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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新聞]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 [打印本頁]

發表人: todsu    時間: 2010-8-1 09:39 AM     主題: [新聞]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

過馬路沒走斑馬線 被撞反被訴
八十三歲老婦過馬路,一條腿被機車撞斷成三截,住院十天,花費十萬元,她狀告騎士,騎士沒事,她反而被檢察官起訴,她為什麼這麼倒楣?


八旬婦左腿骨斷成三截


原來,基隆地檢署認定老婦「未依規定走斑馬線」才是事故主因,女騎士並無過失,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她。


老婦黃秀群的兒子獲知後氣憤指出,母親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後,左腿脛骨斷成三截,現在走路還一拐一拐,天下哪有被車撞,受傷的人反而被起訴的道理?又說,母親住院期間女騎士不聞不問,他們才提告。


馮姓女騎士受訪時表示,她很感激檢察官還她清白,並反駁指案發後她就去醫院探視黃婦,但黃婦的兒子一口咬定她有過失,又怪她車速太快,索賠十五萬,經基隆市安樂區公所調解不成後,隔天就告她傷害。


女騎士強調,當時老婦從騎樓走出來,她刻意避開,朝中間雙黃線騎去,但老婦卻繼續走來,她煞車後仍擦撞到黃婦,並未超速。


檢認定撞人騎士無過失


起訴書指出,婦人黃秀群於二月十八日上午八時許,在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前穿越馬路到對街時,被馮姓女騎士撞倒,左腳脛骨骨折及頭部多處擦傷;馮女則右臉及頭部挫傷。


檢察官調出監視器發現,黃婦為圖方便,捨左側相距約廿三公尺的斑馬線不走,卻從基隆市西定路一七三號直接穿越馬路,是事故主因,認定她有過失。


檢察官也查知,馮女騎在三.二公尺寬道路上,黃婦開始穿越道路時,馮女與黃婦之間僅隔三、四公尺,很難期望馮女在如此短的距離能即時閃避突然闖入車道的黃婦,故認定馮女無過失。


法界指出,若法院審理後認為女騎士無過失,判處老婦有罪,女騎士還可以提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訴訟,向黃姓老婦求償醫藥費及車損。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呼籲,行人要穿越未設有行人穿越設施的馬路時,須確定左、右無來車後才能迅速穿越;本案黃婦不顧左側已有車輛駛近,仍貿然穿越馬路,是導致行人跌倒與騎士摔車受傷的主因,檢察官才將她起訴。


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台灣人大多認為撞人的一定理虧,本案則顛覆此一觀念,類似案例過去亦有。


九十八年三月,男子許振家在北縣穿越馬路時貪圖方便,未依規定走斑馬線且闖紅燈,導致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摔車,再遭後方轎車撞死。刑事部分,許某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十月,民事部分,高院判他賠兩百一十一萬元。 九十四年六月, 游姓女子駕車撞死蘇姓婦人,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法官認為,蘇婦違規在先,且突然從快車道走出,游女反應不及才撞死她,基於「信賴原則」,游女無過失,判她無罪。


法界人士指出,在行人優先的原則下,撞死人者多半會被認定有過失而判有罪,但前述案例很值得行人警惕。

看來台灣人的觀念要重新教育,不要已為撞人的都是不對的。
發表人: raidendxw    時間: 2010-8-1 10:54 AM

我能說死好嗎

天下哪有被車撞,受傷的人反而被起訴的道理?<- 那個兒子是腦殘嗎 你走出來給人撞還要跟人索賠......

我騎車也遇過突然從路邊衝出來的婦女, 差點撞下去, 自己也閃的差點摔車, 而且這種事情已經發生好幾次了
超多人都想過馬路就直接走出來 連車都不看 紅綠燈也不看 是這麼急著見閻羅王嗎?
當你是開車或是騎車遇到這種人 你真的會恨的牙癢癢
發表人: 迷路的小狗    時間: 2010-8-1 11:00 AM

會這樣還不是台灣人對路權觀念的缺乏
還有普遍認為大車撞小車,大車吃虧這種錯誤觀念

汽機車不尊重行人走斑馬線的路權
行人不尊重汽機車走道路的路權
被撞到之後才在那邊揮
新聞媒體真該多報一些這種案例
讓社會大眾知道法律不是站在不尊重路權的那方才對
發表人: max0857    時間: 2010-8-1 11:39 AM

我覺得應該要反告那位婦人才能杜絕此歪風
不過老人家還真的挺隨性說,各各都是任我行
發表人: shiuh    時間: 2010-8-1 12:10 PM


要反告,讓老婦人賠錢
不守法就是要付出代價的!!
發表人: topedia    時間: 2010-8-1 01:40 PM

終於有個像樣的判決了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10-8-1 02:25 PM

細賀啦.......................
上下班有時途中...有時一天就遇上好幾個女的...(騎機車的)..........
她娘的...........馬路好像都是她家的.........
想停就停...想轉就轉.........完全不注意後面的來車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0-8-1 09:30 PM

常看到這種人
沒走斑馬線算小事
明明是紅燈還慢慢闖過去
按喇叭他還一付"有種你就撞看看"的態度
有時候真的很想直接撞下去
發表人: Dr.J    時間: 2010-8-1 11:49 PM

馬路如虎口 指的就是像老婦人的兒子這種想要大開口要錢的這種
發表人: kiruachu    時間: 2010-8-2 12:14 AM

看各位越說火氣越大
這類的判決早在很久以前就有,當時新聞也有告戒行人應注意
路權觀念不清就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也別說是老人 很多人貪圖方便都是這樣
但保護自己的最佳方法 就是做壞事前先把性命顧好
做錯事反過來怪罪人的大有人在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8-2 01:34 AM

這種感覺快跟開車門不注意沒兩樣了
其實為什麼以前常常(其實現在還是)會有撞人的大部分是車錯
因為他的法律觀點大部分是(相當)因果關係
譬如說某甲被乙撞,乙被撞跟甲顯然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所以大部分都會是撞人的不對
不過近年來參考了德國的法律(客觀歸責論)才會有這種判決出來
不過我也要在這邊講
要看法官從什麼角度判
不然還是有可能會判行人贏
另外也不是像網友講的真想撞下去
若真想直接給對方KO而且真的KO那就會變成故意殺人了
發表人: tommylai    時間: 2010-8-2 03:12 AM

台灣的交通法還是不合理.....

我還記得加拿大,行人權利最大....除非嚴重違反公共交通安全...真的很少看過會被起訴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8-2 03:15 AM


引用:
tommylai寫到:
台灣的交通法還是不合理.....

我還記得加拿大,行人權利最大....除非嚴重違反公共交通安全...真的很少看過會被起訴

不過國外好橡行人也比較守法
不會像小貓小狗一樣突然從路邊衝出來
這才是他們比較不會被起訴的原因
發表人: laster    時間: 2010-8-2 09:26 AM

只能說有監視畫面真的很重要,不然空口無憑
倒楣的都是守法的人
發表人: ryaninca    時間: 2010-8-2 01:37 PM


引用:
tommylai寫到:
台灣的交通法還是不合理.....

我還記得加拿大,行人權利最大....除非嚴重違反公共交通安全...真的很少看過會被起訴


這樣說是沒錯 不過加拿大的人口密度沒台灣這麼高 全加拿大不過3000多萬人 不過他的面積嚇死人的大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8-2 11:04 PM

其實外國行人路權是怎樣的
我聽補習班老師講
行人過馬路如果開車的從旁邊呼嘯而過
在美國被攔下來可能就是殺人未遂
在台灣其實行人路權很差
常常可以看到綠燈行人可以通行了
可試順向車道的車一樣可以通行轉彎
就造成了車子不讓行人的情況
這才是外國人所提倡的行人路權
在國外你就會看到車子也是綠燈可是他會慢慢等行人過去
而且就等行人完全過去了他才會慢條斯理地通過
絕不會像台灣每個開車的好像敢死隊一樣拼命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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