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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留言質疑「造謠」 上百網友齊挨告 [打印本頁]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0-11-17 12:07 AM     主題: [轉貼]留言質疑「造謠」 上百網友齊挨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16/8/2h6zr.html

網路BBS論壇很受年輕人青睞,但最近卻傳出有當事人因為不滿遭網友回文駁斥,一口氣對數十位網友提告。被告人PO的字眼,包含質疑原告是「爛草莓」、「很菜」;另一起案例,是原告提出來醫療常識,被其他網友質疑是「造謠」,結果上百網友挨告。至於講了這些話就得挨告、上法院嗎?法務部官員表示,在網路上發言應該對事不對人,要是涉及人格毀損,就可能構成誹謗。

被告人廖同學:「原本發問人他是會脹氣會打嗝,但你只是針對脹氣,去回這個文,叫他吃生薑,這是錯誤的。」

廖同學把網路上的PO文,一一秀在鏡頭前,他認為有錯的是這段。W網友說,生薑對消化道有輕度刺激作用,建議脹氣的網友嘗試飲食治療。這段話遭其他人批評,廖同學流言質疑W網友「造謠」,其他人也紛紛跟進留言,到最後有上百人,全被W網友告上法院。

原告W網友:「因為有些人,他散佈不實的醫療文章,我去檢舉順便送到地檢署去,現在我也不曉得辦得怎麼樣。」

另外一個Case,黃同學這番網路留言,也惹禍上身。被告人黃同學:「我說地上的菜蟲撿一撿吧,於是這位仁兄,他就真的是也不知道怎麼樣了,就告了所有說他菜的人。」

還原事發經過,一名英文字母T開頭的網友,先在軍旅生涯版PO文,說心情真的很差,管休被召回,一出營他就投訴1985。

這篇文章,引來不少回應,有人說他菜逼巴或者草莓族,沒想到這位T網友心有不甘,所有噓他的回文,全部提告,一共告了57個人。法務部科長李貞慧:「評論事情,你可能還是要就事情的部分去評論,不是就人的部分。」

別以為網路推文,只是指間敲打,發言不慎,小心惹上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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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不會太誇張的
對網路上的任何批評有需要看的那麼嚴重嗎?
對於不認識的人提告
那還真的有點..........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10-11-17 01:09 AM

不告怎麼表現出有多機掰呢?
發表人: kkjkj    時間: 2010-11-17 02:58 AM

通常會去告的人, 時間太多要嘛就是經不起被噓
可能現在很多人被嗆或者被罵都用告的方式來宣洩(新聞"霉"體上)
告是要花錢的(錢還真多)
發表人: ronie    時間: 2010-11-17 07:43 AM

告翻天也改變不了菜草莓的事實
好逗陣的人,不會因為一些不中聽的回覆就提告;一告就50.60人,真的當法官很閑嗎?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11-17 08:09 AM

其實我覺得提告是個人的權利
你沒辦法去限制他
網路上因為大家都看不到對方
所以有時後講話會用比較詼諧輕鬆的方式
可是有時後就會踩到對方的紅線
說實在你不會知道在電腦後面打字的是圓是扁
所以我覺得很多時候很多東西是相對的
你覺得人家是爛草莓
那你自己呢?
百毒不侵?越挫越勇?
百毒不侵越挫越勇我只認識一個叫做阿信
可是不是每個人都是阿信
你不能把每個人都用同一標準看待
反正如果你不懂我在說啥的話
請你把自己替換成當事人
不會突然覺得不舒服的話我想就很OK
我也看過網路上罵人家白目對方一說準備提告馬上換得我只是玩笑話
尤有甚者還會說你這麼虛喔、這樣的玩笑都經不起云云
結果網路一查罵人白目還真的有被罰的案例在
所以請謹言慎行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0-11-17 08:16 AM

說人很菜會被告?
告什麼?毀謗?公然污辱?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0-11-17 08:36 AM


引用:
天涯浪子寫到:
說人很菜會被告?
告什麼?毀謗?公然污辱?

其實我覺得大部分被告的人都會避重就輕
這是人之常情
要整個列印下來仔細看過才知道到底誰說得比較對

瞎起鬨是很可怕的
譬如a說你怎麼那麼菜
b接著說你是不是姓菜
c最後為了變出新花樣於是說地上那麼多菜去採一採吧?
整串看下來可能都中標
至於說人菜可能要看是不是有刻意貶抑對方的人格
相信沒有人會喜歡被別人說菜
所以我個人覺得陶侃自己可以
但要指著別人說就要自己再衡量一下了
網路這東西得可怕在於
寫下去除非你有權限不然就刪不掉了
而且千萬網友都是你的見證
所以更要謹言慎行
以上是個人看法

[平凡小任 在  2010-11-17 08:4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max0857    時間: 2010-11-17 09:37 AM

不虧是新世代的藍莓族,果然比草莓更加白X
沒意外台灣很快就會出現一堆代名詞、表意詞或反諷文來對付藍莓
套一句阿六仔喜歡說的RPWT
發表人: 迷路的小狗    時間: 2010-11-17 09:52 AM

在網路上罵人的確是有可能會告妨礙名譽的
這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不過被告歸被告
檢察官會不會受理是另外一回事
這種網路上的討論只要不是太過分的指名道姓的漫罵
檢察官不一定會受理
尤其是這種一次告上一堆人的案子
有時候反而會引起檢察官的反感

只要網路討論是有所本的對事討論
特別是對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討論
這是受憲法的言論自由保障

以上是個人的一些小小實際體驗
發表人: 迷路的小狗    時間: 2010-11-17 11:55 AM


引用:
kkjkj寫到:
通常會去告的人, 時間太多要嘛就是經不起被噓
可能現在很多人被嗆或者被罵都用告的方式來宣洩(新聞"霉"體上)
告是要花錢的(錢還真多)


還有一種人會去告
想靠這個賺錢的人

這種妨礙名譽的提告只要原告蒐集好資料寫一份狀紙去按鈴申告
檢察官就要受理調查
之後都是檢察官的事
原告不用出力也花不到什麼錢
只是要花時間出庭

當然單純刑事庭是不能賺錢的
要賺錢都是靠一起開的民事庭
也就是以刑逼民
有些被告怕會刑事庭敗訴留下前科所以會和解賠錢了事
這就是賺錢的機會

網路上某個很愛告人的攝影人士就用這種方式賺了不少錢
發表人: 石頭仔    時間: 2010-11-18 11:25 AM

案例一,被人告,算是有點自找的(不過整篇報導少了非常多的前因後果),原告說:他是提出一個針對脹氣的紓解方法,被告等人卻直指他散布謠言!?
而報導所缺少的部分,就是被告等人對原告所提出的方法,有沒有提出"實質"錯誤的醫療理論基礎,說別人錯,也得說出別人錯在哪裡。
如果沒提反證,就直接說他人散布不實醫療訊息,就會落入法務部官員所說的,並非對事論事,而是對他人為誹謗。
---
案例二,就有點反應過度,管制休假被召回是不當管教嗎?要不然管制休假是說好玩的嗎?這樣還透過1985申訴再上網訴苦......
(上面的講法,安全係數比較高一點點)
其次,所謂草莓族跟菜逼巴兩個詞彙,一個是經濟奇蹟世代罵所有新世代欠缺抗壓性的辭彙,一個是所有新兵到頂天之前都一直扛的稱號
背後意義延伸一下,跟前述三種講法是否很難被連結?(個人認為被告不起訴機會高)
發表人: sparrow    時間: 2010-11-21 05:59 AM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何必用負面特質的言論跟人交談,不管用任何形式。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0-11-21 03:41 PM

毀謗必須是子虛烏有的謗譽,也就是如果是事實就不算。被告人只要引用文獻,生薑沒有醫療作用就可以了。要告人也要有腦袋,一次告五十人,要跑五十次法院,五十次全敗訴,會很爽?

說人很菜、草莓族會不會成立公然污辱,可能有點困難吧,如果成立,那不是表示一堆社會論文章整天用污辱的字眼在罵人?把很菜、草莓當成和三字經同類的污辱字眼?

不過台灣法官的程度,會不會考慮那麼多就很難講了
發表人: sogoamy    時間: 2010-11-21 05:33 PM

醫療那個我有參與到. (挺胸!) (啊這是有什麼值得驕傲的嗎??)

上面有人提到他要跑50趟法院, 據說是不用,
他只要遞狀出去, 後面都是法官 (or 檢察官?) 的事. 他根本不用出面.
所以很多被告都無緣親眼目睹那個'和信'眼科名人的真面目. (好遺憾的...)

倒是被告一定要去做筆錄, 或是出庭作證,
99.99% 絕大多數的人都會覺得很麻煩, 沒事去惹得一身腥幹嘛呢?
那他(原告)就是要讓你這樣又要請假, 又要舟車勞頓, 他也覺得很爽啊.
誰叫你要惹到他呢? (就是有這麼無聊的人) (攤手...)


發表人: 迷路的小狗    時間: 2010-11-21 09:44 PM


引用:
sogoamy寫到:
醫療那個我有參與到. (挺胸!) (啊這是有什麼值得驕傲的嗎??)

上面有人提到他要跑50趟法院, 據說是不用,
他只要遞狀出去, 後面都是法官 (or 檢察官?) 的事. 他根本不用出面.
所以很多被告都無緣親眼目睹那個'和信'眼科名人的真面目. (好遺憾的...)


會有機會看到的
檢察官開偵查庭的時候原告必須出庭
不然就是要請代理人(律師)出庭
這是小弟去年的親身經歷(也是妨礙名譽)
發表人: 迷路的小狗    時間: 2010-11-21 10:03 PM

既然有網友也被告
那小弟來講一下去年的親身經歷

去年八月小弟莫名其妙接到一份傳單
原來是四五年前在網路上參與一個新聞事件討論時的流言引來新聞當事人的控告
當時就是被告妨礙名譽
當時有去找縣府的免費法律諮詢問過
當時諮詢給的意見是要這官司打起來一定輸
最好協商和解了事
不過後來與曾經跟該原告交手過的網友討論過
網友給的建議是千萬不要和解
因為和解就是認罪
萬一和解失敗的話那打起官司就是立於不勝之地

當時小弟的到案地點是在台南(某數字網站)
當時總共下去兩次
第一次是到刑事警察局去做筆錄
第二次是到地檢署去開偵查庭
簡單的說一下流程
這種案子原告只要蒐集好證據寫好狀紙再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檢察官就必須要受理調查
然後會發文要警察局去傳喚被告來做第一次的筆錄
筆錄做完會移送檢察官
檢察官會再傳喚原/被告來召開偵查庭
這時候被告可以寫一份答辯狀(可以自己寫也可以請律師寫)來答辯
不過小弟那次有寫但完全沒用上答辯狀
因為小弟那次因為原本就沒講到明顯的人身攻擊
所以檢察官完全站在小弟這邊
簡單的說檢察官認為原告在亂搞
所以當庭跟原告說叫他自己撤銷告訴
不然就給他一個不起訴書
所以小弟的案子就這麼結案

根據網路上的一些討論
檢察官和法官對於這種一次控告許多人妨礙名譽的行為很不認同
認為是嚴重的浪費司法資源行為(事實上也是如此)
所以除非是很明顯的人身攻擊
不然這種官司原告贏的機會不是很大

如同前面提到的
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
所以基本上是對事不對人的討論比較不會出問題
尤其是可受公評之事是受憲法保護的
但如果針對個人進行討論的話
最好還是對遣詞用字保守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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