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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又一恐龍判決 偷拍無罪…因為沒拍到內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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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0-12-7 08:5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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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又一恐龍判決 偷拍無罪…因為沒拍到內褲
又一恐龍判決 偷拍無罪…因為沒拍到內褲
中時 更新日期:"2010/12/07 02:53" 馬瑞君/台中報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07/4/2ii24.html
中國時報【馬瑞君/台中報導】
偷拍裙底風光,沒拍到內褲,只拍到大腿內側就沒事?卅五歲張姓男子在大賣場偷拍穿著短裙的蕭姓女子下半身鏡頭,蕭女察覺後報警;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未拍到內褲等「身體隱私部位」,判決無罪。此一判決引發民眾議論,認為法官根本未顧及社會觀感。
今年七月十三日,穿著短裙的蕭女到中港路台糖量販店購物後,至美食街用餐,坐在鄰近座位的張姓男子,拿著相機不斷由下往上拍攝蕭女的裙下風光;美食街工作人員發現張男的異常舉動,告知蕭女「小心一點!」蕭女氣得立刻報警處理。
警方也從張男相機中,查獲四十八張蕭女照片,內容全部都是下半身特寫鏡頭,有些是蕭女交叉雙腿或腿部膝蓋微曲,或露出大腿內側,有些則是蹺腿後露出大腿根部連接臀部下緣部位。
張男住在台南,跑到台中大賣場拍照,動機可議。他到案後還稱,因為正在學攝影,所以愛到各地拍照,且攝影老師曾告訴他們,在公眾場所拍照沒有問題,他是「好玩」才拍蕭女;檢方認為其明顯是刺探他人的身體隱私部位,而且是以連拍方式不斷拍攝,明顯看出其企圖就是為了捕捉「最佳裙下風光」,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後,法官黃建都認為,張男所拍攝是蕭女大腿外側部位,並未拍攝到其內褲等部位,並非「身體隱密部位」;再者,根據查扣張男數位相機記憶卡內的兩千多張照片,也有其他女性或男性穿短裙或短褲的公開活動照片,也無拍攝其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張男所說的「好玩」應可採信。
檢方表示,將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研究後決定是否上訴;但此判決結果出爐後,引起中部司法界熱烈討論。有人說,一定是男法官才做這種判決,也有人反映,如果按此判例,像是在展覽刻意去拍展場女郎的乳溝,因為沒有露點,是不是都沒事?
不願具名的司法人員表示,是不是構成妨害秘密罪,怎麼會用內褲來判斷?女性內褲有很多種,如果按此標準來看,穿丁字褲的女性不是「虧很大」,可能整個臀部都被偷拍了,就是沒拍到內褲。
另有法界人士認為應以「合理隱私期待」來認定,女性衣服遮掩部位則為不願讓別人窺視部分,任何刻意刺探他人隱私的行為、讓對方感到極度不舒服,應構成犯罪。
律師林瓊嘉說,重點不在拍到大腿或內褲,而是行為人其舉止是不是為了滿足其偷窺心理?尤其以東方女性而言,對於隱私部分的認定本來就較保守,會讓人感到痛苦、不安的侵犯行為,就應構成犯罪。
但也有法界人士持不同見解,認為「身體隱私部位」較難認定,過去中部也有在公車偷拍裙底風光,因被告辯稱「看對方腿很漂亮」,被判無罪案例,內褲當然也不是「判斷界線」,否則很多偷拍藝人底褲走光照的八卦雜誌,可能都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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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沒拍到內褲沒有罪
假如是沒穿內褲的話????
發表人:
promise
時間:
2010-12-7 11:56 AM
法官白目不是一天兩天了,
以後
偷東西沒偷到,沒罪,因為好玩,
殺人沒殺死,沒罪,因為好玩,
搶劫沒搶到,沒罪,因為好玩,
法網"灰灰",又疏又漏。
發表人:
合法密醫
時間:
2010-12-7 01:25 PM
目前的法官嚴重缺乏一般社會的之事和認知.
完全跟社會脫節,可說是現代奇特的文盲
再不重視這種現象,恐龍法官只會越來越多越嚴重...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10-12-7 01:38 PM
算了啦
三本漫畫沒還都會被通輯了
已經見怪不怪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10-12-7 01:40 PM
引用:
kenken
寫到:
算了啦
三本漫畫沒還都會被通輯了
已經見怪不怪
已經上手銬了..........
不過借書搞丟了...應該自己找店家..協商處理...(比如說賠償書價)
[yang3642 在 2010-12-7 01:4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亂蛇
時間:
2010-12-7 01:50 PM
這種法官要他幹嘛阿?想到繳稅是用來養這種人就賭爛,偏偏還不能拿他怎麼樣!
忽然覺得台灣很需要陪審團制度!體現小市民的POWER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12-7 01:55 PM
引用:
ROACH
寫到:
檢方表示,將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研究後決定是否上訴;但此判決結果出爐後,引起中部司法界熱烈討論。有人說,一定是男法官才做這種判決,也有人反映,如果按此判例,像是在展覽刻意去拍展場女郎的乳溝,因為沒有露點,是不是都沒事?
拍乳溝本來就沒事阿...
不然有多少攝影師要被抓走了...
我覺得主要是拍的動作
如果一個人趴在地上拍裙底風光 跟 正常站姿 拍走光
當然是趴著那個 動機可疑...
如果把相機偷偷往下伸 那這個動作已經很明顯是 偷拍了
發表人:
ags
時間:
2010-12-8 10:12 PM
這是鼓勵人民私了嗎?比如說湯匙挖眼之類的XD
發表人:
s58716
時間:
2010-12-8 11:15 PM
台灣的法官都是依法來判決,因為當初法律制定有問題,
再加上法律界山頭林立,各家見解不同,
所以我們的恐龍法官只會越來越多,自求多福吧!
發表人:
onlyone
時間:
2010-12-9 11:03 PM
那預謀殺人...
人沒殺死,應該也沒罪吧!!
發表人:
bbx1
時間:
2010-12-10 04:21 PM
有次為了設計用圖片去科學園區拍中午行人的腳, 也被警察過來關切XD
發表人:
atree
時間:
2010-12-10 07:18 PM
台灣法官都是一考上後
就終身金飯碗了
能少一事就少一事
發表人:
HCY1528
時間:
2010-12-10 08:20 PM
很多正常的事都不正常
而不正常的事卻又格外異常
所以見怪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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