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x1031寫到:
1.刑法有一個大原則
這在刑法第一條就寫說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這就是刑法所說的罪刑法定主義
只要法條上沒寫的,你就不能定他罪,即使他罪大惡極
法律的文字用語非常嚴謹,尤其是刑法
2.舉例來說: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
也就是說在車站跟港口偷東西是會被判加重竊盜罪
我們會想既然車站跟碼頭都能判加重竊盜罪了,那機場呢?
但問題是你翻遍法條也找不到任何一條有寫在機場竊盜會被判加重竊盜罪
也就是說在機場偷東西只有竊盜罪,而不會被加重刑期
3.法條的不足是確定的,但法律是立委定的
整件事情該罵的是立委
我們有很多法條都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演進
但這些立委只會打架不做事,而其實打架也只是演給我們這些老百姓看的
他們私底下都是好麻吉....
max1031寫到:
刑法有一個大原則
這在刑法第一條就寫說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
這就是刑法所說的罪刑法定主義
只要法條上沒寫的,你就不能定他罪,即使他罪大惡極
法律的文字用語非常嚴謹,尤其是刑法
舉例來說: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加重竊盜罪)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
也就是說在車站跟港口偷東西是會被判加重竊盜罪
我們會想既然車站跟碼頭都能判加重竊盜罪了,那機場呢?
但問題是你翻遍法條也找不到任何一條有寫在機場竊盜會被判加重竊盜罪
也就是說在機場偷東西只有竊盜罪,而不會被加重刑期
平凡小任大說FM2迷姦的問題
其實在刑法222條第一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四、以藥劑犯之者。
所以用FM2這種迷姦藥是可以定罪的
跟未成年性交在刑法227條所寫
處3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本例來看,法官判3年2個月也並無失職
法條的不足是確定的,但法律是立委定的
法官在刑法上,完全只能照法條來判,證據到哪就只能判到哪
整件事情該罵的是立委
我們有很多法條都已經跟不上時代的演進
但這些立委只會打架不做事,而其實打架也只是演給我們這些老百姓看的
他們私底下都是好麻吉....
石頭仔寫到:
這個~法官沒有故意不用第222條1項2款來定罪(這一條成立要件是第221條要先成立,也就是要先有施行強暴脅迫或相似的行為)
問題在,被告否認有施行強暴脅迫的行為(證據能力低)以及
證人XXX於本院審判時亦證述:我看見被告與甲女時,甲女並無抵抗被告之動作,且無喊叫或哭泣等語 (我沒引出來的案例事實中有提到,是這位證人XXX嚇阻被告繼續行為以及報警抓人的)
基本上,只要證人沒有偽證問題,那她的證言證據能力會比較高,進而被法官引為她改變法條適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