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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女兒疑發病求愛 老爹性侵緩刑 [打印本頁]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9-25 06:36 PM     主題: 女兒疑發病求愛 老爹性侵緩刑

女兒疑發病求愛 老爹性侵緩刑
更新日期:2010/09/25 03:14 曾百村/宜蘭報導
中國時報【曾百村/宜蘭報導】


宜蘭縣一名六十六歲老爹,九十八年間於醫院探視女兒時,將手指插入女兒下體性侵,監視器錄下畫面後,被院方人員送警處理。宜蘭地方法院昨宣判,將父親依趁機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四年。


依老爹大女兒透露,卅八歲的妹妹,長年以來有性交方面的精神疾病,發病時會主動脫下衣褲在眾人前「自摸」,並要求性交。病史已長達十年的她,雖經治療病情卻未好轉,輾轉於去年底在縣內某醫院繼續接受治療。


老爹到醫院探望女兒時,女兒疑因發病,主動要求與父親性交,並對父親又摟又抱,最後還自行脫下褲子。老父由於配偶也是精障者,平日缺乏性生活,一時抵抗不了眼前女兒的「誘惑」,便鎖起會客室的門,轉頭便和女兒面對面抱在一起,並把手指插入女兒下體。


醫院護士透過監視器發覺這一幕,便趕緊前往敲門制止,父親才趕緊收手。雖然知道是女兒主動要求,還是報警處理。


警局作筆錄時,父親稱,因為女兒「想要」,一時思考不周才鑄大錯。在法院審理期間,兒女都出庭替父親求情,法官衡量精障妻女還需要老父照顧,加上該父深具悔意,便依趁機性交罪判處兩年徒刑,緩刑四年。


律師陳倉富表示,這個案子與其他的性侵案件不同,法官應該是在斟酌被告父親的家庭情形下,所作出的判決。因為依照刑法第二二五條趁機性交罪,最低要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被告能獲減刑,是因法官採刑法五十九條將刑責減至兩年,然後再給予緩刑四年的機會。


律師指出,被告長年照顧精障妻子、女兒,加上被告女兒精神疾病特殊,會主動「求愛」,被告才會有一時情慾衝動下所作出的行為,法官考量到如果真的將被告判刑,除了導致家庭功能喪失外,兩位精障者也將無人照顧,才會做會這樣的判決。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5/4/2dpn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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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個應該用刑法228
不過他怎麼用225
該判重的判輕
可判輕的卻又判比較重

法條截錄如下:

第 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
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表人: leacks    時間: 2010-9-25 08:50 PM

法官的意思是可以性侵女童,不可沒背景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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