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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違規在先!單車闖紅燈 貨車撞死人不起訴 [打印本頁]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1-6-25 01:53 AM     主題: [轉貼]違規在先!單車闖紅燈 貨車撞死人不起訴

陳姓婦人騎單車闖紅燈,被貨車輾斃,她的丈夫控告肇事的貨車司機業務過失致死罪。台北地檢署偵查認為,陳婦違規在先,貨車司機已經緊急煞車,雖發生憾事,如果將刑責強加在肇事司機身上,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就形同具文,司機因此獲不起訴。

檢方偵查時,開貨車的呂姓司機供稱,陳婦闖紅燈,他因反應不及而撞上她,有路人也證稱陳婦闖紅燈的說法不假。檢方指出,依鑑定報告,該肇事路段限速為40公里,在駕駛人未違規的狀況下,也急踩煞車善盡客觀及必要的注意義務,雖發生死亡的結果,責任也不應由呂來背。

一般檢察官或法官判定車禍刑責,即使被害人有過失,仍會對於肇事駕駛賦予較多的注意義務責任,予以起訴或判決,檢察官認為,貨車司機發現有單車闖到他車前的瞬間,已經盡力反應,急踩煞車,司機的生理狀態,也應該作為決定心證的重要因素。

這起死亡車禍發生地點在台北市福德街221巷口,該路段因幹道的地形較低,而巷弄中又有斜坡,屬於視野容易被遮蔽的危險路段,婦人騎單車闖紅燈時,等於是從高處往低處滑溜下來,她看不見福德街上的車水馬龍。

今年2月23日下午近3時,50多歲的陳姓婦人騎腳踏車從福德街221巷衝出,呂姓藥品業務代表駕貨車行經路口,閃煞不及,車頭猛力撞擊陳婦,陳婦頭部重挫,送醫後延至3天後不治死亡,陳婦的王姓夫婿認為司機有錯,控告呂業務過失致死罪。

承辦檢察官對陳婦喪命表示遺憾,但認為陳婦自己闖紅燈、違反交通規則才出事,如果讓未違背注意義務的貨車司機負擔刑責,對於司機而言,欠缺期待的可能性,也不符刑法的罪責原則,更會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形同具文,違背立法者欲建立國人正確路權觀念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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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很同情死者,但看到駕駛不起訴,卻讓我覺得很爽....

在路上常看到一堆行人跟騎腳踏車的,好像馬路是他家後院一樣,完全不管交通狀況。好幾次遇到闖紅燈的行人,按喇叭請他注意,結果還被瞪。最扯的一個還對我比中指狂罵三字經,害我很想直接回頭把他撞下去。

另外一次是在機慢車要兩段左轉的地方,腳踏車就當著警察的面先騎到待轉區後再直接闖紅燈,那位警察也都當做沒看到。我旁邊另一位機車騎士就在罵,我們如果這樣過去,就要被罰。腳踏車卻完全沒事,真不知道標準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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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篇相關報導我卻看不懂

檢察官指出,該肇事路段限速40公里,沒有證據顯示呂姓司機超速,以他時速40公里為基準計算,他的煞車反應時間為四分之三秒,即反應距離為8.32公尺,另外,煞車距離依路面摩擦係數不同,在瀝青乾燥路面上為7.4到9公尺,所以,司機如當時開車時速為40公里的話,他踩煞車到完全停止為兩者相加,即為16.22到17.32公尺。

依事故鑑定報告,肇事路口中心點到貨車撞到人的停止點為7公尺,若從路口停等區起算到貨車撞到人的停止點則為14公尺,兩種算法,都未超過16.22到17.32公尺,足見,也同樣擁有行路權的貨車司機,已經盡量煞車,沒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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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煞車到完全停止要16.22到17.32公尺。為什麼撞到人的位置跟停等區沒超過這個距離,就代表「已經盡量煞車」?
發表人: 陽だまり    時間: 2011-6-25 02:43 AM


引用:
hjw930寫到:
踩煞車到完全停止要16.22到17.32公尺。為什麼撞到人的位置跟停等區沒超過這個距離,就代表「已經盡量煞車」?

地上有煞車痕,而完全停止需16.22公尺以上
但最長撞到距離為14公尺
表示車子再怎麼煞也會撞到

要是撞到的點為17.32公尺以上
表示司機無盡到煞車的責任,所以就有刑責

我猜應該是這個意思吧
發表人: zztop    時間: 2011-6-25 03:23 AM

肇事車輛責任歸屬越清楚對大家都好

現在車禍不是都是屬於大車的不對
發表人: pujy1978    時間: 2011-6-25 05:35 AM

很多騎腳踏車的人都完全不守法...
真的以為馬路就是他們家...

上次從台大經過,還有學生明明就變紅燈..
還要騎腳踏車應過硬馬路,差點被車撞..

教育應該是在教我們基本的禮儀
法律是告訴我們不應知法犯法...
發表人: winer111    時間: 2011-6-25 07:30 AM

很爽加一   我有一個美國朋友   我不知道事實是否這樣
不過他跟我說台灣人這樣亂開亂闖   在美國被人撞到
亂來的那個賠償金會付很大!! 被撞的會笑得很開心
發表人: raidendxw    時間: 2011-6-25 09:49 AM

阿不然咧?
路上一大堆不守規矩的行人跟騎腳踏車的人
都以為自己慢就不用看路? 責任都不在他們身上?
這叫遵守交通規則的汽機車駕駛情何以堪
既然是因為有人違規造成的事故 當然是由違規的人負責阿
發表人: AJAIN    時間: 2011-6-25 10:12 AM

騎在台北市的街頭,最讓我避之唯恐不及的有三類

第一類是 公車客運,他們是街頭的小霸王,計程車對我來說已經是小兒科了

第二類是 隨興自在的大哥大姊(歐吉桑歐巴桑)機車族,他們喜歡來去自如,彷彿入無人之境,嚇著了他們可能還會討罵....

第三類是 暢通無障礙空間的自行車一族,他們不僅能翻山越嶺,在快慢車道悠遊奔馳,也能如同行人漫步在人行道上,紅綠燈對他們而言也可能只是閃熾的街頭霓虹燈。他們介於行車與路人之間,毫無拘束....就怕他那單薄的身影經不起我輕輕一掃,所以我至始至終都離他們一段距離。
發表人: Dr.J    時間: 2011-6-25 10:23 AM

難得有合理的判決了Orz
發表人: Ralse    時間: 2011-6-25 10:35 AM

聽到這樣的判決,很爽+1
台灣也是有明理的法官阿!!

別讓老人家覺得自己老了油條了就可以無視交通規則...

之前有一個阿伯從右側巷弄衝出來...
他只顧著看自己要過去的車道有沒有車,完全不看要橫越我這向車道,
我遠遠看到阿伯時就開始煞車了~沒想到他自己撞上來...靠
撞了我自己還跌倒......媽的b
旁邊那些鄰居還說 "少年仔騎車不要騎那麼快"
我幾乎已經是 停下來 的狀態被那個頭還看著後面的阿伯直接撞擊
結果還說我騎太快,踏馬的一整個火...
真的該給這些不懂交通規則的老人家一點教訓!
發表人: Sato    時間: 2011-6-25 10:41 AM

不少騎腳踏車的人都無視交通號誌、規則、標線,讓其他交通工具駕駛人在路上也是心驚驚!
以前還看過父母帶著小朋友在馬路上夜騎,明明是紅燈,父母卻帶著小孩闖紅燈,一點也沒盡到父母應教育小孩正確的交通安全觀念,真的很糟糕!

[Sato 在  2011-6-28 05:03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1-6-25 11:25 AM

+1 蓋颂!!~~
前幾天晚上..在台南文賢路上才碰到一群"夜騎"的..
慢車道佔滿滿..對..是慢車道..不是機車道~~
前面幾個騎機車的人快點經過那群人..
當我經過時聽到一句覺的很接不起來的話...
"你沒看到有人騎腳踏車喔~~"....
so...腳踏車用路人的路權好像比較大說..(笑翻~~)
發表人: hsufo    時間: 2011-6-25 11:48 AM

這些騎單車的人為何會這樣?因為自行車道騎慣了!
以為他最大
發表人: handgun    時間: 2011-6-25 12:09 PM

不守交通規則的腳踏車騎士只能說3好加1好
看太多闖紅燈,並排聊天,停紅燈硬要擠到前面(偏偏腳踏車起步又慢)
會這麼多違規就是因為沒有針對腳踏車的罰則...
發表人: 0mnm    時間: 2011-6-25 04:59 PM

我也很高興看到這報導
早就看不爽那些明明車多又騎很外面的腳踏車.......不知道是眼睛大還是愛瞪人勒~~~
發表人: lin8lin    時間: 2011-6-25 10:25 PM

台灣雖然有很多恐龍法官
但是還是有英明的法官
判得好
發表人: dark4053    時間: 2011-6-25 11:46 PM

恩...判的很公正..
就算是在國外 先違規的就是不對了
大概也是會判駕駛無罪....
以前好像看到有個 退休校長騎機車 闖紅燈+沒有戴安全帽 ....
結果被撞死...後來駕駛就被判刑之類的
駕駛明明有遵守規則....

[dark4053 在  2011-6-25 11:4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11-6-26 12:36 AM

不起訴是檢察官明理
不是法官好
發表人: boxturtle    時間: 2011-6-26 06:23 PM

這個就是刑法裡面討論過失行為的例外 - 信賴原則。
簡單說就是用路人能信賴其他用路人都能合法遵守道路規範,如果因為對方明顯違規又無法迴避時,就可以主張信賴原則,阻卻違法。
最近幾年已經常常有類似的判決下來了,感覺蠻爽的,這才是公平正義(?)的表徵。


小貨車駕駛甚至就貨車損壞部分向被撞死婦人的先生請求損害賠償!

[boxturtle 在  2011-6-26 06:2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好下載    時間: 2011-6-26 06:57 PM

我也覺得很那悶...紅綠燈就在眼前,怎麼很多騎腳踏車的騎士視若無睹,
不管騎登山車、道路車、淑女車、菜籃車都有
就這樣給他騎過去還不用減速顧左右的,心理就在想,總有一天撞死你!
發表人: CADDIE    時間: 2011-6-26 09:26 PM

有問題的是違規在先,無關違規者是走路、騎車或開車
發表人: dick7387    時間: 2011-6-26 09:57 PM

每次行經自行車多的路線都怕怕
他們根本就不管紅綠燈好嘛
我都打方向燈待轉了
他們不停下等我轉彎,反而加速硬繞我前面
多等個5秒是會怎樣= =
好歹我也比你們更接近路口阿
發表人: chiaofantasy    時間: 2011-6-26 09:58 PM

沒人喜歡發生任何事故
更不喜歡有任何的傷亡
不過...很爽的再加1

講難聽一點,是對方不守規矩不看路,司機很倒楣的撞到違規者
若判司機要負全責,那就很說不過去了

現在很多怪現象...照著法律規定去做的都是笨蛋,違法亂紀的都是聰明人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1-6-28 12:51 AM

今天又有一篇相關案例

開車遭單車醉撞 竟判賠87萬
單車騎士沒酒駕刑責 已成執法漏洞

【王乙徹╱台中報導】沒喝酒被醉單車騎士撞,官司纏訟兩年,竟還被判拘役五十天、須賠對方八十七萬元,一名汽車駕駛高聲喊冤,「對方喝酒撞上我,我要被關、賠錢,這是什麼世界?」警員則無奈表示,不會對騎單車的人酒測,喝酒騎單車發生事故也沒刑責,已成為交通安全執法漏洞。

家住台中市清水的黃俊士(四十三歲)前年三月二十一日傍晚,開車準備返家,行經狹小的鐵路涵洞時,酒後騎單車的王正文(五十九歲,酒測值一點零七八)突從左側下坡的產業道路快速竄出,黃因涵洞構造阻擋視線來不及煞車,王撞上車子右前方彈開,身體撞上涵洞牆壁受傷。
雙方數度調解不成,頭部、臉部與四肢受傷的王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報告認為黃俊士無肇事責任,因此一審判黃無罪。

一審無罪二審逆轉
但二審卻大逆轉,認定黃未靠右行駛、未減速慢行才發生車禍,判他拘役五十天可易服勞役,王男並請求八百七十多萬元的民事賠償,上月底判決,黃男判賠對方八十七萬元且不能上訴,讓他精神崩潰。

得知結果精神失控
黃男痛批,開車被酒醉騎單車的人撞,居然要賠錢,「難道又是恐龍法官,我要讓法官來掃廁所,連我易服勞役額度一起掃。」
黃父則說,刑事判決後他還算平靜,決定接受事實去做勞役,「但上月底民事判決出爐,兒子精神狀態失控,經常說跌入深谷四天三夜才脫困,荒謬的判決對他影響極大。」
《蘋果》昨找到當時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員,他得知判決結果直呼意外,還說一審時檢察官曾找他到現場會勘,他當時認為黃俊士應無責任,不料二審卻判罰還判賠,還不斷問:「可不可以再上訴?」

警:不會主動酒測
另一名警員則私下透露,雖然酒後騎腳踏車,可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開罰三百元到六百元,但警察不會主動對騎單車的人酒測,再加上腳踏車不是動力機械,沒有酒駕刑責,已成為交通安全的漏洞,應修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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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騎單車可以闖紅燈、逆向行駛
現在連酒駕都沒關係
原來除了運動外還有這麼多的優點
難怪現在那麼多人喜歡騎單車
發表人: apencilbox    時間: 2011-6-28 01:31 AM

情理法..

情我就不便評論
理..怎麼想都是騎單車的比較無理

情理法順序,法官判決不能只看教科書判阿...
發表人: jocosn    時間: 2011-6-28 03:11 AM


引用:
AJAIN寫到:
騎在台北市的街頭,最讓我避之唯恐不及的有三類

第一類是 公車客運,他們是街頭的小霸王,計程車對我來說已經是小兒科了

第二類是 隨興自在的大哥大姊(歐吉桑歐巴桑)機車族,他們喜歡來去自如,彷彿入無人之境,嚇著了他們可能還會討罵....

第三類是 暢通無障礙空間的自行車一族,他們不僅能翻山越嶺,在快慢車道悠遊奔馳,也能如同行人漫步在人行道上,紅綠燈對他們而言也可能只是閃熾的街頭霓虹燈。他們介於行車與路人之間,毫無拘束....就怕他那單薄的身影經不起我輕輕一掃,所以我至始至終都離他們一段距離。


大大講得好。但是...,我想幫你補充一條:
「騎在台北市的街頭,最讓我避之唯恐不及的有三類」→離開台北市後,避之唯恐不及、無視交通法規的,【城鄉差距愈大的愈嚴重】 。下次你騎車環島你會心有戚戚焉 。覺得台北市太可愛了 。

[jocosn 在  2011-6-28 06:17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cena    時間: 2011-6-28 03:46 AM

我有一次在土城金城路上碰過一次
明明我騎車騎得好好的 四周也有其他機車和汽車行進著
卻突然有大約四~五台好像是檔車吧(因為當時對方騎太快了看不太清楚)
居然在我們這一線道逆向狂飆
我們都還來不及反應 就看他們左閃右閃呼嘯而過
當時已經深夜了......
發表人: RI737    時間: 2011-6-28 05:00 PM

合理是建立在守法的基準上~
也是該有這樣的判決!!!
不然騎車的永遠都會覺得自己是對的!!!
發表人: mmcatdog    時間: 2011-6-29 06:09 PM

闖紅燈就是要自負責任 煞車根本不是問題點
如果是因為沒保持安全距離 撞到前車 沒踩或是來不及煞車 還有理
闖紅燈 還要人賠錢 受罰 那紅綠燈去掉好了
發表人: cyberwizard    時間: 2011-6-30 01:19 AM

相關報導的算法 是以騎腳踏車的人衝出來
時速40公里=40000公尺
4/3秒的反應時間
也就是說(40000/3600)*4/3=8.32
在加上路面係數  得出來的數據
也就是說 看到人馬上踩煞車
到車子完全靜止的距離
低於這個數據~沒責任~因為有盡到應注意
而高於這個數據,則會有相關刑責
交通法規有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發表人: 迷路的小狗    時間: 2011-6-30 10:52 AM


引用:
cyberwizard寫到:
交通法規有一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不是交通法規
是刑法
詳情請見網路追追追的報導

基本上這個新聞也蠻符合當初網路追追追的報導內容

[迷路的小狗 在  2011-6-30 10:5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Dr.J    時間: 2011-6-30 11:38 AM

遇到這種莫名其妙的判斷時,可以告法官嗎= =


引用:
hjw930寫到:
今天又有一篇相關案例

開車遭單車醉撞 竟判賠87萬
單車騎士沒酒駕刑責 已成執法漏洞

【王乙徹╱台中報導】沒喝酒被醉單車騎士撞,官司纏訟兩年,竟還被判拘役五十天、須賠對方八十七萬元,一名汽車駕駛高聲喊冤,「對方喝酒撞上我,我要被關、賠錢,這是什麼世界?」警員則無奈表示,不會對騎單車的人酒測,喝酒騎單車發生事故也沒刑責,已成為交通安全執法漏洞。

家住台中市清水的黃俊士(四十三歲)前年三月二十一日傍晚,開車準備返家,行經狹小的鐵路涵洞時,酒後騎單車的王正文(五十九歲,酒測值一點零七八)突從左側下坡的產業道路快速竄出,黃因涵洞構造阻擋視線來不及煞車,王撞上車子右前方彈開,身體撞上涵洞牆壁受傷。
雙方數度調解不成,頭部、臉部與四肢受傷的王男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報告認為黃俊士無肇事責任,因此一審判黃無罪。

一審無罪二審逆轉
但二審卻大逆轉,認定黃未靠右行駛、未減速慢行才發生車禍,判他拘役五十天可易服勞役,王男並請求八百七十多萬元的民事賠償,上月底判決,黃男判賠對方八十七萬元且不能上訴,讓他精神崩潰。

得知結果精神失控
黃男痛批,開車被酒醉騎單車的人撞,居然要賠錢,「難道又是恐龍法官,我要讓法官來掃廁所,連我易服勞役額度一起掃。」
黃父則說,刑事判決後他還算平靜,決定接受事實去做勞役,「但上月底民事判決出爐,兒子精神狀態失控,經常說跌入深谷四天三夜才脫困,荒謬的判決對他影響極大。」
《蘋果》昨找到當時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員,他得知判決結果直呼意外,還說一審時檢察官曾找他到現場會勘,他當時認為黃俊士應無責任,不料二審卻判罰還判賠,還不斷問:「可不可以再上訴?」

警:不會主動酒測
另一名警員則私下透露,雖然酒後騎腳踏車,可以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開罰三百元到六百元,但警察不會主動對騎單車的人酒測,再加上腳踏車不是動力機械,沒有酒駕刑責,已成為交通安全的漏洞,應修法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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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但騎單車可以闖紅燈、逆向行駛
現在連酒駕都沒關係
原來除了運動外還有這麼多的優點
難怪現在那麼多人喜歡騎單車

發表人: pushnam    時間: 2011-9-6 12:20 AM

其實騎機車時,都亂鑽亂衝,後來自己開車後才發現要不是汽車駕駛人有在注意,否則騎機車或腳踏車這樣亂騎真的是很危險的,不知道大家是否有相同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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