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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男子誘騙4少女 性侵620次 [打印本頁]

發表人: Ralse    時間: 2011-5-12 12:15 PM     主題: 男子誘騙4少女 性侵620次

這則新聞讓我覺得最瞎的部分在於,刑期150年...合併執行只要15年
可以這樣直接除以10嗎?150年可以判無期徒刑了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620次性行為只關15年...
難怪性侵犯再犯率那麼高...性侵案件也層出不窮...
這種渣渣怎麼不直接槍斃算了...
雖然我也不愛那些動不動就逃家的少女(公主病發作?)遇上這樣的事情只能說是自找的
但是人生就這樣毀了實在是不值得阿...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1/5/2rd9s.html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11日電)36歲吳姓男子,利用網路聊天室誘騙4名少女同居,總計發生性關係620次,全案一審判決總計150年徒刑,合併執行15年,吳男對其中146次提起上訴,花蓮高分院日前判加重刑期。

判決指出,吳姓男子於民國94年間在網路上認識12歲的A少女,誘騙帶往高雄、台北、屏東等處同居;95年間又在網路上認識13歲的B少女,佯稱要以新台幣12萬元包養,誘騙B少女逃家,予以收留;14歲的C少女同樣在96年間被吳男騙出同居。

吳姓男子和A、B、C3名少女同居,最後花光了錢,於是逼迫3名少女援交,每小時3000元,供他花用,後來B、C少女趁隙逃回家。

97年3月間,吳男又在網路上認識年僅12歲的D女,因D女遭學姐「霸凌」有意離家,於是他與A女帶著D女逃家至高雄,3人同居。最後因受騙少女父親報警,吳姓男子才被警方逮捕,送往台東地檢署偵辦。

吳姓男子到案後,僅坦承和A、B少女一星期性交3、4次,否認強暴C、D少女,且4名少女自願援交賺錢供他花用。

台東地方法院調查,吳男每星期和A女發生3次性行為,總計450次;和B女總計發生165次;D女5次,C女部分因沒有證據,無法計算,認定吳男性侵總計620次,分別判處數月不等刑期,總計150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吳姓男子否認其中146次性侵,提起上訴,其餘均未提出上訴。花蓮高分院日前對吳男上訴部分做出判決,其中144罪從2個月改判4個月,刑度較一審為重。

台東地檢署表示,吳男474件未上訴的案件,已經定讞,待收到判決書後,將請法院訂執行期,目前還無法判斷吳男該服刑多久。吳男的王姓辯護律師也搖頭說,「實在算不出他要服刑幾年,太複雜了」。1000511
發表人: jjhuang91    時間: 2011-5-12 12:40 PM

620次...這個數字有沒有灌水啊XDD
上訴還可以提146次,真是有夠豪洨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1-5-13 10:35 AM

馬的
就算其中146次扣掉送你好了
620-146=474次的份量怎麼只有15年
又是一個混帳法官
發表人: laster    時間: 2011-5-13 04:55 PM

合併刑期是有算法的,一罪一罰都判啦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要不然你還要怎樣

打電話去抗議

[laster 在  2011-5-13 04:59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dogzilla    時間: 2011-5-13 05:09 PM

恐龍法官重出江湖,這樣誘拐只判15年?
發表人: winer111    時間: 2011-5-13 05:49 PM

奇有研究指出 現在小孩智商越來越高  為什麼反而人人覺得很好騙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1-5-13 06:36 PM

你甚麼時候產生了被關15年是很短的幻覺??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1-5-13 08:15 PM

這就是要幹就幹大一點 反正小幹大幹都是同樣結果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1-5-13 10:24 PM


引用:
OTTFFENT寫到:
你甚麼時候產生了被關15年是很短的幻覺??


因為判了15年
又可以在獄中表現良好提早出獄
就變成7年半
發表人: sakillll    時間: 2011-5-13 10:32 PM


引用:
LiuRambo寫到:

引用:
OTTFFENT寫到:
你甚麼時候產生了被關15年是很短的幻覺??


因為判了15年
又可以在獄中表現良好提早出獄
就變成7年半

關一關順便自修考台大 出來上課
誰反對 就說剝奪受教權利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1-5-13 10:53 PM


引用:
LiuRambo寫到:

引用:
OTTFFENT寫到:
你甚麼時候產生了被關15年是很短的幻覺??


因為判了15年
又可以在獄中表現良好提早出獄
就變成7年半


不不!遇到大選特赦+表現良好+順便裝病保外就醫= 不到五年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1-5-14 01:36 AM

不是221就是222,從法條來看已經很重了,該改的是法條不是法官!

引用: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後你們算到不到五年是吧? 很短是嗎?

上次一個親戚被扯進去拘禁加關的快一年,出來後人看起來像過了20年?

嘴巴講講沒啥可信,快去被關看看就知道短不短了?
發表人: 阿熊    時間: 2011-5-15 09:32 PM


引用:
OTTFFENT寫到:
不是221就是222,從法條來看已經很重了,該改的是法條不是法官!

引用:

刑法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加重強制性交罪)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最後你們算到不到五年是吧? 很短是嗎?

上次一個親戚被扯進去拘禁加關的快一年,出來後人看起來像過了20年?

嘴巴講講沒啥可信,快去被關看看就知道短不短了?



這位大哥好像有被關過的感覺,犯那麼多案件本來就應該要被處以相當的罰則,這才合乎比例原則,難道殺好幾個人的殺人犯要因為覺得好像關太久,關一年好像要過20年而就要關少一點?
發表人: 火狐狸    時間: 2011-5-16 08:51 AM

賣擱吵了
這論點其實不於是否關的久不久 而是 舉動違背大多的人常理
其實雙方都有錯

一個  貪色      專門拐幼齒的來吃
一個  不會想  心智還沒成熟就逃家以為能解決事情   EQ上出現不成熟  
                         而讓有心人士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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