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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奪手機逼口交 性侵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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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ROACH
時間:
2013-7-19 08:4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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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奪手機逼口交 性侵不起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 ... /20130719/35160758/
奪手機逼口交 性侵不起訴
認定少女同意 僅依搶奪判男6月
【綜合報導】北市楊姓青年去年十月巧遇昔日陳姓高中女同學,相約公園聊天,楊男求愛被拒,搶走她手機,要她在防火巷幫忙口交就交還,少女為取回iPhone 4S 手機同意幫他口交,不料完事後楊男仍帶著手機跑走,少女追出呼救:「搶劫啊!」但檢方認為少女在警方趕到時未提遭性侵,性侵罪證不足,只起訴搶奪罪,一審昨就搶奪部分將楊男判刑六個月。
楊男(十八歲)已在服兵役,案發後否認性侵,檢方則認為,少女第一時間未向路人或目擊兩人追逐的雜貨店老闆娘、到場處理警員表示遭到性侵,且縱使楊男搶走手機,但她從公園跟著走到防火巷近十分鐘的路程中,遇到路人也未呼救,故認定性侵部分證據不足。
邀約嘿咻遭拒絕
士林地院判決指出,去年十月十五日下午,楊男在十七歲少女工作的服飾店外兩人巧遇,相約少女下班後至北市大同區朝陽公園聊天。雙方碰面聊天後,楊男求愛邀她嘿咻遭拒,之後再伸手抱少女也被掙脫,於是拿走她的手機iPhone 4S,邊走邊說:「跟著我!」將少女帶至附近防火巷要求口交。
強辯噴精爆衝突
少女為拿回手機同意幫他口交,射精完事後,少女問:「手機可以還我了吧?」不料楊男竟拔腿就跑,跑過幾條街後將手機丟到水溝,少女當下曾追出、大喊:「還我手機、搶劫啊!」並請路人報警。
楊男到案後,辯稱因不小心射精在女方衣服上,雙方爆發爭執,他氣不過才搶走女方手機。但法官依沿途監視畫面,認定楊男在口交前就已搶走手機,不採信他的說詞,另考量楊男已賠償少女和解、沒有前科,依搶奪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
缺自我保護意識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此案是否構成性侵有灰色空間,少女當下遭搶走手機,應可離去報警,檢方不起訴性侵部分爭議不大。但律師陳佑仲認為,要求女方為口交才還手機,已構成脅迫、違反意願要件,不起訴頗有爭議。
警大犯罪防治學博士張淑慧指出,楊男的行為反映出青少年速食交友文化,為了情慾想迅速發生性關係,少女則是自我保護意識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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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思是??以後要性騷擾前就可以先把手機藏起來,然後說讓我摸一下就告訴你在哪,
等女生同意後,在謊稱剛剛有在地上看到.....在硬掰說我沒拿
是她自己同意讓我摸的所以無罪@@@是這樣的嗎
發表人:
soarwu
時間:
2013-7-19 11:36 PM
現在的法官 根本都是智障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3-7-19 11:50 PM
引用:
ROACH
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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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意思是??以後要性騷擾前就可以先把手機藏起來,然後說讓我摸一下就告訴你在哪,
等女生同意後,在謊稱剛剛有在地上看到.....在硬掰說我沒拿
是她自己同意讓我摸的所以無罪@@@是這樣的嗎
也有可能對方不甩你,直接報警,或是烙人來教訓你...
不過,如果真的能讓事情的發展如你所言,即使沒有一樓貼的案子,我也認為這種情況好像是無罪。
比較搞笑的看法是可能構成詐欺得利罪(因為摸一下也有金錢的價值)。
[ericshliao 在 2013-7-19 11:55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平凡小任
時間:
2013-7-19 11:52 PM
應該至少有強制罪吧?
發表人:
asarong
時間:
2013-7-20 12:03 AM
張博士說:少女的自我保護意識不足。??? 學校有深入的教這門課嗎?
發表人:
coolway
時間:
2013-7-20 12:52 AM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此案是否構成性侵有灰色空間,少女當下遭搶走手機,應可離去報警,檢方不起訴性侵部分爭議不大。"
實在不太相信辦案的效率,能現場抓人是最好
另外,如果是在被脅迫狀態下應該要算性侵吧
發表人:
mmcatdog
時間:
2013-7-20 03:36 AM
報案不一次報就是有此問題 且問題應該是沒有留下口交精液證據 如果以強制性交罪判定會有爭議
強制/強盜/威脅?/恐嚇? 這四項前兩項應該是可以確定定罪 強制可能也有點勉強 強盜也可能只判偷竊
法律真是難懂 定義亂七八糟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3-7-20 07:49 PM
引用:
mmcatdog
寫到:
法律真是難懂 定義亂七八糟
法律很難懂是沒錯,但原因不是因為定義亂七八糟。在社會科學之中,法律學科的定義是很嚴謹的。
大部分人不懂法律是因為他們連法條都沒去看,只憑自己日常生活中的認知來推想法律規定的內容。連法條都不看,當然不會有「看懂」的可能性。不過,就算看了,也未必就能懂。廢話,如果人人拿起法條來看就能精確的理解和解釋法律的規定,大學裡的法律系是設好玩的嗎?
發表人:
condor
時間:
2013-7-20 08:14 PM
我倒是覺得這法官判的沒錯。
發表人:
chang_lung
時間:
2013-7-20 08:27 PM
引用:
soarwu
寫到:
現在的法官 根本都是智障
a罵錯人了 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 作的 所以 是...檢察官.
發表人:
ags
時間:
2013-7-20 11:46 PM
"另考量楊男已賠償少女和解、沒有前科,依搶奪罪判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
重點是有和解,沒和解的話就關定了...
發表人:
LAEET
時間:
2013-7-21 12:17 AM
和解就是說
下次請直接性交....
發表人:
mmcatdog
時間:
2013-7-21 01:23 AM
引用:
大學裡的法律系是設好玩的嗎?
我的答案不是設好玩的 是白設
上課學的是如何簡化法律的用途 如何利用法律取得自身利益(從老師到學生)
法律系出來的 最初的方法就是拜碼頭 找學長學姊如何惡搞法律定義
出事情就從上到下一路包庇(如同軍隊) 我會去看六法不是為了考法官 是法官不值得信任(律師 警察 檢查體系)
多了解一點就不會被牽的跑
發表人:
Ailio
時間:
2013-7-21 01:44 AM
兩人是有認識 非完全陌生人
這應該是不起訴的其中原因之一
跟友人發生 性關係 這並不犯法
如果被強迫 應該馬上舉證 並採集體液
可能是這樣主張的吧
我個人覺得案情一定有內幕
檢察官在蒐證跟錄口供的時候應該有發現怪怪的吧...
[Ailio 在 2013-7-21 01:48 A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3-7-21 07:06 PM
引用:
mmcatdog
寫到:
引用:
大學裡的法律系是設好玩的嗎?
我的答案不是設好玩的 是白設
上課學的是如何簡化法律的用途 如何利用法律取得自身利益(從老師到學生)
法律系出來的 最初的方法就是拜碼頭 找學長學姊如何惡搞法律定義
出事情就從上到下一路包庇(如同軍隊) 我會去看六法不是為了考法官 是法官不值得信任(律師 警察 檢查體系)
多了解一點就不會被牽的跑
很明顯的,你的答案是錯的。
我相信你根本不認識唸過法律系的人、或者你根本不知道人家在學校的學習過程。
就像你憑自已的想像去理解法律的內容一樣(所以你會覺得法律的定義亂七八糟),你對法律系的人的描述,也全是自己憑空想像。
法律系只要能讓進去讀的人出來後不會覺得法律的定義亂七八糟,就不會是白設的了。
會覺得某些專門職業的人不值得信任,這很正常。為了自己的權益,自己去研讀法律,這也是值得鼓勵的。就像我們去醫院看病,比較謹慎的做法是再找第二個、第三個醫生,問問有沒有不同的意見。這種事,如果全盤放給一個人,一定會出事。
[ericshliao 在 2013-7-21 07:22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mmcatdog
時間:
2013-7-29 11:29 PM
法律系只要能讓進去讀的人出來後不會覺得法律的定義亂七八糟,就不會是白設的了
這部分我不是說了 簡化法律的用途 如何利用法律取得自身利益
我不是不認識法律系學生老師 而是當法律出問題時 考慮的是修法還是玩法的問題(玩法多吧 如修法多就是我認識不足 但請舉證相關法律修正條文 條文多久修法一次)
讀法律系不像我這種自看自學的 有老師教導學習要領 有老師提供案例 有老師帶頭玩法
(最出名的 如何逃漏稅 如何正當索取報酬)
不是我對法律人士有意見 而是法律讓我不信任
你不懂法律 你信任現在法律嗎?
發表人:
-Hero-
時間:
2013-7-31 02:53 PM
半套18萬, 好貴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3-7-31 03:21 PM
引用:
mmcatdog
寫到:
這部分我不是說了 簡化法律的用途 如何利用法律取得自身利益
我不是不認識法律系學生老師 而是當法律出問題時 考慮的是修法還是玩法的問題(玩法多吧 如修法多就是我認識不足 但請舉證相關法律修正條文 條文多久修法一次)
讀法律系不像我這種自看自學的 有老師教導學習要領 有老師提供案例 有老師帶頭玩法
(最出名的 如何逃漏稅 如何正當索取報酬)
不是我對法律人士有意見 而是法律讓我不信任
你不懂法律 你信任現在法律嗎?
認識法律系學生老師又如何? 你有去法律系上過課嗎? 沒去上過課就憑自己幻想可以想出那麼多有的沒的,說什麼人家在教玩法,如何利用法律取得自身利益,你也真厲害...
不信任歸不信任,但不能捏造事實來攻擊你不信任的對象。抹黑是政治上攻擊異己常用的手法,但不需要用在這裡。除非你有去法律系上過課,並且真的在課堂上聽到老師在教如何玩法或是如何利用法律取得自身利益,否則你說的都只是你自己為了攻擊你不信任的對象所捏造出來的話罷了。
你所謂的「玩法」,根本是你惡意扭曲的用詞。法律系教的是「解釋」法律條文,法釋義學可以說是法律學的核心,若沒有法律的解釋,法律這個系統根本無法運作。你對法律不信任或不滿,是你家的事,但不能因為你的個人因素就去惡意扭曲、污蔑它。
還有,修法是立法院的事,不是法律學、法律系、或法院的事。若你對現行法律不滿,冤有頭債有主,找立法委員才是正確的作法。若你把你對現行法律的不滿怪罪到學校、法院,那是搞錯對象了。
人家讀法律系礙著你了嗎? 犯不著因為你是自讀自學,沒去上課,就光憑幻想說什麼法律系在教玩法、教如何利用法律取得自身利益。說得好像只有你這樣子才是光風齎月,一塵不染,這是什麼心態?
不信任本來才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常態。三權分立的設計,就是因為當初想出這一套制度的人知道,權力不能集中在一個人或一個群體的手中,必須要藉由權力的相互制衡來避免弊端。這套制度的精髓就在於它是以「不信任」為基礎來設計的制度,就是因為它不被信任,才會持續去監督它,避免它出問題。而且,你就算對它不滿意,但你也找不出更好的替代方案。
有些人因為不信任所以就胡說一通,想出一些虛構的事來強化自己的不信任,或藉此來支持自己不信任它是有根據的。但我覺得可以採取更有建設性的想法: 因為不信任它,所以要瞭解它,監督它,而不是破壞它、摧毁它。
[ericshliao 在 2013-7-31 04:19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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