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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分享]性侵幼女700次 父判4739年 [打印本頁]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11-4-14 11:07 AM     主題: [分享]性侵幼女700次 父判4739年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413/4/2ppue.html

性侵幼女700次 父判4739年
更新日期:2011/04/13 03:00 張嘉文、蕭博文/台北報導
中國時報【張嘉文、蕭博文/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謝姓男子從幼女小學一年級起即予以性侵,甚至要女兒模仿A片姿勢,八年性侵超過七百次,直到女兒去年懷孕被班導師發現,狼父獸行才被揭穿。士林地方法院昨天依強制性交等罪,依一罪一罰判處謝某四千七百卅九年十月徒刑,合併執行十六年徒刑。

住新北市汐止區的謝姓男子,撿拾資源回收物為生,和妻子結婚後育有一子一女,謝男生活圈封閉,竟喪盡天良地把自己女兒當成洩慾對象。而同住的謝某母親與妻子作證時都稱不知情,但謝母說常看兒子與孫女一起看A片,但擋也擋不住。

九十一年起,謝常趁其他家人不在,把當時念小一的女兒叫進房間,剛開始只是反抓其雙手,然後猥褻女兒,每個禮拜約兩次幾乎沒有間斷,隔年更變本加厲,直接把女兒叫到房間加以性侵。

由於謝事後都會威脅女兒,如果不聽話或敢跟別人告狀她就死定了,女兒因而默默隱忍,謝甚至常興致一來,在房裡播放A片然後強逼女兒學A片姿勢再對她性侵,變態行徑令人髮指。

直到女兒念國中慢慢懂事後,好幾次謝對她伸出狼爪她都極力抵抗,但仍遭不斷性侵,直到去年六月中,女兒參加班級聚餐,導師發現她的肚子微凸似有懷孕跡象,追問之下才發現謝的獸行,趕緊報警處理。

合議庭認定,謝某從九十一年到去年共八年間,對女兒猥褻或性侵每個禮拜兩次,共超過七百次,依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等罪,謝共犯了七百廿罪,依一罪一罰刑期共處四千七百卅九年又十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現行刑法規定有期徒刑上限為卅年,但因謝某作案時間橫跨新舊法,合議庭依從舊從輕原則,採用過去有期徒刑上限最高廿年規定,判他十六年。

PS: 感覺上真的是 說的比做得好聽
既然判不了這麼久 幹嘛講得好像可以關很久似的
明明 "採用過去有期徒刑上限最高廿年規定" 法官也只判他十六年
為啥不判他二十年?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1-4-14 11:18 AM

但因謝某作案時間橫跨新舊法,合議庭依從舊從輕原則

重點是這句,如果真的這樣寫給他從輕從舊原則....那和議庭的法官們也該fire了

不是所有東西都可以用原則兩字帶過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1-4-14 12:01 PM

看到4739年還以為是美國

原來是台灣而且是記者的標題殺法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1-4-14 01:55 PM

這些法匠們 判個刑都得引經據典
什麼第幾章第幾條的 再加上什麼初犯啦 有無悔意等等
才會"算"出來16年(注意 是真的用算的唷)
會有這種結果判決 一點都不意外

最好是再上訴 然後搞到更三 更四
最後那幾位只看法 不看事的法官出來"平反" 刑期搞不好又更低了
發表人: yuhui0910    時間: 2011-4-14 09:52 PM

應該判刑 其 性器官
分4739段 閹割
再分成20年來割
等於每年 要切236.95次
平均37小時 切一次

喔..........痛不欲生
發表人: JQJQ    時間: 2011-4-14 10:23 PM

化學去勢  一勞永逸

在台灣犯罪,罪刑都不大,搞不好全世界 刑責最輕
發表人: 100a99    時間: 2011-4-15 01:59 AM

台灣敗類有這種司法制度是只會更多而已
發表人: fuke    時間: 2011-4-15 03:36 AM

所以以後只要看合併執行才準,判刑多少年可能只是判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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