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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摸女子小腹一把 要罰12萬(不要再罵法官了) [打印本頁]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10-7-11 07:54 PM     主題: [新聞]摸女子小腹一把 要罰12萬(不要再罵法官了)

摸女子小腹一把 要罰12萬
更新日期:2010/07/11 04:1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趁機摸女子小腹一把,易科罰金高達12萬元!這還不包括民事賠償責任。

有多項前科、以採收檳榔為業的男子趁機摸理容院女會計小腹一把,台南高分院法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這名檳榔男4個月徒刑確定,不得上訴,易科罰金達12萬元,代價不低。

判決指出,這名國中畢業的檳榔男住在屏東,有竊盜、恐嚇與槍砲多項前科,平日以採收檳榔、種田為生,98年9月17日,他駕車到嘉義市參加廟會活動。

當天下午6時半許,檳榔男經過嘉義縣水上鄉一家理容店前,看見1位女子獨自站在店門口,檳榔男下車搭訕、表示欲買女子的鐘點與對方外出遊玩。

女子表明自己是理容店會計,雖不認識檳榔男,仍請檳榔男入內等候其他理容小姐服務;檳榔男在店內見四下無人,瞬間伸手摸女會計小腹部位,女會計驚嚇大叫、報警抓人。

檳榔男辯稱,談話時女會計指他是詐騙集團,一時氣不過,出手不慎觸及女方小腹,無性騷擾故意。

高分院法官認為,檳榔男是因途經理容店、對女會計有好感,才停車搭訕,會伸手觸摸女方小腹,應有滿足個人情慾的目的,並非女方指他是詐騙集團的緣故。

法官表示,檳榔男所為觸犯性騷擾防治法,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
小弟覺得主要問題還是立委「豬」公怠忽職守
把法律定得亂七八糟
該改的又不快改
所以才會有之前10秒無罪這種事(因為法條規定要「引起性慾」才算數)
但是現在有興趣閒錢多可以多嘗試
能幫國庫和被害人增加不少收入

近幾年修法
無期徒刑要25年才能假釋
以後就不會關13年就出來了

其實短期刑或社會勞動
可以派去蓋監獄
上下18層
就不怕不夠關了
發表人: mmcatdog    時間: 2010-7-11 08:28 PM

我認為重點在於有多項前科 其它我不想說 雖然12萬是比較誇張 但法官就是如此無能
重大刑案及詐欺就不成曾這樣判 無能啊
發表人: styx    時間: 2010-7-11 09:25 PM

結果,法官還是一樣挨罵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1 09:35 PM

摸一把罰十二萬而且民事部分還沒算在裡面
其實我覺得算重的了
因為我們這邊有人把對方撞斷腿的民事才三十萬
對方一年沒辦法工作
而且這三十萬法官說還可分期付
另外撞人的這台車要價一百多萬...

[平凡小任 在  2010-7-11 11:5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drsun1983    時間: 2010-7-11 11:52 PM

最主要的問題是''猥褻''的定義
以前的實務見解認為,要足以引起"
他人之性欲
"
也就是說
假設a男在公車上非禮b女,時有見義勇為民眾c,將a男扭送法辦

but

c表示該時a之行為,無使c有性欲之滿足,僅讓c有義憤填膺之感

故,a僅成立刑法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而不成立強制猥褻罪
(省略掉構成要件等三階討論,僅列出結論。改自民國89年超有名的強吻超商女店員案)

說實在的,法官斷案理所當然要依"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法律有說要罰,才要罰),而對於法條的定義,是要立委去修正,法官是不能修正法律的(三權分立原則),此狀況只能希望未來的立委們趕快修正,不然有些法官也只能悶者頭被罵XD

話說看到立法院又在打架.....冏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2 12:03 AM

我倒覺得
一個意思表示一個身體動靜
兩者match到我們才能說這個人該當了刑法上的罪
而意思表示我們無法探究所以一般實務大多只能對身體動靜這部分判斷進而推敲意思表示之真意
綜觀最近法律的判決
我覺得在性騷擾防治法出來後以前那種三秒不罰的蠢判例已經沒有了
我覺得其實也算是相當的進步
或者該說本來就該如此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0-7-12 12:04 AM


引用:
mmcatdog寫到:
我認為重點在於有多項前科 其它我不想說 雖然12萬是比較誇張 但法官就是如此無能
重大刑案及詐欺就不成曾這樣判 無能啊


因為重大刑案可以再上訴到三審
一直上訴到更X審後
刑期跟賠款就會愈來愈少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2 12:08 AM


引用:
hjw930寫到:
因為重大刑案可以再上訴到三審
一直上訴到更X審後
刑期跟賠款就會愈來愈少

要到更幾的話可能有一些條件限制
例如證據不足
好比判殺人找不到兇刀、血衣之類的
或者有新事證出來
或者對證據有疑問才能一直更吧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10-7-12 07:38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引用:
hjw930寫到:
因為重大刑案可以再上訴到三審
一直上訴到更X審後
刑期跟賠款就會愈來愈少

要到更幾的話可能有一些條件限制
例如證據不足
好比判殺人找不到兇刀、血衣之類的
或者有新事證出來
或者對證據有疑問才能一直更吧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當時人權團體還沒壯大,
不然他到現在還活著!
發表人: sparrow    時間: 2010-7-12 07:43 PM


引用:
bear242寫到: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quote]hjw930寫到: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當時人權團體還沒壯大,
不然他到現在還活著!


活著後比照蘇建和案放出來~
發表人: sparrow    時間: 2010-7-12 07:44 PM


引用:
bear242寫到: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當時人權團體還沒壯大,
不然他到現在還活著!


活著後比照蘇建和案放出來~

[sparrow 在  2010-7-12 07:4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0-7-12 08:13 PM

是白冰冰也強大
藝人身份.白冰冰隨時可以哭給全國人聽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0-7-13 01:21 A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要到更幾的話可能有一些條件限制
例如證據不足
好比判殺人找不到兇刀、血衣之類的
或者有新事證出來
或者對證據有疑問才能一直更吧
不然陳進興當年就一直更就不用死了


說到新事證
之前四名死刑犯被槍決時看到一篇新聞
有一個死刑犯(忘了名字)上訴到最高法院
結果真的被發回更審
原因是要高等法院沒有查清是用什麼東西打死被害人

有時候真不知道是法官死守法條
還是法律定得不夠完善
嫌犯殺人已經是事實了
用石頭或木板把人打死難道對刑期有影響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3 07:40 AM


引用:
bear242寫到:
當時人權團體還沒壯大,
不然他到現在還活著!

未必
我表弟運一包東西被判了九年
被放出來沒
也是沒有
刑期縮短沒
也是沒有
所以別鬧了
那東西是要看人的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3 07:47 AM


引用:
hjw930寫到:
說到新事證
之前四名死刑犯被槍決時看到一篇新聞
有一個死刑犯(忘了名字)上訴到最高法院
結果真的被發回更審
原因是要高等法院沒有查清是用什麼東西打死被害人

有時候真不知道是法官死守法條
還是法律定得不夠完善
嫌犯殺人已經是事實了
用石頭或木板把人打死難道對刑期有影響

老實說
什麼打死的很重要
譬如甲乙本來是仇家
某乙本來被飆車少年打得半死不活
然後某甲想把他推入大橋下
可是某乙看到某甲嚇得站立不穩掉下去
他的頭先撞到鐵杆最後掉到大石最後血滲出來了滑下去溺死
這案件裡面的兇器就很多款
再者
很久以前不是有清大洪女王水毀屍案?
如果她用的不是王水而是酸梅汁甚至是冬瓜茶
我相信刑度會有很大的不同
建議您可以去大學旁聽一下刑法
保證獲益良多阿
如果想知道更先進的刑法更可以參考德國的作品

PS.
給你當法官判看看
case1.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熟睡將乙綑綁起來,用火活活把乙燒死
case2.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要去釣魚走在岸邊故意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請問兩案給你判甲的刑度有沒有差別
若您不知道差別把自身換成甲你覺得會不會有差別,您會希望法官怎麼判?

最後就是關於刑法的演進
在古典主義時代下的確是你殺我你就得血債血還
他不會計較你用什麼殺甚至你怎麼殺
可是後來衍生出很多類似我上面的問題所以做了很多修正
如果我們還在古典時代
也沒什麼業務過失致死
那些都還是唯一死刑
換句話說司機會常常換血
也許你是賣吃的有過敏體質的客人吃死了你也是唯一死刑
總之就衍生出一大堆問題也才有了後來的修正
另外也許你不知道
拿美國來講
光一個謀殺他就分了三十幾種樣態
所以台灣老實講還不怎麼先進
以上提供您參考...

[平凡小任 在  2010-7-13 08:2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JQJQ    時間: 2010-7-13 07:48 AM

廢死 ?
其實有甚麼不好,畢竟判死刑等到槍決,等多久 ?
更別扯上文字遊戲,已經判死刑了最多可活幾年 ?
活超過五年的不在少數吧

私了最快,如同白冰冰所講的
各位有沒有看過一本漫畫
直至死亡將我們分開(港) 終極感應(台)
電影也有這方面的劇情,忘了是哪部電影。

政治人物不都是一丘之貉,滿街跑的槍砲打到樁腳時趕緊出來辦案,
摩托車騎在路上無緣無故被流彈打死,至今...  有何下落,因為死的不是
達官顯貴,與東南亞落後國家無異。

近期不是才發生一些事情,投書給總統府(性騷擾),結果E-Mail層層轉接,
不就這樣被蓋掉了,這就是官僚,一路從頭官僚到底,難怪小狗的女兒
住國外,才不會被偉大的公務員性騷擾,騷擾完錢照領也不會被開除,
台灣最偉大的行業是---公務員---   一輩子的工作。
個案嗎?  再之前  水利署是吧!  廁所偷錄事件 ....  太多了

法官就不官僚 ?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0-7-13 11:58 P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老實說
什麼打死的很重要
譬如甲乙本來是仇家
某乙本來被飆車少年打得半死不活
然後某甲想把他推入大橋下
可是某乙看到某甲嚇得站立不穩掉下去
他的頭先撞到鐵杆最後掉到大石最後血滲出來了滑下去溺死
這案件裡面的兇器就很多款
再者
很久以前不是有清大洪女王水毀屍案?
如果她用的不是王水而是酸梅汁甚至是冬瓜茶
我相信刑度會有很大的不同
建議您可以去大學旁聽一下刑法
保證獲益良多阿
如果想知道更先進的刑法更可以參考德國的作品

PS.
給你當法官判看看
case1.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熟睡將乙綑綁起來,用火活活把乙燒死
case2.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要去釣魚走在岸邊故意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請問兩案給你判甲的刑度有沒有差別
若您不知道差別把自身換成甲你覺得會不會有差別,您會希望法官怎麼判?

最後就是關於刑法的演進
在古典主義時代下的確是你殺我你就得血債血還
他不會計較你用什麼殺甚至你怎麼殺
可是後來衍生出很多類似我上面的問題所以做了很多修正
如果我們還在古典時代
也沒什麼業務過失致死
那些都還是唯一死刑
換句話說司機會常常換血
也許你是賣吃的有過敏體質的客人吃死了你也是唯一死刑
總之就衍生出一大堆問題也才有了後來的修正
另外也許你不知道
拿美國來講
光一個謀殺他就分了三十幾種樣態
所以台灣老實講還不怎麼先進
以上提供您參考...

[平凡小任 在  2010-7-13 08:2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看來我的法律常識不及格.....
有機會要去惡補一下
發表人: drsun1983    時間: 2010-7-14 02:06 AM

給你當法官判看看
case1.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熟睡將乙綑綁起來,用火活活把乙燒死

此題為考競合論
乃行為人之行為,構成數個犯罪,可該當數法條。
甲之行為態樣有兩項,1.綑綁 2.以火燒人致死
第一項行為綑綁,應構成刑法302條妨礙自由罪,甲之行為直接使得乙之自由受限,主觀上不法之意圖與客觀上之侵害相符,故甲行為該當302條妨礙自由罪。

第二項行為縱火燒人致死,構成刑法271條殺人罪,甲主觀上有殺害乙之意思,客觀上其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乙之死亡與甲之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故甲構成271條殺人罪。

然而,甲綑綁乙之行為,其意欲是為之後將其燒死,而非單純限制其自由,無此限制自由之行為即不能達成甲主要行為之殺人行為,則前之妨礙自由不再論罪,此乃(不罰之前行為)
因此,甲應單獨論處刑法271條故意殺人罪。其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無責任減免狀況。依法應處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case2.甲乙是仇家,甲某天趁乙要去釣魚走在岸邊故意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此題為考因果關系理論。
甲之行為是"嚇"也就是恐嚇,使其心生畏懼;然而在客觀事實上,卻造成了乙的"致死"重結果,此時我們要判斷的是甲是否創造了風險。
1.本案中,如無甲在岸邊嚇乙,乙不致受驚嚇而跌致海中,甲之行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可或缺之條件,以經驗事實為取向的條件理論判斷,甲行為與乙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2.甲在海岸邊嚇人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因此客觀上應保持相當的注意程度,甲疏於注意乙跌落海涯之危險,構成注意義務違反,故製造了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而有行為不法。
3.以正常人生活經驗,失足致海內可能會造成死亡,非不能預見,被告違反注意義務所製造的風險業已實現。
(小弟使用的是客觀歸責理論)
因此甲之行為該當刑法305條恐嚇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並應該當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此時甲之一行為觸犯了2法益(乙之生命and自由法益),應以刑法弟55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故甲應論以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有錯煩請更正指教。謝謝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7-14 11:37 PM


引用:
drsun1983寫到:
給你當法官判看看

此題為考競合論

此題為考因果關系理論。

為什麼不採未來幸福論

舉例: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14/17/298c0.html

目前:法官不判離,希望加害者用一輩子的時間,去愛被害者
未來:1.加害者殺掉被害者,因為認為被害者陷害自己。
            2.被害者積怨成怒殺掉加害者,因為認為自己原諒加害者太多次。
            3.雙方的小孩因為沒有幸福的家庭,長大後殺掉路人甲。

法官認知:1.若是法官不曉得未來會發生震驚社會的慘案,那麼法官應該就犯上業務過失致死罪。
                    2.若是法官曉得已無愛作為基礎的兩人是不可能再度復合的話,那麼法官應該就犯上意圖謀殺罪。

如果採未來幸福論,則未來可能發生:
1.法官判離,雙方名義&財產上分一分,未來各過各的,那麼慘案發生率就會大幅下降。
2.雙方冷靜後若還有愛,會再度復合。

...........................................................................................法律門外漢留...............................................................................
發表人: drsun1983    時間: 2010-7-15 12:06 AM

你的未來幸福論,其實就是刑法的一種學說"條件說"喔XD
不過用起來會有超大問題,所以現在都改了。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7-15 12:37 AM

我對case2的見解有點困擾
甲乙是仇家
甲嚇乙乙失足墜海而死
今天乙固然是被甲嚇得失足墜海而死
然則甲今天要害乙卻選了一個最沒把握的方法
雖然這個結果的確也導致了乙的死亡
可是乙實在也是因為自己滑倒的因素比較大才死亡
今天是剛好甲乙是仇家才將甲的行為昇華到犯罪人的層次
要我想殺一個人我不會用這招
這招不一定穩死
只是乙剛好死了而已
就像淡水河邊一大堆情侶
若有天某甲開車經過鳴了一聲喇叭而有情侶因而墜海而死
是否也是該當了恐嚇罪以及過失致死罪?

我覺得客觀歸責論有個經典題是放鞭炮放到轎車內車主嚇到誤採油門撞死路邊的進香團(這個聽說也是真實案例,那時客觀歸責論也還不流行)
那個用客觀歸責解釋會很棒
可是今天換成岸邊和嚇人我覺得或許用得就有點牽強
以上純為討論法律而已,莫怪

[平凡小任 在  2010-7-15 12:4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drsun1983    時間: 2010-7-15 04:36 AM


引用:
平凡小任寫到:
我對case2的見解有點困擾

若有天某甲開車經過鳴了一聲喇叭而有情侶因而墜海而死
是否也是該當了恐嚇罪以及過失致死
以上純為討論法律而已,莫怪
[平凡小任 在  2010-7-15 12:41 AM 作了最後編輯]


請盡量鞭,畢竟小弟也只是初學者XD
您說的應該是88交訴的案子,那個法官判的很棒,至今都是教材。
在這題,老實說我一開始考慮的是錯誤理論,不過腦袋不好使,想不出該如何寫才合理(因為陷於錯誤的是乙)
略想了一下,以小弟初學眼光認為該以因果理論去探討,而因果理論裡面的條件說,條件說.改,相當因果關係,我都忘光了XD

這邊我認為甲在此惡作劇之前,該客觀環境屬"掉下去會死人的海岸"他的行為是有可能"創造風險"的,那麼他在行為時就應該要附有"注意義務",而甲既創造了乙的風險,也實現了風險,維其主觀上並非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所以小弟以為應以刑276過失致死罪該當,而非271的故意殺人。

而您新舉的例子當中,甲開車經過,我們可判斷那是舟車可往來之地,而交通動作之中必定會有按喇叭之事。因此甲的按喇叭行為,按生活經驗判斷,甲雖然在客觀上創造了風險,但他主觀是"不能預見"情侶落海的結果,自然更不能預見其死亡。當行為人非故意,又不能斷其過失,依刑法第12條,不罰。

如果可以的話,我也想知道您的看法,究竟如何判斷此兩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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