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主題: [新聞] 首宗起訴 愛滋男空窗期捐血釀禍 [打印本頁]

發表人: tony66    時間: 2011-2-23 12:46 PM     主題: 首宗起訴 愛滋男空窗期捐血釀禍

〔自由時報記者何瑞玲、何玉華、魏怡嘉/綜合報導〕新北市某大型醫院林姓男員工,本身是同性戀,卻在去年參加醫院舉辦的捐血活動,事後血袋給兩名男子手術開刀輸血用,釀成一死、一人感染愛滋病。板橋地檢署昨天偵結,依過失傷害罪起訴。


現行明知染愛滋卻捐血導致他人感染,可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需證明故意為之,難度很高,疾管局共移送三件,有二件不起訴,僅此案遭起訴,且是以過失傷害罪論處。疾管局副局長周志浩表示,這是國內首宗捐血導致他人感染愛滋遭起訴的案例。


自知為高危險群 仍捐血


二十多歲的林男辯稱,平時固定每隔三個月在西門町的紅樓做愛滋病毒篩檢,都是呈現陰性,最後一次篩檢是九十八年十二月,也是呈現陰性。服務的醫院是在隔年、也就是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辦捐血活動,他自認沒有感染,加上醫院第一次辦捐血活動時,他未參加,引起同事議論,所以捲袖捐血,並非故意。


但檢察官認為,捐血登記表上,為保障受血者安全,載明「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或二年內曾經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有男性間性行為或一年內曾經有危險性行為者(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性交易、一夜情等),均請切勿捐血」,台灣血液基金會人員在舉辦捐血活動時,也向林男解說上述內容,但林男明知自己是同性戀,也有男性間性行為,卻仍捐血,造成五十多歲李先生感染愛滋病毒,涉有過失傷害罪嫌。


另一位受血的七十多歲林翁,去年二月十日在三軍總醫院進行手術,術後十天出院,四月九日再度入院,十天後死亡,林翁在院期間未接受愛滋病毒檢驗,無法證實是否因輸血導致感染病毒而死亡,因此檢方無法認定林翁的死亡與林男捐的血有關,過失致死部分偵結不起訴。


這起愛滋病患空窗期捐血造成病患感染愛滋病,是受血者李先生去年一月在慈濟醫院接受手術出院後,發覺體力愈來愈差,抽血檢查發現感染愛滋病。李先生不是同志,手術前未感染愛滋病,衛生署接獲通報,追查發現是手術輸血感染,且捐血者竟然是醫院的職員。不過,該院以該事屬當事人隱私,不願回應。



發表人: 流水無情    時間: 2011-2-23 01:29 PM

因此檢方無法認定林翁的死亡與林男捐的血有關,過失致死部分偵結不起訴
無法認定就當沒事...台灣官方做事還真輕鬆啊。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1-2-23 03:31 PM

我沒記錯的話 AIDS的空窗期可達十年

「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或二年內曾經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有男性間性行為年內曾經有危險性行為者(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性交易、一夜情等),均請切勿捐血」
我不是同性戀 但我也不排斥同性戀
可是 有男性間性行為 這樣不就是某種歧視嗎???
為何男男性行為就一定得被歸類成愛滋病高危險群???
同性之間就都不戴保險套的嗎
發表人: casino    時間: 2011-2-23 04:36 PM

由此可知:保險套的重要與安全性!!
根據研究:連口交都能導致"口腔癌"
更何況是'性接觸'...
所以,保護自己也維護他人的生命
不論異性戀或同性戀~
最基本的遊戲規則還是要遵守
才不會一失足成千古恨哪...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1-2-23 04:52 PM

去捐血時
護士小姐都會不厭其煩地請教我有沒有什麼性行為
老實講聽很多次都會覺得煩
有時候很想跟她講幹妳老師的我又沒女朋友都DIY妳怕什麼?
但想想血液這東西是在身體裡流動的
本來就要嚴謹點
我也要在這邊呼籲一下
絕對也請不要把捐血當成身體檢查
拜託拜託
不要把本來應該的善心義舉變了調
覺得自己的血液有問題可以自費篩檢或匿名聯絡捐血中心
不要這樣亂搞
拜託拜託

[平凡小任 在  2011-2-23 04:5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u551    時間: 2011-2-23 05:45 PM

上次在大陸看到一個廣告, 上面寫
愛滋不可怕 可以預防 可以治療
....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11-2-23 10:48 PM


引用:
流水無情寫到:
因此檢方無法認定林翁的死亡與林男捐的血有關,過失致死部分偵結不起訴
無法認定就當沒事...台灣官方做事還真輕鬆啊。


這是刑法上罪疑為輕的原則
到任何稱得上法治國家都一樣




歡迎光臨 TWed2k (http://twed2k.org/) Powered by Discuz! 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