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主題: [新聞] [轉貼]阿嬤撿到錢拒酬金 「這是做人道理」 [打印本頁]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0-9-16 08:01 AM     主題: [轉貼]阿嬤撿到錢拒酬金 「這是做人道理」

彰化縣老阿嬤鄭楊滿撿到八千多元送到派出所,失主要送酬金和蘋果給她遭拒。警察提醒她,依法她可以「抽」三成,老阿嬤說:「我不懂法律,但不是自己的就不該拿,這是做人應有的基本道理!」

拾獲失物要求酬謝,最近因為一名女大學生撿到學妹學費,要求三成酬謝,否則行使「留置權」成為話題,各界感嘆「拾金不昧」的傳統美德式微,鄭楊滿(八十一歲)拾金拒謝,讓警察感佩,更傳為鄰里美談。

同是拾獲遺失物,大學生和小學畢業的阿嬤鄭楊滿,反應完全不同,成大法研所所長蔡志方說,拾金後要求酬謝的法令迄今約八十年,但時代已經變遷,不變的是「道德更重於法律」。

鄭楊滿前天騎電動三輪車到彰化縣和美市區購物,途經彰美路,看見前方機車騎士陳宥嘉的背包掉了好幾張千元鈔、百元鈔。鄭楊滿喊「少年仔,你的錢掉了」,騎士渾然不覺。鄭楊滿追不上,只好把錢撿起來,送到和美派出所。

警員受理時,機車騎士也走進派出所報案,說他遺失八千多元。鄭楊滿當下告訴警員:「就是這個少年掉的。」

陳宥嘉看到八千多元失而復得,立即拿一千元要送給鄭楊滿,但她堅持不收。陳宥嘉過意不去,到水果攤買了一盒六個蘋果要送她,鄭楊滿仍不肯收下,還說:「阮厝冰箱裡很多,免啦。」

陳宥嘉堅持要答謝,鄭楊滿堅持不收,雙方推來推去,警察出面協調,告訴她:「阿嬤依法你可以抽三成謝金,現在只收這些不算什麼。」

鄭楊滿卻說:「阮只有國小畢業,不懂法律,但從小長輩就教我,不是自己的就不該拿,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但在陳宥嘉和警察百般勸說下,鄭楊滿最後收下,但拿出兩顆蘋果送給派出所,「乎恁大家呷,如果恁不收,阮嘛不愛收」,警員只好收下。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5/5852325.shtml

所以說,照這種說法,那位學姊不能算是人
發表人: todsu    時間: 2010-9-16 08:12 AM

「阮只有國小畢業,不懂法律,但從小長輩就教我,不是自己的就不該拿,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
上大學法津系,從小長輩就沒教我,不是自己的就該拿,這是做人的基本道理。這是誰沒教好這位
學姊
發表人: sdwcw    時間: 2010-9-16 08:31 AM

許多人都強調法律法律
違法與否

卻都忘記了..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很多不違法的行為..
顯示出來的只是低下的道德觀
發表人: 流水無情    時間: 2010-9-16 09:58 AM

現在是講法律的,誰管你道德啊。
你說是吧,腦殘智缺法官多得是~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10-9-16 10:15 AM

法條訂的有問題
然後一些人仗著法律
就認為索討報酬是理所當然
不給錢就不還~說真的這手段跟搶劫沒兩樣xd
社會與論也不會放過這種.....

最近看一些討論
還有人扯出什麼保管,交還要花時間精力
不要報酬合理嗎?

但是拾金不昧這種事
是有人逼迫你?  
撿到不會交給警察處理

嫌麻煩你也可以路不拾遺
當作沒看到xd

總之法條該修一修或是廢除
不然 以後可能會出現上法院打官司的難看場面

[cys070 在  2010-9-16 10:27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9-16 04:36 PM

事實證明...國小畢業的比大學生還優秀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0-9-17 12:24 AM


引用:
Ailio寫到:
事實證明...國小畢業的比大學生還優秀


不過老實講最近這則『大學生拾金不還還要報酬』的新聞
為什麼大家投票都是投溫馨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13/5/2cyhr.html


發表人: BlackSun    時間: 2010-9-17 01:06 AM

現在這世界 法律有兩種
一種是美式 一種是德式

美式認為 人會犯錯
所以有陪審團制度
由眾人來判斷當事人是對是錯

德式認為
嚴謹的法律
不會有錯誤
所以有法官一人判定

台灣走的是德式
但是台灣人可沒有德國人的嚴謹


說到這檔事件
讓我想到我在當兵的時候有一位同梯是法律系
那時答應幫他燒片
但是我忘了帶到營區

當時我跟他說明原因

他反說我
說法律條文 口頭答應要履行...........................................

總之搬出條文就是了

當下 我內心想
恩! 我打死也絕對不跟法律系的人見面或是說任何自身的事

從那次之後我認為 法律系的學生 就是
儒以文亂法,俠以武犯禁,而人主兼禮之,此所以亂也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9-17 01:19 AM

其實我還滿想看看德國的法律長什麼樣
我根本不相信我們的性自主篇章完全是照抄德國
因為我覺得德國的法律可能是世界上最嚴謹的法律了

至於撿到錢要報酬照道理應該是可以的
因未有時候失主失而復得真的會包紅包給檢到的人
不過我覺得固定百分之三十是太多了
大概一兩趴差不多
個人看法啦

至於法律系的話
我是大學有旁聽一些法律系的課程
出社會後有買補習班的刑法課打算考公職
我覺得法律這東西至少界定了最基礎的規範
不然回到古代皇帝說的才對那要出幾個報軍死一百次都不夠死
發表人: 凱之旋    時間: 2010-9-17 10:26 AM


引用:
Ailio寫到:
事實證明...國小畢業的比大學生還優秀


事實證明 60多年前的國小畢業
比現在的大學生還要優秀
現在的學生 連公民與道德都不需要唸 考試也不考了
所以才跑出了一堆腦殘學生
搶博愛座的  撿到救命金不環的

我連去吃飯老闆少算錢 我都會提醒他了
現在的學生到底是怎麼了

個人覺得留置權3成 也太多了
1成還差不多  就算服務費好了

[凱之旋 在  2010-9-17 10:3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wto987    時間: 2010-9-17 11:34 PM

應該是那個女學生根本就不想歸還,但又怕犯了侵占罪,所以就用這一招,多少拿一點。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10-9-18 12:28 AM


引用:
wto987寫到:
應該是那個女學生根本就不想歸還,但又怕犯了侵占罪,所以就用這一招,多少拿一點。


立法目的是讓有"貪念"
又在那邊猶豫得人肯去做拾金不昧這檔事
增加找回遺失物機會

但是偏偏扣住錢的手段,看起來一點都沒誠意還得意思

相信它心理現在可能想早知當初就靜靜的暗槓起來
還比較爽

個人是比較請向由失主決定要不要給謝禮~
看是修掉留置權,三成的規定或是乾脆廢除不要有這條法

至少糾紛會比較少

[cys070 在  2010-9-18 08:0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瘋狗    時間: 2010-9-19 08:51 PM

書讀的越多..想法也越多
發表人: kokocv    時間: 2010-9-19 10:41 PM

到時後那個學姐畢業後,當上法官後,一定也是輕判色狼中的其中之一
發表人: 嗚^^c    時間: 2010-9-20 12:05 AM

大學在學中 vs 小學畢業好幾輪

小學畢業好幾輪大勝

那個學姊做人的道理都不會了,跟人家講什麼法律




歡迎光臨 TWed2k (http://twed2k.org/) Powered by Discuz!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