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xturtle寫到:
其實客觀來說,被害人的態度太硬了,結果才造成自己被害死,對於自己造成激怒犯罪人的部份,被害人其實也有一部分要怪他自己。
大家都知道如果被搶銀行,最好是乖乖把錢交給搶匪,如果執意要跟搶匪翻臉的話,造成被殺害的結果,老實說並不意外。
pandabb寫到:
九十歲依法可以減刑,或主張喪失行為能力而免除其刑,但是以十九歲就不能做為減刑的理由,所以這完全是違法判決。
另外被害人家屬與犯人家屬達成和解,也不能做為減刑的依據,因為和解是民事的法律事件,殺人是刑事的法律事件,兩者是不相干的,國內外都有許多刑事判決無罪,民事仍須賠償的判例,例如美國的辛普森殺妻案,這個判決真的太超過了,兩大減刑理由都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