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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名人公開搶子女 依法可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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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人:
southstar
時間:
2013-10-16 09:5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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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名人公開搶子女 依法可罰
我一直以為是: 名人公開搶孩子的爸, 爸們是公開推子女才對.
爸A: 是你的!
爸B: 是你的!
包大人: 來人哪! 一人一半! 橫著切還是直著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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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公開搶子女 依法可罰
【中央社╱台北15日電】 2013.10.15 11:06 pm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今天表示,父母透過媒體搶奪子女是不正當行為,依法可處新台幣6萬至30萬元或接受親職教育,追溯期可達3年。
近來幾起名人「家務事」搬上媒體公開討論,甚至由當事人主動召開記者會揭露隱私,引起有關單位對其未成年子女隱私權關注。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今天下午邀集兒少團體、媒體自律團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文化部及各地方政府等相關機關召開專案會議研商。
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說,會議重點在於確認近期幾起名人爭訟風波,是否屬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內容,並確認媒體是否有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其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及確定目的事業主關機關為何。
張秀鴛說,這幾起監護權、否認子女之訴,都是經由父或母透過媒體說明,完全揭露父母姓名,認定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秘書長葉大華也在會中呼籲,媒體發揮高度自律是保護孩子的最後一道防線。
人權團體代表則更關心孩子在過程中所遭受的的情感撕裂,將留下永遠的烙印。因此,幾經討論,會中決議類似事件不用違反兒少隱私權來罰,而認定這種透過媒體互嗆、撕裂親子關係或搶奪子女的行為,是「對兒童及少年不正當的行為」。
張秀鴛說,縣市政府針對類似事件,可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對兒少不正當行為、97條開罰新台幣6萬至30萬元或命令接受8小時至50小時的親職教育輔導,只要調查屬實,追溯期可達3年。
張秀鴛表示,單以違反隱私權對家長或媒體負責人開罰,無法彌補父母對小孩造成的傷害,要求觸法者接受親職教育,目的也是告訴父母,這是非常壞的示範。
至於媒體是否有報導或記載其姓名或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保護服務司說,則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需有人檢舉,才會展開調查,並召開諮詢會議決議後,才會開罰。
【2013/10/15 中央社】
發表人:
innova
時間:
2013-10-17 08:02 PM
名人 才不缺那區區三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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