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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影片] [閒聊]支持酒駕性侵犯比照辦理....... [打印本頁]

發表人: uason    時間: 2012-6-9 01:00 AM     主題: [閒聊]支持酒駕性侵犯比照辦理.......

[flash]http://www.youtube.com/v/j8w0ZF7OJtk?version=3&feature=player_embedded" type[/flash]

光用看的就覺得好痛啊!!
這樣一定非常有用吧!


發表人: badkid    時間: 2012-6-9 01:43 AM

對少部份愛喝又沒$$的台灣人...
鞭完了..只要能出去..還有酒友..一樣會喝~~
發表人: uason    時間: 2012-6-9 02:08 AM


引用:
badkid寫到:
對少部份愛喝又沒$$的台灣人...
鞭完了..只要能出去..還有酒友..一樣會喝~~


好朋友一起喝酒當然是OK啊!
只是喝多了不要自己去開車就好!
發表人: muerte    時間: 2012-6-9 03:22 AM

曾與一位資深的外國警察聊天,或許他這輩子處理過太多酒駕造成的悲劇,所以當談到酒駕肇事者,他的看法是:

喝酒開車的人抓到應該直接鎗斃

雖然歐洲沒有死刑,但這種人沒甚麼資格活在世上。若是能槍斃酒駕累犯者他是絕對贊成...

我有點被他的看法驚到
發表人: uason    時間: 2012-6-9 05:09 AM

因為週遭有幾個朋友.
也是因為酒駕致死.
還好是自撞沒傷及無辜.
不過原本幸福的家庭.
卻也破碎了!
所以對於酒駕這件事.
我是非常不能諒解!
叫小黃很困難嗎?
酒駕就跟一級謀殺一樣...
只是受害者不一定是誰而已......

發表人: muerte    時間: 2012-6-9 07:20 AM

比起直接槍斃,打屁股這種鞭刑似乎仁慈多了

總之要讓這些沒有責任感的酒鬼好好地學些"教訓"。

光關個幾年甚麼的我也覺得是沒有用的
發表人: watchme    時間: 2012-6-9 07:35 AM

根本不是人,還談什麼人權!沒足夠的空間關沒關係,統統拿去流浪動物之家跟流浪動物關在一起等領養,被領養要記得打預防針跟值入晶片,領養者才有法律上的責任。

我看乾脆跟酒商收強制險,凡是酒駕肇事又沒錢支付賠償金,就用保險金支付,然後肇事者欠保險基金錢,強制險依照酒駕肇事量浮動。免得肇事者脫產或其他因素,讓很多受害者根本拿不到賠償金,損失了親人又被法令強姦。
發表人: HAY    時間: 2012-6-9 08:27 AM

政府不知管理,只知開罰單收錢,
把商業利益擺第一

到處都在賣酒精毒品,把它當作一般飲料在賣,
酒店、夜店、KTV到處都有,每個地方都讓人大量喝酒,
喝完酒的人,到處發酒瘋,酒駕開車撞死人,
簡直氾濫到隨處可見

不限制一下有酒癮、愛大量喝酒、會發酒瘋的人,
問題會一直存在,而且造成無數家庭破碎,
喝酒鬧事的事件不斷發生

如果限制每人每天只能買一瓶酒,
有違規記錄的人不能買酒,
應該能控制住這些喜歡飲酒作樂的人
發表人: ronie    時間: 2012-6-9 12:16 PM

翻過來鞭才有用
發表人: Piscoes    時間: 2012-6-9 08:18 PM

限制販賣跟購買是不可能辦到的
法律限制跟執行面都有困難
嚴格執法跟加重處罰比較可行
發表人: CADDIE    時間: 2012-6-10 12:35 AM

不管是鞭刑或槍斃都可以,只要能讓至少1個人不敢再酒駕,鞭刑或槍斃就已經達到效果。

當然,能直接把酒精飲品列為毒品,才是治本之道  

[CADDIE 在  2012-6-10 12:36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HAY    時間: 2012-6-10 08:08 AM


引用:
Piscoes寫到:
限制販賣跟購買是不可能辦到的
法律限制跟執行面都有困難
嚴格執法跟加重處罰比較可行

太多抓不完,到處都有酒駕,
只差在喝得多或喝得少,有出事或沒出事,
太多地方在賣酒了,幾乎隨時隨地都能喝到酒,
密度太高而且毫不費力

喝了酒的人,酒精跑到大腦裡,
會讓喝醉的人,不害怕、興奮、狂暴、不考慮後果、缺乏自制能力,
這時根本不會去想會有什麼處罰

應該事先就別讓他們喝醉或喝太醉,也別讓他們常喝酒,
不然當他們喝醉了又不睡覺,常常都會出事,
搞得人仰馬翻
發表人: 殘風飄凌    時間: 2012-6-10 12:21 PM


引用:
muerte寫到:
曾與一位資深的外國警察聊天,或許他這輩子處理過太多酒駕造成的悲劇,所以當談到酒駕肇事者,他的看法是:

喝酒開車的人抓到應該直接鎗斃

雖然歐洲沒有死刑,但這種人沒甚麼資格活在世上。若是能槍斃酒駕累犯者他是絕對贊成...

我有點被他的看法驚到


個人支持酒駕抓到槍斃!!!

現在的酒駕無論是之前或最近新聞的提高刑期,對於那些酒駕慣犯來講,根本不痛不癢~
就算被吊照,有後臺的找個民代立委之流就又是一條好漢...
槍斃比較快啦!!!也不用浪費納稅人的錢!!
發表人: muerte    時間: 2012-6-10 05:52 PM


引用:
殘風飄凌寫到:
...也不用浪費納稅人的錢!!



發表人: elf1234    時間: 2012-6-10 07:25 PM

很好建議讓大家有所警惕作用
發表人: Piscoes    時間: 2012-6-10 07:36 PM

我始終覺得
犯法就沒收犯罪工具最能降低犯罪率
如偷竊.哪隻手偷的就切除
飆車酒駕就沒收車輛
強姦就切除...
發表人: neter    時間: 2012-6-10 07:39 PM

個人覺得,酒駕
車輛視為犯罪工具,沒收,現行刑法第38條。之後,拍賣充作賠償金額。至於車輛是借的、租的、公司的,那是肇事者的另一個問題,自負。
若有財產轉移,在之後判賠的額度內,其轉移不論幾手,無效。
發表人: gigas    時間: 2012-6-10 08:08 PM

鞭刑是相當有用的?痛才能使人記住
飆車應該也要使用鞭刑?這比罰金更有用
發表人: samuel_3533    時間: 2012-6-10 09:08 PM

初犯採鞭刑
累犯一律死刑
這樣先緩衝一下,才不會有人覺得判太重了
發表人: kiruachu    時間: 2012-6-10 10:09 PM

鞭刑+1
不痛就不會銘記於心
發表人: emulemania    時間: 2012-6-11 09:48 AM

看了就好痛 第一次看到什麼叫"皮開肉綻"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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