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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婦喊「我知你是誰」冷血大學生殺人滅口 判20年 [打印本頁]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1-8-3 10:32 AM     主題: [轉貼]婦喊「我知你是誰」冷血大學生殺人滅口 判20年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571424/IssueID/20110803

台中一名大學生莊鈞皓去年8月潛入鄰居家行竊,被女主人李雪貞發現,因李女四度斥責:「我知道你是誰!」莊男擔心犯行敗露,竟對看著他長大的李女痛下殺手滅口;他先持電線勒頸,再持水果刀兇殘割頸,李女頸動脈被割斷,傷口深達10公分,幾乎斷頭,血流滿地慘死。檢警根據死者指甲內的皮屑逮捕莊男,台中地院審理後,昨依強盜且故意殺人罪,判莊20年4月徒刑。

莊鈞皓犯案時19歲,他與母親、哥哥在台中東勢租屋居住,與苦主吳明煊一家比鄰而居11年多,吳妻李雪貞(28歲)從越南嫁來台灣多年,兩家熟識。

比鄰而居十多年
莊鈞皓直到前年考上南開科技大學夜間部,才獨自搬到台中大里租屋。莊母在兒子被起訴後,曾到吳家下跪請求原諒,雙方以350萬元達成和解,法官因而酌減輕判莊。

去年7月中,莊鈞皓看見吳明煊把整串鑰匙插在機車上,竟偷走鑰匙,在8月18日下午打開吳家大門入內行竊。莊走上2樓後,因發出聲響,驚動女主人李雪貞,李女認出是隔壁鄰居,抓住莊的手臂說:「我知道你是誰!」莊男為求脫逃與李女拉扯,把李女推落樓梯。

莊男接著把癱軟無力的李女拖到房間,後來李女稍甦醒,又說:「我知道你是誰!」莊男隨手拿起一旁的吹風機電線纏繞李女頸部;李女短暫昏迷後再度甦醒,她三度出聲說:「我知道你是誰!」此語一出讓莊男相當驚恐,擔心犯行敗露,他先坐在樓梯思索,然後衝到廚房拿水果刀,用毛巾等物摀住李女口鼻,再持刀輕輕割劃李女頸部5刀。

這時,李女又用虛弱的聲音四度說出:「我知道你是誰!」此語一出,莊男發狠持刀來回3次用力切割李女頸部,切斷頸動脈,深及頸椎,幾乎把李女脖子都割斷了,他才罷手離去。

假好心幫忙喪事
檢警偵辦期間,莊男數度前往關心打探案情,並協助吳家辦喪事,死者丈夫還包紅包答謝,但莊男過度熱心引發檢警懷疑,去年10月採集他唾液檢體,比對發現與李女雙手指甲內皮屑DNA相符。今年2月,檢警在莊男租屋處將其拘提到案。一開始他否認涉案,檢方提出DNA鐵證,他才坦承犯行,下跪痛哭:「我知道錯了。」仍遭檢方求處無期徒刑。


死者丈夫:不原諒
法院日前開庭時,莊男全部認罪並向死者丈夫吳明煊下跪認錯,他說:「我真的很愧疚,請給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但吳痛斥:「我不可能原諒你的,你行徑這麼可惡,應該判死刑才對。」後來莊又寫信求吳原諒。

法官昨認為,莊男行竊被認出後,應道歉認錯或離開,雖然他殘忍狠心割斷李女頸動脈致死,但考量犯罪時才19歲,犯後已認罪並與家屬和解,最後仍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全案仍可上訴。

得知判決結果,吳明煊昨激動地說:「我不可能原諒他!有和解沒錯,那是看在他媽媽跪在我們面前的緣故,才勉強收下支票,不是因為他!他和我們是十多年老鄰居,我看著他長大,他怎麼下得了手?光想到這裡我就心疼老婆。」吳說法官判太輕,他一定要再上訴。

死者的10歲女兒也說:「不原諒那個人!好想媽媽,希望能有機會再牽一次媽媽的手。爸爸也說不再婚,因為他太愛媽媽了。」莊鈞皓在押,莊母在兒子被逮後已經搬離住處,昨天無法聯繫上。


一臉稚氣竟殺人
公訴檢察官李善植昨感嘆:「莊鈞皓一臉稚氣,開庭時數度懊悔痛哭,實在很難與手段兇殘的殺人犯聯想在一起,是否上訴將尊重被害家屬決定。」律師游琦俊說,被告年輕識淺犯下大錯,犯後態度良好又賠償家屬,法官通常會酌減刑度。

莊男被逮後被南開科技大學退學,學校主祕王之相昨說,莊男就學時白天工作、晚上讀進修部自動化工程系,成績中上,無曠課紀錄,案發後師生都詫異。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葉毓蘭呼籲,遇歹徒侵入住宅時,保命最重要,不要與歹徒面對面,更不該說「我認識你」,否則易被滅口,最好製造大聲響嚇走歹徒,或將歹徒反鎖門內再趁機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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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始否認
檢方提出DNA證據後才承認
這樣也可以被當做犯後態度良好
而且賠償是他賠嗎?
還不是家裡面拿錢出來

這件事告訴我們
一開始死不承認
等到證據確鑿後
再留幾滴眼淚就可以了
發表人: leacks    時間: 2011-8-3 11:43 AM

跟樓主感言差不多
話說無期30年後就有機會出來
發表人: 迷路的小狗    時間: 2011-8-3 12:38 PM

台灣的監獄大概關個一半就會被放出來
要是遇到哪個沒腦袋的總統來個大赦又會更早放出來
很多人罵台灣是犯罪者天堂真不是胡亂罵啊....
發表人: yiumingl99    時間: 2011-8-3 02:08 PM

If he has money to make 2 times of 上訴.
His 20 years can reduce half and half to 5 years.

Later on if he has good behave in prison, I believe only lock him 2 years, then he will be back outside to start stealing and killing people again.
發表人: 凱之旋    時間: 2011-8-3 02:39 PM


手段這麼凶殘
先推落樓梯 然後用電線纏頸 最後用刀割頸
這當中 被害人都有意識 如果兇嫌當時逃走 被害人都還可能有救
一直到把被害人脖子都切斷了 兇嫌才逃走 而且辦案當中還假關心案情
這樣才判20年...到時候上訴 再假釋 不就關不到10年就放出來了
發表人: orangejr    時間: 2011-8-3 04:19 PM

家裡有錢=無罪
家裡沒錢=死罪
發表人: 流水無情    時間: 2011-8-3 08:10 PM

無期就是不可以放出來的,怎還可以假釋啊...真是他媽的詭異。
發表人: pandabb    時間: 2011-8-3 09:00 PM

犯罪時才十九歲算什麼理由?這個法官懂得刑法嗎?十八歲就要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了,這完全是違反判決,應該追究恐龍法官的刑事責任
發表人: boxturtle    時間: 2011-8-3 10:30 PM

其實客觀來說,被害人的態度太硬了,結果才造成自己被害死,對於自己造成激怒犯罪人的部份,被害人其實也有一部分要怪他自己。

大家都知道如果被搶銀行,最好是乖乖把錢交給搶匪,如果執意要跟搶匪翻臉的話,造成被殺害的結果,老實說並不意外。
發表人: asarong    時間: 2011-8-4 12:05 AM

說是被害人態度太硬了,我覺得怪怪的,被害人是越南人,看報導應該是老實人一個,至於四度斥責:「我知道你是誰!」,不知是怎麼偵查得知的,嫌犯的片面之詞能%採信嗎?總之,一個大學生偷竊就不該,惡意殺人更不該,而且手段還那麼殘忍,說真的,事實真相旁觀者並無法確實知悉,還是讓當事者及法官們來調查決定吧
發表人: kckadck    時間: 2011-8-4 12:20 AM

所以死不承認叫做犯後態度良好     
發表人: hjw930    時間: 2011-8-4 01:47 AM


引用:
流水無情寫到:
無期就是不可以放出來的,怎還可以假釋啊...真是他媽的詭異。


我記得之前有看過相關文章
日本無期徒刑平均要關20幾年才能被假釋
重點是,假釋人數是個位數

台灣的無期徒刑則是關10幾年就能被放出來
而且放出來的比例非常高

所以,台灣的無期徒刑並不是真的無期
發表人: muerte    時間: 2011-8-4 06:21 AM

犯罪時才十九歲,因此輕判;

那他若是九十歲,就該槍斃?

這都甚麼跟甚麼啊?
發表人: pandabb    時間: 2011-8-4 09:28 AM


引用:
muerte寫到:
犯罪時才十九歲,因此輕判;

那他若是九十歲,就該槍斃?

這都甚麼跟甚麼啊?

九十歲依法可以減刑,或主張喪失行為能力而免除其刑,但是以十九歲就不能做為減刑的理由,所以這完全是違法判決。
另外被害人家屬與犯人家屬達成和解,也不能做為減刑的依據,因為和解是民事的法律事件,殺人是刑事的法律事件,兩者是不相干的,國內外都有許多刑事判決無罪,民事仍須賠償的判例,例如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這個判決真的太超過了,兩大減刑理由都不合法。
發表人: mmcatdog    時間: 2011-8-4 04:45 PM

家屬已經收下和解金 判決絕對不可能有太大變化了
哪怕是家屬不是刻意要收下和解金
這也是法律陷阱之一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1-8-4 05:18 PM


引用:
boxturtle寫到:
其實客觀來說,被害人的態度太硬了,結果才造成自己被害死,對於自己造成激怒犯罪人的部份,被害人其實也有一部分要怪他自己。

大家都知道如果被搶銀行,最好是乖乖把錢交給搶匪,如果執意要跟搶匪翻臉的話,造成被殺害的結果,老實說並不意外。

你這種說法是違憲,因為依據憲法,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無論如何,這都和被害人的態度無關。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1-8-4 05:25 PM


引用:
pandabb寫到:
九十歲依法可以減刑,或主張喪失行為能力而免除其刑,但是以十九歲就不能做為減刑的理由,所以這完全是違法判決。
另外被害人家屬與犯人家屬達成和解,也不能做為減刑的依據,因為和解是民事的法律事件,殺人是刑事的法律事件,兩者是不相干的,國內外都有許多刑事判決無罪,民事仍須賠償的判例,例如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這個判決真的太超過了,兩大減刑理由都不合法。

十九條(酌量減輕1)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基本上這條就無敵了,而且既然「和解」,表示受害人也願意原諒加害人,因此,法官通常會認為符合第59條。

只能說,錢不要亂收,要收錢又要人家判死刑,我也覺得不合理。要嘛用命賠命,要嘛用錢賠命。拿了錢才在叫判太輕......
發表人: pandabb    時間: 2011-8-4 06:01 PM

錢可以收,因為那是「民事」補償,與刑事判決無關,否則被害人家屬若是窮到連喪事都辦不起,豈不是活該曝屍,甚至衛生單位還來開罰單?

本案並不適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甚為明確,所以我主張法官乃故意為違法判決,應另案提起公訴。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1-8-4 08:35 PM

補償和和解是兩回事,你可以以民事求償,這種方式拿了錢和和解無關。

但如果你接受了對方的和解,要法官不用第59條很難。

如果付了和解金,還要判死刑;那誰要和解?直接拿350萬請好的律師,搞不好還無罪。

而且和解代表承認犯罪,以後想翻供可沒那麼容易。
發表人: -Hero-    時間: 2011-8-7 12:21 AM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直接槍斃快又有效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1-8-12 12:39 AM


引用:
-Hero-寫到:
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直接槍斃快又有效

和解的目的是在讓加害人認罪。和解判20年......不和解,請高明律師,一凹二辯三不知四罪據有問題五違法逼供,最後搞一審二審上訴再上訴,訴了二十年,無罪釋放。你覺得這會比較好嗎?

所以正確的觀念是,如果被害家屬認為罪證確鑿,沒有躲藏的空間,那就不應該接受和解,才有令其被判死刑的可能(雖然判了也不一定會執行);如果沒有很明確的證據,誘導和解才是鐵證如山的方法。

我知道這些,因為我一個國中同學是目前還沒被處死的四十幾個死刑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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