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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轉貼]鑿洞偷窺有無刑責!!請選擇 [打印本頁]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1-8-18 08:32 PM     主題: [轉貼]鑿洞偷窺有無刑責!!請選擇

[flash]http://www.youtube.com/v/-eL0BllrDzw[/flash]
發表人: ggb255    時間: 2011-8-18 08:44 PM

我知道有E
他用中心腿戳牆入洞有罪.
發表人: jegow    時間: 2011-8-18 10:26 PM

不用工具就無罪 ?
難道牆上的洞是用眼光鏨穿 ?
影像工具是犯罪工具
電鑽輔助就不算工具 ?
發表人: chrum    時間: 2011-8-18 10:49 PM

......老花眼鏡算不算工具

那以後何必要鑿洞偷看...直接過去開門看就好啦!!

隨時想看妹妹內褲...直接蹲下來台頭看也可以喔~

去百貨公司的女廁蹲著看也可以!!

不要拿手機拍或拿小鏡子會犯法喔...貼心提醒您~
發表人: ppytw    時間: 2011-8-18 11:45 PM

那...同理可證....
小偷只用手拿....沒用工具
....所以沒罪.....
可以再亂來一點沒關係!!!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1-8-19 11:14 AM

待在天橋下偷喵 沒用工具 無罪
站在天橋上往下看XX 沒用工具 無罪
趴在廁所縫隙偷看 沒用工具 無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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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好糟糕啊
發表人: topedia    時間: 2011-8-19 03:40 PM

好多人被新聞霉體牽著鼻子走而不自知
發表人: 小乞丐    時間: 2011-8-19 07:38 PM

這新聞還真有趣
考生還會變恐龍XDD
發表人: mmcatdog    時間: 2011-8-19 10:24 PM

不對啊 是該考題的答案不屬正常答案 當然沒刑責 但有其他的法條會成立
不要搞錯正確答案 沒刑責是指那幾個答案中哪個正確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11-8-19 11:02 PM

不觸犯刑法
並不代表不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小弟以為答案沒錯
覺得答案錯的人如果考上司法官
才會是恐龍司法官候選人
發表人: kernel    時間: 2011-8-19 11:11 PM

為什麼....影片看不到了....
沒辦法了...只有去google一下....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1-8-20 12:02 AM


引用:
kernel寫到:
為什麼....影片看不到了....
沒辦法了...只有去google一下....




影片還能看阿......
我倒覺得台灣應該要走向『陪審團』的制度還比較好
發表人: lunatic    時間: 2011-8-23 11:50 AM

22 房東甲出租雅房給女大學生A,且將自己房間與浴室之共壁鑿了一個小洞,某日A入浴時發現甲將眼睛貼在小洞上,憤而與男友將甲扭送警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B)甲得以自己係因擔心A浪費水電、瓦斯,小洞僅供監視為理由,排除刑事責任
(C)甲未利用任何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
(D)甲自己係房屋所有權人,其無刑事責任

答案沒錯阿~是那位考生不沒瞭解法條~法官也不能亂造法阿!依法判決!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一款例如:用望遠鏡窺視對面房子內之活動

另外,刑法是最後手段性~如果其他行政法可以裁罰~就不需要動用刑法!
再說不是什麼都要用到刑法~那再多的法官也不夠用~刑事訴訟是很費時的!
發表人: kiruachu    時間: 2011-8-23 12:57 PM

的確是要依法行政
但我也贊同應有陪審團制度....
台灣有些法條過於僵化  法官只能依法條判決
是法理情還是要情理法 唉 台灣人民的悲哀
怎麼保障的都是壞人
發表人: osaka    時間: 2011-8-23 01:16 PM


引用:
lunatic寫到:
22 房東甲出租雅房給女大學生A,且將自己房間與浴室之共壁鑿了一個小洞,某日A入浴時發現甲將眼睛貼在小洞上,憤而與男友將甲扭送警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B)甲得以自己係因擔心A浪費水電、瓦斯,小洞僅供監視為理由,排除刑事責任
(C)甲未利用任何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
(D)甲自己係房屋所有權人,其無刑事責任

答案沒錯阿~是那位考生不沒瞭解法條~法官也不能亂造法阿!依法判決!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一款例如:用望遠鏡窺視對面房子內之活動

另外,刑法是最後手段性~如果其他行政法可以裁罰~就不需要動用刑法!
再說不是什麼都要用到刑法~那再多的法官也不夠用~刑事訴訟是很費時的!


他用工具在牆壁上鑿了個洞,
怎麼可以算是沒使用工具?
發表人: Adsmt    時間: 2011-8-23 05:29 PM

如果依照教育部字典的解釋:
http://dict.revised.moe.edu.tw/c ... ;op=f&imgFont=1

比喻用以達到目的的一切事物。如:「語言是人們溝通的工具。」

「洞」本身就是工具了,除非法條有寫「電子機械工具才算本條例中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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