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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重判兒少性侵 勵馨:恐引滅口 [打印本頁]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0-9-23 05:59 PM     主題: [轉貼]重判兒少性侵 勵馨:恐引滅口

兒童性侵輕判引發社會關注,多名立委提案加重刑期。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研發部專員杜瑛秋今天表示,訂定重刑可能引發犯罪者殺人滅口的效應,修法前應該多思考。

     國民黨籍立委楊麗環上午在立法院召開台版「潔西卡法案」立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兒福聯盟、全國教師會等官方與民間團體,討論有關兒童性侵輕判修法的相關問題。

     對於多名立委提案將對兒童性侵的犯罪者處以7年、10年、甚至20年以上的重刑,杜瑛秋認為,為了避免犯罪被發現後得面臨重刑而殺人滅口,修法應該有更多思考與配套;兒少性侵發生後,也應落實對被害人的輔導措施,否則未來受害兒少長大後,恐怕會成為加害人。

     兒福聯盟組長李宏文認為,目前台灣殺人罪一般判刑都在10幾年,如果讓性侵兒少的刑度訂在20年以上,恐怕不符合比例原則,且重刑所引發殺人滅口的問題,也值得商榷。防暴聯盟理事長周清玉也認為,相關修法量刑應該符合比例原則。

     對於楊麗環提案隱匿校園性侵案件的教育人員終身不得任教,全國教師會秘書長兼組織部主任李培裕擔心,此案會成為惡整老師的法令,未來通報數量可能暴增,各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有沒有能力處理,恐怕都是問題。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認為,對於修法加重兒少性侵犯刑期等修法,他都贊同,但是法官教育養成也是關鍵,應該從學校教育、考取司法官資格後,增加實習與教育時間,再成為司法官。

     法務部檢察官黃冠運表示,相關爭議發生後,法務部長曾勇夫指示盡快召開公聽會,法務部刑法修正小組14日也已開會討論,但由於要逐條討論,可能要到1、2年後才會被討論到,因此改從妨害性自主部分先開始討論。

     黃冠運說,刑法修正小組討論時認為,針對兒少性侵問題單獨修正幾條法律,絕對不是正確的方向,應該針對整個章節進行通盤檢討。至於法官養成教育部分,目前司法官訓練已經有類似的制度,有長達2年的訓練與實習,未來也會繼續增強相關研習。

     楊麗環表示,對於兒少性侵犯是否要處以重刑,她並不堅持,既然兒福團體有相關疑慮,將等到法務部提出修法版本後,併案一起討論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0,5247,50303429x132010092300947,00.html

不能輕判也不能重判,那到底要怎樣判
發表人: ggb255    時間: 2010-9-23 06:16 PM

意思是眾目睽睽下.
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反正重判也是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去養.土地也不夠大.
乾脆醃掉算了.比較省時省力.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10-9-23 06:44 PM


引用:
tangier1234寫到:


不能輕判也不能重判,那到底要怎樣判


確定有罪的全部閹掉!
發表人: kkjkj    時間: 2010-9-23 07:19 PM

滅口就死刑阿!!怎麼都只想到加害者, 都不想被害者之後的生活該怎麼活..
偽善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10-9-23 07:28 PM

全部都要輕判 , 不然
偷竊變搶劫
搶劫變殺人
殺人變滅門
滅門變滅國


發表人: 殘風飄凌    時間: 2010-9-23 07:46 PM

那就通通判鎗斃啦!!!
這樣還可以減輕監獄的費用跟負擔何樂而不為 XD
發表人: fen    時間: 2010-9-23 07:56 PM

所犯的罪與其刑罰原本就要均衡吧
過輕與過重皆不適宜
十幾二十年前,當時流行虜人勒贖
政府為了嚇阻歪風
便立了虜人勒贖者,處唯一死刑
這法條通過後,導致後來的肉票幾乎都被撕票
因為犯罪者心裡想的是反正都做了
不撕票是死,撕票也是死,撕票至少還減少了破案的機會
所以才有後來的修法
因此這顧慮不可謂錯吧
發表人: JQJQ    時間: 2010-9-23 10:06 PM

不如建議開放槍枝買賣...
犯罪走司法一途何時了,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 別忘了還有人權團體 )
私了最快  

生不如死這四個字應該深深烙印在那些諸公立委腦袋裡。

現在殺人頂多十餘年,所以動不動就砍砍殺殺,惡性不改導致殺人反而輕判,反抗錯手殺人
反成為重判,這就是台灣司法,有時候司法不如私法來的有用。

學新加坡如何 ?
鞭刑 3 下  ,大概不用鞭刑,光聽到鞭刑就會尿褲子,新加坡鞭刑可不是一次連打,而是
打一下完皮開肉綻,請你回家療養,等傷好了再回來繼續打。
所以新加坡人都超級守法,誰願意被鞭刑。
發表人: 嗚^^c    時間: 2010-9-23 11:15 PM

現在修法是看加害人,不是看被害人~~"
發表人: csky    時間: 2010-9-24 12:49 AM


引用:
fen寫到:
所犯的罪與其刑罰原本就要均衡吧
過輕與過重皆不適宜
十幾二十年前,當時流行虜人勒贖
政府為了嚇阻歪風
便立了虜人勒贖者,處唯一死刑
這法條通過後,導致後來的肉票幾乎都被撕票
因為犯罪者心裡想的是反正都做了
不撕票是死,撕票也是死,撕票至少還減少了破案的機會
所以才有後來的修法
因此這顧慮不可謂錯吧



但不可否認,虜人勒贖者確實大量減少,後來就甚少聽到有人虜人勒贖的事件。
不用重典,又如何能抑歪風? 以前虜人是已經到了要點小錢也好的恐慌地步了耶。
至少現在的人較不用擔心出門就被直接抓入車內....

對小朋友,又未何不可加重刑? 滅口能滅多少人,你敢滅口抓到一定死刑啊,大量減少犯案率,還小朋友一個純白的世界吧。

對於那些什麼奇怪基金會,今天明天講的都不一樣,只為博版面的作為也是感到不恥,還叫勵馨,真會取名。
隨便架個部落格,就可以炒作知名度,搞得好像所有人都和他一樣的想法....
發表人: shack    時間: 2010-9-24 01:27 AM

怎麼想都是其他罪判太輕了,所以才會覺得判20年叫做重。

想想,毀了一個小孩的未來,
心理輔導失敗的話還可能會使這個小孩長大變成加害人,
判20年一點都不重。

是該全面修法了吧,有很多罪真的判太輕了。
發表人: shack    時間: 2010-9-24 01:31 AM


引用:
ggb255寫到:
意思是眾目睽睽下.
重重拿起輕輕放下.


反正重判也是要浪費納稅人的錢去養.土地也不夠大.
乾脆醃掉算了.比較省時省力.

不能只是閹掉,
手也要剁掉,
舌頭要切掉,
嘴巴也要縫起來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0-9-24 01:39 AM

確實動不動就死刑會造成反效果。

像大陸動不動就槍斃,但他們的治安反而比台灣糟。殺人案比台灣更多。

以犯罪心理學來說:「既然我已經要被判死,如果放你活口,你會指認我,那我不如讓你死......」

強姦就死,那一定一堆先姦後殺,而且殺了死無對證,抓人更難,最後反而讓犯罪率上升。

美國有許多殺人魔殺了好幾個人且過了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才被發現,台灣這種無差別隨機殺人很少,所以才有殺人案很好破的錯覺。

事實上,你想想好了,你在路邊隨便拖一個人把他殺了,屍體處理掉,請問你覺得警察要怎麼查到你?
可能過了幾年都化成白骨了屍體才被發現,甚至可能永遠都沒被發現的。(台灣有一堆失縱人口下落不明)

而偏偏性侵案大都是這種犯人和受害者毫無關係的隨機案件。

我比較贊成是「去勢」,犯了性侵罪就閹掉;如果閹了再以手指性侵,那就砍掉雙手。這樣保證他不會再犯。

不過不可能有這種法律的,因為偉大的人權.......

[Adsmt 在  2010-9-24 01:44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k0114    時間: 2010-9-24 11:55 AM

把'作案工具'刨成絲,讓犯人可以'睹物反省'?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9-24 03:03 PM

把犯人「去勢」,搞不好反而提高性侵犯變成殺人犯(隨機專殺女性)的機率,
在不提高法律上加重罪行的情況下
如果把大赦改成大殺(不定期專殺一些對社會有重大危害的罪犯)
或許是另一個可思考的方向
發表人: 凱之旋    時間: 2010-9-24 03:21 PM


引用:
kkjkj寫到:
滅口就死刑阿!!怎麼都只想到加害者, 都不想被害者之後的生活該怎麼活..
偽善


可惜現在廢死聯盟又太囂張
死刑......可能又關個7-8年就放出來了
發表人: twneco    時間: 2010-9-24 03:22 PM

法律的初始意義應該是喝止犯罪吧,你做了什麼事情會得到什麼樣的後果
所以你了解到後果是怎樣後就不要犯罪,怎麼感覺現在則是阿婆賣菜隨你喊阿
法律條文被解析到最後都變加害者條文了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9-24 11:38 PM

的確是可能滅口
譬如強姦唯一死刑
那麼強姦犯可能會幹完了還不夠乾脆把對方幹掉再幹一次
反正左右都是個死
死之前再帶一個走來相陪伴
反正這個刑度怎麼拿捏都滿技巧的
我個人其實是覺得對傷害幼童或老殘的人都該處以極刑
至於一般強姦就判賠錢賠到死
譬如賠個一億每個禮拜固定自己拿錢到派出所可以分期賠給被害者
不過也只是個人看法罷了
發表人: kram    時間: 2010-9-25 09:33 AM

我也覺得使用化學去勢
比如說讓犯人吃乖乖丸或者打針的方式
說到底就是那根惹的禍
只要讓那根「不行」
問題就解決一大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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