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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新聞] [轉貼]撿到百萬支票索酬三成 失主:都掛失止付還要 [打印本頁]

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2-3-13 12:38 PM     主題: [轉貼]撿到百萬支票索酬三成 失主:都掛失止付還要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 ... rom=news_hotest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失主遺失裝有兩張支票的信封,在遺失後已申請止付;一對魏姓夫婦拾獲其中一張、面額百萬的支票送交警方,並主張索三成報酬,失主表示雖然只找回一張,但仍感謝警方,不過,質疑都已掛失止付,是否還要給報酬?魏男堅持向警方要失主資料以索酬,失主低調交由律師處理。
根據民法的「報酬請求權」,拾獲人可請求遺失物三成報酬。《蘋果日報》報導,去年底新竹縣一對魏姓夫婦在竹北市拾獲一張支票,面額是100萬元,警方聯絡支票上的發票人認領,失主說信封本有兩張支票,發現遺失後就申請止付,得知拾獲者要求30萬元報酬,驚訝表示這張支票已不能兌現,怎能要求報酬?若是房契、地契遺失,拾獲者難道要分家產?
究竟止付的支票是否仍等同現金?還是只能依遺失期間損失的利息索酬?仍待法院裁決;此案因魏男「怒氣沖沖」堅持要求警方提供失主資料,以便索取報酬,至今雙方仍未獲共識。
報酬請求權是根據《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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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不會太誇張的..
不過既然已經止付代表遺失人可以不要這張支票
發表人: Ralse    時間: 2012-3-13 01:34 PM

我是覺得,已經終止支付了,就別去領了...放超過6個月請警方將這張支票的權限歸給拾獲人,拾獲人拿了支票也就是一張白紙...看他怎麼要報酬=.=
拾金不昧,現在是為了要報酬才將失物送警...根本本末倒置,我倒是比較想知道那位魏男長怎樣

法條 "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嗯..已掛失就表示這張支票已經沒有面額上的價值,其價值僅僅就是 一張支票(紙)
要三成報酬,不用啦,買一本支票送他就好

[Ralse 在  2012-3-13 01:3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ggb255    時間: 2012-3-13 03:41 PM

那張支票就給他吧,記得叫撿的人
找7成的錢回來...
這跟成大法律女學生那件事情一模一樣.
發表人: pcca    時間: 2012-3-13 03:58 PM

事情是這樣子的話, 就失主乾脆不要去領。只要失主不領取就不能構成遺失物件條件,也就不要付三成的費用。
反正都該支票都早己作廢了。
發表人: chang_lung    時間: 2012-3-13 10:22 PM


引用:
ROACH寫到: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 ... rom=news_hotestnews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失主遺失裝有兩張支票的信封,在遺失後已申請止付;一對魏姓夫婦拾獲其中一張、面額百萬的支票送交警方,並主張索三成報酬,失主表示雖然只找回一張,但仍感謝警方,不過,質疑都已掛失止付,是否還要給報酬?魏男堅持向警方要失主資料以索酬,失主低調交由律師處理。
根據民法的「報酬請求權」,拾獲人可請求遺失物三成報酬。《蘋果日報》報導,去年底新竹縣一對魏姓夫婦在竹北市拾獲一張支票,面額是100萬元,警方聯絡支票上的發票人認領,失主說信封本有兩張支票,發現遺失後就申請止付,得知拾獲者要求30萬元報酬,驚訝表示這張支票已不能兌現,怎能要求報酬?若是房契、地契遺失,拾獲者難道要分家產?
究竟止付的支票是否仍等同現金?還是只能依遺失期間損失的利息索酬?仍待法院裁決;此案因魏男「怒氣沖沖」堅持要求警方提供失主資料,以便索取報酬,至今雙方仍未獲共識。
報酬請求權是根據《民法》第805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三;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前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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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不會太誇張的..
不過既然已經止付代表遺失人可以不要這張支票


不好意思  已經修法

現在撿到錢  不須給 報酬

so 不用理他
發表人: resetchen    時間: 2012-3-13 10:27 PM

如果是我,我就直接把支票給他
發表人: 莎琳    時間: 2012-3-13 10:32 PM

品行啊品行!!

又一則品行低劣的新聞,咱們如今的台灣社會真的把美好品德觀念丟的一踏糊塗,萬事以利字為出發點,有好處搶到頭破血流,沒好處看都懶的看!!

以前教育程度低下的社會,大家有事情都會互相幫助,遇到外地人來訪也會熱情招待,現在人民教育提高,反而之間互相堤防,遇到外地客人也只想欺生詐騙撈錢,見多視廣了,人與人之間不再有溫情,有的只是阿諛我詐,利益計算!!
發表人: shelley0411    時間: 2012-3-14 01:23 AM

把支票撕10分之3給他好了
發表人: lerix    時間: 2012-3-14 07:17 PM

撿到2億本票索6千萬報酬 銀行判付75萬
http://www.nownews.com/2011/06/27/11490-2723333.htm

所以要3成根本要不到
發表人: HCLN12    時間: 2012-3-15 08:19 AM

人性貪財的嘴臉真令人噁心....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2-3-15 09:22 AM

說句不好聽的~~
那些法律人..這時怎麼不說"惡法亦法"了呢??..噗~~~~
發表人: domingohct    時間: 2012-3-15 11:11 AM

把掛失沒用的支票剪十分之三給他
發表人: nk    時間: 2012-3-15 12:28 PM

用另一個角度看
是社會病了?還是從小教育出了問題?
但我知道 人窮的時候會幹出甚麼事來難以預料...
發表人: noise    時間: 2012-3-15 10:45 PM

這世上所謂的公理正義,都是這些說法律的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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