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新聞] [轉貼]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警: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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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ACH 時間: 2010-12-14 12:37 PM 主題: [轉貼]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警: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
拾獲貧婦2萬元 不理哀求 女堅索3成 警:現在人眼中只有錢嗎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4/143/2iy3z.html
【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教育到底是怎麼了」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撿錢糾紛事件簿
★2010/10:台北市兩名大學生撿到機車騎士遺失的錢卻不撿皮夾,一名目睹警官見狀上前攔人,兩名大學生卻回答:「我們可以拿3成吧?」被警官帶回警局告誡「不要侵占遺失物」。
★2010/09:成功大學一名女學生不小心在校園遺失裝有4萬元的錢包,撿到錢包的學姊打電話要求3成報酬,否則行使《民法》中的「留置權」,不還錢給她。事件揭發後,學姊不再要求3成報酬。
★2010/02:基隆市一名男子撿到內有兩萬多元的皮夾,因忙著談生意未交付警局,結果被控侵占遺失物。檢察官認定他「有歸還意願、無侵占意圖」,處分不起訴。
★2009/04:基隆市一名施姓婦人,目擊去寺廟拜拜的許姓母女撿到皮夾,卻把錢塞入口袋,她見義勇為要求母女將錢送到警察局,卻被罵多管閒事,雙方吵了起來。警方獲報前往,將許姓母女依侵占罪嫌移送法辦。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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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不會太誇張的
發表人:
ppytw 時間: 2010-12-14 12:58 PM
這種人出來當律師.....
哀....知法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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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sletter2002 時間: 2010-12-14 01:00 PM
估計沒多久就會被搜索到了
之後就會紅了..
發表人:
天涯浪子 時間: 2010-12-14 01:22 PM
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法庭上只有勝負 沒有道德的考量
發表人:
jacksletter2002 時間: 2010-12-14 01:25 PM
X摩新聞的FB似乎出現"疑似"本人的資料了..囧rz
發表人:
fen 時間: 2010-12-14 01:29 PM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 ... 83/IssueID/20101214
1名獨力撫養兩名子女的李姓婦人,昨不慎遺失2萬1千元生活費,被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拾獲送警,但潘女卻強索3成、6300元報酬,李婦哀求後才降至6000元。愛動物的潘女今天透過電話受訪喊冤,表示當時是李婦說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真要給就捐出去,她還問李婦「6000元會不會太多」,李說不會,她才用李婦名義捐6000元給母校的動保社,她還覺得驕傲,覺得做了好事,沒想到竟被講成是強索報酬。
=========================================
到底真相為何呢?
發表人:
335012 時間: 2010-12-14 01:31 PM
哦,出現羅生門了喔@_@?
發表人:
sdwcw 時間: 2010-12-14 01:31 PM
我覺得..
大家應該寄email去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
強烈要求該系教授好好探討一下..
該系畢業出去的學生為何是如此的道德水準
不要忘記...
法律只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附帶一問..
如果畢業生做出有辱校譽的事
學校是否可以追回其學位資格
是否有先例或者法條??
*************************************
發文後看到第六篇
還真的是羅生門
如果第六篇屬實..那應該是寫mail去學校給她拍拍手了
台灣新聞真的是浮濫
吐葡萄皮挨罵 醉砍攤商母子
昨天電視上看到的是報導吐檳榔汁
看來現在..
看新聞都要貨比三家來反覆求證了
[sdwcw 在 2010-12-14 01:3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凱之旋 時間: 2010-12-14 01:31 PM
對自己有利的 一切依法行事
對自己不利的 想盡辦法以道德來減刑
這就是現在台灣的法律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2-14 01:43 PM
引用:
ROACH寫到:
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之前不是聽某立委說,這都是立委們的錯,可是從上次到現在過了這麼久,似乎也沒聽說這條法律有修正的訊息.......
「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我想懂得物歸原主並不代表有良知,懂得「物歸原主」的這個行為只不過表示在學校中,這名學生被訓練的很好,就像警察問可不可以減少收取3成的費用,這名撿到錢的人回答說:「要回去問教授看看可不可以」,從這點就可以看出學校只是在教冷冰冰的資訊,卻沒有教導這條資訊是為什麼而產生的,以及該如何使用。
人文科系的人常說:理工科系的人缺乏人文素養,但是所謂的人文素養又是什麼,讀讀詩、詞,看看小說、散文,聽聽歌劇,這樣就擁有人文素養了嗎?我從不這麼認為,或許就讀人文科系的學生也從未思考過所謂的人文素養是什麼吧?
然而我曾經看過一份報導,有一位散文小說大師和一位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在對話,他們互相給對方出10題,題目的範圍就是自己專業上的常識,結果呢?
散文小說大師,在科學上的常識是0勝10敗
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在文學上的常識是8勝2敗
或許在這個時代中,並不是理工系畢業的學生缺乏人文素養吧,而是文學組畢業的人從不去懷疑自己所學的吧
發表人:
southstar 時間: 2010-12-14 01:46 PM
某部港片一個小橋段:
給你兩百萬, 要你殺一個人;
跟給你一百萬, 要你 "假裝" 殺一個人; 你選哪個?
民法設計一個報酬比例, 就是希望有些人能覺得,
把七成的錢還回去, 可以換來合法的三成報酬,
這樣要比默默地侵占掉 100% 的錢, 要心安理得的多, 還回去好了.
也就是用 3 成報酬來獎勵拾獲者的守法與榮譽心.
今天大家指責得雖然沒錯, 但卻是站在百分之百的完美道德立場來想這件事.
事實上, 還有另外 99 個撿到 2 萬元, 一聲不吭就收起來了的人, 誰比較糟糕一點?
萬一今天大家用這種想法一直罵, 明天第 101 個再撿到 2 萬元的人就會想:
X! 還回去討點報酬, 既要被罵又要被人肉搜索, 您北乾脆A起來沒人知道.
這樣會讓社會的道德提升還是沉淪呢?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2-14 01:51 PM
引用:
southstar寫到:
萬一今天大家用這種想法一直罵, 明天第 101 個再撿到 2 萬元的人就會想:
X! 還回去討點報酬, 既要被罵又要被人肉搜索, 您北乾脆A起來沒人知道.
所以當一個理想上符合邏輯的法律和實際使用上出現落差時,或許就是法律該微調的時候吧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12-14 02:12 PM
引用:
southstar寫到:
某部港片一個小橋段:
給你兩百萬, 要你殺一個人;
跟給你一百萬, 要你 "假裝" 殺一個人; 你選哪個?
民法設計一個報酬比例, 就是希望有些人能覺得,
把七成的錢還回去, 可以換來合法的三成報酬,
這樣要比默默地侵占掉 100% 的錢, 要心安理得的多, 還回去好了.
也就是用 3 成報酬來獎勵拾獲者的守法與榮譽心.
今天大家指責得雖然沒錯, 但卻是站在百分之百的完美道德立場來想這件事.
事實上, 還有另外 99 個撿到 2 萬元, 一聲不吭就收起來了的人, 誰比較糟糕一點?
萬一今天大家用這種想法一直罵, 明天第 101 個再撿到 2 萬元的人就會想:
X! 還回去討點報酬, 既要被罵又要被人肉搜索, 您北乾脆A起來沒人知道.
這樣會讓社會的道德提升還是沉淪呢?
勿以善小而不為 勿以惡小而為之
撿走不還 跟 還了討三成 在我看來 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 一樣的爛
謝禮應該是發自內心的 而不是討來的
這跟請客收紅包 看人包600 還去跟人家說 包這麼少 差不多的感覺
一樣是道德沉淪
發表人:
sdwcw 時間: 2010-12-14 02:16 PM
引用:
southstar寫到:
某部港片一個小橋段:
給你兩百萬, 要你殺一個人;
跟給你一百萬, 要你 "假裝" 殺一個人; 你選哪個?
民法設計一個報酬比例, 就是希望有些人能覺得,
把七成的錢還回去, 可以換來合法的三成報酬,
這樣要比默默地侵占掉 100% 的錢, 要心安理得的多, 還回去好了.
也就是用 3 成報酬來獎勵拾獲者的守法與榮譽心.
今天大家指責得雖然沒錯, 但卻是站在百分之百的完美道德立場來想這件事.
事實上, 還有另外 99 個撿到 2 萬元, 一聲不吭就收起來了的人, 誰比較糟糕一點?
萬一今天大家用這種想法一直罵, 明天第 101 個再撿到 2 萬元的人就會想:
X! 還回去討點報酬, 既要被罵又要被人肉搜索, 您北乾脆A起來沒人知道.
這樣會讓社會的道德提升還是沉淪呢?
我能認同您說的..
幾年前我皮夾遺失
事隔2.3天有人用包裹掛號寄還
寄件人住址寫"內詳"
皮夾內證件都在就是現金空了
雖然確定遺失當天就四處掛失補辦證件信用卡
但是舊證件回到自己手中親手銷毀感覺還是比較心安
個人由衷的感謝那位寄還我皮夾的好心人
回想起那時候..寄件住址上的"內詳"兩字
和這些年來的生活經驗
心中有點感慨
多少人做好事不願留名..
一方面是真的好心不求名
另一方面何嘗不是怕遇到不講理的人反過來咬一口
不過...
如果實際狀況真如第一篇所述
我還是覺得那個法律系畢業生太過分
過分的不是索取報酬
而是當你知道了對方的家庭狀況
且對方哀求你尚能無動於衷
並假藉自己所學專長和學校師長的名頭來恐嚇對方
那就太超過了
發表人:
ggb255 時間: 2010-12-14 02:28 PM
這不就跟之前成大法律系學姐撿到學妹的學費那件事情.
有異曲同工之處...
之後因為新聞曝光.她才歸還但有條件.就是不能讓她名字曝光.
還說.如果外界知道她名字.就一定要討那3成.
發表人:
Dr.J 時間: 2010-12-14 03:02 PM
第一篇不是也寫到員警有幫忙勸,找到那間派出所不就知道了.......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0-12-14 03:11 PM
號稱是這位主角的圖片
轉自蘋果日報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83/IssueID/20101214
發表人:
laikyo 時間: 2010-12-14 03:39 PM
引用:
umin寫到:
引用:
ROACH寫到:
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之前不是聽某立委說,這都是立委們的錯,可是從上次到現在過了這麼久,似乎也沒聽說這條法律有修正的訊息.......
「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我想懂得物歸原主並不代表有良知,懂得「物歸原主」的這個行為只不過表示在學校中,這名學生被訓練的很好,就像警察問可不可以減少收取3成的費用,這名撿到錢的人回答說:「要回去問教授看看可不可以」,從這點就可以看出學校只是在教冷冰冰的資訊,卻沒有教導這條資訊是為什麼而產生的,以及該如何使用。
人文科系的人常說:理工科系的人缺乏人文素養,但是所謂的人文素養又是什麼,讀讀詩、詞,看看小說、散文,聽聽歌劇,這樣就擁有人文素養了嗎?我從不這麼認為,或許就讀人文科系的學生也從未思考過所謂的人文素養是什麼吧?
然而我曾經看過一份報導,有一位散文小說大師和一位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在對話,他們互相給對方出10題,題目的範圍就是自己專業上的常識,結果呢?
散文小說大師,在科學上的常識是0勝10敗
中央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在文學上的常識是8勝2敗
或許在這個時代中,並不是理工系畢業的學生缺乏人文素養吧,而是文學組畢業的人從不去懷疑自己所學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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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最近在選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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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三隻小豬這種神奇的教育首長,會教育出如此之人也不足為奇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2-14 03:46 PM
「拾金三成」=沒道德? 網友批:錯在婦人經濟不好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畢業於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的潘姓女子撿到李婦的包包,她同意把原物歸還,但卻不理會李婦的苦苦哀求,堅持拿6千元當作報酬,此舉引發社會譁然,抨擊她「沒道德」,不過,部分網友卻替她說話,認為「行為又沒有錯,是丟東西的人自己不小心!」
家住台北縣的李婦獨自扶養子女,昨(13)日行經捷運海山站時,把手機、證件以及準備支付雜支的2萬1千元弄丟,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拾獲包包的潘姓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不過卻拿出在校學到的法律專長,要求十分之三,也就是6300元的報酬,最後因李婦沒百元鈔,只好「妥協」拿走6千元。
報導表示,「貧婦」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但潘姓女子仍不顧她的經濟壓力,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她不禁感嘆,教育出問題、道德觀念淪喪。
經過媒體大篇幅的報導後,眾人將矛頭指向潘姓女子,痛批她「要錢要得很難看……」,或指出「學了法律失了道德?本末倒置了」。但令人驚訝的是,許多網友替潘姓女子叫屈,認為她輸情不輸理,「錯在那個婦人經濟也沒多好,竟然還好意思要。」
網友以自身經驗為例,指出「有人肯歸還證件,要三成就很阿密佗佛了……就道德上罵罵,不過他(潘姓女子)的行為又沒有錯」;也有人表示,「撿到錢當然要報酬,這做法非常人性」;至於道德說,有網友以諷刺的口吻指出,「某程度來說,咬恩人一口就比較有道德就是了?」
見到潘姓女子「拾金三成」,鄉民指出「其實有加分空間」,因為「她還給殺價(從6.3千殺到6千),實拿28.6%,沒人怪『丟東西的人自己不小心』,卻怪撿到東西的人歸還物品!我想多數人寧可道德不及格,反正沒人知道就拿去花掉。」
潘姓女子拿了報酬金,卻被公布照片、遭到眾人圍剿,鄉民感嘆表示,如果沒找到,「我看她(李婦)去跟誰哭窮……丟過東西的人都知道能找回就謝天謝地了」,為了不要讓相同的慘劇發生在自己身上,眾多鄉民甚至偏激地表示,「以後撿到錢都不要還就好了……。」
http://www.nownews.com/2010/12/14/91-2673276.htm#ixzz184NYv6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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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思變,從之前的大學生事件到現在的婦人事件,是哪一句話讓整個民意起了翻轉呢?
或許就是法律教導人民,不管有理無理,只要做符合法律文字所描述的事,就是對的事。
嗯...上了法院,有法在身旁(不是有理在身旁嗎??),至少不會讓自己成為輸家...
[umin 在 2010-12-14 04:06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mulemania 時間: 2010-12-14 04:19 PM
http://www2.nuk.edu.tw/fl/01_news/attach/1214.pdf
真相到底為何? 好像變成霧裡看花,越看越花了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0-12-14 04:22 PM
引用:
學校發的公文多半是擦屁股用的,有可信度嗎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2-14 04:35 PM
引用:
基本上我不相信紅包會包到全體金額的28.6%
所以我較為相信警方的說法
發表人:
jacksletter2002 時間: 2010-12-14 04:36 PM
引用:
tangier1234寫到:
引用:
學校發的公文多半是擦屁股用的,有可信度嗎
這次滅火速度可謂神速!!
如果對於其他事件也能以此等效率處理就好囉!!
發表人:
liro 時間: 2010-12-14 05:25 PM
小弟在n年前撿到皮包一只內約5000多的現金...
交去警局沒辦法聯絡到失主只好作筆錄...
在那邊耗了30幾分鐘...
一個菜鳥員警途中一直接電話跑來跑去....
之後沒多久派出所寄了一封信通知已招領....
還害家人很緊張以為我犯了什麼派出所寄信過來....
失主連一通話電話也沒致謝...
其實我根本都忘了
收到通知才想到...
突然覺得我送去警察局...
還花時間做筆錄...
連基本說聲謝謝都沒有= =+
發表人:
fen 時間: 2010-12-14 05:35 PM
這件事就警察說法比較準吧
畢竟是中立第三者
學校聽的也只是潘女的一面之辭
至於19樓的該篇新聞看看就好
記者大概又是去ptt八卦板找文章
唯恐天下不亂把少數說法拿出來說嘴
這件事就就法律層面來說潘女沒錯
而法律只是道德的底限
所以既然敢拿
就要勇於接受社會大眾的批評
畢竟大家從小都是被教導撿到遺失物要物歸原主的
發表人:
laikyo 時間: 2010-12-14 05:36 PM
不知道為啥
個人偏向校方公布這邊的說法
看看有沒有後續追蹤問派出所的員警說法
蘋果:就是要寫誇張一點才有人看嘛。反正小小市民鬥不過大大水果!!
老總:台灣媒體這麼多 亂報就對了~
發表人:
carlccc 時間: 2010-12-14 06:58 PM
學校說法有些詭異.......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0-12-14 07:22 PM
引用:
carlccc寫到:
學校說法有些詭異.......
我也覺得
我發現有幾個問題點
如果是在警局
要求對方可不可以捐一些錢給動物保護社
如果這個貧婦真的很窮,我覺得婦人可以拒絕或直接捐個500或1000元而不是6000元
為什麼是6000元這個數字呢?剛好是兩萬的三成?為什麼要捐三成呢?
因為《民法》中的「留置權」可以要求三成....
所謂的三成指的是『拾獲金額<=三成』
既然提到三成為最大的限制!!那就一定是對方提出的
所以.....我不太相信學校的說法
發表人:
ags 時間: 2010-12-14 07:56 PM
又有新的了,出處 http://paste.plurk.com/show/338010/
在香港好好待著沒事來台灣幹麻。
今天蘋果頭版頭條就是說撿到錢還要三成報酬,
沒錯,她是我同學,是我朋友,
我相信也了解她的為人,
所以我也直接問她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說真的,我很生氣,
氣的事情太多太多。
她說,
昨天撿到那個媽媽的包包,
原先約定在家附近的肯德基歸還,
後來同學覺得不妥,改在警察局比較妥當,
對方還說:願意給她一半的謝酬。
我同學說不要,那不然有民法有規定可以要求三成的酬金,
可以把這筆錢捐出去嗎?還問她說六千塊會不會太多?
那個媽媽也同意了,本以為事情就圓滿落幕。
後來到了警察局,
那個媽媽就改了說法,
說我同學要跟她拿謝酬(本來是那個媽媽主動要給的,現在變成我同學跟她索取)
這就算了,那本來就不是該得的,
但是警察呢?
警察一直說我同學硬要拿錢,
(上了電視還說什麼經勸說半個小時)
從頭到尾都不是這樣,警察也亂說話,
重點來了,
沒多久就有記者在警察局外面,
問我同學說:
"喔~好人好事,做善事不錯唷~哪間學校的什麼科系呀?"
她以為是被表揚,很開心期待隔天的報紙有讚揚她的報導,
結果呢?
就被寫成今天大家看到報紙頭條那樣了。
是誤會呀,但是沒人相信;
媒體、警察通通不能相信,
我也不能責怪大家看了報導聞風起舞,
新聞媒體就是不停的炒作、誇大、斷章取義。
結果呢?
消費完了當事人大家開始批評謾罵,
是要當事人如何承擔這種壓力?
現在她很憤怒,很疲憊,不知道該說什麼好,
我只能說拜託高大的同學們,
看到這篇文章能幫忙高大一個忙也幫她一個忙,
事情不是媒體說的這樣;
如果已經批評謾罵的人也不怪你/妳,
只希望你們可以停下動作,
想想看壹傳媒說的話有哪些是可以相信的。
還有,我同學說她整天電話接不停,
她也不知道為什麼媒體有她的電話,
所以說有人洩漏個資,大家應該知道嫌疑比較大的是誰。
補充:
大家問說六千塊為什麼還要拿呢?
因為那個媽媽事前已先說好要捐款,
所以錢已經捐出來,
到派出所是為了要補開收據那位媽媽,
所以在派出所是要開給那位媽媽收據的.
只是沒人知道為什麼那個媽媽跟警察說的和她做的完全不一樣,
然後呢只是普通的拾金不昧就有了記者來採訪,
說話的人也不完全聽進去雙方的說法,
媒體很不負責任的斷章取義,
就變成現在大家謾罵的目標.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0-12-14 08:04 PM
引用:
看就覺得是假的
警察和那位媽媽幹麻沒事去捅他
記者在掰也不會掰的這麼誇張
我看是她心虛了,趕快把錢拿去捐掉
開一張收據來造假
以免到時後被揪出來被全民公幹
[tangier1234 在 2010-12-14 08:1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0-12-14 08:11 PM
引用:
因為最近在選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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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三隻小豬這種神奇的教育首長,會教育出如此之人也不足為奇
還請別忘了提行政院長監察院長,交通部長等各大官都曾有令人匪夷所思的發言
真是官大學問大,還是做官都要做到換顆腦袋才做的久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2-14 08:27 PM
引用:
如果是真的話,那麼這位撿到錢的人,把證據收集收集,去按鈴申告,
我想應該可以從網友&新聞媒體&國賠中拿回個2、3千萬吧
[umin 在 2010-12-14 08:2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hack 時間: 2010-12-14 08:40 PM
法律規定可以拿三成,並不代表法律就是對的,(殺人不用償命的法律,我從來都不認為是對的)
就如許多人說的,可以提高撿到錢的人歸還的機率,
反正現在媒體的報導都已經各說各話了,
沒看到校方說的那個收據,天曉得誰說的是真的?
就當作故事來看就好了,
然後期許自己可以做到最高的道德標準。
學校的滅火文第三點挺有趣的,
事實上,國軍每次就有主動參與救災,
但是現役軍人犯案被逮的新聞也時有所聞,
品德教育,呵呵。
發表人:
brodigit 時間: 2010-12-14 10:06 PM
引用:
ags寫到:
在香港好好待著沒事來台灣幹麻。
今天蘋果頭版頭條就是說撿到錢還要三成報酬,
沒錯,她是我同學,是我朋友,
我相信也了解她的為人,
所以我也直接問她到底是怎麼一回事。
...[以下恕刪]
小弟經常在巴哈姆特遊戲討論版上,看到強者我同學,強者我朋友等等字眼,
開版者接著就會述說不幸的故事,內容都說得非常精彩,但最後的結局常常是:
被鄉民踢暴真相!那個我同學我朋友其實就是事主。
同學跟朋友都是假的,內容千篇一律的選擇性敘述,對自己有利的選擇性提供,
少部份跳過,對己不利的則是一字不提。
在這討論串中,小弟看著看著,這個強者我同學,強者我朋友這麼熟悉的字眼又跑出來了!
不禁莞爾,難道遊戲版的技倆,也登上社會版了?
[brodigit 在 2010-12-14 10:0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10-12-15 12:39 AM
我並不信婦人會主動提要給一半,或主動提要給三成
(是你的話要不要主動給對方一半或三成?何況是個生活都有困難的婦人)
所以一定是該生言談之間讓婦人感覺她不願意歸還
所以婦人在跟她討價還價,以退為進以求能拿回
等婦人拿到錢之後,又覺得給六千太多,後悔
所以找上媒體
以上,個人獨斷的推論
發表人:
laikyo 時間: 2010-12-15 12:58 AM
愛心大家都會有 社會才會祥和
http://www.youtube.com/watch?v=7akEo8VGU2I
女學生說「 十分之三是他應得的報酬」這句話 就是他深淵的開始
情緒很激動,心虛硬凹?
(說話還是要注意,不管是誰聽到這樣說都會認為對方沒有意思要還錢)
原來媒體只是把事情「放大」
員警的說法:女大生先強調是酬勞 後改口捐款?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em7xrKb3eQ
(內有疑似事主大頭照)
心虛硬凹??
--
干 我被校方騙去(猜測校方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整理一下
潘姓女子撿到皮包,本來相約警局還錢並商討酬金(紅包)。(自以為做好事)
在警局商討過程中搬出「我是法律系畢業的,可以向失主行使最大3成置留權」(警方說法)
潘姓女子向失主索取3成(實額6000)"報酬"然後頭也不回離開,然後到動物保護社捐出款項(雖然捐款是事實,但是是否為事後諸葛就不得而知)
剛好失主家境不好,還要人家硬捐那麼多,加上媒體放大報導就變成這樣哩
--
捐款最好是大家一起去,可以多一個第三方機構作證。
--
太勁爆了 本名出現了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5/143/2j0qn.html
[laikyo 在 2010-12-15 09:11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krsl 時間: 2010-12-15 01:07 AM
真相往往被蒙在鼓裡,事實往往沒人能接受.
總之搞到後面又變成一齣羅生門,實在很無奈啊.
發表人:
leemike 時間: 2010-12-15 05:10 AM
雖然蘋果常常會誇大事實, 但這次我覺得這次是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應該有要求酬勞.
這個年代是學歷越高的人反而會去做這種事情... 比較沒有同理心
至於學校的公告, 說實的所有學校都一樣, 能相信才有鬼, 他們忙著防止傷到學校聲譽, 哪會去管事實的真相.
PS: 現在潘姓女子照片都被照出來, 我看他日子應該會過的很慘吧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0-12-15 09:25 AM
引用:
小弟經常在巴哈姆特遊戲討論版上,看到強者我同學,強者我朋友等等字眼,
開版者接著就會述說不幸的故事,內容都說得非常精彩,但最後的結局常常是:
被鄉民踢暴真相!那個我同學我朋友其實就是事主。
同學跟朋友都是假的,內容千篇一律的選擇性敘述,對自己有利的選擇性提供,
少部份跳過,對己不利的則是一字不提。
在這討論串中,小弟看著看著,這個強者我同學,強者我朋友這麼熟悉的字眼又跑出來了!
不禁莞爾,難道遊戲版的技倆,也登上社會版了?
[brodigit 在 2010-12-14 10:07 PM 作了最後編輯]
這種手法真的太拙劣了
應該要換新手法才對
發這種文章簡直就是在告訴別人
此地無銀三百兩
最好效的是,如果去查 ip
很可能就是當事人用他自己的電腦發出的
[tangier1234 在 2010-12-15 09:34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max0857 時間: 2010-12-15 09:44 AM
明明有機會可以完美落幕,沒想到她卻自找死路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0-12-15 11:06 AM
李婦否認家貧?網友人肉潘女卻發現她家境清寒
由於被報導索取三成謝酬,遭輿論痛批「死要錢」的潘姓女子,傳出昨(14)日已經跟李姓婦人達成和解。因為媒體報導李婦獨立扶養子女且家貧,加上三成報酬的爭議,讓社會大眾將矛頭指向潘女。但是網友人肉搜索潘女的名字,卻發現她的家境清寒,日子其實也不好過。
網友從網站找到《國立高雄大學搶求失學計畫申請表》,發現潘女的父母親失業,且因雇主沒投勞保而無法申請失業補助,家中經濟僅由哥哥收入負擔。潘女在大三那一年還申請過校內的清寒學生補助。而根據潘女的朋友轉述,潘女與李姓婦人在14日晚間已達成和解,李姓婦人還抱怨自己一點也不貧,也不是單親,會鬧上媒體版面,全都是警察搞不清楚狀況還變成這樣。
潘女1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剛開始是李婦要拿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要給就會捐出去,還問李婦「6千會不會太多」,她才用李婦的名義捐 6千元給高雄大學的動保社,並出示捐款收據。有自稱潘姓女子同學的同學也在臉書上發文指控,李婦踏入警局就態度丕變,一改在電話中的態度,向警方訴苦遭強索謝酬。
原本雙方各執一詞的說法,到15日凌晨上演大和解戲碼。潘姓女子的同學在批踢踢實業坊(ptt.cc)上透露,雙方14日晚間透過電話聯絡,李姓婦人不但對潘女表達歉意,還說新聞也造成她很大的困擾,將會出面對媒體做澄清說明,並表明自己既不貧,也不是單親,認為這次事件會鬧成這樣,全都是因為「警察搞不清楚狀況!」
原文網址: 李婦否認家貧?網友人肉潘女卻發現她家境清寒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0/12/15/91-2673566.htm#ixzz1896rBz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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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發展
發表人:
umin 時間: 2010-12-15 11:26 AM
嗯....我發現記者很適合轉行去寫劇本,很有潛力,真是一波又一波的高潮迭起,
連當下的電影都相比不上
發表人:
Dr.J 時間: 2010-12-15 11:44 AM
這劇情真是精彩呀= =
發表人:
書與劍的陰影 時間: 2010-12-15 01:15 PM
花太多資源及心力去譴責一個人道德上的瑕疵,
潘姓女子並非做了十惡不赦或是違反公眾利益的事情,
只是做了一件道德衡量上有所缺失的事。
各個報章媒體都要摻一腳報導,
這幾天版面幾乎快跟其他的公共議題一樣多。
而且每天的消息又不一樣。
不太符合比例原則。==|||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0-12-15 03:13 PM
又有新發展了
自願給6千答謝金? 李婦:非事實
北縣土城的潘小姐,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撿到錢包跟貧困的李太太要三成答謝金,眼看事情越演越烈,潘小姐強調,一開始就跟李太太說錢要捐出去,還說是李太太自己要給三成答謝金,但李太太接受東森新聞專訪,表示事情根本不是這樣。
潘姓法律高材生撿到兩萬一,明知這是李太太的養家費,卻堅持要三成答謝金,六千三百元,消息曝光後,潘小姐喊冤,說是李太太堅持給三成,當時他還好心婉拒,但李太太不是這樣說。
李太太說:「他沒有這樣講,昨天我在看新聞,突然看到他怎麼用我的名字捐,錢給她,她要怎麼用都可以,我還是很感激她把錢還我。」養家費被拿了六千,李太太不生氣,還心懷感激對方拾金不昧,但他不知道,潘小姐把錢捐給高雄大學動物保護社團,雖然畢業了,但社團網頁上的負責人,還是潘小姐。
跟貧困李太太拿的錢捐進自家口袋,網友氣炸了,大批留言湧入社團網頁,揶揄社團簡介要改成「我們熱愛拾金,組成這個索酬互助社」,但支持者還是挺到底,質疑還錢的人為什麼要被公幹,這下網友更氣了,要動物保護社乾脆改名叫「潘姓社長保護社」,一起原本是拾金不昧的好事,卻演變成雙方各說各話,恐怕是兩個當事人所始料未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5/142/2j1cp.html
想不到捐錢還捐到自家口袋
這下白口莫辯了吧
發表人:
jacksletter2002 時間: 2010-12-15 03:29 PM
嘖嘖..
根據41及45樓的新聞..
看來看去有越來越模糊的感覺..
連媒體爆出來感覺也有越來越分歧的趨勢..
發表人:
ALIEX 時間: 2010-12-15 05:15 PM
道德到底是什麼,也沒人說清楚,卻一直說道德...
用位說明的假定批判一個人就說明是用個人主觀批判...為什麼就要依據說話者所謂的假定做事呢
而且貧窮和就讀法律系並不能作為不跟他們不該要錢的論證。(就讀法律系=>不該要錢 或 貧窮=>不該跟她要錢,中間缺乏因果)
發表人:
迷路的小狗 時間: 2010-12-15 06:24 PM
最新發展
三成謝酬案大和解! 李婦:警察搞不清楚狀況
由於索取三成謝酬,被輿論痛批「死要錢」的潘姓女子,經同學轉述指出,她與掉錢的李姓婦人14日晚間已達成和解,李姓婦人還抱怨自己一點也不貧,也不是單親,會鬧上媒體版面,全都是警察搞不清楚狀況還變成這樣。
台北縣一名李姓婦人13日下午因故遺失包包,內含要作為生活費的2萬1千元、手機、證件等物,心急如焚的她回撥手機,一名28歲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表示在路上拾獲一只包包,會送到廣福派出所。原本是一樁物歸原主的美事,卻因為雙方對三成、6300元的謝酬未達成共識,因此登上媒體版面。
根據報導,雙方到達警局後,李婦求情希望潘女不要收取如此「高額」謝酬,警察也幫忙相勸,但潘姓女子卻堅持三成謝酬是根據民法第805條,於法有據。警方更向媒體表示,潘女到警局簽領據時,還說她只有索取3成現金,而不是「所有失物」的3成,其實已經很客氣。
潘女1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卻指出最初是李婦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要給就會捐出去,還問李婦「6千會不會太多」,她才用李婦的名義捐6千元給母校的動保社,並出示捐款收據。有自稱潘姓女子同學的同學也在臉書上發文指控,李婦踏入警局就態度丕變,一改在電話中的態度,向警方訴苦遭強索謝酬。
原本雙方各持一詞的說法,到15日凌晨上演大和解的戲碼,潘姓女子的同學在台大BBS站批踢踢(PTT.cc)上透露,雙方14日晚間透過電話聯絡,李姓婦人不但對潘女表達歉意,還說新聞也造成她很大的困擾,將會出面對媒體做澄清說明,並表明自己既不貧,也不是單親,認為這次事件會鬧成這樣,全都是因為「警察搞不清楚狀況!」
而根據網友的人肉搜索,申請過清寒獎學金、法學基金會獎學金,還被高雄大學列為「搶救失學計畫」名單中的潘姓女子,似乎才是事件當中真正的「弱勢」。
===========================
媒體之可怕
從這個新聞可以看的出來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0-12-15 06:58 PM
可以去查查nownews這系列的報導
跟其他媒體完全不一樣,而且nownews是完完全全的網路新聞
雖然其他媒體都不能說多好,但是至少都能去探訪點虛實...
基本上我不認為nownews是對的就是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10-12-15 11:34 PM
引用:
迷路的小狗寫到:
最新發展
三成謝酬案大和解! 李婦:警察搞不清楚狀況
由於索取三成謝酬,被輿論痛批「死要錢」的潘姓女子,
經同學轉述指出,她與掉錢的李姓婦人14日晚間已達成和解,李姓婦人還抱怨自己一點也不貧,也不是單親,會鬧上媒體版面,全都是警察搞不清楚狀況還變成這樣。
台北縣一名李姓婦人13日下午因故遺失包包,內含要作為生活費的2萬1千元、手機、證件等物,心急如焚的她回撥手機,一名28歲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表示在路上拾獲一只包包,會送到廣福派出所。原本是一樁物歸原主的美事,卻因為雙方對三成、6300元的謝酬未達成共識,因此登上媒體版面。
根據報導,雙方到達警局後,李婦求情希望潘女不要收取如此「高額」謝酬,警察也幫忙相勸,但潘姓女子卻堅持三成謝酬是根據民法第805條,於法有據。警方更向媒體表示,潘女到警局簽領據時,還說她只有索取3成現金,而不是「所有失物」的3成,其實已經很客氣。
潘女14日接受媒體採訪時,卻指出最初是李婦要包紅包給她,她說「不用」,如果要給就會捐出去,還問李婦「6千會不會太多」,她才用李婦的名義捐6千元給母校的動保社,並出示捐款收據。有自稱潘姓女子同學的同學也在臉書上發文指控,李婦踏入警局就態度丕變,一改在電話中的態度,向警方訴苦遭強索謝酬。
原本雙方各持一詞的說法,到15日凌晨上演大和解的戲碼,
潘姓女子的同學在台大BBS站批踢踢(PTT.cc)上透露,雙方14日晚間透過電話聯絡,李姓婦人不但對潘女表達歉意,還說新聞也造成她很大的困擾,將會出面對媒體做澄清說明,並表明自己既不貧,也不是單親,認為這次事件會鬧成這樣,全都是因為「警察搞不清楚狀況!」
而根據網友的人肉搜索,申請過清寒獎學金、法學基金會獎學金,還被高雄大學列為「搶救失學計畫」名單中的潘姓女子,似乎才是事件當中真正的「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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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之可怕
從這個新聞可以看的出來
嘿!
這新聞,根本是潘姓女子的同學寫出來的嘛!
李姓婦人有自己出來澄清? 潘姓女子他朋友的話你也買帳?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10-12-16 08:14 AM
突然看到了撿到黃金獵犬要求三成不然要行使留置權帶回家養的新聞
發表人:
Jical 時間: 2010-12-17 03:47 PM
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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