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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生活常識] [轉貼]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打印本頁]

發表人: ywju5628    時間: 2011-3-18 10:41 AM     主題: [轉貼]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來自警界好友的善意



相關法規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尋





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 (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 12小時後才停話)。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 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   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不繳的話會移送......

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xx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發表人: southjacky    時間: 2011-3-18 02:06 PM

呃   小弟想知道   有這樣找回來的例子嗎....
發表人: Playmsn    時間: 2011-3-18 03:48 PM

到警察局報案沒有那樣的簡單,因為我曾經手機遺失試著要去辦案
電子郵件流傳著用手機的IMEI號碼,警察就可以幫你找到
但是實際上並沒那簡單,我打電話到手機遺失的管轄警察局,結果是
1.跟我說這樣不能報警 -- 那怎樣才能報警
2.要自己到台北的電信警察局報案 -- 最好是大家都在台北生活
3.員警說,訪間電子郵件寫的都不是真的 -- 無言
或許我這樣的例子是個案,不過也請有手機遺失報警成功的,煩請分享一下報警的流程
當然最後我是沒報警成功,所以也沒找回手機
最後的方法是,請我的朋友有接到那支電話的來電時,請告知對方將手機還給我!!
發表人: tangier1234    時間: 2011-3-18 03:51 PM

警察連開罰單都來不及了,這種小事只能靠自己了
發表人: casino    時間: 2011-3-18 06:40 PM

我姪子手機掉了,去報案也沒下落
發表人: LAEET    時間: 2011-3-18 07:12 PM

這種小案子
可能沒有積分
偉大的人民保母 警察大人會受理嗎
存疑中...

發表人: bear242    時間: 2011-3-18 09:15 PM

我遇到的真實案例是丟了的人去報案後,
警察依該號碼所打的電話去一個個問,
問收話者,
問到發話者是誰後,
確定撿走的人是誰,
再依侵佔罪辦理.
發表人: yang3642    時間: 2011-3-18 09:16 PM


引用:
southjacky寫到:
呃   小弟想知道   有這樣找回來的例子嗎....


有......但是只有少數個案而已...
發表人: ch721211    時間: 2011-3-19 01:47 AM

對不起~可以借PO嗎??
發表人: wto987    時間: 2011-3-19 04:14 AM

我媽手機也遺失過,當然是先停話,我是直接向電信警察報案,想也知道,他們也是不想受理,但因為我人已經來報了,所以他們就以備案處理,最後結果也是不了了之。
發表人: kd023717    時間: 2011-3-19 04:26 AM

不去辦停話就等著支付被盜打的電話費吧


以下內容取自網路追追追

2007/04/16 10:08
追追追小組/調查報導

網路上流傳著一封處理手機遺失處理程序的信件,上面寫著如果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要直接去警局報遺失。還表示撿到手機的人盜打越多越好,這樣手機才會越快找回。而用戶還可憑報案三連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這是真的嗎?

看原信: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關於手機遺失究竟應該先停話還是先掛失?追追追小組向警察局求證,警方建議先向電信業者辦理掛失停話,同時迅速向案發地或居所地之管轄分局或派出所報案,以利警察機關協尋。另關於法律是否規定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可扣除,警方則表示這要依據各電信公司與顧客之間的契約條款內容而定。

電信法本身並未規定遺失後一定要掛失,因此遺失手機若不掛失並不構成詐欺,然而各家系統商之服務契約,對此部分皆有詳文規定。

根據中華電信的行動電話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第三十二條:「乙方(用戶)發現本業務終端設備遺失或被竊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甲方(系統商)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甲方前,乙方仍應支付因該電信所生之所有費用,但自甲方接獲通知時起之通信費,不在此限。」

中華電信解釋:「當手機遺失時因內有SIM卡,為避免話費損失,請儘速與電信業者客服專線聯繫辦理停話。本公司停話免收停話處理費,因停話期間行動電話門號仍為客戶租用,每月仍會有月租費。」也就是說,若手機失竊遭盜打,在停話前所產生的費用仍應由客戶支付,但辦理停話後,將可確保不會有盜打的問題。

此外原信中提到電信法第56條,條文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條文為規定盜用他人電話的罰則,與掛失不停話所產生之費用無關。若用戶執意不停話任人盜打,除非抓到盜打之人,才能依法對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損失,否則失竊後產生之電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

以中華電信服務契約為例,上面載明手機遺失後未掛失前之通話費仍須由用戶支付,因此系統商並不會因為害怕收不到錢,急著找盜打者。而中華電信亦表示:「報警後,後續偵辦追查需透過警政公權力機關。」也就是指查案的部分,權責仍在警察局。

除了直接詢問中華電信得到的解答外,我們也另外查詢了遠傳、台灣大哥大、威寶電信等三家系統商的服務契約,發覺行動通信業者所使用的契約多是依據交通部暨電信總局94年3月4日電信公字第09405012400號函核准的「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而定,所以上述三間公司契約中皆包含與中華電信相同的第三十二條條款。

因此根據國內幾大電信業者的契約內容,憑報案三連單扣除手機遺失後的通話費似乎是不可行的。但若有人曾使用報案三連單成功要求免除支付遺失後的通話費,也歡迎提供經驗給我們。

原文網址: NOWnews【網路追追追】網路追追追/手機掉了 絕對不要去系統商停話? http://www.nownews.com/2007/04/16/516-2082475.htm

[kd023717 在  2011-3-19 04:30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合法密醫    時間: 2011-3-19 11:47 PM


引用:
bear242寫到:
我遇到的真實案例是丟了的人去報案後,
警察依該號碼所打的電話去一個個問,
問收話者,
問到發話者是誰後,
確定撿走的人是誰,
再依侵佔罪辦理.

警察會這麼認真.迅速.的辦案.......
丟手機的一定是立法委員....
發表人: Sato    時間: 2011-3-20 12:20 AM

這跟掉了金融卡相似阿,掉了金融卡要不要去掛失?要嘛,萬一被盜領了,沒有人會賠給你啊。
發表人: chs007    時間: 2011-3-20 01:44 AM

所以我的機器人手機有設定圖型鎖,掉了至少不會被惡搞!!裡面的機密資訊也不會洩漏出去!
發表人: BoAMai    時間: 2011-3-21 12:02 AM

通常,警察會跟你說"是自己遺失"還是"被偷"...這差很多~~
順便會帶點恐嚇味道...說這樣會成立啥謊報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之類的~~~
簡單來說,就怕事...哎哎~~~
發表人: JQJQ    時間: 2011-3-21 06:46 AM

........

手機掉了應該立即停話

手機內有 機碼,偷竊者一旦使用該手機自然會有所紀錄,而不是靠 sim 介面卡來追蹤,
再者... 靠 sim 哪能抓的到歹徒,對方打 0204 色情電話  就完了。


這篇開版樓主有沒有想過在  寫這篇呢     該篇是標準的  以訛傳訛,應該立即標註錯誤資訊

樓主要不要出來道歉 ?   

相關媒體已經報導過不知幾次,手機遺失請拿著機碼到警局報案,對方一但有使用自然就能找到
   

[JQJQ 在  2011-3-21 06:49 A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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