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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飆仔殺孝子 網友聲援、法官判重刑 [打印本頁]

發表人: tako77    時間: 2010-7-4 02:00 PM     主題: [新聞]飆仔殺孝子 網友聲援、法官判重刑

這起飆車族殺人案件,去年案發後,引起社會矚目,當時還有網友發起一人一信聲援的活動,警方也在7天內迅速破案,逮捕5名青少年,他們供稱,是因為看對方不順眼,才會想要教訓他,沒想到竟然鬧出人命,法官最後判處10到15年的重刑,由於官司還可以上訴,因此在一審判決後,這5名嫌犯都交保後傳,暫時重獲自由。

抗議學生(98.7.4):「反飆車,救治安!反飆車,救治安!」

百名網友頂著大太陽大聲呼喊,當時余之斌慘遭飆車族殺害,網友聚集靜坐抗議,並發起一人一信救新竹的行動,不但引起社會關注,警方也在7天之內迅速破案。記者(98.6.15):「你們為什麼要打人?」兇嫌:「…。」

5名逞兇的惡少被逮,頭低到說不出話,原來在98年6月10日,這5個少年在新竹海天一線景點遇到碩士生余之斌,只因為看他不順眼,就拿出棍棒,聯手圍毆,導致余之斌傷重不治。余之斌同行友人(98.6.16):「整個嚇傻,一直在旁邊跟他們說,不要打、不要打,他們像瘋了一樣一直狂打,每個人的表情就好像很凶狠,就一直打一直打一直打。」

目睹余之斌遭圍毆的友人,心中的痛難以撫平,當時的可怕經驗,更是揮之不去的惡夢。

而當時犯案的5名少年,雖然已經被重判10到15年,但因為官司還可以上訴,在一審判決後,這5名殺人兇手都已經交保後傳,暫時重獲自由。只是這樣的司法裁定,看在死者家屬的眼裡,他們怎麼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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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夠重
沒事走在路上就被幹掉
這樣判10~15年
完全換不回人命

而且為何可以放出來交保
阿扁就可以關了又關
這種人渣還可以放出來透風
很誇張
難怪之前有性侵犯交保後又再犯的問題一再發生
台灣的司法真的是


發表人: 凱之旋    時間: 2010-7-4 05:19 PM


1審 10-15年
2審 剩下 不到10年
在上訴 審下去 關不到5年就放人了
台灣法律都是越審越判越輕  (某扁貪污案就是個好例子)
發表人: ann86711592    時間: 2010-7-5 10:16 PM

地球氣候異常.台灣的法律比氣候還異常.無常
發表人: sam2    時間: 2010-7-7 02:22 PM

這樣的法律叫人如何心服呢?
台灣會亂做官的真的要負很大的責任
被飆仔打死結果只判10到15年還可以交保後傳加上訴
天呀!!!還有天理嗎?
我真的想不到人命是如此的不值
那我很想問問法官
是不是以後老百姓都要帶槍出門自保呢?
我真希望我就是法官
把那些為非作歹的人全處重刑與世隔絕

我們親愛的馬總統
是不是該重新審視一下我們的法律刑責
會不會太輕了
不足以保護安安份份過日子的老百姓呢?
發表人: shiz99    時間: 2010-7-7 03:33 PM

犯罪者的天堂,不意外
(←點開看我的會員資料)
發表人: kiruachu    時間: 2010-7-7 03:53 PM

也許是因為"少年" 所以判刑較為重情
只是以台灣的四年一大赦...
恐怕再怎麼關...也很快就出來了
台灣司法太講究情  大部分判決就很難服民心了

[kiruachu 在  2010-7-7 03: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china888    時間: 2010-7-7 04:17 PM

...這就是司法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10-7-7 06:04 PM

台灣問題是那些司法人員

基本上要全部砍掉重鍊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7 10:57 PM


引用:
kiruachu寫到:
也許是因為"少年" 所以判刑較為重情
只是以台灣的四年一大赦...
恐怕再怎麼關...也很快就出來了
台灣司法太講究情  大部分判決就很難服民心了

[kiruachu 在  2010-7-7 03: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看請到什麼律師吧?
我表弟幫朋友拿一包東西給另一個人被贓到判了九年
以他的年紀也可以算是少年
九年也是一年沒少
所以要看狀況
至於他那個朋友打死不承認一年都不用關
而且人家律師請得也高明
這些就有相當程度的區別和差異
上次有個新聞不是說有人纏訟多年連狀紙也自己寫
法官受不了終於說法院不是給窮人來的地方

[平凡小任 在  2010-7-7 11:01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pujy1978    時間: 2010-7-7 11:02 PM

其實司法有的時候都不用在乎社會觀感~
有一天法官如果自己是受害者的家屬立場時~
有可能就這樣子就讓這群人離開嗎...?
發表人: sparrow    時間: 2010-7-8 07:38 PM

標題還以為是飆仔殺孝子法官判重刑
罪名:判太輕放縱罪惡
發表人: drsun1983    時間: 2010-7-10 01:16 AM

其實已經算判很重了,法官思考邏輯是這樣的:
這群小王八蛋 主觀上之知與欲是想要對方重傷的故意(刑法第13條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而客觀事實上卻過失(刑14按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導致被害人重傷致死。法官判案時會先就主觀區分是故意殺人罪(較重,死刑or無期徒刑or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重傷致死罪(較輕,無期徒刑or7年以上有期徒刑)
but
在責任能力方面,14歲以上未滿18歲依刑法第18條:得(可or不可都行)減輕其刑
而本案法官似乎是裁定為重傷致死的加重結果犯,就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內判了10-15年有期徒刑,以法律界的觀點來看是"重判"

再來跟大家說一下更難接受的事實假釋
刑法77條假釋之要件:有期徒刑過1/2,有俊悔實據
過一半就有機會放出來的意思

這還沒完縮刑制度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28-1三級以上受刑人(在監獄內人分4級,成績累積到一定分數可以升級,學名叫累進處遇),每月成績總分10分以上者,得分別縮短其應執行之刑
lv3 每月縮短2日
lv2 每月縮短4日
lv1 每月縮短6日
.....
你以為這樣算幸運嗎?
錯!!!!!
要是命好被挑到外役監
外役監條例第14條(進去不分等級),除到監當月依行刑累進條例28-1計算,次月起
lv4 每月-2日
lv3 每月-4日
lv2 每月-8日
lv1 每月-16日

假設裡面有個少年被福神附身,那麼他在判刑時被判10年
進去2個月(送外役監的條件)就送外役監,花了18個月變成lv1(這裡會扯到更多法條,我直接計算不列出了18個月內-42天)
然後每個月-16天,所以約略21個月後就可以報假釋,假釋又很幸運的過(民國93年核准率58%,順道一提JAPAN 5%)
那麼,鐺鐺鐺鐺
總服刑2+18+21個月=3年5個月左右

這樣大家有沒有滿足了?
錯!!!!!!
要丟雞蛋蕃茄的先等一下。ㄟ,那邊那個,翻桌也要等
明年什麼年?
回答兔年的請左右同學給他一拳
中華民國100年,依習慣多半會有減刑,所以說
那臭小子搞不好不到三年就出來了

在大家準備丟雞蛋翻桌之前,看我打了那麼多字,不該給我幾朵小花嗎Q_Q
發表人: OverZero    時間: 2010-7-11 08:47 PM

唔…翻桌啊ˋ口ˊ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1 08:57 PM


引用:
drsun1983寫到:
其實已經算判很重了,法官思考邏輯是這樣的:
略...

告訴我,為何我表弟判了九年沒縮到一年?
發表人: drsun1983    時間: 2010-7-11 11:30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drsun1983寫到:
其實已經算判很重了,法官思考邏輯是這樣的:
略...

告訴我,為何我表弟判了九年沒縮到一年?


看大哥你的敘述,我連他的罪名是什麼都不知道阿xd

東西被贓到會判9年(就法界來說是重刑),這種狀況據我所知只有四種
1.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 ex 那個東西是肩射刺針飛彈
2.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ex 鴉片,海洛英等 lv1 or安非他命 lv2毒品 (毒分4級,lv3-4不會判這麼重)
3.國家級近絕種保育類動物 ex 你弟手上抓了1打櫻花鉤吻鮭(實務上有個阿呆吃了2條櫻花鉤吻鮭被判7年)
4.他那時帶的物品叫做 "13歲小蘿莉"

第4點是開玩笑的XD
(不過真的幹了,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附贈無限時間的強制治療<-刑法91-1+性侵害防治法20:治到無危險性不然不放人。)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1 11:51 PM


引用:
drsun1983寫到:
看大哥你的敘述,我連他的罪名是什麼都不知道阿xd

東西被贓到會判9年(就法界來說是重刑),這種狀況據我所知只有四種
1.違反槍砲刀械管制條例 ex 那個東西是肩射刺針飛彈
2.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ex 鴉片,海洛英等 lv1 or安非他命 lv2毒品 (毒分4級,lv3-4不會判這麼重)
3.國家級近絕種保育類動物 ex 你弟手上抓了1打櫻花鉤吻鮭(實務上有個阿呆吃了2條櫻花鉤吻鮭被判7年)
4.他那時帶的物品叫做 "13歲小蘿莉"

第4點是開玩笑的XD
(不過真的幹了,就是3年以上10年以下,附贈無限時間的強制治療<-刑法91-1+性侵害防治法20:治到無危險性不然不放人。)

反正就是運東西被判了九年→這裡的運也只是朋友託他拿一包東西給另一個人(我表弟不知道那包東西是啥)
條伯伯那邊也只有電話監聽的錄音而已
根本沒有抓到那包東西的證據
然後也算是少年吧
一年都沒有少就是了

其實法院是給不要臉人去的
以你講的吃櫻花鉤吻鮭被判刑
他大可以說我以為那是虱目魚抗辯
而我表弟這個例子更是經典
託他拿得朋友死不承認一年都不用關
而我表弟是整整九年
所以我覺得要就事論事
社會上有名的研究生洪女王水毀屍案
她本人也是非常努力才能提早出來
不是被判多少都一下子就出來的
這東西叫做不一定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11:56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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