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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用槍不當?「不及時開槍,死的是警察」 [打印本頁]

發表人: Moffatt    時間: 2011-7-13 06:55 AM     主題: [轉貼]用槍不當?「不及時開槍,死的是警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12/2/2uwp1.html

聯合 更新日期:"2011/07/12 09:36" 記者姜炫煥/台北報導

林姓男子持刀襲警遭警員朱世凱連開五槍擊斃,家屬質疑警方用槍不當,但士林地檢署調閱現場錄影畫面還原現場,初步認為符合警械使用條例,但仍會進一步調查釐清。

檢方透露,如果開槍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檢方會主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違法,死者家屬未提告,會在相驗案中簽結,若家屬提告,則處分不起訴。

檢方調查,林姓男子持西瓜刀衝出家門後,朝警員朱世凱攻擊,朱倒退著走,跌倒時避開一刀,林也因攻擊力道過猛,重心不穩跌倒。

此時,朱對空鳴一槍,當時兩人相距不到廿公分,林再度揮刀攻擊,朱往後退閃過,再開一槍,接著自己又跌倒在地,林也跟著跌倒。

朱世凱爬起來後,以蹲姿朝正要爬起來、作勢攻擊他的林連開三槍,一槍射空,兩槍射中林的胸部。檢方相驗認定林失血過多致死。

「在這種急迫情況下,朱世凱若不及時開槍,死的人就是他!」勘驗過監視器錄影帶的承辦人員,昨天不約而同這麼說。他們還說,林姓男子連續持刀攻擊,在那種生死交關情況下,不能苛責朱為何連開三槍,或為何沒朝非重要部位射擊。
發表人: watchme    時間: 2011-7-13 09:32 AM

我看動新聞裡面家屬還有說到就算是精神病患也有人權. 沒錯, 但是讓精神病患拿那麼危險的東西, 使附近幾個街區少說也幾百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就是負責照顧他的家屬的疏失, 應該一併以公共秩序維護法起訴.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1-7-13 10:46 AM


引用:
watchme寫到:
我看動新聞裡面家屬還有說到就算是精神病患也有人權. 沒錯, 但是讓精神病患拿那麼危險的東西, 使附近幾個街區少說也幾百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就是負責照顧他的家屬的疏失, 應該一併以公共秩序維護法起訴.

每個人都認為只有自己有人權,別人都沒人權。

不過根據我的眉頭一皺,發現家屬應該是想要國賠。
發表人: Piscoes    時間: 2011-7-13 10:39 PM

應該起訴家屬
明知危險卻故意放任.致他人危險---公共危險罪.
蓄意以詐術騙取他人財物---詐欺罪
請檢察官趕快辦理
免得以後一堆人都有樣學樣
發表人: shyron    時間: 2011-7-13 11:00 PM

說穿了 就是現在社會中家庭功能出現了問題
小孩教不好 就丟給老師教 老師處罰小孩 又說老師不好
子女管不動 交給警察處理 警察自保開槍 又說警察不對
當家屬都放棄管自己的小孩了
把這個責任丟給別人
一旦小孩在外發生意外
就又開始怪東怪西
其實追根究柢
問題都在於父母或家屬
發表人: sdwcw    時間: 2011-7-13 11:03 PM


引用:
Adsmt寫到:

引用:
watchme寫到:
我看動新聞裡面家屬還有說到就算是精神病患也有人權. 沒錯, 但是讓精神病患拿那麼危險的東西, 使附近幾個街區少說也幾百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 就是負責照顧他的家屬的疏失, 應該一併以公共秩序維護法起訴.

每個人都認為只有自己有人權,別人都沒人權。

不過根據我的眉頭一皺,發現家屬應該是想要國賠。



警方調查,死者林姓男子(39歲)住內湖區陽光街,街坊透露,林家在當地是地主,擁逾百筆房產,租金收入豐厚,林男上有多名兄姊、是家中么子,平常與家人同住在一棟公寓,父母住1樓、林男住3樓。林男堂哥表示,堂弟當兵時卡到陰,退伍後精神狀態不穩定,疑患重度躁鬱症,不時會突然抓狂失控。


有錢人..不要說看不上國賠的錢好了
至少不會願意真的以命換錢
人已死..有錢人內心要的大概是臉面和出口氣

個人看法..
爭執開搶是否過當的意涵..
是當事人的親人要找一個人當整體事件的情感宣洩口
發表人: styx    時間: 2011-7-13 11:06 PM


引用:
Adsmt寫到:
不過根據我的眉頭一皺,發現家屬應該是想要國賠。


李組長你好,我還蠻常看你的節目
發表人: 凱之旋    時間: 2011-7-13 11:44 PM

其實當初警察因該別那麼早出面
讓他把家人砍死之後再直接擊斃
這樣就不會有現在的問題了
發表人: ine2233    時間: 2011-7-14 08:39 AM

警告過了也對空鳴槍過了

挨槍子正常啦

都殺到近身了,距離不到二十公分

哪裡有那種閒情逸致瞄手腳

當然是朝軀幹噴個幾發再說

不然還要讓他砍幾刀才能還擊喔?
發表人: kenken    時間: 2011-7-14 04:27 PM

這樣也應該不算是執法過當吧
台灣就是這樣子
如果是死警察 我想新聞應該不鬧這麼大吧?
發表人: Ralse    時間: 2011-7-14 04:48 PM


引用:
kenken寫到:
這樣也應該不算是執法過當吧
台灣就是這樣子
如果是死警察 我想新聞應該不鬧這麼大吧?


通常警察掛了的新聞大概撐個三四天就是極限了...

第一天警察掛了
第二天案發經過與審問過程etc
第三天某某高官慰問家屬
第四天...又發現什麼什麼食品裡面有毒!

大概就是這樣吧
發表人: ilreggie    時間: 2011-7-15 12:53 AM

我想這次很多人都挺警察...
但痛苦的是這名員警之後還能不能順利的在警界升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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