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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GOOGLE全面停止台灣Android Market銷售App服務 [打印本頁]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1-6-27 07:21 PM     主題: [轉貼]GOOGLE全面停止台灣Android Market銷售App服務

來源
http://news.pchome.com.tw/public ... 40001792112601.html

======以下是臺北市政府的官方新聞稿======

發稿單位: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人:郭庭光

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4000

臺北市政府今(27)日表示,Google今日上午表明拒絕依照臺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APP)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並且揚言暫時停止對臺灣消費者銷售付費APP。葉主委指出,Google停售付費APP的舉措,顯然是意圖綁架全臺灣的消費者,來換取拒絕遵循臺灣法律的特權,臺北市政府決定依法裁處一百萬的罰鍰,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主任消保官陳碧珠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中載明,消費者只能在下載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明確違反消保法「郵購買賣」必須准許消費者在七日內退費的規定,並經市政府限期於上週四(23日)前改善在案,Google上週五上午要求市府暫不開罰,今日再做最後決定。但Google今日上午由律師代表到市府,並由美方人員致電市府,明確表示拒絕遵循臺灣消保法的強制規定,並且表示停止付費應用軟體的銷售,臺北市政府對此表示遺憾,並決定依據消費者保護法重罰Google新台幣一百萬元,並再度限令Google在7月1日之前提出改善計畫。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葉慶元表示,我國法院以及中央政府已經多次解釋,網路購物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手機使用者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自然也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保障。葉主委指出,雖然部分消費者在網路上指出先前也有成功退費的經驗,但是目前退費使用介面複雜,而且在業者透過定型化契約明文排除退費責任的現況下,退費與否變成業者的「恩給」,而不是消費者的權利,此一不合理的契約條款規定必須修正。

葉主委進而解釋,從去年開始,臺北市政府就開始對網路銷售平台業者宣導必須保障網路消費者七日猶豫期的規定,從PCHOME等本土ISP業者到Yahoo等國際ISP業者都已經遵循臺灣的法令辦理,此次向蘋果以及Google兩家手機應用軟體業者宣導,蘋果也接受市府的規範,只有Google無視法律的規定,要求不被規範的特權,市府無法接受。

葉慶元主委指出,手機銷售平台業者如Google及蘋果在軟體出售後,可透過手機的連線更新功能,查知軟體是否持續存在於使用者的手機上,所以不至於發生消費者退費後持續使用相關手機應用軟體的問題。葉主委強調,相關的技術問題對於蘋果的APP Store既然不造成困擾,Google拒絕配合顯然非常惡意。

陳碧珠主任消保官指出,Google將於本週四派人直接來台溝通,市府將視Google屆時的立場,決定是否二度開罰。





====================================================

慘....這樣台灣還有哪個Android程式設計師願意開發新的程式
七天鑑賞期哦
讓我有足夠的時候安裝好付費版後,擷取app複製好幾萬份然後再申請退費~

[ROACH 在  2011-6-27 07:2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1-6-27 07:34 PM

線上買書後看7天 可以退嗎
線上買CD聽7天  可以退嗎
====================

結論是:
白吃官員 你以為一百萬很好罰是嗎
開這一槍打死全台多少用戶
發表人: lin8lin    時間: 2011-6-27 08:38 PM

1.那些曾經下載『手機定位』、『賓拉登定位』被騙的人,這是為他們出一口氣,以及下次可能被騙的人所採取的措施,個人覺得沒什麼不好。
2.免費的程式不見得比付費的差,也不用悲觀的認為有人會因為沒錢就不寫程式,不管是google和apple擺明的就是把大家當白老鼠,上架從寬,被投訴了才下架,抓住了大部份人都是選擇『熱門』的心態以及小錢不予計較的心態,大賺黑心錢。
3.盜版的問題也不是收不收費、退不退錢就可以解決,憤怒鳥會被改成憤怒雞、鴨、魚,唯有不斷創新才能保持領先。
發表人: 阿達猴    時間: 2011-6-27 10:18 PM

台灣用戶福音!! 教你突破地區界限, 下載付費Apps!!
http://www.hk-android.info/archives/6688
(需要Root)
發表人: bobbook    時間: 2011-6-27 11:13 PM

關於這一點
我有一點點小支持台北市政府啦

原因在於以前的一件關於韓國的任天堂事件
因為韓國政府規定
在韓國販售的遊戲需附上韓文版本以及考量韓國當地的匯差
否則別想賣

因為法律就是法律
管你是哪國人
通通給我遵守

所以
韓國的任天堂遊戲是東亞最便宜的(想當初NDSL主機的韓版水貨比曾阿嬤代理的台版還便宜  真叫我不勝唏噓)

OK
原因說完
回歸正題

我雖然小小支持台北市政府
但是.........
七天的時間也太多了吧

而對於Google
拜託
你連協商都不協商就把付費機制關閉
Nothing is non-negotiable.

[bobbook 在  2011-6-27 11:1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bserver    時間: 2011-6-28 12:19 AM

Google 也許覺得台灣市場小吧
發表人: apencilbox    時間: 2011-6-28 01:08 AM

我想問..蘋果現在也有7天鑑賞了嗎?
如果是,蘋果怎會答應這種鬼事@@

在此事之前,
個人是覺得,蘋果雖然有退費機制,但麻煩到不會想去用(花那時間成本都比那幾塊美金貴了)
GOOGLE的15分鐘直接退蠻好的..可是有點短~如果加長到30分鐘或幾小時就很OK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6-28 03:31 AM

七天的郵購鑑賞期是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可以適用到各種網路上的購買,台北市政府在法律上應該是站得住腳的。消保法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台北市政府只是執行的機關,廠商如果認為這處置不妥,它的對手恐怕不是台北市政府而已,而是中央政府。
因為七天的郵購鑑賞期是全面性的規定,就算Android Market肯放寬到一天、兩天,台北市政府也不能同意,否則也是違法。沒辦法,法律的規定就是七天,沒得商量。

至於退費機制,那似乎和台北市政府這次的要求無關。台北市政府現在就是緊咬著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要求廠商要遵循,否則開罰。這大概是全球首例,說不定會引起其他國家起而傚法。

其實,標題裡說「全面停止」,看不出來是「暫停」的意思,還是「終止」或「退出」。我個人是傾向朝「暫停」來解讀。所以,後面還有得談。
整件事的發展應該會變得很有趣,說不定會對未來Android Market和AppStore這類線上銷售軟體的機制帶來一些改變。
發表人: disabledman    時間: 2011-6-28 07:35 AM

蘋果接受 令人不可思議...
發表人: JQJQ    時間: 2011-6-28 07:53 AM

會買正版的終究會買,不會買的,不管幾天鑑賞期都一樣。
總比買到爛的軟體      又來不及退


難怪...國外有些廠商,欺負台灣 過了頭,這還只是廠商而已,對方政府連出面都不用。

[JQJQ 在  2011-6-28 07:54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1-6-28 09:08 AM

為什麼智慧財產商品需要所謂的鑑賞期???
賣書賣CD賣軟體的 啥時提供買了"正版"軟體(試用版不算喔)還能讓你退費???
所謂的7天鑑賞期是指一般網拍商品,在看不到"實物"之下所設定,
但軟體類都是直接下載或是提供試用版,一旦完成下載開始使用"正式版",照台灣的軟體業界常規,哪有拆封還能退的
15分鐘直接給你用"正式版"已經是很寬鬆了呀
而且手機上的軟體又不是幾百M需要抓個幾個小時或數十分鐘

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三號 「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可認 為其交易非屬郵購買賣。」
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三號
消費者保護法

現在的問題是,全世界都是一樣規則15分鐘完整試用,偏偏台北市政府要人家給7天
誰家的軟體可以讓人完整試用7天
請大家看清楚法條
所謂的15分鐘是否過短 是可以討論的
但怎麼會是硬上 要求人家給七天哩

[LiuRambo 在  2011-6-28 09:33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1-6-28 10:51 AM

連最捍衛消費者權益的歐美都沒意見了,一個小小的台北市有甚麼資格說話



捍衛消費者權益? 天龍國政府怎麼可能那麼愛護消費者,重點明明就是可以連續罰款




想錢想瘋了
發表人: Ralse    時間: 2011-6-28 11:35 AM

想要趁機削這隻大肥喵一把吧
腦殘官員搞不清楚智慧財產阿,如果這樣七天可退,那CD書籍外加軟體遊戲通通都來個七天可退吧!
這樣就可以線上買遊戲,然後玩個4.5天再把它退掉這樣...
這官員本草綱目也救不了

且google本夠硬,少了台灣對他真的沒差阿~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1-6-28 11:57 AM

最新消息說 G社會派員來台北 與北市府討論出個三贏方案
北市府要面子
G社不想多花銀子
民眾還想繼續花銀子
發表人: FANTASY    時間: 2011-6-28 12:00 PM

設七天可能是怕那些小孩、長輩,
完全搞不懂操作的人會誤用,
七天的時間讓那些監護人有個緩衝期可以防止誤用所造成的花費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1-6-28 12:06 PM

15分鐘太短 該延長 但是七天也太Over~

如果要這樣搞 Mod的店影視不是也該比照辦理

有時候劇照跟簡介 根本就跟電影不符阿!

是不是購買後七天也要能退 是這樣說得嗎.......

很多事情可以協商 但是不是亂搞..
發表人: x13    時間: 2011-6-28 12:22 PM


引用:

而對於Google
拜託
你連協商都不協商就把付費機制關閉
Nothing is non-negotiable.

[bobbook 在  2011-6-27 11:14 PM 作了最後編輯]


台北市嗆連續罰,賺多少就罰多少的情況
當然先把違法的部份關閉,週四派人來台協商
難道開著讓他連續罰?
發表人: SanHo    時間: 2011-6-28 02:12 PM

之前聽說每年購買只要超過 NT$ 3,000 就要報稅
不知道實施沒
發表人: bobbook    時間: 2011-6-28 04:59 PM


引用:
x13寫到:

引用:

而對於Google
拜託
你連協商都不協商就把付費機制關閉
Nothing is non-negotiable.

[bobbook 在  2011-6-27 11:14 PM 作了最後編輯]


台北市嗆連續罰,賺多少就罰多少的情況
當然先把違法的部份關閉,週四派人來台協商
難道開著讓他連續罰?


唉~~~~~
這就是不習慣跟政府打交道的下場(遠目眺望兼抽菸中......)

依照以前跟政府打交道的經驗
你可以皮
但是不要給政府跑最後期限改善(最起碼不要光明正大的)

對照這次的Google以及台北市政府的處理態度
我只能說
搞到現在兩邊都只顧面子不顧裡子了

何必勒

這次事件要是無法順利和平的結束
兩邊的公關以及法律部門都應該打屁股

[bobbook 在  2011-6-28 05:00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6-28 06:30 PM

對跨國企業來說,如何在各國法規之中取得協調是個大麻煩。以GOOGLE這種業務遍佈全球、而且服務全球統一的企業來說,在一個國家讓步,接下來可能就得在全世界都讓步,但分公司的經營管理者當然沒權做這種決策,甚至連代表公司去和政府談的授權都沒有,只能回報給總公司,讓總公司做決定。在總公司做決定前,也只能擺著了...
發表人: 5214    時間: 2011-6-29 10:00 AM

小弟也覺得會買正版的就會買
手機上面的軟體本來功能就不太多
除非是遊戲
要不然一般的軟體真的很快就了解它的功能了
這樣一搞
反而有在使用的人更麻煩
我覺得有資格說這一件事情的 就是拿android手機的人
畢竟大家都有自己的想法
但是真正會影響到的就是有在使用的人
這個議題就跟要不要廢死刑一樣
我想如果要受害者的家人同意他們廢除死刑
會同意的應該少之又少吧
畢竟如果是我的親人受害 我都想殺了加害人了
還要廢除死刑哩..........
大家在"事不關己"的時候都會表現的非常客觀
但是如果與自己息息相關的時候
試問有多少人能理性看待
抱歉 小弟有點扯遠了
小弟是android使用者
所以對於這件事情
是挺不悅的.............
一個小小的單位搞到全台灣的使用有有麻煩
真是令人不屑阿(學倪亞達的口氣XD)
發表人: jjjalan    時間: 2011-6-29 11:55 AM

基本上,我覺得Google對於app的管理,是便宜行事啦!app的形式很多元,
哪有每一樣都15分鐘的。app的內容如果是單純文字、影音類的產品,
或許只提供15分鐘的試看是適當的,但是內容如果是應用程式類的,
提供的不應該只是短短的15分鐘,而是應該依照不同的類別,
提供試用版或者較長的試用期,讓消費者使用,才是正確的。

單純文字或影音類的產品,如果提供試看,應用程式如果提供試用版,
就都不會有七天猶預期的問題。

身為消費者應該為自己的權益設想,而不應該站在大公司的立場,
替大公司著想,這是一個本末倒置的行為,太設身處地為大公司著想,
台灣的消費者永遠只會是弱勢。

[jjjalan 在  2011-6-29 12:0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1-6-29 12:09 PM

嗯~網路上買的東西都可以七天鑑賞期哦
那我在網路銀行買的股票呢?忽然大跌?可不可以七天內要求原價退費
嘿嘿..

不過話說我在網路上賣東西好像很少七天鑑賞期退回去
1.一次跟PCHOME線上購物買手機,一買來就看到開口笑,馬上就按下退貨。
2.第二次在露天買SD卡,買C10讀寫還真的只有10M,後來想想反正能用就好也沒退的

其實我是可以要求七天鑑賞期退貨或換貨的,只是東西又沒瑕疵,且又要跑郵局寄回去
想想就算的

昨天忽然看到這則好笑的~邪惡博士開罰Google一百萬!影片
http://www.youtube.com/watch?v=RZBc-bLfW1s

[ROACH 在  2011-6-29 12:14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6-29 01:46 PM

不是所有的網路上購買、銷售行為都適用消保法七天鑑賞(猶豫)期的規定,也有不少是例外。現在GOOGLE打的算盤之中一定有一個是想辦法把軟體銷售解釋成不適用消保法規定的例外,這樣一來,就可擺脫大麻煩了,不過,這一關能不能這樣過,還有得瞧。
買股票是「消費行為」嗎?如果股票買來是當壁紙來貼,或許可以算吧。
但現在上市櫃買賣股票都是集保,很少有實體交割,除非是未上市股票,才有可能拿到實體股票。
其實,罰個幾百萬是小CASE,GOOGLE在歐洲因為街景侵害隱私被罰款,那可不是幾百萬新台幣能打發的...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1-6-29 01:48 PM


引用:
ROACH寫到:
嗯~網路上買的東西都可以七天鑑賞期哦
那我在網路銀行買的股票呢?忽然大跌?可不可以七天內要求原價退費
嘿嘿..


不是所有的網路上購買、銷售行為都適用消保法七天鑑賞(猶豫)期的規定,也有不少是例外。現在GOOGLE打的算盤之中一定有一個是想辦法把軟體銷售解釋成不適用消保法規定的例外,這樣一來,就可擺脫大麻煩了,不過,這一關能不能這樣過,還有得瞧。
買股票是「消費行為」嗎?如果股票買來是當壁紙來貼,或許可以算吧。
但現在上市櫃買賣股票都是集保,很少有實體交割,除非是未上市股票,才有可能拿到實體股票。
發表人: OTTFFENT    時間: 2011-6-29 02:27 PM

有誰知道台灣APP付費方式是怎麼樣的嗎?

問過幾個朋友,常買日本APP的某A是說:我用JCB刷

國外的某B(IOS Android都有)是說:信用卡隨買隨扣

另外GOOGLE的退費比APPLE簡單多了(某A說的,按一下就好)

那台灣呢?我搞不懂這點

還是像中華電信那種一個月寄一次收費信嗎?

那上面有人說是以免小孩子老人亂買,這樣看來七天也不夠吧?


引用:
jjjalan寫到:
基本上,我覺得Google對於app的管理,是便宜行事啦!app的形式很多元,
哪有每一樣都15分鐘的。app的內容如果是單純文字、影音類的產品,
或許只提供15分鐘的試看是適當的,但是內容如果是應用程式類的,
提供的不應該只是短短的15分鐘,而是應該依照不同的類別,
提供試用版或者較長的試用期,讓消費者使用,才是正確的。

單純文字或影音類的產品,如果提供試看,應用程式如果提供試用版,
就都不會有七天猶預期的問題。

身為消費者應該為自己的權益設想,而不應該站在大公司的立場,
替大公司著想,這是一個本末倒置的行為,太設身處地為大公司著想,
台灣的消費者永遠只會是弱勢。

原本是一天,但是傳出很多在一天內破完遊戲退費後,就改成15Min

還要改出個試用版,是要閹割還是現實試用
現實試用可以被破解,閹割可能會讓消費者以為就這點功能不想買正式版
結果還是把問題丟給設計者...

[OTTFFENT 在  2011-6-29 02:3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froce    時間: 2011-6-29 10:57 PM


引用:
OTTFFENT寫到:
有誰知道台灣APP付費方式是怎麼樣的嗎?

問過幾個朋友,常買日本APP的某A是說:我用JCB刷

國外的某B(IOS Android都有)是說:信用卡隨買隨扣

另外GOOGLE的退費比APPLE簡單多了(某A說的,按一下就好)

那台灣呢?我搞不懂這點

還是像中華電信那種一個月寄一次收費信嗎?

那上面有人說是以免小孩子老人亂買,這樣看來七天也不夠吧?

[OTTFFENT 在  2011-6-29 02:32 PM 作了最後編輯]

台灣也是隨買隨扣...
用google checkout去做扣款動作...
然後會寄出一封確認信(此時還沒扣款)...然後15分後扣款...

15分鐘內你要退就按一下鈕就好...
之後要退要聯絡軟體商...

不過現在的問題應該還是台北市政府用的法條到底適不適用...
這15分鐘的緩衝時間不知道能不能算提供購買前試用...
算的話google就可以主張他們不適用郵購購買...

另外apple是本來30天內需要寫信回去給他們審查...
現在則是7天內必須無條件退款...
---
反正現在爭議點是:
1.我們的消保法沒兼顧到虛擬商品
2.軟體到底能不能適用郵購購買
3.google的15分鐘到底該算怎樣的定位

而且就實務上來說...7天的猶豫期的確對虛擬商品來說太長了...
但是15分鐘作為消費者檢視商品的時間又太短...

不管怎樣...目前最大的受害者其實是消費者...
兩方都堅持不下的話最後只會看到google退出台灣市場...消費者權益受損...然後北市府被痛批的三輸局面...

[froce 在  2011-6-29 11:0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s28741369    時間: 2011-6-30 05:01 PM

恩...老實說APP這類的東西大概跟我無緣吧,通訊用就當通訊用,娛樂用就當娛樂用,所以...這就交給大人去處理吧

個人感想,15分鐘大概只能確保一次性的電子商品吧
至於7天鑑賞...這個要是大人們能幫消費者爭取到這樣的福利...利益還是在消費者手上
畢竟我覺得好的電子商品並不會受到這類限制所影響

怕消費者買了又退買了又退?或是製作者可能會受到某些影響?
我覺得設計個機制對GOOGLE來說又不會困難到哪去,可以商量的事情多的是...但GOOGLE很阿莎力的....

再說蘋果都沒說話了,那GOOGLE意思是說,他們不重視這邊的市場,所以無所謂?
就這件事情來說,我覺得怎麼看都是GOOGLE有問題...
發表人: lgcwow    時間: 2012-4-28 08:58 PM

老新聞了,為何又回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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