守規則其他地方就可以隨便了
要不守規則 就是表示要跟他賭了  
賭過了就沒事  賭沒過  就是繳罰單...

至於攤販開單問題  有點岔題了
在此撇下不論了....
上次有發生過台北市說要整頓市容,所以騎樓不准停放機車
結果某警局連夜將該局旁邊馬路邊機車停車格內的機車全部拖吊至保管場
把自己原本停放在騎樓下的警用機車停進那些機車停車格內  並註明警用機車專用
民眾起床要去上班  看到自己車不見  還要去保管場領車(不知道需不需要繳罰單)  大家罵聲連連
我覺得這樣的做法很賤  已經是擾民而且傷害到民眾權益  不知道有沒有民代去關心這件事  並幫民眾討公道...
發表人: Sato    時間: 2010-6-14 01:38 AM

桃園縣拚升格,在活動截止日最後一天湧進3、5000人的人口,這種奇怪的現象只能說太誇張。台北縣搞不好一天還沒有這麼多人遷入。

台灣很多民生政策多半受到政治力影響,真的很可悲。
舉例來說好了,台北縣這次會升格是有附帶條件的,那就是在103年時不得拒絕跟台北市合併,簡單說就是台北市還是把台北縣當小老弟來看。

總歸一句,可憐的還是民眾。
發表人: tako77    時間: 2010-6-14 02:35 AM

乾脆全台灣都升格好了
搞得不倫不類的
然後一起搶資源
這樣有比較好嗎

五都已經很誇張了
台灣這麼小
資源分配又不夠
這樣搞真的很糟糕

而且桃園這樣玩
真的是很糟糕
吃相很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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