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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女研究生開獅口》兒竊4萬5仿包 窮父借錢賠8萬 [打印本頁]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1-3-15 11:49 AM     主題: [轉貼]《女研究生開獅口》兒竊4萬5仿包 窮父借錢賠8萬

女研究生在夜店被竊手提包,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10萬元,讓員警也覺得「太超過」;員警說,未來可能要為人師表者,卻如此貪財,恐怕無法給學生好的身教。


23歲的余姓男子,6日凌晨與同事到知名夜店玩樂,離去時順手行竊寄放區裡的手提包,苓雅警方調出監視器,10日將他逮捕。


他辯稱是喝醉酒拿錯提包,清醒後才發現,還特地把提包放到校區裡,「相信其他學生會把提包送到她手中」;但監視器清楚拍下余嫌離開時,肩上背了2個提包,他才坦承提包在他家,但可能已被妻子丟掉。


警方趕到旗山,在余嫌住家附近飛車找垃圾車,終於在垃圾車抵達垃圾場前攔下垃圾車,還在垃圾堆裡找贓物,搞得一身臭。不過,他們將皮包拿回派出所時,余嫌父親已將賠償金交給被害人。


余嫌父親希望能和被害人和解,好讓兒子判刑能輕一點。不過,就讀師範體系外文研究所的被害人,一開口就索賠10萬元,後以8萬達成和解;她說手提包價值4萬5000元,加上精神受到嚴重創傷,認為和解金非常合理。


嫌犯家境不好,老父親四處借錢,努力2、3個小時,才湊足這筆錢;他說,只要兒子沒事,多花一點錢也沒關係。他說,這筆錢對他們來說不是小數目,但省吃儉用「總是可以還完」。


警方起出贓物後,發現提包是贗品,雖不介入雙方和解,但還是私下勸女學生退一點賠償金給余家,卻遭拒絕。


員警感嘆世風日下,為了一點錢,卻沒了人性最後的良善,「將來為人師表怎麼教學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314/78/2nzu9.html

以後被她教過的學生一定要記得提向她要賠償金
發表人: kkjkj    時間: 2011-3-15 12:01 PM

感覺這篇新聞的主題又被轉到另外一邊了.......
錯的是他兒子, 卻反而再講那位研究生要求賠償金(藉機卡油)....
我倒是覺得希望余家在這次的慘痛教訓能改變
發表人: xflower    時間: 2011-3-15 01:27 PM

天理昭彰 報應不爽...沒啥好說的
發表人: shiuh    時間: 2011-3-15 01:33 PM

做錯事的本就該付出代價
有誰規定說...就一定要原諒做錯事的人?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1-3-15 02:04 PM

錯就是錯..之後發生的事自己好好想想吧...
是說.很多牛牽到北京還是牛...
人..個人相信有的會改..但..相對之下只是少數...
(要不真懂的規矩..會作出讓自己難看的事嗎?
一時糊塗??..這事是不存在的..當下有了犯意就是犯..)

現今社會吸毒嗑藥的越來越多..
那樣的人..當癮頭來了..連發作的人自身都不覺的是個"人"了...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1-3-15 02:53 PM

贗品不就是仿冒嗎?

就像一片盜版的阿凡達.被偷走.卻要求偷兒賠正版*2倍的錢

警察不抓喔?
發表人: 偉大的鬼塚    時間: 2011-3-15 03:19 PM

贗品包也要4萬5
這個女的也真的是天阿....
發表人: fen    時間: 2011-3-15 04:03 PM

這就好像商家標示的發現偷竊要付1000倍賠償一樣
不符比例原則
余男固然有錯
不過竊盜罪是公訴罪,自有法律制裁
而女研究生卻利用對方父母護子的心態想趁機敲一筆
的確不怎麼高尚
就像開車不小心撞到人過失傷害
對方以刑逼民,要求不付不成比例巨額就要提告
當然兩者本質不同,畢竟一個是惡意,一個只是過失
但被害者利用對方對刑罰的畏懼而獅子大開口的作法是一樣的
=============================================
說到底余家還是不懂法律才有這件事發生
若余男是初犯,竊盜罪算是輕罪
通常法官會從輕量刑
若是累犯,說難聽點,付了這筆錢若真的有用也只是害了余男
既然是累犯,將來很有可能有第三次、第四次
而精神撫慰金若沒記錯單純財產損害是不適用的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1-3-15 05:11 PM


引用:


警方起出贓物後,發現提包是贗品,雖不介入雙方和解,但還是私下勸女學生退一點賠償金給余家,卻遭拒絕。
員警感嘆世風日下,為了一點錢,卻沒了人性最後的良善,「將來為人師表怎麼教學生?」



於未來某一家補習班中,爆發假師資問題:
眾家長OS: XX老師的學歷是假的還收我這麼多學費,退錢賠錢
發表人: casino    時間: 2011-3-15 05:40 PM

雙方都有錯與該負的責任!
發表人: SIN    時間: 2011-3-15 09:40 PM

合解就是這樣啊
8萬 換 前科記錄,便宜了

竊盜 是 公訴罪 警方沒繼續辦下去,有失職、吃案

[SIN 在  2011-3-15 09:4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好下載    時間: 2011-3-15 10:26 PM

求償10萬也還好啦,換個被害人的角度想想,包包被幹走,會有立即性的很多麻煩的事情,加上要去辦手機、信用卡止付還有身分證件之類的,無形之中都浪費了很多時間跟金錢。而且包包還被丟垃圾車,顯然是想說謊湮滅證據,辯稱說妻子丟掉了,常理都知道女人都不可能把LV給丟垃圾車去的啦!!

勿主等待警察破案的這段時間,因為失物的不便,求償個10萬元也算合情合理了,如果換個角度想,你今天是失物主,會甘願說...東西回來就好 不求任何賠償,那真的是阿彌陀佛大善人了...
發表人: 跑步玩    時間: 2011-3-15 11:37 PM

1.不應該[借錢]賠償.應該讓他去關.偷竊是公訴罪.賠了也不會少關幾天~
2.要偷還偷到仿的包.証明品味及水準還太低.法官為了要給正牌包一個公道.應該要從重量刑
3.員警也該打屁股.發現仿包還不快點去跟代理商講.檢舉假貨搞不好還有獎金領!!
發表人: keith0423    時間: 2011-3-15 11:46 PM

偷竊是錯,
得理不饒人則是令人反感,
兩方面都該打屁股一百大板,

但我比較討厭那個拿膺品包卻獅子大開口,那種趁勢藉利的奸狡行為,
總之,雙方都是背離了道德良知。
發表人: dondondon    時間: 2011-3-16 01:35 AM

女研究生這樣做是沒有錯啦
畢竟她是受害者
但是這樣的做法私德難免被人質疑
發表人: voodoo8    時間: 2011-3-16 05:01 AM

總而言之,站在不同角度就會有不同看法
以受害者來說給對方一個教訓讓對方記得這次的錯誤,也是沒錯地。
以加害者來看,如果我已經反省了,且我家又不是很有錢,能不能少付一點,但下次不會再犯的想法也不能說沒錯。在台灣法官對很案件也是如此的判決。
發表人: ronie    時間: 2011-3-16 08:01 AM

8萬是懲罰亦是和解的金額,沒什麼過分或是敲竹槓的議題在其中啊~~

以前打工的賣場,抓到偷1片音樂CD的,最後跟公司以2萬和解!
發表人: Ralse    時間: 2011-3-16 07:19 PM

不貪的話就不會出事啦...
偷者固然有錯,仍有法律可以制裁,
受害者的私德也該提升一些,
我想,就算今天吃了這筆,以後遲早是要還的~
如果可以不要求賠償金和解,直接讓他去關不就好了,
對他~對社會都好
發表人: 好下載    時間: 2011-3-17 01:05 AM

仔細想想,我覺得寫這篇文的記者角度才有問題...
這明明就是個偷竊的刑事案件,該抓去關的是刑事,
破獲之後被害人求償是民事求償,舉凡精神損失、生活不便,都可以算在這裡面,
被害人列舉的出來理由充足即使要求償到20萬都說得過去,最終仍然需要法官裁定,
但是最後和解多少錢,也是雙方都是歡喜甘願的在開庭就和解掉(議價),不要再上民事法庭造成資源浪費。

重點就在於今天標題下的是 "窮父借錢賠8萬" 會讓人覺得好像是"被害人"得理不饒人的錯
如果今天標題改成"鐵證如山 竊賊說謊被識 賊父籌錢和解"
內容改寫一番,把著眼點放在竊賊而不是"女研究生"
或許這篇討論就比較不會有人覺得是被害人貪心了

果然我沒猜錯...出自自由時報 (自由時報通常很喜歡用"特殊",不能說他是負面的觀點報導)
發表人: shiuh    時間: 2011-3-17 09:27 AM


引用:
casino寫到:
雙方都有錯與該負的責任!

這句話的感覺就像

強姦犯 與 被強姦者 雙方都有錯...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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