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natic寫到:
22 房東甲出租雅房給女大學生A,且將自己房間與浴室之共壁鑿了一個小洞,某日A入浴時發現甲將眼睛貼在小洞上,憤而與男友將甲扭送警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
(B)甲得以自己係因擔心A浪費水電、瓦斯,小洞僅供監視為理由,排除刑事責任
(C)甲未利用任何工具窺視,其無刑事責任
(D)甲自己係房屋所有權人,其無刑事責任
答案沒錯阿~是那位考生不沒瞭解法條~法官也不能亂造法阿!依法判決!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一款例如:用望遠鏡窺視對面房子內之活動
另外,刑法是最後手段性~如果其他行政法可以裁罰~就不需要動用刑法!
再說不是什麼都要用到刑法~那再多的法官也不夠用~刑事訴訟是很費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