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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妻外遇生洋娃娃 老公 洋爹爭養 [打印本頁]

發表人: Moffatt    時間: 2011-7-13 06:59 AM     主題: [轉貼]妻外遇生洋娃娃 老公 洋爹爭養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712/142/2uxaz.html

東森新聞 更新日期:"2011/07/12 15:10"

桃園一名張姓女子與丈夫吵架離家,到歐洲散心時和一名荷蘭籍男子羅賓發生婚外情,女子回國後產下一名金髮藍眼的女娃。夫妻倆後來合好,不在乎外界眼光將女嬰當成自己女兒照顧,而真正的爸爸羅賓跨海來台爭女兒,法官卻說羅賓不具認領資格,判他敗訴。

一般人在街上,遇到金髮碧眼的外國人都會忍不住多看兩眼,更何況是混血的小孩 真的是越看越可愛。桃園一名張姓女子,之前和丈夫吵架,出國散心時發生豔遇和荷蘭男子羅賓發生關係,回國後生下一名金髮碧眼的女娃娃,丈夫看了好喜歡,因為兩人沒生小孩,於是就把女嬰當成女兒養,女嬰的生父羅賓得知後,想要回女兒卻遭拒絕。生氣的羅賓跨海打官司,不過法官審理時卻認為,女嬰是女子和丈夫還是婚姻關係時中所生屬婚生子女。根據民法規定,只有夫妻兩人可以訴請否認子女,就算是通姦的情夫也不具認領資格,判羅賓敗訴。

但羅賓實在不服氣,想以女嬰名義再上告,認為女嬰和現任爸爸親子關係不存在,但法界人士認為,羅賓在法律上和女嬰「非親非故」,不是女嬰的法定代理人,想要爭回女兒,機會是相當渺茫。
發表人: gff315    時間: 2011-7-13 07:50 AM

這篇比較詳細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26/IssueID/2011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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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07月13日 【張沛森╱桃園報導】一名女子離婚後邂逅一荷蘭青年,後來女子又和丈夫復合結婚;但女子難忘情郎,再婚後到荷蘭和對方相會懷孕,生下一個金髮碧眼女娃,其夫雖知戴綠帽,但因膝下無子女,甘願做「洋娃娃」的爸爸。荷蘭情夫乃跨海來台打官司,爭孩子親權,但遭夫妻聯手抵制。法官認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的女孩屬婚生子女,駁回荷蘭情夫之訴。


荷蘭散心結識情夫
執業律師邱鎮北說,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屬父母專屬權,即使婚外情的生父也無權置喙。以此案為例,若這對夫妻任何一方都未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只能等小孩成年後,自己決定是否認祖歸宗。
法官調查,這個金髮碧眼的「洋娃娃」已快兩歲,母親姓張,和丈夫結婚多年都沒有孩子,三年多前兩人因故離婚,張女隨即出國散心,在荷蘭邂逅未婚男子羅賓(譯音),發生性關係。一個多月後張女返國,又與丈夫重修舊好,不久兩人再度結婚。
豈料,張女二○○八年底背著丈夫到荷蘭與羅賓相會,翌年初回國發現懷孕
,打電話告訴情郎,同年九月赴美產下金髮碧眼的女娃,羅賓要來台探望女兒,卻遭張女拒絕,乃於去年中旬來台委請律師,向桃園地院提確認親子關係之訴。


法院認屬婚生子女
但張女和丈夫都很喜歡女兒,堅持不讓,法官推算女孩出生時張女和丈夫婚姻關係存續中,法律上屬婚生子女,故駁回情夫之訴。對方不死心,再委律師以女嬰之名提出「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律師邱鎮北認為,這個官司也沒勝算。

[gff315 在  2011-7-13 07:52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asarong    時間: 2011-7-13 08:13 AM

這還真是一樁撲朔迷離的情感小說,分分合合,好像在辦家家酒,一般是男人比較花心,這次是人妻難耐寂寞,日本的SOD應該把握這個情節把它拍成電影,看是請波多野結衣或是中西里菜來演一定很賣座的
發表人: arcee    時間: 2011-7-13 08:44 AM

小弟看過報導後,也是覺得可以拍成電影,但還沒樓上朋友那般積極,可以聯想到SOD
發表人: pcca    時間: 2011-7-13 05:35 PM

要求DNA檢驗不就好囉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1-7-13 06:02 PM


引用:
pcca寫到:
要求DNA檢驗不就好囉


可以拒驗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11-7-13 11:07 PM


引用:
pcca寫到:
要求DNA檢驗不就好囉


民法第 1061 條 (婚生子女之定義)
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
民法第 1063 條(婚生子女推定)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589-1 條  (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由夫起訴者,以妻及子女為共同被告;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妻或夫死亡者,以子女為被告。
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所以小孩被法律推訂為婚生子女
只要夫、妻、子女不提否認之訴
其他人都沒有權利提
和驗不驗DNA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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