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新聞] [新聞]詐團聲請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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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lo 時間: 2014-1-18 08:17 AM 主題: [新聞]詐團聲請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靠 這真得太離譜了 不得不小心啊朋友
詐騙集團僅憑一紙「未寄出的存證信函」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就讓黃姓婦人背負近五千萬債務,導致她財產全數遭扣押,連吃飯錢都沒有。她昨天由立委江啟臣陪同開記者會,哽咽表示活到這把歲數竟遇到這種事,很想走上絕路。
熟悉強制執行的法官指出,黃婦案例十分不合理,負責強制執行的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可要求債權人再提出相關資料,債權人若因此避不見面,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即可駁回債權人以支付命令聲請的強制執行,再啟封被查封的不動產或撤銷扣押的動產。
司法院表示,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請求時,不必附任何理由就可提起異議,阻止支付命令成立;司法院會加強宣導,讓民眾知道遇到不明債務支付請求,一定要在廿天內表示不同意見,以免財產權受侵害。
黃姓婦人前年九月曾在一周內四度接獲以檢察官、監管科、執行處等名義寄發的假公文,指其健保卡、身分資料遭冒用;她先後領出兩百零七萬元交付詐騙集團。警方在歹徒第五次取款時逮捕車手。
去年八月黃婦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她投資借款積欠四千九百多萬元,她自認沒向人借錢,以為又是詐騙集團偽造的假公文,不予理會。不料,因她未在廿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生效,詐騙集團依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她的財產全數遭扣押。
黃婦的委任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能讓擁有正當債權的民眾迅速請求款項,立意良善但核發條件寬鬆,只要花五百元就能向法院聲請核發;有些歹徒捏造債務金額僅數萬元,待支付命令生效後就告訴被害人花錢請律師更貴,藉此詐財。律師打算替黃婦提出詐欺的刑事告訴。
刑事警察局表示,防詐騙專線並未接獲類似個案,但會加強宣導。江啟臣說,將提案修民事訴訟法,讓未來聲請支付命令須提出具體陳述及佐證資料,避免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凶;司法院官員說,實務上已有法官、司法事務官會做此要求,黃婦案的承辦人員若找債權人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許可讓詐騙集團知難而退。
全文網址: 詐團聲請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 利字當頭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4/8433492.shtml#ixzz2qhkLCn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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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cat 時間: 2014-1-18 11:50 AM
嗯~再來呢?法院是否還是要繼續強制執行「支付命令」嗎?(喵喵 比較有興趣的是後續?)
(以下為假想說詞,請勿認真!)
法院發言人:「本院知道這極不合理,但因『於法有據』,還是要強制執行!」(天啊!被騙的是你法院吧!?幹嘛把法院本身的過錯叫無辜的小老百姓承擔?如果真的這樣,那詐騙集團應該爽翻了吧!此為「法院認可」的「合法詐騙行為」,並且法院自己還是車手從犯?苦笑!)
[badcat 在 2014-1-18 12:13 PM 作了最後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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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R 時間: 2014-1-18 12:55 PM
歡迎看看北台灣的GTA場景.
Google 新竹 毆打Google 桃園 毆打
法院不敢動財團.警察不敢抓壞人.
債務怎麼認定?
違約怎麼認定?
犯罪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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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tchen 時間: 2014-1-18 04:11 PM
引用:
badcat寫到:
嗯~再來呢?法院是否還是要繼續強制執行「支付命令」嗎?(喵喵 比較有興趣的是後續?)
(以下為假想說詞,請勿認真!)
法院發言人:「本院知道這極不合理,但因『於法有據』,還是要強制執行!」(天啊!被騙的是你法院吧!?幹嘛把法院本身的過錯叫無辜的小老百姓承擔?如果真的這樣,那詐騙集團應該爽翻了吧!此為
「法院認可」的「合法詐騙行為」,並且法院自己還是車手從犯?苦笑!)
[badcat 在 2014-1-18 12:13 PM 作了最後編輯]
應該這麼說,我因為如果接到支付命令後二 十天內沒有異議的話,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的規定,這樣的效果就等於對方收到一份確定的敗訴判決。這代表著對方可以進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我的財產來還對方錢。也就是說沒有支付命令的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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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hunji 時間: 2014-1-18 04:23 PM
後續確實很重要.........
就是不知道最後會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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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beweb 時間: 2014-1-18 04:48 PM
我很好奇如何佐證有欠錢的證據!!有借條嗎?還是隨便呼巄都可以!!
果這樣那亂槍打鳥.長期不在家的人不就嘿嘿嘿......!!!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4-1-18 04:52 PM
法院(如果它是人的話)心裡想:
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就是規定有支付命令這樣的制度,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來聲請發支付命令,只要符合規定,我就得發,如果不發,變成是我違法,到時誰來扛這責任? 難道有人會站出來說,「你不發支付命令,幹得好,幫你加薪,記嘉獎」嗎? 如果覺得支付命令的制度有問題,就去修法嘛...幹嘛把責任怪到法院頭上...
確定的支付命令和確定的判決有同一效力,後面的強制執行程序會繼續走下去。債務人要救濟就得趕快提起再審之訴(以推翻確定的支付命令),並且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但能不能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還不一定,為求保險,最好是提供擔保來聲請停止執行。不過,訴訟費、律師費、擔保金都是跑不掉的了。
天知道事實是不是真的像報導說的那樣,是詐騙者偽造債權。萬一債權是真的,婦人真的有欠這筆債,但是不想還,那怎麼辦?
[ericshliao 在 2014-1-18 04:57 PM 作了最後編輯]
發表人:
resetchen 時間: 2014-1-18 05:18 PM
引用:
yabeweb寫到:
我很好奇如何佐證有欠錢的證據!!有借條嗎?還是隨便呼巄都可以!!
果這樣那亂槍打鳥.長期不在家的人不就嘿嘿嘿......!!!
什麼證據都不用,但是會用掛號信的方式送達,沒有人收就不算數了
發表人:
resetchen 時間: 2014-1-18 05:21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法院(如果它是人的話)心裡想:
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就是規定有支付命令這樣的制度,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來聲請發支付命令,只要符合規定,我就得發,如果不發,變成是我違法,到時誰來扛這責任? 難道有人會站出來說,「你不發支付命令,幹得好,幫你加薪,記嘉獎」嗎? 如果覺得支付命令的制度有問題,就去修法嘛...幹嘛把責任怪到法院頭上...
確定的支付命令和確定的判決有同一效力,後面的強制執行程序會繼續走下去。債務人要救濟就得趕快提起再審之訴(以推翻確定的支付命令),並且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但能不能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還不一定,為求保險,最好是提供擔保來聲請停止執行。不過,訴訟費、律師費、擔保金都是跑不掉的了。
天知道事實是不是真的像報導說的那樣,是詐騙者偽造債權。萬一債權是真的,婦人真的有欠這筆債,但是不想還,那怎麼辦?
[ericshliao 在 2014-1-18 04:57 PM 作了最後編輯]
除非詐騙者不敢出來對簿公堂。如果債權是假的,詐騙者還要吃上詐欺及偽造文書的罪責,那真的有欠,強制執行就有效果了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4-1-18 05:47 PM
引用:
resetchen寫到:
引用:
yabeweb寫到:
我很好奇如何佐證有欠錢的證據!!有借條嗎?還是隨便呼巄都可以!!
果這樣那亂槍打鳥.長期不在家的人不就嘿嘿嘿......!!!
什麼證據都不用,但是會用掛號信的方式送達,沒有人收就不算數了
住有管理員收信的公寓大廈的自己小心,管理員收下就算送達了。
發表人:
mmcatdog 時間: 2014-1-18 05:48 PM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118/317535.htm
憑著一紙「未寄出的存證信函」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
而法院受理了也執行查封
但流程上明顯疏失且違法 要上訴還要被說勝算低 且目前都沒有機關或人員需要背負行政責任
只能等待修法 明顯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而非平民老百姓(但這也是事實
有點認真且想執行的報復手法
推動每人寄支付命令給各立委及政府單位試試看他們怎麼做 少一件處理就讓政府付出代價
不然官員根本不痛不癢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4-1-18 05:49 PM
引用:
resetchen寫到: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法院(如果它是人的話)心裡想:
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就是規定有支付命令這樣的制度,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來聲請發支付命令,只要符合規定,我就得發,如果不發,變成是我違法,到時誰來扛這責任? 難道有人會站出來說,「你不發支付命令,幹得好,幫你加薪,記嘉獎」嗎? 如果覺得支付命令的制度有問題,就去修法嘛...幹嘛把責任怪到法院頭上...
確定的支付命令和確定的判決有同一效力,後面的強制執行程序會繼續走下去。債務人要救濟就得趕快提起再審之訴(以推翻確定的支付命令),並且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但能不能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還不一定,為求保險,最好是提供擔保來聲請停止執行。不過,訴訟費、律師費、擔保金都是跑不掉的了。
天知道事實是不是真的像報導說的那樣,是詐騙者偽造債權。萬一債權是真的,婦人真的有欠這筆債,但是不想還,那怎麼辦?
[ericshliao 在 2014-1-18 04:57 PM 作了最後編輯]
除非詐騙者不敢出來對簿公堂。如果債權是假的,詐騙者還要吃上詐欺及偽造文書的罪責,那真的有欠,強制執行就有效果了
沒那麼簡單。
債權的證據就算法院認為不足以證明債權存在,也未必是偽造的...
發表人:
ericshliao 時間: 2014-1-18 05:52 PM
引用:
mmcatdog寫到:
有點認真且想執行的報復手法
推動每人寄支付命令給各立委及政府單位試試看他們怎麼做 少一件處理就讓政府付出代價
不然官員根本不痛不癢
有那個閒功夫去想這些有的沒的,還不如寫信給你選區的立委,要他修法...
網路上嘴砲才是王道啊...
發表人:
resetchen 時間: 2014-1-19 01:13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resetchen寫到:
引用:
yabeweb寫到:
我很好奇如何佐證有欠錢的證據!!有借條嗎?還是隨便呼巄都可以!!
果這樣那亂槍打鳥.長期不在家的人不就嘿嘿嘿......!!!
什麼證據都不用,但是會用掛號信的方式送達,沒有人收就不算數了
住有管理員收信的公寓大廈的自己小心,管理員收下就算送達了。
如果是管理員收下,也能證明自己不在家,那可以向法院再議的機會就很大了
發表人:
resetchen 時間: 2014-1-19 01:16 PM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resetchen寫到: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法院(如果它是人的話)心裡想:
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就是規定有支付命令這樣的制度,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來聲請發支付命令,只要符合規定,我就得發,如果不發,變成是我違法,到時誰來扛這責任? 難道有人會站出來說,「你不發支付命令,幹得好,幫你加薪,記嘉獎」嗎? 如果覺得支付命令的制度有問題,就去修法嘛...幹嘛把責任怪到法院頭上...
確定的支付命令和確定的判決有同一效力,後面的強制執行程序會繼續走下去。債務人要救濟就得趕快提起再審之訴(以推翻確定的支付命令),並且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但能不能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還不一定,為求保險,最好是提供擔保來聲請停止執行。不過,訴訟費、律師費、擔保金都是跑不掉的了。
天知道事實是不是真的像報導說的那樣,是詐騙者偽造債權。萬一債權是真的,婦人真的有欠這筆債,但是不想還,那怎麼辦?
[ericshliao 在 2014-1-18 04:57 PM 作了最後編輯]
除非詐騙者不敢出來對簿公堂。如果債權是假的,詐騙者還要吃上詐欺及偽造文書的罪責,那真的有欠,強制執行就有效果了
沒那麼簡單。
債權的證據就算法院認為不足以證明債權存在,也未必是偽造的...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而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特別注意的事,債權人除了辦登記外,也要取得債權證明文件。
最近一件訴訟案件,就是因債權人未取得債權證文件,也無法以抵押物拍賣裁定進行強制執行,之後,債務人提起確認抵押權債務不存在之訴,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反將一軍。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所謂的債權證明文件,並不是指抵押權設定書,而是諸如本票、契約或其他如以證明債權存在之文件。
因債權人在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時,不一定會審查債權證明文件,但到了強制執行的階段時,依前揭條文件「一定」要提出,否則"強制執行之聲請即為駁回"。
發表人:
LiuRambo 時間: 2014-1-19 08:03 PM
引用:
resetchen寫到: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引用:
resetchen寫到:
引用:
ericshliao寫到:
法院(如果它是人的話)心裡想:
立法院制定的法律就是規定有支付命令這樣的制度,債權人依法定程序來聲請發支付命令,只要符合規定,我就得發,如果不發,變成是我違法,到時誰來扛這責任? 難道有人會站出來說,「你不發支付命令,幹得好,幫你加薪,記嘉獎」嗎? 如果覺得支付命令的制度有問題,就去修法嘛...幹嘛把責任怪到法院頭上...
確定的支付命令和確定的判決有同一效力,後面的強制執行程序會繼續走下去。債務人要救濟就得趕快提起再審之訴(以推翻確定的支付命令),並且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但能不能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還不一定,為求保險,最好是提供擔保來聲請停止執行。不過,訴訟費、律師費、擔保金都是跑不掉的了。
天知道事實是不是真的像報導說的那樣,是詐騙者偽造債權。萬一債權是真的,婦人真的有欠這筆債,但是不想還,那怎麼辦?
[ericshliao 在 2014-1-18 04:57 PM 作了最後編輯]
除非詐騙者不敢出來對簿公堂。如果債權是假的,詐騙者還要吃上詐欺及偽造文書的罪責,那真的有欠,強制執行就有效果了
沒那麼簡單。
債權的證據就算法院認為不足以證明債權存在,也未必是偽造的...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而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以為擔保;特別注意的事,債權人除了辦登記外,也要取得債權證明文件。
最近一件訴訟案件,就是因債權人未取得債權證文件,也無法以抵押物拍賣裁定進行強制執行,之後,債務人提起確認抵押權債務不存在之訴,並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反將一軍。
一、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者,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及裁定正本。
所謂的債權證明文件,並不是指抵押權設定書,而是諸如本票、契約或其他如以證明債權存在之文件。
因債權人在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時,不一定會審查債權證明文件,
但到了強制執行的階段時,依前揭條文件「一定」要提出,否則"強制執行之聲請即為駁回"。
今天剛看到新聞的時候真的是嚇死了
但是看到這段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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