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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撿到黃金獵犬也要分三成? [打印本頁]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0-12-16 12:13 PM     主題: [轉貼]撿到黃金獵犬也要分三成?

撿到黃金獵犬 要分十分之三?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6/2/2j3na.html
聯合 更新日期:"2010/12/16 09:46" 記者張祐齊/台北縣報導

劉姓男子在新店市發現一隻黃金獵犬流浪街頭,將狗帶到動物醫院美容,被獸醫掃描晶片發現他不是狗主人,將狗暫時留置,劉不滿報警,主張對狗的留置權要將狗帶回家養,經警解說狗無法像錢一樣分割為十分之三,他接受警方說法,聯絡到台中市的失主送回。

劉姓男子(三十四歲)前天傍晚在新店市發現疑為走失的黃金獵犬,因去美容時被獸醫發現他並非狗主人,將狗暫時留置,他強調是拾得人不是侵占;劉向受理報案的碧潭派出所警員鍾佾辰強調,即使失主前來認領,根據民法第八零五條規定,他是拾得人,可依法在六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不給報酬,拾得人可對遺失物有留置權,可將狗帶回家養。

鍾佾辰一再溝通,保證一定會聯繫上失主當面向他道謝,並向劉姓男子解說,民法上只有金錢可以分割,狗有生命如何分割為十分之三?何況這隻狗已經六歲,市價大為降低,如果願意歸還失主,功德一件,劉才同意聯繫失主。

鍾佾辰和獸醫院確認晶片資料,發現飼主是住在台中市南屯區的王姓女子,昨天下午王女到碧潭所和劉姓男子溝通,說狗狗走失近三個月,沒想到會在台北找到,當面向劉道謝。劉向飼主表示並非要使用留置權,而是要確保狗的安全,讓他真正回到原來主人的家。

警方表示,經向雙方溝通後,劉男願意和飼主簽下同意書,同意不再有其他要求事項,但飼主須在明年每個月寄一次狗近照給他,確認狗狗安好,王小姐欣然同意,解除一場留置權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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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分到三沱大便吧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0-12-16 12:16 PM

只有四個字心得 "媒體炒作"

昨天才跟朋友說 我如果路上看到有人東西掉了(管他掉什麼 就算是黑貓司機搬貨掉下來也算)

我去幫忙撿 也能要求三成嗎?

道德淪喪阿...
發表人: cys070    時間: 2010-12-16 12:24 PM

以後還會出現更扯的吧

個人不贊成留置權 這個

最好修法改掉
發表人: jacksletter2002    時間: 2010-12-16 01:18 PM

這條法規真的變成工具了..
看樣子以後撿到東西的人應該會有樣學樣照做吧.
發表人: twneco    時間: 2010-12-16 04:40 PM

還不是媒體炒作,今天也有司機拾金不昧也不要回報的
反正與不驚人死不休就是台灣媒體現在的狀況
發表人: aldofo    時間: 2010-12-16 08:02 PM

我想劉姓男子應該也是愛狗之人吧! 不然就不會帶狗去美容了!
如果新聞標題是"撿到黃金獵犬,跟原主人要伙食費!", 這樣應該還蠻合理吧!
發表人: kk0114    時間: 2010-12-16 08:09 PM

在路上撿到正妹,分三成?只好請她跟我生一個小的囉?

撿到迷路的老人,是分3成家產嗎?

亂七八糟....
發表人: styx    時間: 2010-12-17 12:06 AM


引用:
kk0114寫到:
在路上撿到正妹,分三成?只好請她跟我生一個小的囉?



正妹智障嗎?那麼好"撿"?不過萬一哪天真的"撿"到了,那要求她每十天有三天來我家睡
發表人: domingohct    時間: 2010-12-17 11:21 AM


引用:
styx寫到:

引用:
kk0114寫到:
在路上撿到正妹,分三成?只好請她跟我生一個小的囉?



正妹智障嗎?那麼好"撿"?不過萬一哪天真的"撿"到了,那要求她每十天有三天來我家睡

想不到這個法條有如此創意性的使用方式
一語驚醒夢中人!
發表人: laikyo    時間: 2010-12-18 09:05 AM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7/2/2j67u.html

這個才叫做善事
發表人: wto987    時間: 2010-12-19 01:32 AM

還以為要作成香肉,然後分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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