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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閒聊]誰可以幫忙一個關於法律的問題 [打印本頁]

發表人: bobbook    時間: 2011-9-6 12:28 PM     主題: [閒聊]誰可以幫忙一個關於法律的問題

廢業提出離職
希望可以在9月中離職
公司以公司規定說離職要有一個月緩衝期希望廢業留到10月
不過經過跟新東家連絡
確定無法留到10月
查詢勞基法
發現勞基法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可是廢業進公司不滿兩個月

照道理來說廢業已經盡到告知之義務
並工作時間已經超過10天預告
那這樣廢業可以9/15照常離職嗎????

另外

假如前公司要搞廢業的話
大概會依照哪些管道呢?????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1-9-6 12:40 PM

你可以問問opais01
http://twed2k.org/viewthread.php?tid=332895

話說?沒按照公司規定離職會發生什麼事??你又沒跟公司簽約
倒是有些公司好像會扣留當月份薪水之類的也不知道這樣符不符合規定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51107487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ROACH 在  2011-9-6 12:48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bobbook    時間: 2011-9-6 12:46 PM

說真的

假如扣薪可以解決此問題

這點連油錢都不夠的薪水

廢業寧願當作捐出去了

[bobbook 在  2011-9-6 12:5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bobbook    時間: 2011-9-6 12:52 PM


引用:
ROACH寫到:
你可以問問opais01
http://twed2k.org/viewthread.php?tid=332895

話說?沒按照公司規定離職會發生什麼事??你又沒跟公司簽約
倒是有些公司好像會扣留當月份薪水之類的也不知道這樣符不符合規定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7051107487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

僱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81條規定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ROACH 在  2011-9-6 12:48 PM 作了最後編輯]


感激不盡
可惜只能送上三花

希望可以在9/15順利離職
另外不會被舊東家藂康
發表人: boxturtle    時間: 2011-9-6 02:55 PM

管他有無合乎勞基法,一切看你的舉證作決定,你只管蒐證檢舉就對了。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1-9-6 03:33 PM

樓主太好心了
以前照我的習慣
待不到三個月的工作 肯定是有不爽之處
通常都是跟老闆告知之後 隔天就可以消失了
發表人: todsu    時間: 2011-9-6 06:23 PM

九月領了薪資就可不用去了,這些天算白工
發表人: 這個嘛    時間: 2011-9-6 07:39 PM

聽說是根據勞基法規定的日期告知就可以了
除非你進公司有簽什麼條約有規定時間
但我不知道這兩者有抵觸時,是以哪個為優先
發表人: zzplays    時間: 2011-9-7 12:13 AM

有些公司可以接受口頭
但聽樓主之意這家應該不會接受
基本上最少要辦完離職相關事項的交接等等
(勞健保轉出之類的)
另  當初提離職  最好有白紙黑字的資料
E-mail也可以
用來證明已提出離職的時間
(不然口說無憑  公司他會裝死)

當然  這些都沒有
也是可以的
他最多也就是能搞些小動作
例如拖給你薪資的時間(延後)
如果往後有人問你的經歷時留不好的評語之類的
(這各其實很少  且  我在新公司表現好的話  也不怕他抹黑)

祝你新工作求職順心
發表人: bobbook    時間: 2011-9-7 12:28 AM

目前是透過電話、E-mail以及紙本信件(有限時掛號編號)三個方式提出離職申請

拖廢業的薪資
還真的沒在怕
因為薪水真的少

人事經歷
進公司不到兩個月還在試用期
廢業也不會白痴到把試用期的工作經歷加進去

PS

原本今天通電話的時候還感到有點對不起舊東家
但是稍後收到E-mail後
嗯    廢業也不想給面子了
發表人: 阿達猴    時間: 2011-9-7 09:34 AM

因為薪水不是1號就發,所以大部份人應該是考慮有幾天白工會拿不到錢,否則早就閃人了,還管他什麼面子(不過地球很小,滿怕下次又碰到面...)
發表人: axom    時間: 2011-9-7 09:41 AM


引用:
LiuRambo寫到:
樓主太好心了
以前照我的習慣
待不到三個月的工作 肯定是有不爽之處
通常都是跟老闆告知之後 隔天就可以消失了


正確,是這樣沒錯。先告知已是對資方盡了該盡的義務,資方不可能會留難,除非有哪裡交代不清~~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1-9-7 09:58 AM

除非你手上有什麼 公司機密 然後又交代不清

不然預告離職後 就可以準時離職

對方僅能在業界用嘴把你搞臭 其他也沒什麼法律上的責任

記得留存預告的證明 證明自己有預告離職 這樣就能爭取這15天的薪水

當然最大絕招就是 抱著 15天薪水不要領得心態跳槽
發表人: 合法密醫    時間: 2011-9-7 08:24 PM

想當初我弟弟也有同樣的問題.....
他是用請假的方式解決的.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1-9-7 08:41 PM

映像中我退伍第一個工作
是到中部某網路公司當網路工程師
映像中我當初談兩萬四
後來被派去台北支援
日也操夜也操
晚上12點才回去台北宿舍睡覺
早就九點繼續出門
後來我受不了做到月底最後一天閃人....算起來那個月每天都快九點才回到家
好不容易做一個月

可能我當初沒有告知就直接閃人,因為實在很受不了
後來公司也有打電話給我,我直接說明的我很累!不想在繼續的

嗯!隔一個月我收到匯給我的薪資『一萬四千元』@@!!
沒事先告知竟然直接扣一萬
後來想想算的.....當做學經驗
發表人: opais01    時間: 2011-9-7 10:49 PM

已回復了喔

這牽扯到 勞基法是民法特別規定  但勞基法是行政法 違反的話 是由國家對業主處罰鍰
也就是說 業主因此找你麻煩的話 可以投訴(告發)它 讓他被罰(記得好像是6萬左右)
那回到民法上涉及到了兩問題
1.當出僱用契約有沒有特別約定
   有的話該約定有沒有違反上述勞基法 有違反的話...........可能會無效  無效的話
2. 你的薪水什麼時後發??
   月初領整個月的??如果是這種 那月底才能走  如果月中走的話 薪水一般是按比例還給他
    除非契約有特別規定((那一個原則 民法上的  禁止不當得利)))

最後他搞你的管道.....

如果薪水是後發的....如月底才領整月的.......請節哀 他可以先扣他認為的 罰金   

然後再跟他訴訟 後才能討回來...................除此外.......沒有
發表人: bobbook    時間: 2011-9-8 08:31 AM

感激不盡

那廢業就趕緊加班
把目前的專案完成
月中走人

然後.........
把沒休息到的部分拿去看台西落日以及七星潭日出(關山落日可能太勉強  有空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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